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民事诉讼在法院⽴案之后会向被告⼈送传票,这也就是说通知被告⼈有⼈向他提起了诉讼,需要他及时应诉。
有时候看到传票很多⼈都觉得⽆所谓,可以不去,其实应诉也是⼀种权⼒的⾏使,如果不去应诉就会放弃很多的权⼒。
当然还有很多⼈对法院传票的发放时间有⼀些疑惑,不知道在起诉之后多久对⽅才会收到传票,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哪些送达⽅式?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送达如何”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送达时间1、民事诉讼可以适⽤多种程序审理,审理的期限各有不同。
其中简易程序3个⽉、普通程序6个⽉。
2、对于民事案件⽴案后多长时间开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法院⼀般情况下,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定举证期限是15天,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是6个⽉,所以,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间⼀般确定在1个⽉左右,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在1个半⽉左右。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开庭时间以公告的时间确定,⼤概在⽴案后3个⽉左右。
3、确定上述开庭时间,是因为案件审结时间是固定的,判决之前还必须合议、院长签发,重⼤疑难的还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再加上撰写判决书,打印,送达,必须留有⼤概1个⽉的时间。
⼆、送达途径法院传票送达⽅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适用公告送达典型案例
适用公告送达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适用公告送达典型案例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通知当事人法律事务或诉讼程序的进展。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或其他机构无法通过正式的人身送达方式将文件送达至当事人手中,这时就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在媒体上发布,例如报纸、网络或社会公告栏等方式。
下面将介绍几个适用公告送达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失踪被告小明与小红发生了交通事故,小红认为是小明的过错导致了事故,因此决定提起诉讼。
小明在法庭将传票送达给他的住所时并没有找到他。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小明依然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法院在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小明关于诉讼的信息和法律程序,以确保他能够及时参与诉讼。
案例二:无法确定地址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地址变动频繁或者无法确定时,传统的人身送达方式变得困难。
小王是一名流动人口,经常在不同城市之间居住,没有固定的地址。
小王与小李有租赁合同纠纷,但法院无法确定他的具体住址,因此无法有效地送达传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会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告知小王关于法律程序和诉讼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案例三:外籍当事人总结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传统的人身送达方式将文件送达给当事人,这时就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适用公告送达的典型案例包括失踪被告、无法确定地址的当事人以及外籍当事人。
通过公告送达,法院可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获知法律程序和诉讼的相关信息,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案例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告送达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
【以上为机器翻译结果,仅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向特定人员或单位送达法律文书和文件。
在一些情况下,当无法直接联系到被告或当事人时,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四⼗条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帮助⾃⼰。
关于法院传票,这些知识你必须知道
关于法院传票,这些知识你必须知道很多⼈知道法院传票是⾮常重要的,那么您对传票的相关知识了解多少呢?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法院传票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么分辨“你有⼀张法院传票”的真假?接到“传票”⾸先要判断“真假”,“你有⼀张法院传票”的骗局不少,以致于有媒体告诉⼤家“凡是⾃称是公检法打来的电话都是骗⼦,千万别接!”可这么说公检法就不⼲啊“你还让我们打电话不?”都是⾃称法院打来的电话,谁真谁假?其实这个分辨起来很简单!1、语⾳电话通知传票的是骗⼦!打来的诈骗电话通常是先语⾳提⽰,然后按9之类转到⼈⼯服务。
其实法院打来电话通知领取传票,从头到尾都是⼈⼯的。
所以碰到语⾳电话通知传票,肯定是骗⼦,你就挂了吧!2、不了解你情况,让你⾃报家门的电话肯定是骗⼦。
法官通知被告领取传票,肯定是有⼈起诉了。
法官会⾸先核实被告的名称并⼤致告知涉案情况,⽐如“你是张三吗?”“李四因为和你和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了,请你什么时间到某某法院某某法庭找某某法官领取传票”。
这是法院通知时⼤致内容。
如果主动给你打电话的“法官”就说你被起诉了,然后让你⾃⼰报姓名说需要根据你报的姓名才能查⼀些你的涉案情况,那肯定是骗⼦。
3、注意电话号码分辨骗⼦!注意来电显⽰的电话号码,法官通常是⽤法院的固定电话通知领取传票,通常不会⽤⼿机来联系你,更不会出现电脑虚拟号码。
4、⾼级骗⼦来袭,掌握关键来防范!当然,骗⼦的骗术也在升级换代,⼀些精准诈骗的骗局,骗⼦可能事先知道你的准确⾝份信息,甚⾄知道你刚刚买了房、买了车之类的⾏为。
并根据这些⾏为设定骗局,甚⾄⽤改号软件增加迷惑性。
但没关系,杨⽂战律师告诉您关键:如果是法院送传票,通知的内容⼀般仅限于前⾯第2条所述的内容,不会要你提供银⾏卡信息,也不会要求你配合转账,只会通知你去法院。
掌握这个关键,就不会上当!⼆、法院会通过什么⽅式送达传票?法律规定的传票送达⽅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
论我国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
期满 , 即视为 送达 。” 条文 确定 了公 告送达 的三种 该
方式 和程序 ,将诉 讼文 书送 交 当事 人和其 他诉讼 参 与人 的行 为【。 民事 诉讼法 》 8 1《 ] 第 4条规定 了我 国的 公告 送达制 度 :受 送 达人 下落 不 明 , 者 用本 节 规 “ 或
主要 方式 : 院的公告栏 、 法 受送 达人原住所 地 、 纸。 报 现实情 况是 ,法 院基本上 是将公 告张贴在 法院 门 口
卷 中记明原 因和经 过。 公告 送达制 度是在 衡量 当事 ” 人 双方 的利 益得失 后 做 出的一 种法 律 上 的权 衡 . 它 的设立使 得当事人一方 在另一方 处 于下落 不 明的时 候 也能够启 动诉讼 程序 , 获得法 院的判决 。 时地保 及 护 己方的合法权 利 。然而 , 司法实 践表 明 , 公告送 达
公告栏或 者刊登在 报纸上 ,在原住 所地 张贴 公告 的
定 的其他 方式 无法送 达 的公 告送 达 . 自发 出公 告之
日起 , 经过六 十 日, 即视为 送达 。 告送 达 。 当在案 公 应
极 少 。法 院公告方式 的单一 常常使 受送达人无 法及 时 得知公告 的 内容 ,延 误 了诉 讼 ,甚 至直接 导致 败
人 民法 院指定 的发布人 民法 院公 告唯一 、 合法 、 效 有 的报纸 ” 中可 以看 出 ,人 民法院报 》 《 是发布 公告送达 的官方指 定报纸 。 实务 中 , 部分法 院确实 也将公告 刊
制度 的功 能发挥得不尽 如人 意。公 告送达 制度本 身
的缺陷 , 当事人 的滥用 . 法官 在适 用公 告送 达时 的随 意 。使得公 告送达制度 有时反 而严重 损害 当事人 的 合 法权益 。完善 我 国的公 告送达 制度迫 在眉 睫。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原告在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实现送达,提高了结案率,保障了原告的诉权,同时在穷尽其他方式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也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程序公正。
但是,司法实务中,公告送达不但大大延长了原告的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被告来说公告送达让其知晓的可能性极低,也不乏有部分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联系方式,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应该慎用公告送达,当事人也应当提前“做功课”避免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的基本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上海高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由此可见,要适用“下落不明”,不仅要求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无法送达,还要求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证实其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情形实属正常,因此也很难界定“下落不明”。
2.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浅谈律师代理案件的禁止性条件
浅谈律师代理案件的禁止性条件作者:岑怡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工作实践中,笔者接触到一个民事案件,案情比较蹊跷。
案件发生在A市a区,两个被告其中甲在B市,乙在A市b区,但是原告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该法院应是没有管辖权的,关于律师代理案件的禁止性条件边界又在哪里?本文将进行探究和分析,力图厘清其中的边界条件。
关键词律师案件禁止性条件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法院在受理此案件后,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给被告甲送达了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被告乙送达了相关事项。
邮寄的过程中,接收邮件的人不是被告甲,而是一个被告甲不认识的人,甲对自己作为被告一事并不知情;被告乙已经死亡,因此虽经公告也没有出庭。
于是法院在两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了,并且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判决的结果顺利的送达给了被告甲,被告甲一看吓了一跳,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于是跳出来说要上诉。
在上诉的过程中,被告甲对管辖法院和开庭传票的送达过程提出了很大的异议,(1)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2)法院没有合法送达给他,他对此事并不知情。
最后还将焦点集中到了原告代理律师身上,因为原告代理律师是在一审法院工作了十年之久的老书记员。
被告甲将所有的冤屈都归结到了原告代理律师身上,怀疑原告代理律师跟一审法院办案人员熟悉。
笔者对此事的公平与否暂不做任何评价,也不对该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的送达过程发表意见,仅谈谈自己对律师代理案件的禁止性条件发表些看法。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的禁止性条件,只有第四十一条。
原文是这样的: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笔者们可以注意到只有法官、检察官才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就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离任离任超过两年的话,还是可以代理。
并且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是不受限制的。
适用公告送达典型案例
适用公告送达典型案例
以下是适用公告送达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下落不明
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在公告期内,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和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该案中,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案例二:债权人申请公告送达
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公告送达。
在公告期内,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和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该案中,银行通过公告送达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案例三:适用公告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公司与某建筑工地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因建筑工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工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因建
筑工地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该案中,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以上案例表明,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适用公告送达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王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
但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下落不明作者简介:王莉,永城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28-02送达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完成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但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不断增多,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增多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很难达到送达的效果,同时,公告送达也会削弱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机会,所以,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然而,近年来,公告送达的适用日渐增多。
以永城法院为例,2012年1-5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91件,其中公告送达68件,占3.7%。
(二)公告送达方式单一,流行形式现象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法官只采用一种公告方式,很多公告都是“一‘公’了之”,并不关注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
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仅将公告入卷,既未在报纸上刊登,也未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
公告案件是否一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公告案件是否一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只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发生在起诉时,才存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必要。
理由一: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并非适用普通程序的充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中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加了一个前提即“起诉时”,而正是这一限制性前提,将“被告下落不明”这一法律事实的性质予以实质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如果被告在原告起诉时已下落不明,即此时的被告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知晓自己所涉及纠纷的情况并参与到其中的可能。
毋容置疑,在被告缺乏答辩或参与诉讼机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从法律基础上丧失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更无从谈起案件“事实清楚”的简易程序适用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并不是从“被告下落不明”这一现象本身进行切入的,而是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上将该种状况拟定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故仅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只是普通程序适用范围的细化,是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为了更彻底地杜绝原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可能,准确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将此类案件排除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理由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明文规定,因此,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并不因其存在特别情节而与众不同,该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普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有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即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则应毫无疑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则应适用普通程序。
对法院缺席判决及公告送达监督缺失的思考
法 腐败
中 的 “ 落 不 明 ” 明确 的立 法 解 释 , 致 法 院 在 适 用 下 无 导
时有 较 大 的 随 意性 .这 就 给某 些 法 官 与 当 事人 的 可趁 之机 : 以查 明 当事 人 下 落 的却 说 无 法 查 明 , 以 直接 可 可
从 审判 的角 度 来 看 ,以公 告 送 达 的案 件 容 易造 成 冤 假 错 案 。一 方 面 , 公 告 送达 的案 件 中 , 果 受送 达 在 如 人 最 终 没 有 收 悉 公 告 所 传 达 的信 息 并 作 出积 极 的反 应 . 么 案件 在 审 理 过 程 就 会缺 乏 对 抗 辩 论 、 互 质证 那 相 等环节 , 就有 可 能 对 案 件事 实 的真 实 性 问题 大 打 折扣 , 法 院依 据原 告 方 的一 面 之 词所 作 出 的判 决 就 会 难 免造 成 一 边 倒 的局 面 ; 一 方 面 , 另 原告 方 常常 会 利 用 公 告送 达 不 能 直 接送 达 到 被 告 手 中的 特 点 ,故 意 捏 造 一 些材 料 以骗 取 法 院进 行 公 告 送 达 , 而 谋 取 不 当利 益 , 从 造成 不 公 判 决 甚 至错 误 判 决 。 从 执 行 的角 度 来 看 , 公 告 方式 进 行 送 达 的 案 件 , 以 绝 大 部 分 受送 达人 都 没 有 固定 职业 和住 址 ,缺 席 判决 很 难 使 各 种权 利 得 到 实 现 ,这 种制 度 势 必 造 成 执 行难
送 达 的却 说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或是 轻 易 采 纳 原 告 方 的无
法 联 系 被 告方 的说 辞 ,不 去 积极 主 动 的 调 查 当 事人 亲 朋好友 , 获取 联 系 方 式 。 过公 告 送 达及 后 一 步 的 缺席 通 判 决 。 出完 全 倒 向原 告 方 的 判决 。待 到 执 行 阶 段 , 做 原 告方 又 手 持经 公 告 送 达 而 已 经生 效 的法 律 文 书 向法 院
公告送达的概念及要求
公告送达的概念及要求公告送达是指法庭在诉讼程序中向当事人宣告相关法律文件和通知的一种方式。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需要向当事人发送各类法律文件和通知,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被用来解决因无法直接送达或无法找到当事人地址等特殊情况下的送达问题。
公告送达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规定的必需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的合法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地址或无法直接送达时,法院有权利通过公告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件和通知。
2.公告范围广泛:公告送达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涉及到告知诉讼督促、裁定、判决、申请书、证据、法庭传票、开庭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件和通知。
3.公告媒介多样: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社交媒体等,以确保信息的传达能够覆盖到尽可能多的当事人。
1.公告事由明确:公告的事由必须明确,即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法律文件和通知内容,确保当事人能够准确了解其权利义务的变化。
2.公告媒介公正:公告媒介必须选择公正、客观的媒体进行,以确保消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同时,公告媒介应该选择覆盖面广、受众多的媒体,确保消息能够尽可能传达给更多的当事人。
3.公告期限合理:公告送达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规定。
例如,对于判决书的公告送达,一般规定一定的公告期限,以确保当事人有足够时间了解判决结果。
4.公告地点明确:公告的地点应当明确指明,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同时,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保留公告原件作为证据,并提供给当事人查询。
5.公告的形式合规:公告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严禁随意修改或删除公告的内容。
并且,法院应当在公告过程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公告送达作为法院送达的一种特殊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必要性。
通过公告送达,法院能够确保相关法律文件和通知能够及时而准确地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案件终结的法律根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法院依法决定结束诉讼程序,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案件终结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保障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案件终结的相关法律根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135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
(2)第138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延期审理。
(3)第139条: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第140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51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申请撤诉。
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
(2)第54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55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延期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终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XX送达范文XX送达对当事人的要求
XX送达范文XX送达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要求如下:(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 ___、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 ___。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
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 ___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
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无法送达。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___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注意:这里说的是利害关系人,并不一定非得是亲属。
该公民的下落不明与你有利害关系(你们有房屋租赁纠纷,那么你们就存在利害关系),你就是利害关系人。
所以,你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的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时间较长,仅知其一定的去向,处在一定的区域,与其亲友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不知其具体所在,送达地址不得而知,无法得到确认,不能采取直接、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送达的(可称受送达人下落不详)。
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矫正
公告送达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矫正发布时间:2022-11-16T02:08:40.90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7月14期作者:周曙旭[导读] 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务界及法周曙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 223300近年来,“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司法实务界及法学理论界面前的重要课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尚没有找到特别好的办法解决“送达难”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法院的司法从业人员,在遇到难以送达情况时常常将公告送达作为解决“送达难”问题的“灵丹妙药”,将公告送达当做推进审判程序、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常用手段。
由此在实务中暴露的许多问题,亟待整治。
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应否适用公告送达,往往由送达人员自行决定。
法官通常不会直接负责送达工作,而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或者外包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所以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负责送达人员的意志。
因此造成了“对适用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往往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可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形下,为图省事径直适用公告送达,一贴了之,一登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法院的案卷中就连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的材料都没有。
笔者通过对本院多名法官的谈话了解到,对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相当多的法官认为上述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现在每个法官经手的案件数量都比较多,且案件的未送达率较高,尤其当事人是农村户籍的案件,由于有大量外出务工情况的存在,邮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更是常见。
因此如果每一起案件都以所谓“穷尽一切手段”的方式送达,一是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二是会严重拖延办案期限,影响办案效率,办案人员及辅助人员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放在找人上,从而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
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诉权的目的相悖,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能因此就获得行为上的正当性。
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时候,还可能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为了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故意提供错误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使法院联系不到被告,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迫使法院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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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多种,而公告送达是其中的一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为了让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并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毫无疑问公告送达对被告肯定可以适用,但对传唤原告是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
主张适用的理由是在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公告送达。
主张不适用的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诉讼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而不应一走了之,
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后果理应由原告自负。
何况公告送达还涉及到公告费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在案件未审判前,总不能让被告掏钱给原告送达吧?
我认为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其反诉条件成立的案件;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或者原告为了规避法律,如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其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
如果原案被告不反诉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坚持主张权利的,可以另案处理,但对原案下落不明的原告也可以公告送达传票。
其公告费可以由主张权利的被告或第三人预交,最后法院判决依法决定
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对于被告提出反诉后又放弃反诉请求的,或者不提出反诉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又放弃主张的,原告既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又不经法院许可擅自出走,不与法院取得联系的案件,我认为法院应依职权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人主张原告下落不明,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但是,裁定中止诉讼后一旦原告不再出现,就很有可能使案件久拖不结,极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因此,原告下落不明不应裁定中止诉讼。
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撤诉处理或公告送达。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