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解与实务定稿共71页文档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二)合同概念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行为能力为条件(2)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实务解读合同法
解读协议法引题:1)协议问题,涉及质量纠纷(缺陷)、付款拖期等。
2)商务方面,国际贸易存在协议范本,规范体系。
3)协议文本相关,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制约双方依约行事。
第一部分协议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定义解读:A)平等主体:意指双方地位平等,简朴来讲,是否可以就协议事项讨价还价。
B)主体范畴: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非法人、自然人范畴的基金、民间组织等)C)核心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涉及一些法律归属问题,比如劳动协议,一方面合用劳动法,另一方面合用协议法。
婚姻法、继承法等跟协议法有交集但不能互相包含,代为合用。
具体不详。
D)协议:规定双方协商一致,但必须规定为非违法范畴内的事项。
该项下规定双方约定,协议条款相关意见。
第二部分协议形式:《协议法》第十条规定,协议形式可认为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
A)正式协议文本(数据电文:传真、电报、邮件)B)其它形式,比如自动售货机购物等。
C)协议形式在平时沟通中也许显得无关紧要,但当发生纠纷时,协议就作为一种证据提上议程。
此时需要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协议原件的留存成为必然要素。
鉴于此,协议特别是数据电文等重要信息的保存问题至关重要:①重要邮件适当备份②专业邮件不容易删除③对于重要的事项,事后需要出正式文本,并盖章留存。
比如,客户让步接受技术邮件,最佳可以盖章留存原件。
第三部分协议设立:协议设立过程:要约、承诺。
承诺事项必须对要约内容没进行实质性修改;假如承诺事项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需要进行反要约,双方重新设立协议。
即要约→承诺→反要约→承诺,直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注意:协议成立≠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A)大多数情况下,协议成立即为有效。
关于生效日期约定:①双方盖章确认协议;②自XX日生效③附件限制条件的生效,比如预付款条件等。
B)协议效力:法律规定无效情况(协议法第52条规定)①双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例如,骗取国家退税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等第三方的利益;例如,非凡财产转移(洗钱)③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凡的目的;例如,夫妻假离婚为了钻法律空子购买二套房,需要视双方“主观意图”鉴定④损害公共利益;⑤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 仍进行签约。
•3、规避措施
(1)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 情况。 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 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 等。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 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 一、违约责任概述 •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 (一)继续履行合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3.规避措施
•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 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 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 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 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 四、合同权利义务
• 合同权利义务是对交易内容的具体化和明 确化,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 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 二、合同的形式 • 1.口头形式 • 2.书面形式 • 3.推定形式 • 4.沉默形式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1.1.“如实告知”的关键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2.3.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2.4.相关法条(案例一:资阳李XX案)3.第十六、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风险3.2.工作地点可能出现变动/搬迁的风险3.3.“可以约定事项”的充分利用4.第二十六条解读与建议4.1.应聘期间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2.入职之后提交虚假资料的应对4.3.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4.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事例5.第八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6.第九十一条解读与建议:中高级人员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专题二试用期1.第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1.本条的立法初衷1.2.同一劳动者在如下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1.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1.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风险2.第二十一条解读与建议2.1.“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案例二:上海池XX案)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2.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潜台词2.3.违法解除的比支付经济赔偿金(2N)更为严重的后果2.4.防止出现违法解除的三条基本措施2.5.试用期精细管理的意义3.第七十条解读与建议: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4.第八十三条解读与建议:违法约定试用期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责任(2N)专题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十四条解读与建议1.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整理解1.2.第三款之前提条件及其运用1.3.对是否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和评估1.4.正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之道2.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解读与建议: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律风险专题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第四条解读与建议1.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全程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2.妥善保存证据材料3.公示或告知乃必要步骤4.告知以签名确认为最妥5.将送达视为告知6.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案例三/1:深圳易XX案)(案例三/2:深圳何XX案)专题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第三十九条解读与建议1.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何(先发制人地)制定规章制度3.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5.劳动者的“欺诈”情形及其应对技巧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专题六培训服务期、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及违约金等1.第二十二条解读与建议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1.1.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的处理办法1.2.三条具体应对措施1.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4.试用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1.5.服务期与正常工资调整(案例四:上海李X案)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读与建议2.1.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案例五:大连岳XX案)2.2.保密与竞业限制的订立、补偿与范围2.3.违约金约定的原则2.4.竞业限制的年限2.5.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2.6.竞业限制的具体操作技巧3.第二十五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4.第九十条解读与建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专题七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解读与建议: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位变更、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均属徒劳2.第三十六条解读与建议: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解除3.第三十七条解读与建议3.1.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3.2.“书面形式”明确申请解除时间的重要性3.3.劳动者未遵守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4.第三十八条解读与建议4.1.如何避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4.2.用工成本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
合同法实务
合同法实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不仅关系到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实务操作要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有规定)。
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这些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成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结语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对于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具有约束力、自愿性和法益保护等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以帮助读者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
2. 合同法原理2.1 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行为,各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方式和条款。
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平等和自由。
2.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各方在合同条款的订立过程中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应占据优势地位。
平等原则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2.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体现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公平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公正合理。
公平原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出现恶意占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
2.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诈、误导或隐瞒事实的方式导致对方误解或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秩序和商业交往的基本原则。
3. 合同法实务3.1 合同的订立3.1.1 合同的要素•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客体要件:包括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数量、质量、价款等。
•附属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默示合同。
3.1.2 合同的订立方式•提供招标:当事人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他人进行报价或投标,最终确定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内容。
•协商订立: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讨论等方式达成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
•网络订立: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视为有效。
3.2 合同的履行3.2.1 合同的履行方式•单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互惠履行:各方当事人在相互履行合同的义务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合同法实务讲义范文
合同法实务讲义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解析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
01
02
03
0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当事人
合同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 的意愿。
数量
标的的数量必须明确,以便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价款或报酬
双方应明确约定标的的价款或 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 。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合同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CHAPTER 0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标的
、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及实务培训材料
《合同法》及实务讲课提纲第一部分一、简介现行的《合同法》:1999.3.15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10.1施行。
共23章,428条。
中国民法典的一部分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期间与期日第十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二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四章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第五章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第六章其他人格利益第三编婚姻家庭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父母子女第六章收养第七章扶养第四编继承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第四章遗赠扶养协议第五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编物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用益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五章占有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一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发生第三章债的类型第四章债的保全第五章债的转让第六章债的消灭第七编合同第八编侵权行为二、什么是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依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罚款)。
②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③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④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要求?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法课件详解
三、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
时间不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该以一定的
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的情形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要
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
案例讨论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客商埃 利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 汽车南站乘高速大巴去上海参加“华交会”。由 于行李太多,下车时忘记将放在前座的二个皮包 带走,内有一只手提电脑、一只数码相机、机票 及自己编写的电脑程序,焦急万分的埃利克不知 出租车牌号,到宁波经济广播电台刊登广告,二 天过去了,毫无消息,于是3月8日,失主将“当 面酬谢”改为“面酬8888元”,当天下午,拾包 的司机桂某把包送到了大酒店,失主由于没有足 够的人民币,便拿出880美元和1600人民币给了 桂某,后埃利克又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宁波市 公管处找到司机桂某,要求其交还酬金,3月10
合同订立实践
购房者:刘有财 售房者: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型:复式楼 房价:2500-3000元/ M2 面积:300M2 交房时间:2004年1月1日
案 例 分析
某商场业务员李明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拟订合 同书: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 元,并对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 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合同上有矿泉壶厂的印章和 经办人的签名。由于李明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李明遂 答应把合同书带回商场,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 过了几天。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 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 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 报;“退货,速来人处理”。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 付货款,矿泉壶厂遂以商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 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 法第 第 第第第第 第第
合同法实务讲座2
合同法实务讲座2一、引言本文档是关于合同法实务讲座的第二部分内容,旨在进一步深入探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和案例分析。
本讲座将围绕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展开。
通过对合同实务问题的剖析,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二、合同的履行1. 履行义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和方式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履行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时间,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履行的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方式,则应当按照合理方式履行。
•履行的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 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延迟履行、一方不履行的情况。
对于这些问题,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延迟履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迟延履行的利息等责任。
•一方不履行: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显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三、合同的变更1. 变更的方式在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合同内容。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用以补充、修改原有合同的内容。
•口头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变更合同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只适用于一般合同,对于不动产买卖、合伙关系等特定合同,则需要以书面形式变更。
2. 变更的效力和限制合同变更产生的效力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保护当事人利益:合同的变更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符合公序良俗:合同的变更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