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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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雯【审理法官】马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当事人-个人】袁力【当事人-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磊魏建清【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被告】袁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袁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工会财务现金30000(叁万圆)+3000元共计33000元”,该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李晓勇黄廷武吕江”的内容。

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费用请款单显示,2017年1月19日,请款数叁万元正,核定数叁万叁仟元整,业务经办文某,业务主管袁力。

空分公司工会2019年1月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摘要“袁力请款费用”,总账及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袁力”,金额为3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首先,案涉款项发生时袁力系空分公司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与空分公司工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袁力出具了借条,但袁力陈述其出具借条是履行职责请款用于公务活动,之后再报销;而从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借条及记账凭证载明的内容来看,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等人名字,空分公司工会认可该几人系公司员工;并且空分公司工会在记账凭证中针对案涉款项的记载是袁力请款费用,并未记载是袁力的个人借款。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湘宇与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1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审理法官】邬海蓉王晓梅俞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湘宇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湘宇【当事人-公司】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丁伟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世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朽丁伟晓周世昉【代理律所】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湘宇【被告】上海国际酒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产品责任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湘宇以涉案酒品DBP含量超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国际酒交中心、西凤酒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但目前我国尚无有关食品中DBP含量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无证据证明相关地方或企业就食品中DBP含量专门制订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故黄湘宇的上诉请求,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个人】廖列满【当事人-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敏、洪竞【代理律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列满【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本院观点】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该合同约定廖列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为客户办理任何一项证券交易手续。

廖列满严重违反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规章制度的,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此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组织廖列满等员工就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其中包括员工及经纪人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或者违规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权证以及股票为标的的期货等内容。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5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陈琼杨子善【当事人-个人】陈琼杨子善【当事人-公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金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洪毅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玉才金莎方伟洪毅【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琼;杨子善【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及借款本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方风机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1.涉案借款发生前,陈琼卡号62×××12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陈琼账户)与杨子善卡号60×××63、卡号62×××11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子善账户)存在交易往来。

2.2017年5月18日,杨子善账户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后,陈琼账户向杨子善账户支付涉案借款2000万元。

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杨子善账户逐月向陈琼账户支付40万元(详见计息附表)。

毛建中与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建中与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建中与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9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审理法官】时坚刘敬兵翟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建中;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毛建中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毛建中陈琴华【当事人-公司】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刘小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辉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刘小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辉马德徽刘小燕【代理律所】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建中【被告】江苏华冠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琴华;常州华冠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期间,华冠公司、华冠创业投资公司、陈琴华提供了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新公(罗)立告字【2020】4403号《立案告知单》,告知华冠公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对该公司举报的蔡华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决定立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投资于被上诉人发生在2018年8月,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被上诉人从未就中期鑫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作出过任何的举报行为,而偏偏在收到本案开庭传票后,被上诉人才于2020年7月22日向公安部门举报中期鑫公司,并以此要求中止本案审理,被上诉人此举显然是为了阻扰本案的正常审理,继而达到拖延归还甚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证券投资实务九

证券投资实务九

点评: 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 一人”,相比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其社会 危害性更大:因为刘宝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且 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在代表政府部门参与 上市公司重组谈判过程中,理应以身作则,遵纪 守法,但刘宝春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谋 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恶 劣,其受到法律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
目的要求:掌握基本内容;内幕交易辨析;操纵 市场行为辨析;虚假陈述行为辨析;欺诈客户行 为辨析;其他禁止性交易行为辨析;防范非法证 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辨析;乐山 电力违规交易及相关人员处罚;了解中国证券监 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案例导入]
案例:官员内幕交易第一案 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 中发现,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于2009年2月至4月间, 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及其 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 淳陶瓷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 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刘宝春、陈巧玲 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 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 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 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 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证监会认为上述两 人的行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罪,将该案于当年 9月移送司法机关。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 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 万余元。这是全国首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被追究 刑责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514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当事人】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虞晓梅【当事人-个人】虞晓梅【当事人-公司】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鲍乾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晶晶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鲍乾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晶晶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坤富鲍乾磊徐汇文朱晶晶【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波新桥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被告】虞晓梅【本院观点】新桥工会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共同诉讼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查明事实,新桥公司与其他公司原均归属同一控制人名下的集团公司,存在各工会轮流向集团内部所有员工发放福利的历史惯例。

新桥工会虽主张联合工会自2014年便不存在,但各工会轮流向集团内员工发放福利的事实行为仍存在,如2019年系由龙利公司工会发放福利。

涉案发放福利的行为,系经2020年第四季工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新桥工会现任主席亦参加了此次会议,且因疫情影响由郊游改为发放超市卡。

徐正华、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正华、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正华、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318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正华【当事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正华【当事人-个人】林加仙徐正华【当事人-公司】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杰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杰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杰张苍军【代理律所】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正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林加仙尚欠被上诉人徐正华的借款是多少;二是上诉人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林加仙、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出具一份3000000元借条、于2011年8月13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的侄子徐琪出具3500000元借条、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出具1000000元借条,共计75000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上诉人林加仙尚欠被上诉人徐正华的借款是多少;二是上诉人浙江格力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林加仙上诉称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其所还款项应当作为归还本金进行扣除,且其女儿于2016年2月4日向被上诉人徐正华转账的200万元应当在借款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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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编号:临2020-020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9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4),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
陈道荣、赵爱娥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陈道荣和赵爱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11,000万元、8,000万元、2,200万元、4,000万元、6,6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依约放款。

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2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和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8,000万元、6,6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11,0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2019年9月20日,原告依约放款。

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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