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格式条款:商场超市“霸王条款”名列第一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家不断涌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而在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被称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多个法规文件,其中包括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本文就这十五条条款逐一分析。
第一条:拒绝赔付损失。
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
商家在商品售出后,若出现质量问题,应主动进行赔偿,而不是拐弯抹角地寻找各种托词拒绝赔付。
第二条:单方面修改条款。
商家应该对消费者明确告知商品的交易条款,不能单方面修改条款,否则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消费者不能申请维修。
商家应该对商品的品质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服务,而不是局限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条:售后服务不到位。
商家在售后服务方面应该可以提供到位的服务,有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愿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
第五条:显眼位置不注明售价。
在销售产品时,商家应该在产品介绍及推销页面明确注明价格,不能使用各种方法变相涨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六条:订货时实际库存不足。
商家在销售商品之前应该有足够的库存,如果订货时库存不足,商家应该以礼貌的态度通知消费者,而不是擅自取消订单或者拖延发货。
第七条: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家在推销产品时, 如编造虚假宣传绕开监管,诱导消费者购买,这种行为贴上了欺诈的标签,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八条:单方面取消订单。
在商品被售出之后,商家不应该随意取消订单,这样相当于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第九条:强迫捆绑销售。
商家在售卖产品时,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否则这属于对消费者的侵害。
第十条:商品品质问题退货等无法解决。
商家应该提供优质的商品及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如果存在问题, 商家不应该推卸责任,拒绝进行退货等。
第十一条:涉嫌卖假货。
商家售出的商品应该是真实、合法、符合标准的商品,如果涉嫌卖假货,将会涉嫌违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消协再度挑战霸王合同 点评商场超市不平等条款
消协再度挑战霸王合同 点评商场超市不平等条款东方网10月7日消息:2005年9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进行“2005年商东方网10月7日消息:2005年9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进行“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
这是全国消协连续第三年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这个权威机构从消费者投诉中发现:某些商场、超市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打折、赠券、降价、有奖销售和办理会员优惠卡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同时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通知、声明、行业规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而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商家又以“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免除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意见]商场举行的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
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所以,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意见]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中消协提醒相关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得尽早改
中消协提醒相关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得尽早改经过消费者公开投票评选,并结合专家评委的推荐评审,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1.商场: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2.家电三包服务: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亚运新新Ⅲ期墅语经经过消费者公开投票评选,并结合专家评委的推荐评审,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1.商场: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2.家电三包服务: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亚运新新Ⅲ期墅语经过消费者公开投票评选,并结合专家评委的推荐评审,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条款”:1.商场: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2.家电“三包”服务: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亚运新新Ⅲ期墅语个人项目推荐TCL发布革命性集束PC 城市生活新主张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3.商场儿童乐园: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4.超市存包: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6.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7.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8.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10.美容服务: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中消协指出,这些由经营者单方制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具有减免经营者自身法定责任、限制和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典型性。
工商查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例
工商查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例条款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常见表述:“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条款类型二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免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责任。
常用定义:1.“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2.“期望您在签订合同时间(以挑衣物单据为依据)内申领衣物,少于3个月闻者足戒跑的衣物,本店将不再分担遗失责任。
”3.“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4.托运过程中“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于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管理索赔。
”条款类型三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常见表述:1.“本店商品卖出一概予以退货。
”或“折扣商品不透气换新。
”或“奖品、赠品一律不推行三包。
”2.托运过程中“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
条款类型四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免去自己依法应分担的违约责任。
常用定义:1.“送选后毛织物品被虫蛀、洗衣后有沙眼、小洞、断线、纽扣丢失,装饰物损坏的,本店概不负责。
”2.“产权备案面积与合约签订合同面积出现差异,按照实际面积排序多退少补。
”条款类型五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
1.违约责任“你轻我轻”的情形。
常用定义: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出现偿付时,在格式条款中预设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重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你有我无”情形。
常见表述: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条款类型六经营者在合约格式条款中预设违背法律、法规减轻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其他内容。
常用定义:1.“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
论霸王条款范文
论霸王条款一、定义和识别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消费者若不接受则无法签订合同。
识别霸王条款需关注以下几点:1. 格式化条款:霸王条款多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经营者不对条款进行说明,消费者也很难与之协商。
2. 明显不公:霸王条款往往明显偏袒经营者一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3. 限制消费者权利:霸王条款会以各种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如解约权、索赔权等。
二、法律责任霸王条款因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存在领域霸王条款存在于多个领域,如旅游、保险、电信等,尤其在网购领域中较为常见。
四、立法情况目前,我国对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公平性有要求,可据此判断霸王条款的合法性。
五、识别和预防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提出质疑。
同时,可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或采用集体谈判等方式争取权益。
六、法律风险若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应谨慎签订合同,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七、案例分析例如某健身房合同中规定“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显然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身房退卡或解决纠纷。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霸王条款问题,消费者应积极了解自身权益,采取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霸王条款行为。
九、监管措施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霸王条款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义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
二、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
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这些条款通常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设置以保护自身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举个例子来说,一些网购平台在合同中设置严苛的退换货条件,限制了消费者的退货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合同中设置了霸王条款后变更合同条款,增加费用等,牺牲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和机制。
首先,消费者被法律赋予了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能、价格等。
消费者有权根据这些信息作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要素,包括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等。
商家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投诉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侵害自己权益的商家进行维权。
相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反法律的商家进行了处罚规定。
如果商家被发现存在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但是,作为消费者我们也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购物时,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发现存在霸王条款,应拒绝签署或选择其他合同。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维权。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霸王条款彻底被杜绝,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2篇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2篇篇1甲方(商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进行商业交易过程中,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之原则,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避免霸王条款的产生。
二、定义与解释霸王条款,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合同原则1. 公平原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
2. 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透明原则: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内容和风险。
四、合同条款规范1. 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清晰,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措辞。
2.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3.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应公平合理。
4. 禁止在合同中设置单方面保护一方利益的条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 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五、霸王条款的识别与处理1. 双方应共同识别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如乙方认为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
2. 甲方在接到乙方关于霸王条款的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异议进行回应和处理。
3. 若经双方协商无法就霸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制定并实行霸王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有权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十五条常见霸王条款
1.不退货不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一概不予退换货,只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
2. 限制赔偿金额:商家在合同中将赔偿金额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使得消费者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
3. 强制捆绑销售: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4. 虚假宣传:商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5. 不公正竞争:商家采用一些不公正的手段进行竞争,如诋毁竞争对手,恶意降价等。
6.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相,如隐瞒质量问题,不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等。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家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进行垄断或价格操纵等不正当行为。
8. 随意涨价:商家随意涨价,无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润。
9. 强制购买保险: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以获取额外的收益。
10. 不履行合同:商家在合同中承诺的服务或商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11. 过度收取费用:商家对商品或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超出合
理的价格范围。
12. 蜜罐欺诈:商家设置一些虚假的优惠活动或者奖励,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13. 强制消费:商家强制消费者购买一些不需要或者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14. 不公平解除合同:商家在合同中设置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导致消费者无法履行,从而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
15. 恶意拖欠款项:商家恶意拖欠消费者的款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保险、网上购物等商业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事实上,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业务时,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
遇到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经“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
”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
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
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按照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
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
每月1至3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1%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个月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
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
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
”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如果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按照合同签字。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签字并入住,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
中介表示: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在你提出申请后20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只退500元。
另外,总公司是月底结账,上个月底结账期已过,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结账,因此该退的500元要到下个月初才能退还。
另外,张先生必须把手里的合同交回来,否则不予结账……生活处处皆“格式”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霸王条款的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的合同范本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 是单方制定的。
它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它是免除了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3. 是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
它是违反公平原则,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时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或者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明显减少,或者免除、限制了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4. 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它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5. 是一种不作为的条款。
它是指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以积极的作为来履行,否则将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规制及其法律适用
现 了方 才 知 道 被 动 。 二 、 我 国 目前 规 制 不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的 梳 理 与 检 讨 对
国 家 虽 然 没 有 制 定 专 门 法 律 ,但 在 某 些 法 律 的 条 款 中 对 此 作 出规 定 。如 美 国 《 一 商 法 典 》 2节 第 32条 统 第 0
时 不 容 许 对方 讨 价 还 价 , 要 么 接 受 , 么 拒 绝 ” 因 此 , “ 要 。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的 ,应 当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解 释 。” 者 之 间存 在 明 显 矛 盾 : 对 格 式 两 “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 属 于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全 国 工 商 总 局 设 立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局 ,各 地 工 商 局 设 立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处 ,并 依 据 1 35电话 , 21 受 理 消 费 者 申诉 举 报 , 解 消 费 者 权 益 纠 纷 , 是 对 于 不 调 但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其 基 本 上 只 能 通 过 调 解 的 方 式 促 成 消 费 者 与 商 家 和解 ,无 权 就 商 家 的不 平 等 格 式 条 款 作 出 有 拘 束 力 的 行 为 。因此 , 会 出 现 中消 协 对 有 关 行 业 的 才
重对 方责任排 除对方 的主要权利 ”的格式条 款真 的一
律 无效 , 第 3 则 9条 “ 请 对 方 注 意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责 任 提 的 条 款 , 照 对 方 的 要 求 , 该 条 款 予 以说 明 ” 按 对 的规 定 就 没 有 任何 意 义 , 为 提 示 不 提示 、 明 不 说 明该 条 款 因 说 本 身 都 无 效 , 示 和 说 明就 纯 属 多余 。 提 第 二 ,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时 , 当 按 照 通 对 应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 ,还 是 按 照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一 方 的 解 释 来 解 释 矛 盾 。《 同 法 》 4 合 第 1条 规 定 : 对 格 式 条 “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 应
霸王合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霸王合约的定义霸王合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种条款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格式化:条款内容固定,不针对具体交易对象进行调整。
2. 限制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增加自己的权利。
3. 不平等:条款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等,对一方有利。
4. 不透明:条款内容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
二、霸王合约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3.《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基本民事法律。
其中,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霸王合约某航空公司规定,如旅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机手续,航空公司有权取消其机票,旅客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此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旅客的责任,属于霸王合约。
2.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霸王合约某电商平台规定,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换货申请,否则不予处理。
中国十大霸王条款排行榜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十大霸王条款排行榜前言: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中国十大霸王条款排行榜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读者对数字很敏感,并且主动替开发商脸红。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排行理由:206位读者:您(开发商)都在咱家墙上画了好几年广告了,也该歇歇了吧?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排行理由:192位读者看到保险两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险案,要么感觉口袋里少了钱。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读者认为自己没有透视眼,开始思考以后该怎么办。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排行理由:155位读者遇到过这种事,以为这是应该的呢,没想到……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9种涉嫌违法的合同格式条款
9种涉嫌违法的合同格式条款盐湖工商公布9种涉嫌违法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为了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盐湖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首批19种、九大类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即日起,工商部门和消协将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罚。
1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表现为:“请勿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2 免除财产损失责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表现为:“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漏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ⅹ元,摩托车ⅹ元,轿车ⅹ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场,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在1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3 不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表现为:“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4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5 违约或损害赔偿不合法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表现为:“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买车人违约时,已付购车款不予退回”;“在ⅹ日内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
合同霸王条款有哪些合同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给一方造成特别不利的条件或限制权利的条款。
以下是合同霸王条款的几个常见例子。
第一个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是不公平的定价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消费者合同中,让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价格或费用。
例如,某些手机服务合同中可能包含“内部税收”或“服务费”,使消费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但却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释或合理的依据。
第二个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是一方的免责条款。
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中,使提供方免责于由于合同履行不当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这样的条款削弱了消费者或用户的法律保护权益,使其在发生纠纷或违约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个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是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或购买合同中,要求一方支付过高的违约金以解除合同。
这些违约金通常与实际损失没有合理的比例关系,给支付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第四个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是不公平的争议解决条款。
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中,将纠纷解决的方式限制在一方所选择的地区、仲裁机构或法院。
这样的条款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不便,增加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困难。
第五个常见的合同霸王条款是一方的单方面解除合同条款。
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供应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允许一方在无需提前通知或提供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使得对方无法预测或计划,并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应该遵循平等互惠、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前,各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不公平或霸王条款进行了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于损害对方利益的不正当的订立合同条款,应当予以撤销。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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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格式条款:商场超市“霸王条款”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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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消费者协会公布《201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状况调查报告》,商场超市、通讯服务、餐饮服务在“霸王条款”中名列前三甲。
省消协表示将加大维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整顿合同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消费者利益。
3月13日,省消协在公布报告的同时,召集银行业、保险业、餐饮业、通讯业、家具业、美容美发业、家政业、旅游业、摄影业、洗染业、快递业等行业协会负责人,针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进行座谈。
从今年2月起,省消协委托第三方权威调查机构社情调查中心,组织开展
了为期1个月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状况电话问卷调查活动。
调查结果表明,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解;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时最容易受到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侵害;超过一半的被访者认为过度宣传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是目前消费市场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六成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选择直接与商家交涉来解决问题;绝大多数消费者对当前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感到满意。
调查结果还显示,与农村消费者相比,城市消费者更具有意识。
在消费过程中了解格式条款内容的城市消费者占%,而农村消费者只占%。
从年龄结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年龄越小(不小于17岁)、学历越高的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意识越强,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自身权益意识的影响最为明显。
而性别差异对于消费者的意识没有太大影响。
有%的消费者认为在商场超市消费时过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表现在价款或费用与合同不一致;排在第二位的是通讯服务,占%;餐饮服务居第三位,占22%。
511位受访者表示在过去一年中遇到过消费纠纷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占全部受访者的%。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有%的消费者选择了“直接与商家交涉解决”,%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忍气吞声”,几乎占总数的一半。
而向工商部门、消协组织投诉,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部门求助的消费者很少。
在“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满意度”上,近80%的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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