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结合体,是规定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下面将分别介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客体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物或者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条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条件:法律上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是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信息指可以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受特别保护。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公开行为都是违法的。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组织关系、知识产权等。
商事法律关系一般受到商业规律的制约,但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合同依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合同不仅要遵循民事合同的规定,还需要遵循商法的规定。
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合同都应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
此外,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出的重要手段,也是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
结论民商法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结合体,扮演了维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在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我们必须要明确民商法的规定,以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
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与常见题型解析一、民商法复习重点总结在民商法的学习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我们着重掌握。
下面将对这些重点进行总结。
1.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追溯原则等。
了解这些基本原理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在合同、侵权等方面,要清楚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3. 民法的行为设定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条件。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等。
学习民法,要熟悉各种法律行为设定的要求,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信用原则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合同成立有要约、承诺和交付等要素。
合同效力包括约束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掌握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关系。
6. 侵权行为及责任民事侵权是指违反法律对他人权益的保护而给予赔偿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等要素。
侵权责任主要有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
学习侵权法律规定时要搞清楚各种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7.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学习合同法时,要熟悉各种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常见题型解析在民商法的考试中,常见的题型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商法期末总结
民商法期末总结导言民商法作为法律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民商法,我们可以了解和掌握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念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合称,它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调整个人、家庭和其他非经济法律关系,而商事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和商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影响。
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平等原则: 民商法的一切规定都以平等为前提,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状况和权益来确立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自由意思原则: 民商法强调自治原则和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3.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重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张在交易活动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维护诚实交易行为。
4.合同自由与约束力原则: 民商法强调合同的自由和约束力,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和自愿行为的结果,一旦成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三、民商法的主要内容1.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是调整个人、家庭和其他非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婚姻家庭法是保障人们合法婚姻权益和家庭利益的法律规范;继承法是调整人们财产继承和权益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人们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2.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调整企业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破产法是调整企业破产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
四、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的民商法发展经历了清代、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个阶段。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五节民商法1.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也称为民法典、商法典,是指针对个人和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在我国,民商法是日常社会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法律之一,涉及到人们在购买、销售、租赁、服务等方面的行为。
2.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是在确保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品交易的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其基本原则如下:(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同时,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应顾及对方的合法权益。
(2) 守约原则守约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遵守合同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协商解决。
(3)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
缔约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应是充分自愿的。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占据对方的弱势地位,以获得不当利益。
3. 民商法常见问题(1) 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
我国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制度的要求,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
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公款利用不当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套取公款,就会涉及到民商法的问题。
对于公款的使用和管理,国家已经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民商法涉及到的问题之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妨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范畴。
民商法实务解析
民商法实务解析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为民商法的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基础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商法律知识。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民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基于自愿,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俗。
二、物权法的实际应用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实务中,物权的转移、设立和消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法的关键条款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它涉及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营以及解散等多个方面。
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东权利的保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财务的透明度等问题尤为重要。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商法实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关键。
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知识产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
在民商法实务中,商家应遵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信息,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劳动法的执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民商法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合理制定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总之,民商法实务解析涉及的内容广泛,要求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和刑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各自负责不同的法律事务,保护不同的法律权益。
1、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民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公司法人等。
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三个法律领域各自独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定的交叉。
例如,一些经济活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欺诈、走私等;一些民事纠纷也可能涉及到经济利益,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商法 主要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市 场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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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 门。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内在机制。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公平合理地处理彼此间的利益关系。
民商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或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 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地位不同
民商法是普通法律,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特别法。
法律功能不同
民商法主要强调对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更注重 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
法律适用不同
民商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而经济法则更适用于行政案件的 处理。
04
民商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 用
地位
基础性地位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为经 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授予的专利权,商 标则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在 知识产权方面,民商法主要调整权利的 取得和行使,而经济法则涉及知识产权
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民商法与经济法交叉案例分析
民商法名词解释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准那么.5、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6、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7、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根据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参加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根底的私法人.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根底的私法人.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国家机关.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治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局部,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局部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1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实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实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2、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实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别离的法律行为.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别离的法律行为.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根据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局部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实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说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根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根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预防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平安.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那么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单独使用的专用局部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局部,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局部的专有权与对共用局部的共有权的结合.90、专有局部,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局部.91、请求排除阻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92、共有局部,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局部以外的建筑物其他局部,对共有局部享有的权利.9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9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95、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6、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9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9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9、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10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05、无因治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预防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治理或者效劳的行为.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根据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实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水平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开展依老实信用原那么而产生的义务.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举措.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1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118、债务承当,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当.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1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根据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12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12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12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2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2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13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播送电视组织权等.13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创造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13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效劳工程,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效劳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138、著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13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140、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那么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44、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5、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46、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当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147、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48、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149、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150、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15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52、创造: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良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5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54、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55、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156、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157、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158、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1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60、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61、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6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63、承揽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6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165、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当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66、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实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证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证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开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局部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善意取得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规范个人、家庭、财产关系
及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对民事和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基本
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民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法:民事法是指规定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
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民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商事法:商事法是指规范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之间或者与其他主
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商事
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
3. 民商交叉领域: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问题涉及到了同时适用于民事
和商事法律规范的情况,这就是民商交叉领域。
例如,某公司与某个
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的交
叉。
4. 民商法基本原则: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
这些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总之,民商法是对个人、家庭、财产关系及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民事法、商事法以及民商交叉领域,并以平等自愿、诚信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
《民商法概述》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体现。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是民事主 体在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合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 负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变更
消灭
指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例 如,合同内容的变更、所有权的转让等。
指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合同履行完 毕、所有权的消灭等。
04
CATALOGUE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详细描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在民商事活动 中,当权利的行使与对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进 行利益衡量,以确保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公共利益 和社会道德。
03
CATALOGUE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总结词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民法 所确认和保护的权责关系。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民商法简介
2.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3.民商法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
4.民商法的国际影响
正文
民商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民商法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公司设立和运营、证券发行和交易、破产清算和重整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民商法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的民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商法在国际上也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民商法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都对民商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推广。
我国的民商法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成为了国际民商法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总的来说,民商法是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法律学
科。
民商法的定义
民商法的定义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民事法与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民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商法的产生背景民商法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交易方式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对民事和商事领域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形成了民商法的概念。
二、民商法的内涵与特点1. 民事法的内涵与特点民事法规定了个人、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
它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民事法的特点是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和协商原则。
2. 商事法的内涵与特点商事法规范了商人及其从事的商业活动,包括商事主体的资格、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商事争议的解决等。
商事法的特点是灵活性、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和效率原则,并且为商界提供了一种安全、高效和公平的商业环境。
三、民商法对社会的影响与作用1. 保护权益和促进公平交易民商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商事法规定了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反垄断规则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等,保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民商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民商法的健全实施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民商法的不足之处虽然民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中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不一、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不一以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商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机构建设,并与时俱进地进行立法和修订。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两部法律的总称。
以下是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部分: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
3.继承: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继承人、继承份额等。
4.物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相关规定。
5.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合同解释等相关规定。
6.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
7.法律行为:规定了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法律行为相关规定。
8.法律责任: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商法部分:1.商事主体:规定了商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商业信誉等。
2.商事登记: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商事登记程序。
3.合同:商法部分也包括了合同相关的规定,但强调商事合同的特点。
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事项。
5.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程序中的各种权益保护。
6.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发行、交易等规定。
7.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监管、合同、保险责任等相关规定。
8.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规定。
总体而言,民商法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和商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合同、财产、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公司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商业活动。
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中国民商法
中国民商法中国民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
本文将对中国民商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客体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和人身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法律联系。
其次,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保护是中国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商法,当事人享有的民商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他人侵犯了民商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将依法判断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中国民商法对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发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中国民商法,对于民商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中国民商法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详细解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国民商法,促进民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的名词解释
民商法的名词解释民商法是指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商法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解释民商法的相关名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民商法民商法,全称为民法与商法,俗称民商两法。
它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
民法是指对自然人和法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和调整的法律科目。
商法是指对于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制的法律科目。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的特点。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和规范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合同是自愿缔结的协议,是民商法中私人行为的最基本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性和信任度。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因违反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经济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和债务履行责任等。
民事责任的确立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
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创造中所享有的权益。
它是民商法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知识产权法对各种创造性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五、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对公司组织和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股东权益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它是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民商法部门法
民商法部门法
民商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相关内容的概述:
1.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和保护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修改、转让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保护,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的设立、效力和解除等内容。
4. 侵权责任法: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等内容。
5. 债权债务法:规范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债务的履行、债权的行使等内容。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涵盖广泛,对于商业合作、物权保护、债务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
摘要:
1.民商法简介
2.民商法的重要性
3.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4.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5.民商法对社会的影响
正文:
民商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事和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商法的重要性。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民商法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其中,合同法是民商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商业交易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商法起源于清末,经历了百余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最初的《大清民律》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商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
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民商法对社会的影响。
民商法的实施,使得商业活动有法可依,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同时,民商法对公民的权益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公民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总之,民商法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学民商法
法学民商法【原创实用版】目录1.民商法简介2.民商法的主要内容3.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4.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5.民商法的重要性正文【民商法简介】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中法律关系的规范总称。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事法两大部分,主要涉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4.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5.公司法:包括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合并、分立和清算等。
6.破产法: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
【民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民商法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借鉴苏联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民商事法律法规。
2.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制定了《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3.21 世纪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适应国际化的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改革,制定了《物权法》、《公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
4.当前阶段: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
【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我们购买商品时,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创作作品时,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设立公司时,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等。
【民商法的重要性】民商法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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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评析]
根据上述案情,笔者谈一谈在实务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案件时的几点对策,供读者商榷。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之企业,其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并无本质的区别。当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的地位学术界有很多种观点,如: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独立法人说、非独立法人团体资格说等,但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且要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通用观点,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判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时可以按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对待,不用过多地考虑企业法人的基本原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从财产角度看法律主体的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投资金虽然形成了企业资本,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的财产相分离。这一点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有很大的不同。为区别在我国商法领域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资格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学术界把《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叫作 “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设立企业,其所投资金就成为了企业资本,投资人所投资金也从一种直接控制的财产权转为另一种复合财产权——股东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设置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强制性要求(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之概念,其企业资本只能叫做经营资金),但为了防止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自由贸易时,由于企业道德信用危机带来的风险,法律不可能设置由无绝对独立财产担保的个人独资企业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用不是企业信用,而是投资人的个人信用。该条的规定是否是能理解为由企业投资人直接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该法条字面上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足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笔者认为将该条投资人的责任理解为补充责任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精神的整体把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和企业投资人的法律人格是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同时也是企业投资人的债务。实务中,应该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当成是同一民事主体。
本案的具体解决方法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之后,本案的处理并不困难。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但是,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企业,法院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起诉了企业,又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却以企业有独立法律人格,判定原告对投资人的起诉不正确。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笔者暂时肤浅地表明个人意见: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规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法院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2、虽然实体法中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无限责任,在《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3、原告起诉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所以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对待。
四、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承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是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承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承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等于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二、企业发生继承时,按《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处理,即是法定继承优先以继承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承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分歧] ຫໍສະໝຸດ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如果企业和企业投资人都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实务界也很困惑。其症结仍然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这一矛盾只有等待立法的统一才能最终化解。现阶段,笔者倾向于作实体判决时不判令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为宜,因为法律关于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规定都是针对两个以上独立主体而言的,但考虑到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两者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模糊地判决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规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认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前提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也为实务中正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混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