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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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由你局负责具体审批或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施行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函[2005]860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要求,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从近期查处的虚开发票案件看,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

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上传。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进行认真核对,并将清单信息完整、准确上传。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将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数据上报总局,以确保总局及时进行稽核比对。

对未按时上传数据、影响全国稽核比对的地区,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不仅要查票面信息与采集的清单电子信息,还要查有关的账务处理、资金往来情况,确保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契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契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

附件3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备注1国税发〔1997〕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2国税函〔199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国税函〔1999〕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5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6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7国税函〔1999〕8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8国税函〔20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9国税函〔2000〕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0国税函〔2001〕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1国税函〔2001〕6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2国税函〔2001〕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3国税函〔2002〕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14国税函〔2002〕1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15国税函〔2003〕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6国税函〔2003〕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7国税函〔2003〕6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8国税函〔2003〕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19国税函〔2003〕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0国税函〔2003〕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21国税函〔2003〕1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2国税函〔2003〕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3国税函〔2003〕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4国税函〔2004〕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5国税函〔2004〕8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26国税函〔2004〕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27国税发〔200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28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29国税发〔200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0国税发〔200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1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2国税函〔2005〕8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33国税函〔2005〕9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全文废止34国税函〔2005〕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35国税函〔2006〕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36国税函〔2006〕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二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7国税函〔2006〕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38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39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0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废止文件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1国税函〔2008〕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2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3国税函〔2008〕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44国税函〔200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45国税函〔2008〕1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6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47国税函〔2009〕6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48国税函〔2009〕7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49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废止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50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调离。

必须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施工,严禁超规模、超投资建设;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编报竣工决算时原则上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二、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管理(一)编报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申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束后及时编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对于按照规定由省局审批的项目,应及时批复,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应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省局须及时审核并报税务总局。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编报。

(二)编报内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编报内容,认真编报项目的竣工决算,编报的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要按照《通知》规定事项逐条进行说明,表报的附件必须齐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1.12
•【文号】国税函[2005]1157号
•【施行日期】2005.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
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

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文号【】来源【】添加时间:【2009-7-17 11:41:07】浏览次数:【35】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会计账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对内处置视同销售行为和对外处置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的处理上有一定区别,本文就此进行对比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1994-2012)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8、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30、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31、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33、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3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2号36、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37、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17号下列文件中省略为失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颁布时间:1994-5-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国税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包括办案费支出、信息化建设专项支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等。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根据总局及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省国税局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前省局机关制定或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7年经省局组织清理1994年至2006年规范性文件后公布保留的自制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9件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36号)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领用及减并企业衔头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190号)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280号)4.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3〕122号)5.关于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期限的通知(甘国税发〔2000〕68号)6.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甘税流字第028号)7.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发、供电产品增值税征缴问题的通知([1994]甘税流字第020号)8.关于有色金属锫烧矿增值税使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4〕035号)9.关于重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24号)10.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007号)11.关于甘肃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户电力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征缴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7〕104号)12.关于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并运输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甘国税流发[1999]028号)13.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甘国税流发〔1999〕001号)14.关于取消新红皮张经销货栈等两户个体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复(甘国税流发〔1999〕037号)1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甘国税流发[2000]011号)16.关于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甘国税流发〔2000〕第41号)17.关于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甘国税发〔2001〕183号)18.关于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1〕291号)1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号)20.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14号)2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16号)22.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22号)2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51号)2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国税函发〔2005〕17号)2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陇南供电公司碧口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5]167号)26.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若干核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6]184号)2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308号)28.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7]17号)2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60号)30.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银供电公司皋兰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00号)3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供电公司永靖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69号)3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水供电公司陇西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378号)33.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58号)34.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30号)35.甘肃省国税局关于研究制定石油炼化及成品油销售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321号)36.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经验总结及案例上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流便函[2007]5号)37.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80号)38.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131号)39.关于对摩托车车胎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009号)40.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流转税管理司关于征求修订烟、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目注释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流便字[2006]18号)4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20号)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50号)4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24号)4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39号)4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千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23号)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64号)4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2007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128号)48.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44号)4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国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113号)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6]16号)第五条“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已申报卷宗内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法退给企业,由企业与海关协商再打印一份解决手册核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国税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1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在纳税人有免税收入申报后次月内的实地核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11〕135号)
22
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
5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6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7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1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国税发2005 172 房地产税收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国税发2005 172 房地产税收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0-20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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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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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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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5〕10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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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
定差价金额。

发生升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

所称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

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五、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
2.××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式样)
3.××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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