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一、绿色食标志的意义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不过度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并通过认证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保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绿色食品有很多优点,比如味道新鲜,无公害,营养丰富,对人体健康有益。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绿色食标志的标准1. 生产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和化肥,不得使用转基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
2. 加工标准:绿色食品的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添加剂和防腐剂,不得进行过度加工,保持食品原有的营养成分和口感。
3. 运输标准:绿色食品的运输应符合食品运输法规和标准,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性,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4. 销售标准:绿色食品的销售应符合食品销售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的来源和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真正的绿色食品。
三、绿色食标志的认证机构国家对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需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对符合标准的绿色食品进行认证,并对认证通过的绿色食品进行监督和抽检。
四、绿色食标志的管理制度1. 绿色食标志的申请和审核: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绿色食标志,认证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对申请未通过的企业应当给予明确的原因和改进意见。
2. 绿色食标志的使用和监督:获得绿色食标志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标志,并在销售和广告中宣传。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使用绿色食标志的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企业仍然符合标准。
3. 绿色食标志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绿色食标志管理制度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撤销绿色食标志、公开处罚和通报违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食品在市场上的需求越来越高。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保证食品质量和绿色环保的重要标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真实可信和质量安全,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定义和原则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食品包装、标签等方面使用的绿色标识,用于标示食品的绿色环保特性和质量安全。
绿色食品标志的核心原则是真实、准确、可信和可持续。
三、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和认证任何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都可以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工艺、原料来源、环保措施等信息。
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认证和核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评估。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 生产环境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2. 生产过程要求:绿色食品的生产需要采用绿色环保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
3. 食品质量要求:绿色食品需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 安全追溯要求:绿色食品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追溯系统,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管和惩罚为确保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和运行有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认证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进行严厉的处罚。
一旦发现虚假标志和欺诈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绿色食品标志的推广和宣传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宣传和推广,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宣传媒体的合作、参与相关展览和活动以及开展消费者教育等。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第四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第六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规定。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并标明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第八条标志使用人应定期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告绿色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标志使用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与绿色食品标识近似的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涉嫌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举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提高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标识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可比性、公正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规定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重视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指符合绿色生态系统原理,生产加工使用无污染和从业者不受有害物质侵扰的食品。
第二章标识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绿色食品标识申请和审核制度,确保审核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三章标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取得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标识,不得擅自变更、调换、遮盖或损坏标识。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鲜明、不可模糊,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
第十四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下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为规范食品的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绿色标识使用的管理,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绿色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广大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绿色标识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依法、诚信的原则,规范绿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五条相关机构应当根据绿色标识的不同类型和适用领域,建立不同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绿色标识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绿色标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绿色标识可分为国家级绿色标识、行业级绿色标识和企业级绿色标识。
第七条国家级绿色标识由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绿色产品。
第八条行业级绿色标识由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颁发,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绿色产品。
第九条企业级绿色标识由企业自行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的绿色产品。
第十条绿色标识的适用范围应当在标识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章绿色标识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行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向相应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级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自行制定标识标准,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绿色标识的审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程序和流程,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六条绿色标识的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如发现审核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绿色标识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所有获得绿色标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
第十八条绿色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监督,确保标识的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对发现滥用绿色标识、虚假使用绿色标识等行为的单位应当追究责任,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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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 的生产单位 (以下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应 当根 据专 家评
简称 申请人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审的意见 ,在五个工作 日内作 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同意
-皿删 !
专栏 专版
省级 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二 )农药 、肥料 、饲料 、兽药 等投入 品使 用符合绿色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应 当自收到省级
食品投入 品使用准则 ;
工作机构报 送的 申请 材料之 目起三十 个工作 目内完成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
书面 审查 ,并在二十个工作 Et内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 ,
材料。
标志使用申请 的审查 、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 自收到 申请之 日起十
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所属 绿色食 品工 个 工作 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符合要 求的 ,予 以受理 ,并在
作机构 (以下 简称省级 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 区域 绿色 产品及产 品原 料生产 期 内组织 有照绿色食品标 准生产 、实行全程 质量控制 并获
第十一 条 申请 人应 当向省级 工作机 构提 出 申请 ,
得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第三条 绿色 食品标 志依法注册 为证明商标 ,受法 律保护 。
第四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
专栏专版 口 责任编辑:王秋捷
毒 绿 龟 曩嚣 撅i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管理 ,确保 绿色 食品信誉 ,促进 绿色食 品事 业健康 发展 ,维护 生产经营 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全法 》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制 定本办 法 。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 绿色食品 ,是指产 自优 良生态
颁证 的 ,与 申请 人签订 绿色 食品标 志使用 合 同 ,颁发 绿 色食 品标志使用证书 ,并公告 ;不同意颁证 的 ,书面通 知 申请 人并告知理 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证 书是 申请 人合法 使
心 艮告 。 第 四章 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 用人应 当健 全和实施产 品质量
食品标志使 用 申请 的受理 、初审和 颁证后跟 踪检查 工 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 ,书面通 知 申请 人并告
作 。
知理 由。
第六条 绿色食 品产地环 境 、生 产技术 、产品 质量 、
现场检查合格的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书面通 知 申请
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 ,由农业 部制定并发布 。
品质量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 ,在 国家工商总 局商标 意见 。初审 合格 的 ,将初 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 中国绿
局核定的范围内 ,并具 备下列条件 :
色食品发展中心 。初审不 合格 的 ,退回 申请并书面告知
(一 )产品或产 品原料产 地环境符合 绿色食 品产地 理 由 。
环境质量标准 ;
第十三条 检 测机 构接受 申请 人委托后 ,应 当及时
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 部备案 。
安排现场抽样 ,并 自产品样品抽样之 日起二十个 工作 日
第八条 县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1、] 内、环 境样品抽样 之 目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完 成检测 工
应 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 ,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 作 ,出具 产品质量检 验报告 和产地环 境监测报 告 ,提 交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 第 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负责全 国绿色食品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标志使用申请书 ; (二 )资质证明材料 ; (三 )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 (四 )预包装产 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 (五 )中国 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规定 提交 的其 他证明
人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构 对 申请 产
第七条 承担 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 境检 测工作 的 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现场检查 不合格 的 ,省 技术机 构 ,应 当具 备相应 的检测条件 和能 力 ,并依法 经 级工作机构应 当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 由。
过资质认定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 中心按照公平 、公正 、
编 号 、标 志使用有效期 、颁证机 构等内容 。
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 、产品质量 、包装标 识 、标志使用
绿色 食品标 志使 用证书 分 中文 、英文版 本 ,具有 同 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村经济发展规划 ,支持绿 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
省级工作机构和 申请人。
第二章 标志使 用 申请与核 准
检测机 构应当对检测 结果负责 。
第九条 申请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的产 品 ,应 当符合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 应 当自收到 产品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产 和产地环 境监测报 告之 日起 二十个 工作 日内提出初审
(一 )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 (二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 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 (三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四 )具有与 生产规模相 适应的生产 技术人 员和质 量控制人 员;
(五 )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 (六 )申请前三年 内无质量 安全事故和 不 良诚信 记 录 。
控制体系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
用 绿色 食品标志 的凭 证 ,应 当载 明准许使 用 的产品 名
第二十四 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 府农业行政 主管
称 、商标 名称 、获证单 位及 其信息编 码 、核准产 量 、产 品 部门应 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 的监督管理 工作 ,依法对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