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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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式有⼏种保证是⼀种双⽅当事⼈约定的担保⽅式,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时候,债权⼈是可以要求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

保证有保证的⽅式之分,不同的⽅式有不同的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担保⽅式有⼏种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担保⽅式有⼏种(⼀)⼀般保证: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2)⼈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3)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1)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与保证⼈共同欺骗债权⼈,订⽴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请求债务⼈为特定⾏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钱时发⽣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经济法》 担保法 题

《经济法》 担保法 题

一、单选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2、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的是?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3、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向乙交付产品,乙支付价款。

丙为乙保证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是保证人B.保证合同应当是甲与丙签订的C.保证合同应是乙与丙签订D.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4、甲尚未成年;乙为某市工商局;丙为已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丁为某国有企业。

上述可作保证人的是?A.甲B.乙C.丙D.丁5、A企业向甲企业购买一批设备,B企业为A企业作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可以直接向B企业请求支付全部设备款B.甲企业应当先向A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C.A企业无法支付设备款,甲企业只能向法院起诉A企业D.甲企业只能同时向A、B企业请求支付设备款6、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A.为债务人作担保的范围不同,一般保证只是担保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连带保证则是担保债务人的全部债务B.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此项权利C.是否订立保证合同不同,一般保证不需要订立保证合同,而连带保证应当订立保证合同D.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承担方式不需要经过诉讼,而连带保证需要通过诉讼途径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丙公司为甲公司作连带的付款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

后甲公司到履行其未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7个月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丙公司应当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正确的是?A.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B.乙公司认为其由于经历公司合并,耽误了一个月,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期限在其公司合并期间应当中止C.丙公司已经超出了6个月的保证期限,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保证人担责后能否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批复及理解适用一、问题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上存在多个连带保证责任人时,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关系,以及一名或者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问题非常复杂,而且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不够详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其中的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该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即使未被债权人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保证期间演变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问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向一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其他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向其追偿。

于2002年11月23日公布,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就是对该问题的明确解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二、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行为效力在一个债权同时存在数个保证人时,各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分为按份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从《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第十二条条文内容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银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银⾏担保⼈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在借款⼈向银⾏贷款的时候,如果贷款的⾦额⽐较⼤,银⾏⼀般需要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需要对借款⼈的债务承担⼀定的责任。

那么,银⾏担保⼈承担责任的期限有多长?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银⾏担保⼈的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最⾼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第六百九⼗条【最⾼额保证合同】保证⼈与债权⼈可以协商订⽴最⾼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额保证除适⽤本章规定外,参照适⽤本法第⼆编最⾼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的书⾯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编提醒您,对于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法律⾸先还是尊重当事⼈意思。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独立法人是承担着什么民事责任

独立法人是承担着什么民事责任

独立法人是承担着什么民事责任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都是设立着独立法人的,那法人是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独立法人是承担着什么民事责任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独立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何作用?我国目前现行的建设法规主要由哪些规范组成?答: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主要可分为七类。

(1)宪法。

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或对法律的适用情况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有的公约由专门召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的,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往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

那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担保人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

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

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2)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小。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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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责任对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与约定连带责任。

那么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
规定。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成因不同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
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2、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原则
1、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中。

2、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

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
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

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

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

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及利息、违约金、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

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
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

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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