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雯【审理法官】马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当事人-个人】袁力【当事人-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磊魏建清【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被告】袁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袁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工会财务现金30000(叁万圆)+3000元共计33000元”,该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李晓勇黄廷武吕江”的内容。
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费用请款单显示,2017年1月19日,请款数叁万元正,核定数叁万叁仟元整,业务经办文某,业务主管袁力。
空分公司工会2019年1月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摘要“袁力请款费用”,总账及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袁力”,金额为3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首先,案涉款项发生时袁力系空分公司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与空分公司工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袁力出具了借条,但袁力陈述其出具借条是履行职责请款用于公务活动,之后再报销;而从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借条及记账凭证载明的内容来看,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等人名字,空分公司工会认可该几人系公司员工;并且空分公司工会在记账凭证中针对案涉款项的记载是袁力请款费用,并未记载是袁力的个人借款。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1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湘宇【当事人-公司】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朽丁伟晓周世昉【代理律所】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湘宇【被告】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产品责任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湘宇以涉案酒品DBP含量超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国际酒交中心、西凤酒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但目前我国尚无有关食品中DBP含量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无证据证明相关地方或企业就食品中DBP含量专门制订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故黄湘宇的上诉请求,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个人】廖列满【当事人-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敏、洪竞【代理律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列满【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本院观点】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该合同约定廖列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为客户办理任何一项证券交易手续。
廖列满严重违反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规章制度的,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此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组织廖列满等员工就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其中包括员工及经纪人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或者违规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权证以及股票为标的的期货等内容。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5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个人】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才金莎方伟洪毅【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琼;杨子善【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及借款本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方风机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1.涉案借款发生前,陈琼卡号62×××12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陈琼账户)与杨子善卡号60×××63、卡号62×××11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子善账户)存在交易往来。
2.2017年5月18日,杨子善账户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后,陈琼账户向杨子善账户支付涉案借款2000万元。
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杨子善账户逐月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详见计息附表)。
毛建中与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建中与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9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建中;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毛建中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毛建中陈琴华【当事人-公司】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刘小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刘小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辉马德徽刘小燕【代理律所】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建中【被告】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期间,华冠公司、华冠创业投资公司、陈琴华提供了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公(罗)立告字【2020】4403号《立案告知单》,告知华冠公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对该公司举报的蔡华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决定立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投资于被上诉人发生在2018年8月,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被上诉人从未就中期鑫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作出过任何的举报行为,而偏偏在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后,被上诉人才于2020年7月22日向公安部门举报中期鑫公司,并以此要求中止本案审理,被上诉人此举显然是为了阻扰本案的正常审理,继而达到拖延归还甚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证券投资实务九
点评: 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 一人”,相比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其社会 危害性更大:因为刘宝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且 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在代表政府部门参与 上市公司重组谈判过程中,理应以身作则,遵纪 守法,但刘宝春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谋 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恶 劣,其受到法律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
目的要求:掌握基本内容;内幕交易辨析;操纵 市场行为辨析;虚假陈述行为辨析;欺诈客户行 为辨析;其他禁止性交易行为辨析;防范非法证 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辨析;乐山 电力违规交易及相关人员处罚;了解中国证券监 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案例导入]
案例:官员内幕交易第一案 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 中发现,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于2009年2月至4月间, 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及其 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 淳陶瓷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 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刘宝春、陈巧玲 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 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 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 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 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证监会认为上述两 人的行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罪,将该案于当年 9月移送司法机关。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 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 万余元。这是全国首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责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514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当事人】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当事人-个人】虞晓梅【当事人-公司】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鲍乾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晶晶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鲍乾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晶晶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坤富鲍乾磊徐汇文朱晶晶【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被告】虞晓梅【本院观点】新桥工会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共同诉讼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新桥公司与其他公司原均归属同一控制人名下的集团公司,存在各工会轮流向集团内部所有员工发放福利的历史惯例。
新桥工会虽主张联合工会自2014年便不存在,但各工会轮流向集团内员工发放福利的事实行为仍存在,如2019年系由龙利公司工会发放福利。
涉案发放福利的行为,系经2020年第四季工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新桥工会现任主席亦参加了此次会议,且因疫情影响由郊游改为发放超市卡。
徐正华、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正华、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318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正华【当事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正华【当事人-个人】林加仙徐正华【当事人-公司】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杰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杰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杰张苍军【代理律所】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正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林加仙尚欠被上诉人徐正华的借款是多少;二是上诉人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出具一份3000000元借条、于2011年8月13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的侄子徐琪出具3500000元借条、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出具1000000元借条,共计75000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林加仙尚欠被上诉人徐正华的借款是多少;二是上诉人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林加仙上诉称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其所还款项应当作为归还本金进行扣除,且其女儿于2016年2月4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转账的200万元应当在借款总额中扣除。
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蓉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蓉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蓉禹波【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但在本案中,拉丝塔是上诉人的专利产品,拉丝塔是按照上诉人的专利制作的产品,被上诉人只是购买达到技术要求合格的产品,故本案不是加工承揽合同,案由应为买卖合同。
被上诉人在使用涉案产品生产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派人到现场解决拉丝塔质量问题,但上诉人未派人出面协商处理。
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公告编号:2020-041号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川民终329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052号公告、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34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17号公告、2014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4-065号公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年1月9日2015-001号、2015-002号、2015年2月14日2015-019号、2015年3月24日2015-030号、2015年12月30日2015-109号公告。
2016年3月,四川德瑞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分别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实业”)、杨利军、鲜果、张睿、陈姝宇、冷奕和王艺衡等,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22号、2016-033号、2016-047号公告。
宏志实业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与鲜果、2017年11月16日与陈姝宇、2017年12月8日与冷奕、2017年12月22日与杨利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述4位已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
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志良、唐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志良、唐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晓春韩兴娟王作杰【审理法官】马晓春韩兴娟王作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单志良;唐志军【当事人】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单志良唐志军【当事人-个人】单志良唐志军【当事人-公司】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曦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黄秀梅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曦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黄秀梅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曦黄秀梅【代理律所】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单志良;唐志军【本院观点】对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将在裁判理由部分进行阐述。
派斯第公司未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涉嫌非法集资,亦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对派斯第主张案涉借款系非法集资款,借贷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派斯第公司与单志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派斯第公司未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涉嫌非法集资,亦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对派斯第主张案涉借款系非法集资款,借贷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派斯第公司与单志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第一,关于借贷合意,本案借款发生于2013年以前,2014年派斯第公司与单志良进行结算,并于2014年3月30日派斯第公司向单志良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994684.8元、利息为月息1%、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其后,时任派斯第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军在借条上,将借款顺延至2015年3月30日;2017年1月26日,唐志军将借款利息变更为年利息8%,借条中派斯第公司出具借条、对借款期限的延长、变更利息的一系列行为,表明派斯第公司认可借款本金,派斯第公司与单志良之间有借贷合意。
苏银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银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464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军平;涂本奎;苏银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军平涂本奎苏银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军平涂本奎苏银建【当事人-公司】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彭雪迅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洁锋严军彭雪迅【代理律所】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军平【被告】涂本奎;苏银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分析是否正确。
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起火点是“第二间内西侧空气开关内”,该空气开关是否等同于苏军平主张其安装在涉案房屋内的漏电保护器,缺乏充足依据佐证。
即便起火点所涉空气开关系天正公司生产,有关该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据也不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物证勘验笔录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分析是否正确。
关于天正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苏军平主张,涉案漏电保护器系涉案起火点,故该漏电保护器的生产厂家天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苏军平认为,涉案漏电保护器存在产品缺陷、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起火点是“第二间内西侧空气开关内”,该空气开关是否等同于苏军平主张其安装在涉案房屋内的漏电保护器,缺乏充足依据佐证。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许多企业不幸陷入破产的境地。
华仪集团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也不幸经历了破产的命运。
破产清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的过程。
在华仪集团破产清算中,财产分配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探讨。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破产法,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先清偿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再分配给次级债权人”的原则。
优先受偿权人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权益。
次级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等其他债权人。
因此,在华仪集团破产清算中,首先应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还应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权种类的不同,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则会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的变现和分配。
在华仪集团的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的分配还应考虑到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比如,华仪集团的股东在破产清算中也有着自己的利益,他们对于财产的变现和分配也有一定的期望。
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还要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的破产清算人员,他们需要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现和分配。
在执行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时,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变现和分配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华仪集团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协助。
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进行保障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和变现进行监管;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对破产清算的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信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信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0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亚平【审理法官】王亚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信德;郑敏【当事人】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信德郑敏【当事人-个人】何信德郑敏【当事人-公司】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俞艳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艳霜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艳霜王飞雄【代理律所】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何信德;郑敏【本院观点】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拟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涉案华通公司与何信德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华通公司与何信德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华通公司在向何信德借款后未按约归还,何信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华通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对何信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华通公司提出何信德除与其存在多笔借款外,还有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定何信德为职业放贷人。
对此,何信德在二审中已对有关借款情况作出相应解释。
根据何信德截至目前的对外出借情况和其所从事的职业,难以认定何信德为职业放贷人。
何信德在二审中对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已作出合理解释,且华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何信德出借的款项非自有资金。
昌秋红与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昌秋红与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湘09民终1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立群毛杰中徐高龙【审理法官】夏立群毛杰中徐高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昌秋红;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昌秋红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昌秋红【当事人-公司】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龙【代理律所】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昌秋红【被告】益阳市益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益美公司是否应与昌秋红解除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益美公司是否应与昌秋红解除劳动关系。
二、益美公司是否应支付昌秋红经济补偿金4076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048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9400元、养老保险费损失40000元,合计110640元。
关于焦点一,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是现实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从属于单位,具有身份、组织、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报酬虽由双方约定,但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益美公司出售空调后,向昌秋红派发空调安装单,昌秋红自备安装工具负责为益美公司销售的部分空调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益美公司以昌秋红安装空调的数量按月向昌秋红支付安装费,如当月没有安装业务,益美公司无需向昌秋红支付任何款项。
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编号:临2020-049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00万元。
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华仪集团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23,144.44元、期内利息75,795.13元、逾期利息2,639,793.90元(已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本金19,023,14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7,942.87元(已计至2020年4月21日止,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75,79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2、被告乐清市海通电子实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3、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4、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凤英、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凤英、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2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向军田丰秦梦【审理法官】王向军田丰秦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凤英;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当事人】陈凤英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凤英【当事人-公司】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凤英【被告】抚顺市电瓷电器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撤销管辖执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中,经本院两次询问,电瓷公司均明确表示同意确认陈凤英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驳回陈凤英要求确认其与电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陈凤英、电瓷公司一致确认陈凤英1981年12月25日开始到电瓷公司工作,故本院确认陈凤英与电瓷公司1981年12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现陈凤英与电瓷公司对陈凤英的退休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不予认定。
现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陈凤英要求电瓷公司当庭出示其档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ST华仪: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编号:临2020-006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1,254.86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254.86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31%。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情况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辖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李丽【当事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李丽【当事人-个人】李丽【当事人-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成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成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成俊【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丽【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欠款及利息,且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4:12:03【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编号:临2020-020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9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4),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
陈道荣、赵爱娥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陈道荣和赵爱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11,000万元、8,000万元、2,200万元、4,000万元、6,6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依约放款。
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2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和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8,000万元、6,6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11,0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2019年9月20日,原告依约放款。
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