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我国_侵权责任法_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_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作者简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法学所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 本文的写作获得苏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的资助。
学术界 (月刊)
总第155期,2011.4
ACADEM ICS
N o .4Apr .2011
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章正璋1,2
(1.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2.苏州大学 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 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
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 侵权责任法 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让与;债务人可选择
一、对于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有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
不真正连带债务思想最早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M itte is)和阿依舍雷(E is ele)于1887年和1891年分别提出,按照阿依舍雷的定义,不真正连带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事实分别对于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之完全给付,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而消灭,但是各债务之间无内在之关联,仅仅偶然地服务于债权人同一利益之满足之连带债务。 1 该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传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戴修瓒、史尚宽和郑玉波等对此法律问题均有论述。 2 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87年 民法通则 的施行这段时间,中国大陆对于该
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的表述
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的表述
《连带责任条款》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连带责任”指当一方(以下简称“责任方”)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另一方(以下简称“非责任方”)有权要求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
2.1 在以下情况下,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责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2)责任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导致非责任方遭受损失;
(3)责任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导致非责任方作出错误决策;
(4)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三、连带责任的范围
3.1 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因责任方违约导致的非责任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
(3)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免除
4.1 在以下情况下,责任方及其担保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1)非责任方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2)非责任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要求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3)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情况。
五、其他约定
5.1 本条款的约定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5.2 本条款的约定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3 本条款的解释、补充和修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5.4 本条款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附则
6.1 本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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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当中,如果家里面有人犯罪的话,可能全家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看来,这种法律制度是比较蛮荒的。我国现如今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着明确的要求,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当中的需求的,多方面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当中,如果家里面有人犯罪的话,可能全家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看来,这种法律制度是比较蛮荒的。我国现如今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有着明确的要求,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当中的需求的,多方面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一、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认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如何确定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如何确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以上承担责任的,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关于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要怎样进⾏确定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如何确定
1、按份责任的确定如下:
(1)两⼈以上承担责任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2)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百七⼗七条【按份责任】⼆⼈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2)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有哪些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种:
1、因保证⽽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分⽴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产⽣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活中,有些⼈对侵权⾏为或者债务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有追偿权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为债务⼈承担债务,或者超出⾃⼰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或者其他责任⼈追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连带保证的特征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与主债权⼈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式。作为保证⽅式的⼀种,当事⼈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与保证权⼈对连带责任保证和⼀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
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条【连带之债】债权⼈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均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为⼆⼈以上,债权⼈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履⾏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五百⼆⼗条【连带债务涉他效⼒】部分连带债务⼈履⾏、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被债权⼈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对部分连带债务⼈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发⽣效⼒。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情形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典》第⼀百七⼗⼋条 【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2、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告虚假⽽承担连带责任等。
⼆、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意思⾃治、⾃愿约定⽽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当事⼈由于其主观上⽆过错,因⽽在⼀定条件下(并⾮所有⽆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如与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协迫⼿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如合伙中的⼀⽅当事⼈与第三⼈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当事⼈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当事⼈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其⼀⼈过错所致,⽽是因债权⼈、债务⼈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当事⼈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式不同,法律中具体⼜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付违约⾦,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违约赔偿中。最⾼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以⾦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秘保证⼈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效的,保证⼈与债务⼈对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
带责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3.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所指各债务人基于相同的出现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应负以同一保险费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职责而并使全体债务均归为歼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身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补充连带责任补充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补充连带责任补充的连
带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补充连带责任?具体的解释楼上已经说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条,此时的侵权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这一条的第二款,则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的区别通俗的说,连带赔偿责任是,不管第一责任人是否赔偿,是否有能力赔偿,都可以让你赔。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赔不了的部分你再赔。如果对方没有要求第一责任人赔,就无权要求你赔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呀?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你可以起诉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逃匿则补充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而后获得追偿权。
补充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里?万国民法老师给的答案1、首先明确,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
债务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追偿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与追偿顺序债务纠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债务的履行和追偿
等方面。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了解连带责任与追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以决定债权人能否获得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追偿。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连带责任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
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可以分为约定连带责
任和法定连带责任两种形式。
1. 约定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之间承
担共同债务责任的情况下,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
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
2. 法定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
的连带责任。例如,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在期间对第三人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公司的债务可以由合
伙人共同承担。
二、连带责任与追偿顺序的关系
连带责任与追偿顺序是密切相关的,追偿顺序决定了债权人在追偿
时的先后顺序,同时也影响到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
1. 追偿顺序的确定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追偿的
顺序。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追偿主债务人的财产,如果主债务
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
一同承担责任。在追偿时,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将同时被追偿。
2. 追偿顺序的影响
追偿顺序的确定对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人都有影响。首先,追偿顺序
决定了债权人可以先追偿主债务人的财产,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非常重要,可以保证债权人有可能获得全部或部分的债权追偿。其次,追偿顺序的确定也影响到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如果主债务人无法
连带责任协议范本
连带责任协议范本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联系方式: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联系方式:_____
鉴于:
为了明确双方在特定交易或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_____事项达成如下连带责任协议: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与范围
1、连带责任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对第三方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责任,第三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2、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责任范围,如债务的偿还、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产生的情形
1、若因双方共同的过错导致_____(具体事件或行为)的发生,从而使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在双方共同参与的_____(具体项目或业务)中,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第三方受损,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若双方在_____(具体活动或交易)中共同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避免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
3、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避免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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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什么
⼤家都应该了解过连带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出事责任有连带关系的另⼀⽅也要承担责任的意思,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在诉讼中⼀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共同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那么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约定由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保证⽅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的积极⽅⾯。
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约定由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保证⽅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其⼀,保证⼈与债权⼈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其⼆,保证⼈与债务⼈对债务履⾏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保证⼈与债务⼈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旦主债务⼈届期没有履⾏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式,实际上是保证⼈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式中保证⼈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利益。
保证分为⼀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的责任。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标题: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引言概述:
在法律领域中,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们都涉及到责任的承担,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无限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1 无限责任的定义
1.2 无限责任的适用范围
1.3 无限责任的特点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2.1 连带责任的定义
2.2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2.3 连带责任的特点
三、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3.1 无限连带责任的定义
3.2 无限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3.3 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
四、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4.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4.2 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4.3 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和赔偿方式有所不同
五、如何正确理解和应对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5.1 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和条款
5.2 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5.3 寻求法律专家的建议和指导
结论: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虽然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都可能会遇到。因此,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定义、特点和区别,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责任问题,保护自身权益。
无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也有权向合伙⼈中的任何⼀⼈或数⼈要求其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担保⼈有履⾏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了解完⽆限连带责任的定义之后,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连带责任是⼀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相对应的债务⼈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先是民法典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民法典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中任何⼀⼈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归纳和总结,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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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责任对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与约定连带责任。那么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
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成因不同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
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2、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原则
1、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
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中。
2、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
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及利息、违约金、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
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