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4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优化项目资金的配置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方案适用于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从政府财政拨付,可以接受其他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拨款。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稳妥、合理、透明、高效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账务档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成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九条资金拨付由项目资金的出资单位(一般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拨付金额应与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相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应采取银行转账等安全、快捷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前,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接受资金出资单位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具体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的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节奏和规模。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医院设施设备、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卫生事业发展等相关用途。
第四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第五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原则包括经济合理、科学规范、依法用款、社会监督等。
第六条在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牵头,依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第九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程序合法、透明公开的原则,由医院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由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资金拨付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过预算额度和计划时间。
第十二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账户核对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详细记录和账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经过预算科目审查、财务核销和审计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监督机制第十六条对医院卫生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资金、处以罚款、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XX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当财务科收到专项资金时,及时填制《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单》,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协助财务科管理专项资金。
须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分管项目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科室需建立三级明细备查账以协助财务科管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转账”,报销流程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如用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设备采购需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要求,依据我院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和采购。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科通报并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以便和上级对接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XX排使用,一般情况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有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医务科级财务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医务科对报告提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赣卫人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字〔2007〕26号)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厅直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意见。
(二)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内部个人承包的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非在编用工是指厅直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管理(四)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五)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聘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工作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招聘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用人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期我们印发了《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0号)、《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2号)、《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和《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4号)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财社[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社[2008]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接种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八年四月九日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
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赣府厅字〔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8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清理整合规范,大力压缩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比重,建立责权明晰、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力争在2015年底前,将省级财政各类专项项目数量由现有的332项压减至170项左右,压缩50%,并在以后逐年压减。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重点。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形成资金整体合力,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
(二)统筹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规范,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事权下放。
下放适合市、县(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承担事权管理的责任,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四)注重绩效。
明确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三、工作方法(一)压减。
严控新设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于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资金,到期不再安排;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检查和审计出严重违规问题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撤销;对竞争性领域,资金使用零散、效用不明显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取消;其余专项资金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控制或压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9
【摘要】<正>赣府发[2016]35号2016年8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
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央对地
【总页数】10页(P4-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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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通知[J],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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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市、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给予配套。
省级财政根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拨付和结算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员、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研究制定。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卫疾控字[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1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证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省政府已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民生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省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要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考核,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2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病管理等。
1.3申请资格认定:(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2)符合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
二、补助资金申请与使用2.1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单位需先向所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等。
2.2补助资金的使用:(1)补助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规定的内容和用途进行使用。
(2)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待遇、办公设备和房屋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3)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资金监督与考核3.1补助资金的监督:(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2)接受财政审计机关进行资金监督审计。
3.2考核与绩效评价:(1)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绩效等级。
(2)绩效等级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绩效等级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使用信息公开4.2接受社会监督,留下监督投诉渠道,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五、附则5.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2对于滥用、挪用、浪费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追回相应损失。
5.3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篇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XX年民生工程的意见》,20XX年我县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已被纳入民生工程,为全面完成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XX]41号)要求,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项目目标和指标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接种质量,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实现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风腮疫苗适龄儿童常规免疫接种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1、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风腮疫苗、流脑疫苗(A群、A+C群多糖疫苗)、乙脑疫苗免疫接种继续在全县范围实施。
2、麻风疫苗替代原第一针麻疹疫苗(基础免疫),接种对象为年满8个月儿童;麻风腮疫苗替代原第二针麻疹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对象为年满18个月~24个月儿童。
3、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用于基础免疫第3剂次和加强免疫(18~24月龄儿童,第4剂次)接种。
4、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拟定20XX年10月,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目标人群为8月龄~14周岁儿童,每名适龄对象接种1剂次。
5、注射器的使用:乙肝、百白破、白破疫苗的接种使用自毁型注射器;卡介苗接种使用一次性蓝芯注射器;其他疫苗接种使用一次性白芯注射器。
四、接种程序和接种要求(一)接种时间。
1. 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财社[2009]5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86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以下同);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要求履行职责。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一)制定考核细则。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附件3)制定考核细则。
江西省卫生厅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文件赣卫科教字〔2013〕31号关于下达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146号),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已经下达。
为做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人员转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卫生计生管理人员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临床急需紧缺人才培训等6大类项目。
二、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09号),切实做好卫生人员培训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培训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
规财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经费的确定、拨付和监督检查;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制定及落实;执行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科教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统筹和质量考核评估,保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培训工作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胜任能力为核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实际,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使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建设,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工作的整体效能,保证培训取得实效。
四、要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 85号),将各类卫生人员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学分授予。
五、要按照培训经费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培训培训任务完成。
六、各处室、设区市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落实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我委将按照有关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考核评估方案对全部培训项目实施的进展、效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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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给予及时补助。
第五条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
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省卫生厅、省
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省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
第九条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即中央专项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省专项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
零星物品等采购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中央专项还需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
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专员办将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省补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地方卫生专款管理),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