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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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科工法(2004)176号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科工法(2004)176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
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
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准化工作。
涉及军品主要标准清单
涉及军品主要标准清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涉及军品主要标准清单涉及军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国军标清单现场审核的关注点1.对外包过程的审核1)识别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2)外包过程是否进行了评审和批准3)必要时是否通过顾客同意4)是否明确了控制要求5)控制要求是否实施和有效2.军代表座谈1)对受审核方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军品质量的感受及评价;2)军方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质量经济性分析1)依据:GJB5423《质量体系的财务资源和财务测量》和GJB/Z 4《质量成本管理指南》2)持续改进情况4.质量信息1)是否编制了程序文件2)是否明确了对质量信息的需求特别是顾客对产品信息的需求3)是否按规定对质量信息进行收集、贮存、传递、处理和利用5.产品实现的策划1)是否进行各阶段(设计、生产、使用)风险分析和评估2)是否编制风险管理计划是否提供给了顾客3)是否制定产品实现过程中适用的标准和规范4)产品是否有标准化要求并编写产品标准化大纲5)是否制定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工作计划并实施6)是否提出对产品质量评价和改进的要求7)是否提出技术状态管理和分析管理要求6.设计开发的策划1)是否对参与的设计供方提出质量控制要求2)是否考虑监视与测量的需求3)是否对元器件等外购器材也应考虑4)是否对计算机软件的策划提出具体要求5)设计开发输出是否提出特性分析报告6)是否编制“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并在产品的设计文件(关键件、重要件工艺规程或流程卡)和工艺文件上进行标注7)适当时,设计输出是否提出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设计报告7.采购1)是否编制采购产品的验证准则2)在采购产品由委托供方进行验证时,是否明确委托要求,并保存委托和验证的记录3)采购新设计和开发产品是否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是供方的要求8.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是否提出具体的过程监视和测量要求(规定职责、确定监视和测量的方法和记录要求)9.数据分析是否包括产品质量状况、过程绩效、质量目标完成等内容10.持续改进是否编制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年度改进计划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1.纠正措施对于与供方的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是否要求供方提出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b01【发布日期】2011.06.24【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98号)现公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分工负责、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发《“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规划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发《“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规划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发《“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规划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规划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28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对《“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规划方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在组织落实“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的回顾1983年《国务院关于抓紧研制重大技术装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抓紧研制重大技术装备的任务及战略目标,要求“力争在前十年内把这些最核心的关键技术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样才能为后十年的经济振兴打下牢固的基础”。
12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先后共组织开展了12个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项目的研制工作。
年产千万吨级大型露天矿、30万和60万千瓦亚临界火电机组、宝钢二期工程、大秦线重载铁路、超高压输变电、沙漠石油钻采成套设备以及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7个项目,基本实现了《决定》提出的“力争在前十年内把这些最核心的关键技术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国产化目标。
30万吨乙烯、大型化肥、大型煤化工、大型水电机组、空中交通管制5个项目,根据依托工程的落实情况,安排了部分国产化任务,不同程度地掌握了部分核心关键技术,完成了原定部分国产化任务。
这些项目拟继续创造条件结转“九五”开展研制工作。
涉及军品主要标准清单
涉及军品主要标准清单涉及军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国军标清单现场审核的关注点1.对外包过程的审核1)识别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2)外包过程是否进行了评审和批准?3)必要时是否通过顾客同意?4)是否明确了控制要求?5)控制要求是否实施和有效?2.军代表座谈1)对受审核方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军品质量的感受及评价;2)军方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质量经济性分析1)依据:GJB5423《质量体系的财务资源和财务测量》和GJB/Z 4《质量成本管理指南》2)持续改进情况4.质量信息1)是否编制了程序文件?2)是否明确了对质量信息的需求?特别是顾客对产品信息的需求?3)是否按规定对质量信息进行收集、贮存、传递、处理和利用?5.产品实现的策划1)是否进行各阶段(设计、生产、使用)风险分析和评估?2)是否编制风险管理计划?是否提供给了顾客?3)是否制定产品实现过程中适用的标准和规范?4)产品是否有标准化要求并编写产品标准化大纲?5)是否制定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工作计划并实施?6)是否提出对产品质量评价和改进的要求?7)是否提出技术状态管理和分析管理要求?6.设计开发的策划1)是否对参与的设计供方提出质量控制要求?2)是否考虑监视与测量的需求?3)是否对元器件等外购器材也应考虑?4)是否对计算机软件的策划提出具体要求?5)设计开发输出是否提出特性分析报告?6)是否编制“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并在产品的设计文件(关键件、重要件工艺规程或流程卡)和工艺文件上进行标注?7)适当时,设计输出是否提出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设计报告?7.采购1)是否编制采购产品的验证准则?2)在采购产品由委托供方进行验证时,是否明确委托要求,并保存委托和验证的记录?3)采购新设计和开发产品是否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是供方的要求?8.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是否提出具体的过程监视和测量要求(规定职责、确定监视和测量的方法和记录要求)?9.数据分析是否包括产品质量状况、过程绩效、质量目标完成等内容?10.持续改进是否编制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年度改进计划?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1.纠正措施对于与供方的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是否要求供方提出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
质量保证大纲 (2)
质量保证大纲1范围本大纲规定了×××(产品名称)各阶段质量工作目标、质量保证要求、质量职责以及应遵循的准则。
本大纲是×××(产品名称)研制工作的指令性文件,适用于×××(产品名称)论证、研制、交付以及小批量生产。
2质量工作原则与质量目标2.1质量工作原则2.1.1基本原则a)质量第一原则在产品研制、生产、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规和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1406A-2005《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要求》等有关标准,始终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施精品工程,实行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的质量控制。
b)一次成功原则贯彻一次成功的原则,确保产品设计一次成功,不出现方案性设计错误,不出现因方案设计问题而造成试验失败,满足可制造性、可检验性和经济性要求。
c)×××原则×××。
2.1.2总体要求a)产品质量工作总要求配合总体单位建立质量师系统,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设计师系统的指导下,密切协同,先期做好质量管理的策划和计划,吸取以往型号武器装备研制的经验教训,规划和制定管理文件,并实时修订和细化。
按照军工产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武器装备研制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全体参研人员质量意识,依靠全员参与实现产品研制的质量目标,并持续改进,消除产品缺陷,完善产品的质量特性和服务质量。
b)技术上应用或借鉴其他产品的程度在技术上应用和借鉴×××、×××(同类产品名称)等本单位同类产品的成熟技术,实现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
c)采用新技术的比例采用的新技术必须通过设计验证,比例不超过××%。
d)技术状态管理的要求按照GJB3206A-2010《技术状态管理》的要求,在产品的全寿命周期内,做好技术状态标识、技术状态控制、技术状态记实和技术状态审核工作。
武器装备可靠性和维修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规定[1993]计基字第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提高研制生产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武器装备的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和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
其基本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武器装备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和原则第四条可靠性与维修性是构成武器装备作战效能,并影响其寿命周期费用的重要因素,是重要的战术技术指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及质量保证组织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是系统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等计划,与其它各项工作密切协调地进行。
第六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贯彻有关法规,实施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保证大纲(以下称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通过规范化的工程和管理途径,达到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应当对武器装备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进行系统综合和同步设计。
从武器装备论证开始,就应当进行质量、进度、费用之间的综合权衡,以取得武器装备最佳的效能和寿命周期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针,将预防、发现和纠正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及元器件、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缺陷作为重点,采用成熟的设计和行之有效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分析、试验技术,以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的固有可靠性与维修性。
第九条必须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进行可靠性与维修性评审,评审结论是转阶段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必须加强外购器材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按规定要求对供应单位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外购器材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应当遵循不断改进、闭环管理的原则,必须重视和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
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中的应用思考和建议
2023年12月第26卷第23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3Vol.26,No.23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中的应用思考和建议唐杭斌,陈高伟(之江实验室,杭州 310000)[摘 要]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所成立的科研单位,其所开展的项目中包含大量的工程化科研项目,因其具备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产品集成度高、涉及环节多、技术难度大,因而项目风险高。
本文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提出采用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和良好实践经验,并在多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极大程度上保障项目的成功。
[关键词]新型科研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项目管理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3.23.029[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23-0095-040 引 言近几年,新型研发机构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为国家科技创新做出了很多积极的贡献[1],这些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工程实施和应用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最大的特征在于具备创新的管理机制体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科研组织体系,采用灵活多元的用人机制,特别是新成立的省级、国家级实验室是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以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多学科交叉与融合集智攻关,引领相关行业、技术领域整体创新突破,解决国家重大难题[2]。
这些新型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研项目中涵盖大量的工程化科研项目,本文主要针对这一类项目,提出将现代项目管理的一些先进方法、良好实践应用于其管理中来促进工程化科研项目的良好开展,实现快速成果产出和转换。
1 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的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化科研项目主要面向国家科技发展、国防建设或国民经济主战场等需求,以开展大科学装置建设、产品研制、型号(装备)研制等的工程化科研任务或子任务。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科研项目顺利开展,使公司科研项目工作有章可循,按照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项目合同计划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设计、试制管理;项目试验、测试管理;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质量与可靠性管理;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军品项目的预先研究、立项、研制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策划管理第四条在公司产品规划指导及科研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适合公司研制、生产的军品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部门应加强与上级机关、部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兄弟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公司宣传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对外进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建立良好的信誉,为项目的争取、研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科研人员要加强学习,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积累各种数据资料,掌握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的长远规划,对科研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根据科研的需要,不断壮大科研队伍,提升公司的科研能力;财务部门要多方积极筹措资金;生产、设备、质量、供应等部门及生产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根据获取的项目信息,科研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摸底试验,初步确定战技指标、总体技术方案及研制经费、研制周期、技术保障等,编写项目立项报告(申请),经公司评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科研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程序,与相关单位签订研制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项目论证阶段可由科研部门指定相应资质人员牵头进行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工作,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正式研制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公司按要求成立“三师系统”或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正式研制的大型项目或者重要项目(项目不是很大,但具有极其重要的军事意义或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设立“三师系统”,根据复杂程度,还可以设立分系统主任设计师。
15研制(设计和开发)策划程序
文件编号:Q/YC–P015–2013/A 0 归口管理:行政部研制(设计和开发)策划程序一、目的为规范装备研制工作,使其满足顾客、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装备研制过程(GJB 900187.3.1~7.3.9)的策划控制,民用产品可参照执行。
三、职责(1)承制单位(科研院所)科研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装备研制过程的总策划。
(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策划的筹措、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并归口管理。
(3)按有关条例和文件规定,建立型号研制的设计师、行政总指挥和质量师“三师工作系统”,并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①行政总指挥系统应全面组织工程、装备研制项目的实施,保证研制计划或合同的落实。
②总设计师系统进行技术工作方面策划,并形成文件,用于指导型号的研制。
③总质量师系统应对研制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把关,并组织阶段质量评审工作。
四、工作程序研制的策划是产品实现过程策划的关键环节,是为了满足研制合同的要求,筹划装备研制过程必要的工作要求、遵循的准则、配备的资源。
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某种形式的文件。
研制的策划主要分两方面:一是组织、职责、技术分工的策划;二是总设计师对装备研制的技术工作的顶层策划。
1.组织、职责、技术分工的策划(1)在每项研制任务开始实施之前,科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领导,根据所承担任务的性质、技术难度等,确定项目(课题)组人选、推荐所承担行政总指挥系统、总设计师系统、总质量师系统的人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2)“三师系统”应根据《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及有关质量师系统管理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①行政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对项目研制的副总指挥和各级行政指挥负有领导、协调、管理等职责,以保证研制任务组织工程的全面实施。
②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对项目的研制全面负责,并领导和指挥各主任设计师攻克技术难关和创新研究。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的通知科工安〔2015〕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为遏制科研试验伤亡事故高发势头,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局组织编制了《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做好宣贯,准确理解把握《九条规定》的内涵。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武器装备高密度试验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迅速组织开展《九条规定》的宣贯培训活动,确保相关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操作人员熟悉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制度,着力健全科研试验安全责任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分析科研试验的类型和特点,对照《九条规定》,制修订现有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查遗补漏,填平补齐,强化预防,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目标考核要求,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科研试验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生科研试验伤亡事故的,要将《九条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认定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2015年12月23日附件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必须严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冶的原则,逐层逐级落实试验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研究
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研究摘要:装备建设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对研制生产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加大装备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研究,已成为提高装备质量效益、促进战斗力快速生成的重要现实课题。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
关键词:装备研制;质量管理;监督1、科研装备研制生产过程的内容及质量管理特点本阶段的主要活动包括: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完成生产所需的成套图纸、提供使用、试验所需的综合保障(如备件、试验设备、技术手册、人员培训等),修改初样机,形成生产型样机,对分系统和设备进行试验及评价,确定系统作战效能和使用适应性,形成产品基线和产品、工艺、材料规范,监督主装备、软件及综合保障装备的生产,进行产品的检验和验收(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指南等技术资料),以及组织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
此阶段工作内容丰富,是科研装备全寿命周期的主要阶段,对质量管理的要求也最高。
因此,质量管理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1、质量管理技术含量高现代化科研装备必须实行高技术的质量管理。
面对采用高技术的现代化科研装备,其各种质量指标的预计、检验、分析和控制,都必须运用高技术成果,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保证和提高科研装备的研制和生产质量。
1.2、质量管理更全面现代化科研装备的综合功能强,技术性能要求高,以适应满足各种训练需求和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环境的使用条件,对科研装备研制生产环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因此,这就要求质量管理和控制要做到全指标、全系统和全过程。
1.3、更加重视经济质量和技术、使用寿命的管理现代化科研装备系统结构更复杂,研制要求高、周期长,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巨大,又不能像民品那样与市场建立直接广泛的联系,大大增加了项目成本,同时因国际严峻形势,科研装备的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这就要求在科研装备研制生产阶段更有效的利用质量管理这个杠杆,尽可能的缩短研制、生产周期,合理控制成本,努力提高科研装备战技性能指标,延长科研装备技术寿命和使用寿命。
应急指挥联动系统业务与技术规范(SF03006-2012)正文
**联动报警方式33
8.2.1联动报警信息传递总体要求33
8.2.2联动报警方式34
8.2.3重点区域联动报警处理流程35
9.指挥调度子系统44
**系统构成和基本功能44
9.1.1通信调度系统44
9.1.2智能指挥调度系统44
9.1.3远程指挥调度系统45
9.1.4移动指挥系统45
9.1.5综合处警系统45
**系统接口要求56
10.5.1内部接口要求56
10.5.2外部接口要求58
**主要设备选址、选型及安装要求58
10.6.1总体要求58
10.6.2摄像设备选址要求58
10.6.3摄像设备的安装要求62
10.6.4摄像机的选型要求62
10.6.5球型摄像机的选型要求62
10.6.6防护罩的选型要求63
**
用户终端
用户终端是经联网系统注册并授权的、对系统内的数据、设备有操作需求的客户端设备。
**
报警
报警源是指用来探测和发出信号通告面临不正常状态,并发出一个指示面临危险报警信号的电气设备和网络。
**
联动
联动是指设备和相关联的应用程序之间,一个设备发生变化时,相关其他设备通过关联的应用程序也跟着发生变化。
**
预案
预案也称为应急预案,针对可能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方案。
**
监狱应急指挥中心**mand center of prison
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是监狱的指挥调度机构,受理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各种方式的报警和视频监控、周界、门禁等各种安防子系统的告警,并进行统一调度指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武器装备可靠性和维修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规定[1993]计基字第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提高研制生产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目标是提高武器装备的战备完好性和任务成功性,减少维修人力和保障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武器装备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
其基本原则和要求也适用于武器装备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和原则第四条可靠性与维修性是构成武器装备作战效能,并影响其寿命周期费用的重要因素,是重要的战术技术指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及质量保证组织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是系统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统一纳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等计划,与其它各项工作密切协调地进行。
第六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贯彻有关法规,实施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可靠性与维修性保证大纲(以下称可靠性与维修性大纲),通过规范化的工程和管理途径,达到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应当对武器装备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等质量特性进行系统综合和同步设计。
从武器装备论证开始,就应当进行质量、进度、费用之间的综合权衡,以取得武器装备最佳的效能和寿命周期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早期投入的方针,将预防、发现和纠正可靠性与维修性设计及元器件、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缺陷作为重点,采用成熟的设计和行之有效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分析、试验技术,以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的固有可靠性与维修性。
第九条必须加强武器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的监督和控制,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进行可靠性与维修性评审,评审结论是转阶段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必须加强外购器材的可靠性与维修性管理,按规定要求对供应单位的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外购器材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一条可靠性与维修性工作应当遵循不断改进、闭环管理的原则,必须重视和加强可靠性与维修性信息工作。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 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
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第一节论证阶段第六条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
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方案阶段第八条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和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寺同使用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
第九条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批准的《占术技术指标》,进行新产品标准化目标分析,明确新产品标准化全部目标、工作范围和各阶段、各层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及标准化程度,从我国研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对我国现已制定的标准经过剪裁,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综合要求)》(以上简称《新产品标准化大纲》)。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4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含卫星系统,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政指挥的系统,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度,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并组织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
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核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成本核算,并对研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条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第二章设计师系统第六条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
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设计师组成。
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
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
第七条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现行行政法规(595件)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一、宪法及相关类(13件)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4、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年)6、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1997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949年)10、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1950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12、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1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999年修订,2007年修正)二、民商法类(40件)债权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知识产权4、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7、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8、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9、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2002年修订,2010年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年,2010年修正)17、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8、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亲属、继承2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2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商法2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2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2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1990修正)25、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26、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1990年修正)2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3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3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3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3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3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35、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8、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4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三、行政法类(234件)总类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3、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6、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9、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10、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12、信访条例(2005年)1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10年)1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0年)外交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16、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年)国防17、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年)18、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19、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20、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2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1993年修订,1999年修订,201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24、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2001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2002年修订)26、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 年)2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28、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2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0、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3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公安3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3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3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35、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39、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40、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994年修订)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1994年修订,2010年修正)44、戒毒条例(2011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4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2011年修正)4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50、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1995年修订,2000年修订))5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011年修正)5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56、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5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8、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5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6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6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国家安全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民政63、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6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6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66、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6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6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6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7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71、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7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7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2004年修正)7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2011年修正)75、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6、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司法行政77、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7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79、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80、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人事81、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8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84、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1981年)85、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86、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87、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布)8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89、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0、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9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92、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3、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1989年)94、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95、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9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民族事务97、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98、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宗教事务9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00、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侨务101、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台湾事务10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教育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106、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107、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108、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110、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11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1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11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1993年修正)11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115、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116、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年)科学技术119、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21、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12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12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2003年修订)文化、体育125、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年) 126、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27、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29、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30、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1990年) 1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3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13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3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13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13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38、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139、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0、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2011年修正)14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14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 年)145、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4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2008年修正)14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48、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149、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5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15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5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15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卫生、计划生育154、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5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156、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5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59、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6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6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6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6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16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6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16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16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6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17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17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7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17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年)1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17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年)17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 年)17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7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1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18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18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8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8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18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城乡建设185、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8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87、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18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18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90、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19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19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9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19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1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9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9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9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2002年修订)200、物业管理条例 (2003 年)2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20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20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205、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环境保护20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209、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2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2007年修正)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21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年)2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2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2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1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219、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2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22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22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气象、地震22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22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26、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227、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228、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229、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004年)旅游230、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1982年)23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232、旅行社条例(2009年)23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行政程序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四、经济法类(274件)财政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2、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1985年)3、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8年)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1990年修正,2005修正)4、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6、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9、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995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2、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5、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有资产监管1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2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年)税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2011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3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3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2005年修订,2008年修正,2011年修正)4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2006年修订)金融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4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44、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年)4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4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4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50、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5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5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5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5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外汇管理57、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办法 (1950年)58、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59、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60、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基本建设6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国土资源6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6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68、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年)6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7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7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7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7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76、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77、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7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7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能源80、煤炭送货办法 (1965年)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8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8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8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8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6、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87、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1994年)8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8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1998年修正)90、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9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9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9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9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9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96、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交通9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1957年)9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99、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64年)100、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2008年修正)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06、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10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108、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12、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1986年修订,1992年修订,1997年修订)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1997年修正,2008年修正)11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1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铁路121、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79年)12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12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民航125、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126、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128、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2001年修订,2007年修正)13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邮电信息135、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13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13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997年修正)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14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4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2008年修正)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1年)水利14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145、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14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1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14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2005年修订)15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5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15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15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农林牧渔15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155、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年)15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15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159、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2008年修正)16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6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6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6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16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修订)1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66、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2008年修正)167、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16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16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7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7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17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2001年修订)173、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2001年修订)174、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 年)17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17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商业179、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180、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18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18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2008年修正)18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18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185、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 年)18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187、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89、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 (1982年)190、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6年)19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92、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193、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9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1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1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1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198、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19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2001年修订))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1986年修正,1987年修订,2001年修订)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2001年修订)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2001年修订)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20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2004年修订)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2006年修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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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一九八四年四月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含卫星系统,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速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负责武器装备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内实施行政指挥的系统,负责本部门武器装备研制的组织指挥,计划调度,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并组织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
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系统总指挥的领导和总设计师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型号总概算,审核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和成本核算,并对研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条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第二章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
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设计师组成。
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
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
第七条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制型号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八条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一效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系统的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靶场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文件。
(六)召集有关设计师会议,协调并决定总体和各分系统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提出型号研制和试验的技术保障要求。
(八)推荐下属设计师人选,考核下属设计师,提出奖惩及调整意见。
第九条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设计师的职责执行。
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的要求,制订设计方案,保证总体方案的实现。
第十条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
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
第三章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
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
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十三条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
、指挥者。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落实研究试制和协作配套单位,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并落实重大技术改造措施,主动协调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编制完成研制任务的总计划和阶段计划,并提出跨部门的计划要求;组织编制经费总概算和年度预、决算等。
(三)组织计划调度,督促检查研制计划实施情况。
研究解决所在行政系统范围内人员、物资、经费及外部协作配套等保障条件。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向上级(或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试验计划,参与或配合重大试验的组织实施。
(五)大力支持总设计师的工作。
对总设计师决定的技术问题,从行政指挥上创造条件,保证技术指挥线的畅通。
(六)检查考核本系统各级指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指挥的职责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两个系统是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两条指挥线。
总设计师在设计技术上对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任命单位负责。
其经常工作,应当在行政总指挥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行政指挥系统要支持各级设计师行使职能,协助做好技术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术决策的实现。
设计师系统应当及时从技术上为各级指挥进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七条设计技术工作与试制、试验或计划调度出现矛盾时,应当由总指挥牵头,会同总设计师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经主管部门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承担配套任务的部门,应当按型号研制总进度要求进行工作,所需保障条件,按行政隶属关系解决。
第十八条两个系统在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局部要服从全局。
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是全局。
两个系统都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型号总体要求;各级设计师在制定具体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总体和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
(二)技术状态的稳定与技术改进的关系。
各级设计师应当按研制程序和计划完成各阶段的任务。
凡已通过总体验证可行的技术状态,一般不宜改变。
凡经过试验已达到设计指标的技术状态,在本型号应予冻结。
已经确定的总体与系统、系统与部件的接口参数不得任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逐级办理报批手续或签订协议书。
(三)技术民主与技术集中的关系。
各级设计师在工作中应当发扬技术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有权对协调不一致的技术问题作出决定。
下级设计师在处理接口及指标分配等问题时,应当服从上级设计师的决定,不得各行其是。
(四)研制质量与进度的关系。
研制工作要遵循研制程序,按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任务。
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进度要求。
(五)设计与工艺的关系。
设计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设计方案的实现。
各级设计师要充分注意设计工艺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
工艺部门必须认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作,从工艺上保障研制的产品完全符合质量要求。
对设计中考虑不周或
难以实现的工艺要求,工艺部门应当提出改进或改变意见。
设计与工艺发生矛盾而影响试制时,设计师应当与有关人员共同协商解决。
(六)两个系统与使用部门的关系。
两个系统和使用部门应当大力协同,相互支持,努力完成武器装备研制任务。
使用部门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时,应当充分听取研制部门的意见。
两个系统在制定研制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
战术技术指标和研制方案一经上级批准,不得轻易变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条重大预研项目的技术责任制,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