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办法
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岗位、薪资降低、开除等。
第二章轻微三违行为第六条轻微三违行为是指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七条对轻微三违行为,应给予警告处罚。
第八条轻微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轻微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一般三违行为第九条一般三违行为是指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造成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十条对一般三违行为,应给予记过处罚。
第十一条一般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一般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严重三违行为第十二条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严重三违行为,应给予记大过、撤销岗位、薪资降低、开除等处罚。
第十四条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严重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文件。
2. 《工作安全手册》: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操作规程等。
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维护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企业形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规定》,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效果明显,属于在管理工作或劳动关系中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应当坚持“受人民监督,人民监督”原则,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应当保障其受教育权、工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的种类第五条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作风不端、不服从管理、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待岗、开除等。
第七条口头警告是指对员工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对错误行为进行改正。
第八条书面警告是指对员工进行书面警告,说明其错误行为并要求改正。
要求员工认罪悔过,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第九条罚款是指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违纪行为轻重决定罚款数额。
第十条降职是指对员工降营职位,并降低相应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停职是指对员工进行停职处罚,期间不发放任何工资。
第十二条待岗是指对员工进行待岗处罚,期间不提供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开除是指对员工进行开除处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对于属于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罚款、降职、停职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对员工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对于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采取待岗、开除等方式进行处罚,并对员工进行审查。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七条处罚决定应当由公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在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之前,应当向员工发出告知书,明确违纪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在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之后,应当将处罚情况及时告知员工,履行公示程序。
第二十条在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之后,员工有权提出申诉,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处罚办法一、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超支支出:部门在没有经过充分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支出,导致超支现象。
2. 擅自挪用公款:员工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3. 财务造假:部门为了达到自己的业绩目标或者获得奖金,故意将公司的财务报表虚假地美化或篡改。
4. 贪污受贿:员工通过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贪图暴利。
5. 私自设立外账:员工在没有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外账来进行非法交易。
6. 操纵市场:员工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针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办法: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还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
2. 处分:对于严重违规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扣减奖金、停发晋升或加薪机会、降职甚至开除。
3. 经济处罚:对于擅自挪用公款、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要求其退还全部挪用金额,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合法途径:公司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并涉及刑事责任的员工进行起诉和追究责任。
5. 惩罚预防:公司将对所有员工进行财务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6. 举报奖励: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对于发现公司内部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制度是保障公司财务安全、规范公司财务活动的基础。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的自身利益。
公司将依法依规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所有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我国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性质、类别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设备设施等,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对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处以更为严厉的处罚,甚至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发布处罚信息,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有违法倾向的企业,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化和制度化。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安全生产型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监管保障。
希望企业和社会各界都能够认真遵守该法规,共同努力,共建安全生产的和谐社会。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规范和管理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其中,“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我国政府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该办法共由六章五十条组成,主要包括了被处罚的主体范围、行为违法性质、处罚力度、处罚程序等内容。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被处罚的主体范围。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生产活动中,所有相关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其次,该办法明确了行为违法性质。
对于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有了详细的划分,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用伪造材料、违规改变生产工艺等。
这样的规定为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再次,该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者是否有悔改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和责任追究方式,如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对不同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惩罚。
最后,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处罚的程序。
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取证、处罚事先听证、处罚决定书的发布等程序。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执法的公开透明,确保了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该办法,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处罚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二、违法行为及其相应处罚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停产整顿,直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吊销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检验验收投入使用企业在未经安全生产设施检验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暂停使用该设施,直到经过合格的检验验收;(3)吊销相关许可证。
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停业整顿,直到按规定完成培训;(3)吊销相关许可证。
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停业整顿,直到合格;(3)吊销相关许可证。
5. 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停业整顿,直到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3)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罚措施的执行上述处罚措施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同时,违法行为的记录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系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产生影响。
四、加强预防措施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确保企业资质符合要求;2. 定期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和验收;3. 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4. 定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和更新;5. 对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员工、外来施工人员、访客以及与本企业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
二、处罚原则1、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对于初次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督促其改正。
2、公平、公正、公开。
对所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罚,处罚依据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3、责任明确。
对于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应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常见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_____元罚款。
2、故意损坏或私自更改劳动防护用品的,除照价赔偿外,处以_____元罚款。
(二)工作场所安全方面1、在工作场所吸烟、明火作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2、堵塞、占用安全通道或消防设施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清理。
3、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三)设备操作与维护方面1、未经培训或授权擅自操作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视情况暂停其工作。
2、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处以_____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1、拒绝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活动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要求补训。
2、未如实填写安全记录、报表等文件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责令重新填写。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方面1、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相关责任人处以_____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处以_____元罚款,并严肃处理。
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2009年)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的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定义的“三违”是指违反法规、制度、办法,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技术作业及管理标准的行为。
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员工违章、违纪、违标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违章、违纪、违标的行为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一般“违章、违纪、违标”行为。
1.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分配,工作不负责的;2.在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串岗、离岗的;3.在施工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使用施工机械和机具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4.高空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绳)或不按规定架设安全网的;5.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操作的;6.在营业线上和其他需要防护的施工场所,防护员不按规定防护,防护时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7.外用工作业无本单位具备上岗资格员工带领的;8.汽车、汽车起重机、轨道车驾驶人员违反装卸货物规定,超载、超限或货物装载不牢,车门、车箱关闭不好行驶,车未停稳上下的;9.巡守及各类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值班,值班中脱岗的;10.安排未经培训的“三新”(新进、新职、转岗)人员上岗作业的;11.不按规定,私自扯拉电线和违章用电的;12.易燃易爆物品无专人保管或存放地点不当的;13.搭拆脚手架、塔吊等施工机械时,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14.班前、班中饮酒,不按规定当班的;15.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请假的;16.违反《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的卡死制度》(五必须、五不准)其中一条的;17.擅自移动、挪动消防设备和器材的;18.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9.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20.其它较轻“三违”行为的。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处罚细则包括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全、在车间、厂房内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以及作业现场定置管理不规范,安全通道不畅通等情况,罚款50元。
1. 在危险区域内吸烟、烤火、逗留或打闹等与工作性质无关的行为。
2. 在特种岗位上操作时未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3. 在危险区域内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4. 在班前或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5. 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未戴防护眼镜、防毒手套等。
6. 在规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的岗位上戴手套操作、穿高跟鞋或不戴工作帽进行操作。
7. 从事尘、毒作业或在噪声超标区域内工作时未戴防护用具。
8. 带领闲散人员或小孩进入工作现场。
9. 脱岗、窜岗或代岗。
10. 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特种岗位,未登记或不予制止。
11. 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小于3m,距明火距离小于1m,或卧放使用乙炔瓶和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12. 对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点不熟悉或不会。
13. 在道路或通道上施工时,未设围栏和警示标志。
14. 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无盖、无罩、无套或无防护栏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1. 未经四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操作。
2. 特种作业人员在未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情况下上岗操作。
3. 危险区域内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4. 班前或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5. 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未戴防护眼镜、防毒手套等。
6. 在规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的岗位上戴手套操作、穿高跟鞋或不戴工作帽进行操作。
7. 从事尘、毒作业或在噪声超标区域内工作时未戴防护用具。
8. 带领闲散人员或小孩进入工作现场。
9. 脱岗、窜岗或代岗。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1. 违反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的特种作业、危险作业规定,单独操作。
2. 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操作特种设备或操作非本岗位设备。
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办法
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办法
一、目的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增强操作者的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工车间出现不合格品的处罚(精加工废品率为1%,粗加工废品率为1):
二、绕组定子不合格品的处罚:
(一)、检验员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可返修。
对操作者视其具体情况扣绩效分2—5分。
(二)、需要换绕组的按工件成本价的二分之一进行处罚,超过1%的报废率赔偿产品成本价,出厂和最终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三)、操作者不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每次扣绩效分2—5分;屡次重犯的扣绩效分5—10分或下岗培训。
(四)、发生不合格品,检验员要及时开出不合格通知单,并及时隔离不合格品。
可返修回用的由操作者委托车间申请回用,并由技术部门批准后才能返修回用。
(五)、在产品周转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一时不能明确废品原因及负责人的,处罚款由制造部承担分解。
不合格报表每周张榜公布一次,每月在27日以前统计后提交财务部、技术部、制造部及总经理室各一份。
按规章制度罚款处理办法
按规章制度罚款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共利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罚款处理措施。
第二条罚款处理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罚款处理必须合法、合理、公开,不得任意变更或滥用。
第三条罚款处理的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组织、个人及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罚款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延期罚款、停业罚款等。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必须经过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对罚款处理的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罚款处理的实施机构为行政执法部门,责任为实施和监督罚款处理工作。
第二章罚款处理程序第八条罚款处理程序包括检查、调查、通报、听证、裁决、处罚等环节。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后,应当制定具体的调查计划,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搜集证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通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其有争议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上一级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依法作出复议裁决,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理结果通知书。
第十五条处理结果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罚款的执行和追逃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罰款处理进行执行,执行程序应当合法,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被罚款人的违法情况进行追逃,保证追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罚款追逃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追逃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追逃工作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被罚款人在追逃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细则
管理制度处罚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组织的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管理,确立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处罚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从严从快。
第五条处罚范围:轻则口头警告,重则开除处分。
第六条处罚程序:根据事实和证据,逐级审批,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第七条处罚结果:处罚结果应当写明处罚依据、行为、处罚结果等内容,并通知员工。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第八条违反工作纪律:拒绝执行领导的合法指挥或违反工作纪律,轻者警告,重者记过。
第九条贪污受贿:在工作中索取、接受或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情节严重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违法犯罪:员工在工作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泄露机密:擅自泄露组织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来处罚。
第十二条懈怠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员工,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违规使用公司资源: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司资源或挪用公款,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地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性骚扰: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言语或行为不当,应当受到处罚。
第十六条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口头警告:对第一次违纪的员工给予口头警告,警示其改正错误。
第十八条书面警告:对重复违纪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第十九条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限期改正,影响晋升。
第二十条降职处分:对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员工,适当时机降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闭处分:对情节恶劣员工,违纪严重的,给予禁闭处分,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十二条开除处分:对严重违纪员工,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赔偿损失: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办法(三篇)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办法(1)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其中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2)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3)违章用电,私接乱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4)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5)施工现场混乱,发现一次,罚款200元;(6)工地范围内乱丢垃圾、乱倒剩饭、菜渣者,罚款50元;(7)不按规定文明施工,没有作到工完场地清者,罚款200元;(8)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抽烟,经检查发现,按每人次50元罚款;检查发现地上有烟蒂、烟盒的,罚款50元/支;(9)交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保护好现场设备、阀门、管道等设施,若因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现场设备、阀门、管道等损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5000-10000元;(10)施工人员在施工的同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人为制造非施工原因的噪音、粉尘,如有投诉,罚款200元/次;(11)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行为,一旦发现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2)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场地通道及周边道路通畅,禁止将通道、道路用于堆放施工材料或设备,如需临时存放,必须提前与扩建办进行沟通。
在未得到扩建办同意的情况下,在施工场地通道及周边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或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500元罚款。
(13)施工现场消防器材不得挪为它用或变更消防器材的位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施工现场禁止随意搭建临时工棚等设施,施工单位如需搭建临时设施,必须向扩建办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未得到扩建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等设施,一经发现,拆除临时设施并给予500元罚款。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办法(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维护施工安全和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可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主体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或执照、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分工和权限;
3. 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未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未制定或严重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5.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7. 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8. 其他违规行为。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严重威胁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严厉打击,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管理性违章处罚办法(三篇)
管理性违章处罚办法1.项目部在开工一周内未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2.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500元(罚项目部)。
3.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专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
4.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未设兼职安全员并报项目部备案的罚款300元人/月。
5.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接公司项目经理聘任书,分包施工任务通知书和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一周内未与公司工程科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工协议的罚款500元/周(罚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
6.项目经理、分包施工队负责人、(含专业分包单位)在签定安全责任书(协议)后一周内未按规定数量向分公司交纳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的罚款500元,以后每延期一周增加罚款10%(罚项目经、分包施工队和专业分包单位)。
7.项目部在进场施工一周内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电工的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项目部)。
8.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施工一周内,项目经理未与每个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案的罚款100元/人。
9.项目分包施工队在所属班组入场施工一周内未与班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的,罚款100元/人(罚分包队伍)。
10.项目部在开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土石方工程、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施工,给排水,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分项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领导审批,报工程科备案的,罚款500元/次(罚项目部)。
11.项目经理在入场后未组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由班长,施工队长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措施,编制应急事故预案的罚款300元/项(罚项目部)。
12.从业人员入场一周内未填写入业人员登记表,每个作业人员未签订用工协议,未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和体检表的,每缺一项/人罚款100元(罚项目部分包队伍)。
班规处罚办法
关于违反班规的处罚办法
一、上课纪律:
1、如在各科教师上课时有同学说话,扰乱课堂秩序者,将本堂课的内容抄写10
遍,并且背出重点内容。
2、如在各科教师上课时有学生睡觉,将该同学板凳抽掉,罚站在后黑板一天。
3、如在各科教师上课时有学生玩手机、看小说,将其没收,并交予家长处理。
4、如在晚自习时间有学生说话、玩手机,将其座位无条件换至最后一排。
二、交作业:
1、各科作业如不能按时上交的同学,罚将本学科作业重复写5遍,并背诵重点
知识一条。
2、如有抄袭他人作业的同学,将本学科作业在黑板上为大家讲解,并背诵重点
知识一条。
三、迟到、旷课:
1、每天早、中、晚迟到的同学,扫地一天(1分钟一天,一次叠加)并背诵课文一篇。
(上课或上自习中途离开者同样办法处理)
2、无故旷课的同学,告知家长处理,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交予学校处理,并
予以劝退。
四、卫生:
1、值日生不按时扫地者,罚重新扫地一星期。
2、不按时擦黑板者,罚擦黑板一天。
3、随地乱扔垃圾并不服从卫生委员管理者,罚扫地一星期,并买卫生工具一件。
以上条例即日起生效,请同学们严格遵守。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根据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处罚办法。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处罚。
3. 暂停或吊销许可证: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可以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4. 撤职或解雇:针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可以予以撤职或解雇处罚。
5. 法律追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可能因不同地区、行业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最终处罚办法应依法进行,并考虑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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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5篇)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办法一、目的为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岗位标准化作业,规范全体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效地杜绝撊,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三、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___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处罚范围及定义处罚范围:生产过程中,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违章:指可能直接导致本人、他人伤害或处于不安全状态的行为。
(三)一般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能使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得到落实。
(四)严重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可能直接导致操作者违章或影响安全管理秩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办法五、职责(一)安环处负责对本办法修订和完善,并监督执行。
(二)各单位依据本办法明确各类违章的主要表现和制定相应的处理细则,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六、处罚原则及要求(一)查违章遵循“一级查一级”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一般违章者,首次违章应按本单位处罚细则给予考核,____天内再次违章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三)严重违章者,必须离岗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四)凡在同一车间(工段、科室)检查中发现有一项严重管理不到位或二项一般管理不到位,直接管理责任者离岗进行安全培训,车间(工段、科室)直接主管领导同时参加安全培训。
(五)违章责任者离岗后的考核及有关事项,按本单位的处罚细则规定执行。
离岗期间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团)公司查出的违章行为由二级单位按规定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级处理。
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
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不得进行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三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或组织,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法定上限。
第四条,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城管部门等执法部门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处罚,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违反
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经制定者讨论通过并公布,自即日
起生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及罚款条例,如有违反,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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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木溪联矿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矿井安全基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三违”人员,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第446号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第一条: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斜井蹬钩者;2、在井下吸烟、带烟火下井者;3、偷盗雷管、炸药、电缆者;4、不执行审批的作业规程、探水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而酿成事故的;5、造成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6、殴打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处以500元罚款:1、未编制、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单项工程安全措施以及未报补充安全措施就指挥开工或作业的;2、故意破坏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者;3、井下电、氧焊未编制安全措施报批就指挥作业的责任人、未执行审批的安全措施的责任人;4、未按指定地点采煤,擅自乱开口子,滥采滥挖煤柱,煤干的;5、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真相或隐瞒工伤及重大非伤亡事故,不按规定汇报的;6、谩骂坚持原则的安监员、安全员的;7、违反绞车道“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8、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人;9、安全员、瓦检员空班、漏检者;10、有其他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第三条:凡有下列违章行为者,处以300元罚款:1、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损坏设备的;2、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的;3、擅自离岗、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或其它岗位空班的;4、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5、斜井矿井掉道,不就地复轨便开车的责任人;6、掘进打干眼的;7、采掘工作面未检查安全就进行作业的责任人;8、必须探放水的工作面未编制探放水安全措施或未贯彻执行的;9、探水眼未经安监员或安全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放炮的责任人;10、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瓦斯积聚或有害气体超限的;11、工作面及盲巷等处瓦斯浓度超过3%(体积大于0.5m3),不按规定报批,排放瓦斯措施而自行实施排放的;12、未经矿领导同意擅自调离特殊工种人员的责任人;13、在井下打架斗殴的;14、接到事故隐患汇报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15、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发现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直接责任人;16、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安排在井下进行电、氧焊作业的指挥者或作业者;17、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18、喝酒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
第四条:违反人行车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处罚:1、乘坐人车携带超宽、超长等危险物品者(用专车不在之列),罚款100元;2、绞车司机未按信号开车,人车无信号或信号失灵,仍违章运行,罚绞车司机和押车人员各100元;3、抢坐人行车者,当事人罚款50元;3、人车超座者,罚款50元,并罚同排乘车者20元;4、人车在开车前,押车司机必须向乘客发出开车信号(口喊或口哨),方可发开车信号,否则罚款20元/次;5、人行车押车人不按规定押车者,罚款100元;6、在人车运行过程中上、下车者,罚款100元;7、乘坐人行车未按规定吊挂防护链的罚款20元;8、人车超速运行或非正常拉出口,处罚绞车司机100元/次。
第五条:违反机电设备运转管理制度的处罚:1、回采工作面或有电气设备的掘进工作面,局扇不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断电器装置的,罚100元;2、未取得上岗证,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罚款100元;3、未定期对井下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以记录和责任牌板为准);4、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人车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失效、失灵后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未按规定试验、记录,当班值班电工罚款100元;5、小绞车司机不带电下放,不使用制动装置者,罚100元;6、采掘工作面以外的电气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或其它失爆现象的,每处罚款100元;7、擅自拆除或不使用机电设备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的,罚100元;8、电溜子电机无防护罩每次罚队长100元;9、擅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10、未填写设备运行报表者,每次罚款50元;11、水泵司机空班、擅自离岗或不按时排水,造成水倒灌下水平的,罚责任人100元;12、未按规定移动监控系统探头,处罚当班班长50元/次;13、矿井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或无处理记录,罚值班人员50元/次;按系统报警数据次数;随意关闭矿井信息终端或网络设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每次罚当事人100元;14、监控系统值班调度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打印、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并妥善保存瓦斯日报的,每缺一日审签,罚值班人员10元/次。
第六条:违反矿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的处罚:1、过风门不减速或放飞车撞风门,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2、超载提升,每次罚挂钩工100元;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罚信号工100元;3、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损坏钢丝绳的罚款100元;4、使用不合格链环、插销的,罚挂钩工100元;5、人员擅自滞留在井底警戒线(红灯)内,罚款100元;6、新掘巷道使用杂拌道,处罚掘进队长、班长、验收组长各100元;7、斜井上、下山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自动取钩装置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便指挥开车的,罚责任人100元;8、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检查结果没有详细记录,处罚责任人100元/次;9、非信号工乱发信号的,罚款100元;第七条:违反打眼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制度的处罚:1、放炮未按规定站哨,无“三警戒”,罚责任人100元;2、打残眼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3、不按规定安全措施就放糊炮、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4、采掘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款100元;5、不按规定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者,罚款100元;6、用雷管当炮钎做引药,及在有电器设备地点附近10米以内做引药,罚放炮员100元;7、不按规定运送、储存火工品的,罚放炮员100元;8、回采、掘进不使用水炮泥或不按规定充填炮泥的,罚款100元;9、雷管、炸药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罚款100元;10、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11、使用固定放炮母线,罚款200元;12、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雷管、炸药箱不上锁的罚100元。
第八条:违反采掘管理制度的处罚:1、擅自到采空区收支柱的,罚款200元;2、对补加和更换支柱不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3、回采工作面开门、煤房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宽度,罚队长200元;4、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煤柱的,罚款200元;5、采掘工作面作业无锄头、撬棍等工具的,罚队长200元;6、掘进工作面破碎地带不及时支护,罚责任人200元/次,锚杆支护不按质量规定安设,罚班长50元/根;7、电溜子安装移动支柱或放炮崩倒支柱,未及时恢复,罚责任人100元;8、未按值班矿长、安监员根据顶板情况要求,少支护或支柱不合格的,每根罚50元;第九条:违反探放水制度的处罚:1、损坏防治水设施的,罚款200元;2、未按探水设计进行探水,随意改变探水作业方式的罚款200元;3、利用探水眼装药放炮的,罚款200元;4、探水工作面探水牌板为认真进行填写的,罚安全员100元/次;5、探水眼未经当班安全员或带班矿长验收,擅自放炮的,处罚300元。
第十条: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处罚:1、随意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人200元;2、随意破坏栅栏,进入盲巷或老采区的罚款200元;3、瓦检员未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的罚款100元;4、采掘工作面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和距离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罚当班班长100元;5、未及时填写瓦检牌、记录手册及报表(或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的),造成“三不对口”的,每处罚安全员100元;6、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罚班长100元;7、瓦检员的瓦检器有故障仍继续使用的,各罚100元;8、随意停开局扇的,罚款100元;9、转载点不洒水防尘的罚责任者100元;10、瓦检员未按规定对瓦斯检测仪对零,进入工作地点的,罚安全员100元;11、放炮时未采取措施保护好风筒,造成风筒破口的,罚当班班长100元;12、故意割破风筒或未采取措施造成风筒破口的,罚责任人200元;13、井下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每次罚当班瓦检员500元;14、采掘工作面有煤尘堆积的;处罚责任人200元;15、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次;第十一条:其它违章的处罚:1、掘进巷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2、回采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相关部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责任人100元;3、开门、贯通处未按措施要求加固或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处罚施工队100元;4、掘进开门、回采平巷开口子,没有保护好管线、电缆,造成管线、电缆损坏的,罚责任人100元;5、通讯不畅通,罚责任人100元;6、不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罚100元/次;7、瓦检员、安监员不按时进出班者,每次罚款200元;8、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9、不戴矿帽,不携带矿灯,下井的,罚款100元;10、当班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指令的,或其它安全活动的,每次罚款20元;11、机电硐室、设备、车场卫生不合格或存放其它物品,达不到标准的罚款100元;12、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汇报后不及时安排查处隐患,罚责任人100元;13、矿井自检的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罚款100元/条。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等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三违”罚款的管理第十三条:安监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罚款单据,并在井口公示。
第十四条:被罚款人员的罚款在当月的工资表中兑现,处罚必须先告知当事人,允许申诉期为7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