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9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必须是通过出让或 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3.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既是房 屋所有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对此, 《担保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 4.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土地使用权人 不能以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他人担 保债务。 5.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 出租人。《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 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 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抵 押的形式要件。下面以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介绍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一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1.申请。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到当地地 政部门提出抵押申请。如涉及建筑物、附着 物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 出地上物的抵押申请,并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4.登记。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应到当地地政 部门进行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的,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只有经过 登记的合同方为有效。 5.公证。公证不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 定必经条件,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求公证为 抵押生效的必备条件。将公证作为办理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一个程序,有利于避免由于合 同规定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纠纷,有利于依法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 1.注销登记。由于抵押权设立时有过登记, 因而,当抵押消灭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 抵押登记。 2.因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而发生产权变动的,应办理相 应的变更登记。
§9—3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 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签订的担保协议。特 征:①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 事法律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②为从属合同。是依据所担保的债权、 债务关系而设定的从属合同,以为之担保的 债务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③合同主体特 定。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只能是债务 人。④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并依法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质押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质押规定是什么?一、土地使用权质押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什么?(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购房合同上土地状态为抵押
购房合同上土地状态为抵押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合同作为买卖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特别是当涉及的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时,合同中对这一情况的描述和约定更是需要格外注意。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份购房合同上土地状态为抵押的范本,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条款及其重要性。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土地抵押。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取得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担保,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购房合同中,如果所购房屋的土地处于抵押状态,这意味着卖方尚未完全还清与土地相关的贷款或债务,买方在交易完成后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我们将通过一个范本来具体了解购房合同中土地状态为抵押的相关条款。
请注意,以下范本仅供参考,实际合同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甲方(卖方):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产信息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标的物”)出售给乙方,标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二条土地状态说明甲方声明,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银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甲方承诺在交易完成前解除土地抵押。
第三条交易条件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价格购买标的物。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
3. 甲乙双方约定在土地抵押解除后的__________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解除土地抵押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押品合同:2024年土地抵押权益规定
编号:__________押品合同:2024年土地抵押权益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押品合同:2024年土地抵押权益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为依法取得土地抵押权益,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为确保甲方的权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土地使用权:指甲方依法取得的,在土地上建设、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益: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2 关键词解释土地抵押:指乙方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方,作为债务的担保。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抵押权益所担保的债务的利息和本金。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时,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
(3)甲方应依法履行债务,按时足额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
(4)甲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相关权属证件。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抵押权益所担保的债务的利息和本金。
(2)乙方应保证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并承担因权属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
(3)乙方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
(4)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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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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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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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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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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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用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否合法?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 the luckier they will b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用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否合法?用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合法的,对于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来进行抵债处理的,但对于抵债后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处理,以使得受让上可以进行合法的土地开发利用,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用土地使用权抵债是否合法?合法,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首先对其作价,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1、实际抵偿债务的余额;2、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余额;3、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4、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
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程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流程(一) 土地价值评估与合同签订阶段1.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先由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得到抵押权人认可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对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计算并核准出让金,之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
2.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先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抵押权实现方式,如需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核算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样需进行地价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签订抵押合同。
(二) 抵押登记申请阶段在抵押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共同前往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若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则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出让金证明;若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若为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供集体所有者的同意抵押证明;若为承包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抵押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若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且其抵押借款行为需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 登记审查与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收到齐全的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审核通过后将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上做相应记录,同时向抵押权人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至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
抵押期间若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抵押双方应在变更后15日内携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置抵押财产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络方式:乙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络方式: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一、抵押宗地根本情况本宗地座落于______镇〔乡〕______村〔集镇、社区〕______街______号,甲方于______年以____________方式获得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 公用〔〕字第______号。
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m²,用处为____________,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使用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 m²,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 m²。
二、抵押贷款情况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抵押期限为_____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
乙方有权提早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_____%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拘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当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在我国⼟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居民能享有的⼀般是⼟地的使⽤权。
⼟地的使⽤权⼀般要经过登记才有效的。
⽤⼟地使⽤权进⾏抵押也需要登记,那么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2、组织报批材料;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4、核收费⽤;5、注册登记;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份(双⽅依实际情况共同申请并加盖公章);2、⼟地抵押登记申请表⼀份(国⼟部门提供固定表格,抵押双⽅在封⾯均需加盖公章);3、抵押双⽅法⼈代表证明原件各⼀份;4、抵押双⽅法⼈代表⾝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份;5、抵押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各⼀份;6、抵押双⽅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份;7、抵押⼟地国有⼟地使⽤证原件;8、有⼟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地评估报告及经国⼟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原件各⼀份;9、国有⼟地使⽤权抵押合同原件⼀式三份(国⼟部门提供固定格式样本,双⽅加盖公章,并由法⼈代表签章,如属委托签章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合同中应注明抵押⾦额、抵押期限、评估额、⼟地证号、⾯积等);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证明;11、抵押双⽅签订的借款合同;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服[2005]64号苏国⼟资发[2005]89号。
⼟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000元/宗;⼟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2000元/宗;⼟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3000元/宗;⼟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4000元/宗;⼟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宗;抵押双⽅不变,同⼀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标准25%收取。
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
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包括以下几点:1.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
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2.土地使用证可以质押贷款,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借款年限不能小于产权使用年限;没有其它债务问题;符合当地土地政策。
3.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
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4.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5.针对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产权抵押率不足、贷款数额较小、不能完全满足扩大生产需要的现实,联社在继续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的同时,还根据合作社经营特点和资金需求,推出了土地合作社经营者贷款、土地合作社社员贷款、大联保体贷款等贷款方式。
6.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确保抵押评估合法有效。
土地使用产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要经地方政府认可,并出具《土地交易登记证书》,如实办理抵押登记。
对产权申请登记、信息发布、价格评估、洽谈交易、合同签订等手续完备,持有《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土地合作社,方给予抵押贷款。
二是严格限制土地抵押规模。
规定土地合作社只能将不超过1/3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防止贷款未到期而出现权证失效导致贷款清偿难的现象。
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对所有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
三是引导办理农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政策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
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甲方:(债务人)乙方:(债权人)丙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一、背景与目的1.甲方因借贷需求与乙方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元整)。
为确保该借款得到还款保障,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同意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方。
3.为明确各方权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二、土地使用权情况1.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1)地块编号:XXXXX(2)土地面积:XXXXX平方米(3)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4)使用权首次登记日期:XXXXX年XX月XX日(5)使用权到期日期:XXXXX年XX月XX日(6)使用权性质:(商业、住宅等)2.甲方保证其是土地使用权合法持有人,该土地使用权未受到任何限制、担保或其他权利的负担。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1.抵押权的设立: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担保。
乙方同意接受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同意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方。
2.丙方接受土地使用权抵押,将出具相关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四、借款与还款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 元整)。
2.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为XXXXX%。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期支付利息金额。
3.还款方式: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前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还款保障条款:(1)甲方需确保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如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甲方无力履行借款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
五、协议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后,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三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一、前言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抵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顺利进行,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下面将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定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贷款人借款的一种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要求1.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取得购置土地使用权证;2.土地使用权必须已完成注销,并且未出现土地权利纠纷;3.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4.抵押人应保证土地使用权未受政府征收、拍卖、查封、冻结等行政行为的影响。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1.确定抵押物。
抵押人应提交土地购置证等相关材料供银行核对并确认。
如果符合规定,应及时在土地购房合同中注明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抵押品。
2.提出申请。
抵押人向银行提出抵押申请,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必要文件,银行对其进行核实。
若符合要求,银行将正式受理申请。
3.确定抵押金额。
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己的风险评估要求,确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高金额。
4.签订抵押合同。
经过谈判后,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确定相关事项,如抵押利率、抵押期限、还款方式等。
5.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应到相关的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6.构建抵押保障。
银行应及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定期监测,一旦有异常情况出现,应积极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1.抵押人应该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进行欺诈;2.贷款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抵押人保密性和安全性保障;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权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以上就是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的详细介绍。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抵押人的权益,还要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才能得到顺利实施和发展。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能证明个人财产的一般就是分为年薪、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的经济财产证明,向银行贷款时就需要贷款人提供等值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证抵押1、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土地抵押权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 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 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 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 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 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 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 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 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 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 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 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 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权利: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 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1991年3月16日<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
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
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结束——。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若干规定土地抵押登记相关问题解答一哪些土地允许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答: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用土地抵押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
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首先总体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二是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
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三是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
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至于具体哪些土地权利能够进行抵押?哪些土地权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权利抵押应当受到限制?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转性,因此不论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都不得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均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所有权的抵押登记。
二、关于土地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农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作出规定。
土地抵押融资概述
土地抵押概述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本文首先对土地抵押作一概述,后面会分章节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土地抵押融资,准确的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即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
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1997]国土[籍]字第2号•【施行日期】1997.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
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在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在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而在这一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当事人提出初始登记申请,这说明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房屋尚未开始兴建或是尚未建成。
否则,就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以后,只是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担保,除了不能随意对该土地使用权处分外,并不影响其他的权能,权利人亦仍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而,在该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可以凭相关的登记文件申请初始登记。
提出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可否办理初始登记这一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在房、地登记机关分设的地区,如为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今后在将房屋进行处分时会产生问题。
如我国某南方城市几年前发生的一起较大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行政赔偿案件,就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而后在房屋建成后,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又将该房地产再次设定抵押,形成了重复抵押。
在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因为建设部已规定了在房地产抵押时,当事人要交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登记机关应该能够发现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可以按规定来确定是否能为之办理抵押权登记。
因而,在处分中的问题主要是转让中的问题。
由于房产权属登记实行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如果转让时土地仍在抵押状态,转让时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这一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符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分设的地区,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除了一些已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凭房、地两证办理的城市以外,登记机关并不一定能掌握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这一情况。
如果在初始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对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这一情况进行记载,在日后就易于发现。
房屋所有权证上虽然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栏,但是没有土地他项权利情况的记载。
因此,当事人在已抵押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登关可以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注记,以示辨别。
如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产转让应当凭房、地两证办理,则能使日后工作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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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土地使用权抵押
英文名称:mortgage of land-use right
定义: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所属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土地资源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目录
编辑本段特点
土地使用权[2]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编辑本段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
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编辑本段国内情况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
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④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⑤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
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⑥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⑦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⑧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
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⑩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
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