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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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10•【文号】法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

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的通知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已经下发,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举措,是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建设⼀⽀⾼素质法院队伍的指导性⽂件。

根据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个时期,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标任务是:坚持⽤马列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武装⼴⼤法官,坚决贯彻党的⼗五⼤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对政法⼯作的⼀系列指⽰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标,通过深化改⾰,理顺体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切实得到加强,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法院队伍的形象明显好转。

现就结合⼈民法院实际,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建设⼀⽀⾼素质的法院队伍,提出以下意见:⼀、⼤⼒提⾼法官的政治素质1.坚持⽤邓⼩平理论教育、武装法官。

各级⼈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学习邓⼩平理论的通知》,把学习邓⼩平理论与落实党的⼗五⼤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在全⾯、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邓⼩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指导法院⼯作实践,努⼒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加强审判⼯作相结合,牢固树⽴政治意识、⼤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审判⼯作为改⾰、发展、稳定服务的政治⽅向;学习理论与推进司法改⾰相结合,进⼀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研究法院改⾰的内容、⽅法和步骤,逐步完善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学习理论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两⼿抓,两⼿都要硬”的⽅针,教育⼴⼤法官树⽴正确的世界观、⼈⽣观、价值观,努⼒当好⼈民公仆。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妥帖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要求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6 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分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妥帖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 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者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许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者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管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全面梳理有关司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对具体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见附表)。

现将该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3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现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引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破产审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存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的问题,并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将相关规定落实到位。

该建议确实反映出当前人民法院在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落实规定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和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问题。

一、现状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两办”于2016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与国家发改委等59家单位签署文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自2013年确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至今,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85万例,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64万例;累计限制1144万人次购买机票,435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6.5余万人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重大创新。

信用惩戒措施也产生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截止目前有246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为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正: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名单的实质要件和救济程序,增加了纳入期限以及终本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规定》出台后,失信惩戒信息化系统也进行了同步升级改造。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应纳尽纳”;对符合删除条件的,确保“第一时间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表

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p.3—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8—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p.10—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18—2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5—32)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p.33—38)【案例】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p.39—43)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p.44—48)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3—6)【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建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记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40)【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p.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p.12—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p.2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7—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p.28—29)【裁判文书选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30—37)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p.38—40)【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p.41—44)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p.44—48)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3—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p.10—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p.1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21)【裁判文书选登】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p.22—29)【案例】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p.30—40)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41—48)2009年第4期(总第150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26)裁判文书选登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1)案例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9)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43)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3)裁判文书选登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31)案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43)2009年第6期(总第152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31)【裁判文书选登】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37)【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4)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2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3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38)【案例】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41)2009年第8期(总第154期)总编辑:沈德咏编辑部主任:孙长山【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1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4)【裁判文书选登】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9)【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09期目录法规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2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16)裁判文书选登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25)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0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法规选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5)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34)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38)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8)裁判文书选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0)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7)案例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丽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9)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2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续)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17)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9)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37)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39)2009年总目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1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25)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 (25)裁判文书选登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6)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0)案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2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3)裁判文书选登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32)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39)案例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3期目录司法文件关于印发《二0一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裁判文书选登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23)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9)案1歹Ⅱ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4期目录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司法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30)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开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35)裁判文书选登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36)案例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5期目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7)司法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15)裁判文书选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8)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6)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6)案例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40)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06期目录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10]13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2010]14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0]14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 (16)。

20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20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20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读2年是“”规划收官之年,2年则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会议公告指出:“这次经济工作会议,既是对明年经济工作的全面部署,也是对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部署。

”今天整理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希望对你有帮助。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民政工作是以人民群众为直接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目的,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在民政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体现在四个“做到”。

一、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民政为民。

民政是国政、德政、仁政,是人民政府为民之政。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我们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民政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时,一定要思民之所想,忧民之所愁,念民之所难,为民之所需。

体察民情,善解民意,善待百姓,厚待群众。

时刻把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弱势群体放在心上,做好每一项工作,解决各种问题,真正做到“为民解困”。

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服务大局。

民政工作所体现的全面性、开放性,需要我们主动服务和置身于局之中,突动身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我们要牢牢围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发展经济的重点问题,XXX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来开展民政工作,自觉效率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为此,就要进一步破除民政对象特定性,建立面向全体公众的大服务观念,破除独家包办的狭隘性,建立全社会共同介入的大协作观念,破除单纯“等、靠、要”的依赖性,建立自强自立的大发展观念,从而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供应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持。

经由过程思维观念的大晋升,更好地为中心任务和大局服务,发挥民政职能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改革创新。

民政事业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注重创新。

2023年河北省邯郸名校联考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无答案)

2023年河北省邯郸名校联考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无答案)

2023年河北省邯郸名校联考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未知1.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人大代表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联系群众,提出了一大批反映群众呼声的议案。

两会是世界观察中国的一个窗口,它向世界展示着中国形象,也传递着中国信心。

对“全国两会”解读正确的有()①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努力为人民服务②表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掌握绝对话语权③展示了我国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④加强中国人民的制度自信和国家认同感A.②③B.③④C.①②D.①④2.“有人一生迟疑从不行动,而你从不抱怨,只想扼住命运的喉咙。

”陆鸿在不到1岁时小脑指挥神经失常,职高毕业后,他相继干过敲生铁、摆地摊、照相馆……如今,陆鸿经营的相册工厂里,有30多名是残疾人。

他在努力创业的同时,也帮助他们解决了就业难题。

陆鸿不但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还为不少跟自己一样的残疾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和展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感动中国2022年度人物陆鸿给我们传递了()①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②乐观向上、自强不息的奋进品格③奉献社会、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④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的高尚情操A.①③④B.②③C.②③④D.①④二、单选题3.“了不起!过去十年,中国大不同!”2022年5月12日,中宣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下面是小秦根据发布会主要内容制作的柱状图。

同学们分析上面图表,得出了以下结论。

你认为正确的是()的十年③小茵:这是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十年④小新:这是我国现代化强国已建成的十年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三、未知4.河北省交管部门规定,2023年5月1日起,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正日益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此,国务院强力推出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相结合,通过扩大内需来抵消出口的减弱,通过大规模的公共投资来振兴日趋放缓的经济。

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是我国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为遏制世界经济衰退所采取的重要战略措施。

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运行也出现了很多需要高度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

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动权,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3.10•【分类】工作报告正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法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法院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

要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各位代表:现将1998年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1998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民代表本着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爱护,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
着重大的历史使命。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15-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6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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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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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专题发言情况论坛还就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进行了专题发言,由澳门特区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主持。

大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目前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全面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别是今年6月发布了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专门司法解释,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内地与港澳特区已经分别签署的3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推动了内地与港澳在一些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顺利地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轨道。

就人民法院涉台港澳司法交流而言,依托专业对口交流平台,高层交往日益频繁,业务交流不断加强。

他指出,两岸司法互助及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客观上要求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合作与联系也应更加紧密和频繁,为此,一要扩大往来,增进互信,促进司法交流取得新进展;二要稳中求进,求同化异,推动司法合作迈入新阶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介绍了福建法院立足“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优势、政策优势和实践优势,先行先试,探索和完善闽台司法交流合作的各项举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介绍了广东法院注重打好“港澳牌”,加强互访、会晤、学术等交流,深化取证、送达、执行等合作,建立健全粤港澳三地司法领域的交流合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了江苏法院有关深化人民法院与台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的若干举措。

台港澳方面,台湾中华法学会会员、台湾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厅厅长陈骏璧介绍,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特别是今年以来,两岸法院间的交流趋于密集与频繁,效果良好;展望未来,台方积极规划与大陆进行司法审判人员互访交流事务。

张举能介绍,内地与香港签署的3项民事司法协助安排业已在各自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地未来在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婚姻家事等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空间。

澳门特区中级法院法官谭晓华介绍,澳门特区非常重视并主动开展与内地和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司法合作,但由于两岸四地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且对司法协助各有侧重、各取所需,未来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努力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现就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

知识产权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现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从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引擎。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为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

2、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

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

各级法院务必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情况。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7426件。

经过分析分类,按照提出建议数量的多少,依次分为:一是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431件,占建议总数的 19.3%;二是关于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林水利方面的有1289件,占17.3%;三是关于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1102件,占14.8%;四是关于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治建设方面的有1007件,占13.6%;五是关于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891件,占12%;六是关于发展规划和综合经济方面的有885件,占11.9%;其他方面的有821件,占11.1%。

代表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妥善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等,涉及这些问题的代表建议数量较多。

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议总数比去年增加1147件,是历次会议新高,反映出代表履职更加积极,对国计民生问题的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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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保障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致力于推动加强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工作。

关于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问题。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考虑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设立金融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调整,属于重大改革项目,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并且,金融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其设立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下一步,如中央作出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对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惩治证券等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牵头制定了“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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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发[2008]4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
保障的通知
(法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指出了明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的重大原则,对于统一思想、树立信心、战胜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此,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明年的经济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为谋划明年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两个指导性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理清明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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