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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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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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城[2005]43号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2005-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

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

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9.09

•【文号】建办城函[2008]556号

•【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

通知

(建办城函[2008]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我部将于近期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6年10月底之前原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

1、园林绿化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情况。

2、近三年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以及《城市绿线管理

办法》落实情况。

3、近三年来的城市园林绿化情况(包括政府资金投入,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法制、科研建设等)。

4、近三年来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有无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以及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复查方式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对本地区所有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检查,并在2009年2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抽查。

全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复查工作的通知》(X建城[X]7号)要求,国家园林城市的复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扎实做好我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准备工作,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全面完成迎查任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X]2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新标准、新要求,针对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重点,促整改,求实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我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复查。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57项指标和复查内容要求,对我市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自测),重点是:

1.综合管理方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园林科研成果与推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修编(否决项),城市绿线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等;

2、绿地建设方面:建成区绿地率(否决项),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情况,城市道路绿化情况等;

3、建设管控方面:公园免费开放率情况,绿道规划建设,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等;

4、生态环境方面:城市生态空间保护、生态网络体系建设、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保护等;

5、市政设施方面:城市污水处理(否决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否决项),城市管网水检验、城市道路建设及景观照明情况等;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标准

《国家>国家园林>园林城市>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与《国家>国家园林>园林城市>城市标准》实施手册

第一章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第二章《国家>国家园林>园林城市>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第三章《国家>国家园林>园林城市>城市标准》

第四章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篇城市>城市规划建设法律制度

第一章城市>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第四章市政建设法律制度

第五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六章国外建设法律制度简介

第三篇城市>城市规划基石知识

第一章城市>城市规划导论

第二章现代城市>城市规划理论

第三章城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

第四章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章城市>城市详细规划

第六章城市>城市交通规划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建筑保护

第八章城市>城市开发与规划控制

第四篇现代城市>城市的景观设计

第一章景观设计概述

第二章景观设计的缘起和发展

第三章景观设计三大基础

第四章景观设计的要素

第五章景观设计的实施操作

第六章各种层次的景观规划设计

第七章景观规划设计的现代倾向

第五篇城市>城市园林>园林绿化总体设计

第一章城市>城市园林>园林绿化总体概述

第耳章园林>园林图的表现法

第三章城市>城市园林>园林绿化艺术构图

第四章园林>园林植物选景

第五章城市>城市园林>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章城市>城市园林>园林绿化树种规划

第七章公园规划设计

第六篇城市>城市街道、广场绿化规划设计

第一章规划设计原则及设计前的调查

第二章道路绿带设计

第三章广场绿地设计

第四章街头绿地设计园林>园林

第五章园林>园林景观路绿带设计: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年)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生物多样性概况 (3)

1.1地理自然条件 (3)

1.2 社会经济概况 (4)

第二章规划总体思路 (5)

2.1规划的必要性 (5)

2.2规划依据 (6)

2.3规划期限 (7)

2.4规划指导思想 (7)

2.5规划原则 (7)

第三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 (8)

3.1生物资源现状 (8)

3.2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9)

第四章规划目标与规划内容 (11)

4.1规划目标 (11)

4.2规划内容 (11)

4.3规划重点 (13)

4.4保护策略与规划措施 (13)

第五章实施措施与对策 (16)

5.1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16)

5.2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

网络体系 (16)

5.3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分享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 (17)

5.4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相结合的途径,抢救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 (17)

5.5充分挖掘地带性物种资源,科学引进外域物种,丰富本地物种资源 (17)

5.6注重植物空间配置结构,提高园林养护管理技术 (18)

5.7加强法制建设与技术规范编制工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保障 (18)

5.8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19)

第一章生物多样性概况

1.1地理自然条件

1.1.1 地理位置

***地处内蒙古中部,南邻山西省,西与呼和浩特市毗邻,东依河北省,北与蒙古国接壤。

1.1.2 自然概况

***的气候属于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部分地区兼有高原气候、山地气候的特征。主要气候特点是:受东亚季风气候影响,大陆性气候特点显著,干旱半干旱气候特征明显,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影响大。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
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
城市园林绿化科 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
研能力
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
-
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1、综合管理
指标
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
≥0.06
生态园林城市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新增目的:引
导各地重视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与质量提 升。)
≥95% ≥95%
100%
-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3、申报时间 有调整:从2010年起实施预申报制,即头一年(申报年) 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第二年(评审年)进行评审。 主要目的:申报城市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遥感测试, 并保证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处理分析,确 保实地考查组能带上遥感测试结果进行实地考查。 4、申报程序 有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申报城市的申报 申请连同省级主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 乡建设部;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办法解读》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办法解读》

— 54
新标准 8 11 10 6
38
1 47
国家园林城镇
指标类型 综合 绿地建设 生态环 市政 特色 综合 合计
管理 与管控

设施 风貌 否决项
原标准 4
12
新标准 4
10
3
7 3 — 29
2
7
3
1 27
17
三、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申报对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国家园林城市
系列申报评审管理
(二)申报
*申报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 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 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走向文明、 彰显特色风貌、 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载体。
二、修订概况
(二)优化指标体系 指标修订原则
方便
操作 易于
考核
突出 重点 兼顾 全面
有增有减,但总量上做减法; 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要做到可跟
踪查询,定量指标要可量化考核;
删减已经失去现实意义、不可考核不可跟踪的指标。
“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丨心目标, 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不人、人不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

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9.25

•【字号】鄂建文[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6〕6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区 别化 . 超大 型 城市 风 景 园林 的持 续 性 发展 .低 碳型
城 市 园林 绿 化 建 设 和 管理 模 式 等 问题 .仍 然 是 当 前 中
国城 市 绿 色 基 础 设施 建设 面 临 的 问题 .这 给 中 国 风景
园林行 业 发展 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 仇保 兴 表 示 .园 林 绿 地 是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最 为积 极 的 因 素 之一 .而 自然 和 文 化 相 结 合 .是 中 国风 景 园林
和 包 容 的 心 态 , 吸 取 相 关 行 业 的 先 进 成 果 , 研 究 和 继
仇 保 兴 指 出 .中 国作 为 当今 城 镇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国
家之 一 .截 至 2 0 年末 .全 国城 镇 人 1 达6 2 亿 , 09 3已 .2
城镇 化 率提 高到 4 .% 。与此 同 时 .城 市 建成 区绿 化 覆 66 盖率 达 3 .7 7 3 % 人 均 公 园及 公 共绿 地 面 积 已 有9 7 平 -1 方 米 .全 国共 设立 省级 以上风 景 名胜 区6 8 .已基本 9个 形 成城 市绿 色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这 对 缓 解 热 岛效 应 ,维
和 评 审 办法 .申报 国家 园林 城 镇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每 次 推 荐 的县 、镇数 量各 不超 过3 。 个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要做 好 国家 园林 城 市 申报 组 织 与初 审 工作 。 各地 要 坚持 政府主 导 、全 民参 与 、因地制 宜 、协 调 发展 、生
态 优先 、 功能 完善 的原 则 , 制定 切实 可行 的创 建工 作方
案 和 目标 ,按 照 《 标准 和 办 法 的要 求 ,做好 国家
附件 :
要 加 强对 县 、镇 园林 绿 化 工 作 的指 导 服务 , 积 极 开展 省级 园林 县 城 、城 镇 创 建活动 。在 未 出
台新 的 国家 园林 县城 标 准和评 审 办法 之前 ,国家 园林 县城 的 申报 和评 审仍 按 照 关 于开 展创 建国
为 更好 地开 展 国 家 园林城 市 创 建活 动 ,切 实 推 进 城 市 园林绿化 事 业的 发展 , 合 城市 园林 绿化评 价 标 结 准 ( / 0 6 — 0 0 的贯 彻 实施 ,我 部对 国 家 GB T5 5 3 2 1 )
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 ( 建城函[064 2 0 ] 号)执
行 。 建制 镇 可 参 照 国 家 园林 县 城 标 准 和 评 审 办
法 , 申报 国家 园林城 镇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每次 推荐 的县 、镇数
量 各不 超过 3个 。
园林 城 市 申报 与评 审办 法 ) 以下 简称 办法 、 国家 )(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15

•【字号】苏政办发[2004]121号

•【施行日期】2004.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

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2004年12月)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2020年乌兰察布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2020年乌兰察布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乌兰察布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13-23)文本

1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华中农业大学

乌兰察布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面貌,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切实可行的指导城市绿地建设,早日将乌兰察布市建设成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相关政府文件,特编制《乌兰察布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13-23)》(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对《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11-23年)》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划成果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则四部分。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3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22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9年);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2]112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6]第146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1]2号);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附件: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修订稿)

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及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不断进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负责园林城市创建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对通过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审的申报城市授予“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对已获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城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初审,确定申报候选资格,提出申报意见以及进行创建指导。建立园林城市考评专家库,考评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考评。

三、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

(二)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计划,并实施2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以上(含Ⅲ级);

3、创建期间未发生侵占园林绿地、毁坏古树名木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

4、城市人民政府对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相应园林城市标准;

(三)申报程序与申报时间

1、园林城市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凡具备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条件的城市均可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1.06

•【文号】建城〔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民权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民权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民权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原则与目标..................................... 第三章城市绿地空间结构与布局............................. 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第六章园林绿化植物规划.................................. 第七章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第八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第九章分期建设规划...................................... 第十章实施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为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创造优美宜人的人居环境,促

进民权县绿化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达到国家

园林城市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

要(试行)的通知>》,规范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发挥城市

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尤其突出景观、文化功

能,特编制《民权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

划。

第2条规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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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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