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放射性检验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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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钷-147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钷-147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钷-147的测定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中钷-147(147Pm)的测定。

2 原理以钕和钐作为147Pm的载体,食品灰用硝酸和过氧化氢浸取,钷和其他稀土元素以草酸盐形式沉淀,然后吸附在涂有二-(2-乙基己基)磷酸的聚三氟氯乙烯(简称HDEHP-Kel-F)柱上。

用纸上色层法将147Pm与其他稀土元素分离。

用低本底β测量仪测量147Pm的放射性。

3 试剂和材料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 试剂。

3.1.1二-(2-乙基己基)磷酸(C16H35O4P):又名磷酸双异辛酯, 化学纯。

3.1.2正庚烷(C7H16)。

3.1.3盐酸羟胺(NH2OH·HCl)。

3.1.4无水乙酸钠(C2H3NaO2)。

3.1.5铀试剂Ⅲ(C22H18As2N4O14S2):又名偶氮胂Ⅲ。

3.1.6一氯乙酸(C2H3ClO2)。

3.1.7铀试剂Ⅰ(C16H11AsN2Na2O11S2): 又名偶氮胂I。

3.1.8硫氰酸铵(NH4SCN)。

3.1.9丁酮(C4H8O) 。

3.1.10 无水乙醇(C2H6O)。

3.1.11六次甲基四胺(C6H12N4)。

3.1.12硝酸(HNO3)。

3.1.13磺基水杨酸(C7H6O6S·2H2O)。

3.1.14抗坏血酸(C6H8O6)。

3.1.152,4二硝基酚(C6H4N2O5)。

3.2 试剂配制3.2.1 盐酸羟胺-乙酸钠缓冲液:向1L水中加入10g盐酸羟胺和9g无水乙酸钠,用硝酸调节溶液pH 至1.5。

3.2.2 一氯乙酸缓冲液-铀试剂Ⅲ混合液:将1.00g铀试剂Ⅲ溶于120mL1mol/L氢氧化钠溶液中。

以500mL水溶解100g一氯乙酸,将两者混合,用水稀释至1L。

3.2.3淋洗液:加2.5g硫氰酸铵于300mL丁酮中,溶解后加入4mL水,不断搅拌下加入3mL浓硝酸。

取上清液使用。

食品放射物标准

食品放射物标准

食品放射物标准摘要:一、食品放射物标准的背景与重要性1.食品放射物来源2.食品放射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3.制定食品放射物标准的目的二、我国食品放射物标准的发展历程1.20 世纪80 年代的放射性物质检测技术2.1996 年首次发布《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卫生标准》3.2011 年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三、我国食品放射物标准的现状1.食品放射物检测项目的完善2.检测方法与国际标准的接轨3.确保食品安全与贸易的平衡四、食品放射物标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监管部门对食品放射物的监管2.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约束3.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正文: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关注,食品放射物标准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来源于自然环境、核事故、核设施退役等多种因素,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影响。

因此,制定食品放射物标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食品放射物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就开始研究放射性物质检测技术,为制定食品放射物标准奠定了基础。

1996 年,我国首次发布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要求。

为了适应新的科技发展和国际标准的变化,我国于2011 年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对食品放射物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限量要求进行了完善。

目前,我国的食品放射物标准在不断完善,检测项目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

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监管部门对食品放射物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食品生产企业自觉遵守食品放射物标准,提高了食品安全水平。

同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总之,食品放射物标准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汇编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汇编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放射性检测工作相关单位。

第三条放射性检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放射性检测工作应当注重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加强职工防护和辐射监测。

第二章放射性检测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放射性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放射性检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七条放射性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检测流程和参数。

第八条放射性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放射性检测的操作规程第九条放射性检测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洁工作区,准备检测仪器,检查仪器运转状态等。

第十条放射性检测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放射性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到相关表格中,并在检测报告中详细描述检测情况。

第十二条放射性检测后应当及时清理工作区和仪器设备,做好辐射防护和废弃物处理。

第四章放射性检测的管理第十三条放射性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放射性检测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十五条放射性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意识。

第十六条放射性检测单位应当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及时做好维护和更新。

第五章放射性检测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放射性检测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隐瞒或篡改检测结果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放射性检测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当经放射性检测单位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由放射性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食品放射物标准

食品放射物标准

食品放射物标准食品放射物标准是指对于食品中所含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含量等方面制定的规定。

食品放射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防止食品中含有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对于食品中所含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含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GB2762-2017《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包括放射性核素的种类、限量值等。

根据GB 2762-2017,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值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放射性核素的含量限量,另一种是辐射剂量限量。

对于不同的食品,其限量值也是不同的,如下表所示:食品类别放射性核素含量限量(Bq/kg)辐射剂量限量(mSv/a)蔬菜 100 1水果 100 1禽肉 50 0.5畜肉 50 0.5鱼类 200 2米面制品 50 0.5牛奶 100 1从表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食品类别对应着不同的限量值。

例如,蔬菜和水果中放射性核素含量限量为100 Bq/kg,而鱼类中的限量值为200 Bq/kg。

同时,辐射剂量限量也是不同的,如禽肉和畜肉中的辐射剂量限量为0.5 mSv/a,而鱼类中的辐射剂量限量为2 mSv/a。

此外,在GB 2762-2017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限量值。

例如,在核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值会相应提高。

同时,在较为特殊的地理区域(如青海、新疆等地)或者特殊的食品(如野生蘑菇、野生草莓等)中,也会有相应的限量值调整。

总之,食品放射物标准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制定合理的标准和限量值,可以有效地防止食品中含有过多的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也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检测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已废止】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已废止】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已废止】发布日期:2005-03-17 来源:卫生部浏览次数:937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7号【发布日期】 1996-04-05【生效日期】 1996-04-05【效力】已废止【备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章名】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放射性检测标准

放射性检测标准

放射性检测标准放射性检测是指对物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进行测定和分析的过程。

放射性核素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原子核,它们会通过放射性衰变释放出粒子或电磁辐射。

放射性检测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射性检测的重要性。

放射性核素的存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

放射性检测的主要目的包括,监测环境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保障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以及评估放射性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二、放射性检测的技术手段。

放射性检测主要依靠核辐射测量仪器进行,常用的检测技术包括γ射线能谱分析、液体闪烁计数、α、β射线计数等。

这些技术能够对不同种类的放射性核素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和分析,保证了放射性检测的可靠性和精准度。

三、放射性检测的标准制定。

放射性检测的标准制定是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标准制定的过程需要考虑到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检测方法、设备精度等多个因素,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同时,标准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国际标准的统一性,以便于国际间的放射性检测结果比对和交流。

四、放射性检测标准的应用。

放射性检测标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辐射防护等多个领域。

通过严格执行放射性检测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五、放射性检测标准的未来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放射性检测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放射性检测标准将更加注重对新型放射性核素的检测和监测,提高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放射性安全挑战。

总结,放射性检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放射性检测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未来,放射性检测标准将更加注重对新型放射性核素的检测和监测,提高检测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放射性安全挑战。

【食品课件】第02章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食品课件】第02章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一)有机物破坏法 当测定食物中无机物含量时,常采用有机物破坏法来 消除有机物的干扰。因为食物中的无机元素会与有机质结 合,形成难溶、难离解的化合物,使无机元素失去原有的 特性,而不能依法检出。有机物破坏法是将有机物在强氧 化剂的作用下经长时间的高温处理,破坏其分子结构,有 机质分解呈气态逸散,而被测无机元素得以释放。该法除 常用于测定食品中微量金属元素之外,还可用于检测硫、 氮、氯、磷等非金属元素。根据具体操作不同,又分为干 法和湿法两大类。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1)液体、半流体饮食品 如植物油、鲜乳、酒类或其他 饮料,若用大桶或大罐包装应先充分混合后采样。样品分别放 入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2)粮食及固体食品 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 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 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3)肉类、水产等食品 按分析项目的要求可分别采取不 同部位的样品混合后代表一只动物;或从很多只动物的同一部 位取样混合后代表某一部位的样品。
2.互不相溶的液体
如油与水的混合物,应先使不相溶的各成分彼此分离, 再分别进行采样。
3.固体样品
先将样品制成均匀状态,具体操作可切细(大块样品)、 粉碎(硬度大的样品如谷类)、捣碎(质地软含水量高的样 品如果蔬0、研磨(韧性强的样品如肉类)。常用工具有粉 碎机、组织捣碎机、研钵等。然后用四分法采取制备好的均 匀样品。
(4)罐头、瓶装食品 可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 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 少于10个。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采样时使用的工具、容器、包装纸等都应清洁,不应 带入任何杂质或被测组分。采样后应迅速检测以免发生变 化。最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上要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 采样地点、采样日期、样品批号、采样方法、采样数量、 分析项目及采样人。

中国食品辐射标准

中国食品辐射标准

中国食品辐射标准
中国的食品辐射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GB 14882-201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量》。

这个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和检测方法,包括α放射性物质、β放射性物质、γ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同位素等。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这个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限量,包括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的限量。

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检测方法:这个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的制备、样品的测量和分析等。

3.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管理:这个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食品的放射性监测、食品的放射性管理、食品的放射性事故处理等
这个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品、食品制品等。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

食品卫生检验总则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卫生检验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介绍食品卫生检验总则,包括其定义、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一、定义食品卫生检验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过程。

食品卫生检验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食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

二、重要性食品卫生检验对于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潜在的危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添加剂等,避免食品带来的潜在健康风险。

其次,食品卫生检验可以监测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情况,促使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最后,食品卫生检验的结果可以作为政府监管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的依据,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主要检验项目和方法1.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是食品中最常见的污染源之一,其检验包括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大肠菌群等。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菌落计数法、PCR法等。

2. 农药残留检验农药残留是现代农业中常见的问题,其检验包括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和有害成分的分析。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

3. 重金属检验重金属是食品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其检验包括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的含量测定。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原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

4. 添加剂检验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物质,其检验包括色素、防腐剂、味精等添加剂的成分分析和含量测定。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红外光谱法等。

四、相关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等。

国家标准是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行业标准是根据实际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的标准,而企业内部标准是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我管理的标准。

五、检验结果与处理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如果食品样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则可以投放市场和销售;如果食品样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则应立即停止流通和销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整改。

食品中放射性核限制浓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核限制浓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制浓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3H、60Co、89Sr、90Sr、103Ru、106Ru、131I、134Cs、137Cs、238Pu、239Pu 、241Am 和210Pb、210Po、226Ra、228Ra、232Th、234U、238U等放射性核素的调查水平与限制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情况下各类食品。

2 术语和定义2.1调查水平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查。

本标准中的调查水平是指正常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或质量浓度)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值就应进行调查。

3 应用原则3.1无论是否制定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因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以食品通常的可食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3应将此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应用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和已经稀释或恢复水分后再食用的干燥或浓缩食品,不可直接应用于未经稀释或恢复水分的干燥或浓缩食品。

对于奶粉可折算为相当量的鲜奶来控制(1kg全脂淡奶粉相当于7kg鲜奶)。

3.4应按婴儿食品和奶类及其他食品两类,分别使用各自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进行比较。

4 指标要求4.1 人工放射性核素4.1.1 食品中人工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人工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14.1.2 对于消费量很少(如<10kg/人·年)的食品,如香料和茶叶,可以采用比表1中其他食品数值高10倍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

4.1.3不同组的核素应单独处理,不必相加。

同一组的核素应取该组各种检测到核素的活度总和与该组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比较。

4.1.4 检验方法:按GB 1488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天然放射性核素4.2.1 食品中天然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指标见表2。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性检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放射性检测工作的安全、准确、高效,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放射性检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涉及放射性检测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放射性检测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放射性检测工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设立放射性检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放射性检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放射性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放射性检测安全培训和演练等。

第六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放射性检测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放射性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制定放射性检测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放射性检测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放射性检测工作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放射性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其掌握放射性检测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从事放射性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健康条件,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从事放射性检测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放射性检测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性检测工作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放射性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及时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制定设备故障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第五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十四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标识、存放和运输。

第十五条放射性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废物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降到最低。

食品中放射性核限制浓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核限制浓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制浓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3H、60Co、89Sr、90Sr、103Ru、106Ru、131I、134Cs、137Cs、238Pu、239Pu 、241Am 和210Pb、210Po、226Ra、228Ra、232Th、234U、238U等放射性核素的调查水平与限制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情况下各类食品。

2 术语和定义2.1调查水平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查。

本标准中的调查水平是指正常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或质量浓度)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值就应进行调查。

3 应用原则3.1无论是否制定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因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以食品通常的可食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3应将此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应用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和已经稀释或恢复水分后再食用的干燥或浓缩食品,不可直接应用于未经稀释或恢复水分的干燥或浓缩食品。

对于奶粉可折算为相当量的鲜奶来控制(1kg全脂淡奶粉相当于7kg鲜奶)。

3.4应按婴儿食品和奶类及其他食品两类,分别使用各自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进行比较。

4 指标要求4.1 人工放射性核素4.1.1 食品中人工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人工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14.1.2 对于消费量很少(如<10kg/人·年)的食品,如香料和茶叶,可以采用比表1中其他食品数值高10倍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

4.1.3不同组的核素应单独处理,不必相加。

同一组的核素应取该组各种检测到核素的活度总和与该组的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比较。

4.1.4 检验方法:按GB 1488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天然放射性核素4.2.1 食品中天然放射性核素调查水平和限制浓度指标见表2。

低辐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低辐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低辐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低辐射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辐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低辐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辐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低辐射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辐射污染源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辐射污染源泄漏或者失控。

第六条生产、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污染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对辐射污染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生产、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辐射污染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并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辐射水平。

第三章食品生产和加工管理第九条生产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条生产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对原料、辅料、添加剂等进行放射性检测,确保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放射性检测制度,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加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对原料进行放射性检测,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不得加工为食品。

第四章食品经营和管理第十三条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核实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放射性检测报告等信息,确保经营的低辐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的辐射水平,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辐射防护的知识。

第十五条经营低辐射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销售日期、数量、流向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管。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7号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卫生部令第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原料放射性检测管理制度

原料放射性检测管理制度

原料放射性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原料放射性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原料放射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原料放射性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料放射性检测是指对原料中的放射性元素进行定量分析和检测。

第四条原料放射性检测管理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建立和实施的对原料放射性检测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原料放射性检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我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监管。

第七条原料放射性检测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持检测过程的真实、可追溯和可靠性。

第八条原料放射性检测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业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原料放射性检测。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过程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保持检测过程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诚信。

第四章检测流程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完整的检测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检测流程应当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准备、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结果评定等环节。

第十九条检测流程应当遵循严格的实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检测结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解读,并进行报告和归档。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放射性物质是指带有放射性特征的物质,它会释放出放射能来对其周围物质产生影响。

另外,放射测定法也被广泛应用于环境、食品和人体健康等诸多领域,从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规定了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以确保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一般来说,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放射性检测体系。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正规的放射性检测体系,规范放射性检测技术,保证放射性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开展放射性检测。

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放射性检测点,把放射性检测纳入全国重点监测项目,规定放射性检测的时间、频次,保证食物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三是规定放射性检测标准。

国家应及时制定或修订放射性检测标准,例如放射性活性含量上限、放射性污染比例等,严格执行放射性检测标准,保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安全合格。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对放射性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把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放射性检测的监督检查,保证食物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以上就是我们对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的基本介绍,只有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的落实,才能够真正地保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确保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针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检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

有些地区因为放射性检测过多、存在残留放射性,而放射性废物处理不完善,从而使土壤和水体污染。

因此,要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严格控制放射性污染,保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安全管理能力,确保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人们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危害,使人们有针对性的了解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性质,从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因此,放射性检验总则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的稳妥施策、企业的负责经营以及消费者的生活方式改变,这些都是保障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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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制溶液的所有试剂应符合分析项目的要求,除列出特殊要求外均应为分析纯试剂。
4.3.1 配制标准溶液和载体溶液的试剂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
4.3.2 作标定的基准物质,纯度应为基准级或优级纯。
4.3.3 放射性标准溶液或放射性示踪剂应为放化纯。
4.3.4 放射性测定(特别是天然放射性核素)中应选用试剂空白值低的或事先纯化处理的
样品预处理包括:采取可食部分,对用干样分析的样品应进行干燥,对用灰样分析的 样品应进行干燥、炭化和灰化。选用方法要严格防止待测核素的损失和污染。 3.1 可食部分的采取:按我国大多数居民食用习惯,可按附录 A(参考件)的要求采取样品 可食部分作为分析样品。需水洗涤的样品,洗后用干净干布擦去表面水,或晾至表面水刚 除尽立即称量。其质量即为鲜样质量。对氢-3(3H)、钋-210(210Po)和碘-131(131 I)的放 射化学测定法应直接采用鲜样分析。 3.2 样品干燥:对 210Po 分析也可采用干样进行分析。食品鲜样切小后在 105℃烤箱内烘 干后称量,求出干鲜比后密封在塑料袋内供分折用。 3.3 样品炭化:食品的鲜样或干样可在电炉上炭化(牛奶需先在搅拌下蒸干,注意防止沸 溢)。炭化时不时翻动或搅拌,但应防止着明火,以免细灰粒被气流带出,脂肪多的食品 应加盖并留适当缝隙炭化或皂化(每 50g 油用 2g 无水碳酸钠)后炭化,直到无烟为止。 3.4 灰化:将炭化后样品先在高温炉中 200~250℃温度下灰化数小时后,再按照待检验 核素所要求的温度下(见表 1)灰化 12~24h,直到灰分呈白色或灰白色蔬松颗粒或粉末状为 止,必要时可延长灰化时间。高温炉温度需用石英温度计或高温计校验合格的自动温度控 制器控制,严格防止高温炉内温度过高,以致造成待测放射性核素损失或样品烧结,大米 等难灰化的食品,为加快灰化速度,可在灰化最后阶段取出冷却后加入适量硝酸、过氧化
试剂,必要时应对测定结果进行试剂空白校正。
4.3.5 未指明溶剂的溶液均指水溶液。
4.4 溶液浓度表示
4.4.1 百分浓度指 100mL 溶液中含该物质的克数。
4.4.2 摩尔浓度指 1L 溶液含溶质的摩尔(mol)数。
4.4.3 溶液比例浓度指液体溶质溶剂体积的比。如 1:1 氨水指一个体积氨水与 1 个体积
m1 R(%) = ━━×100 ................................ (1)
m
式中:R——回收率,%; m——加入标准物质量或示踪剂放射性的量,g 或 Bq;
m1——加标样品和待测样品的测出量增值,或加入示踪剂的测出量,g 或 Bq。 5.4 标准差、标准误和结果表达
┃除去砂粒、灰土等杂物
食┃面粉 ┃10

类┃小麦 ┃17

┃玉米 ┃12

┃高粱米┃9.6

┃小 米┃14

┃青稞 ┃18

━╋━━━╋━━━━━━━━━━━━━━━━━╋━━━━━━━━━━━━━━━
薯┃红薯 ┃7.8
┃用水刷洗去泥沙,去除腐烂部分
类┃土豆 ┃8.3

┃木薯 ┃12

━╋━━━╋━━━━━━━110℃烘干后放入干燥器或磨口瓶内备用。
3.5 3H 和 131 I 分析测定中预处理的特殊要求将在有关方法中专门说明。
4 检验方法的一般要求和说明
4.1 检验方法中使用的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纯度能满足分析要求的蒸馏水
或去离子水。
4.2 液体体积的“滴”是指蒸馏水自标准滴管流下的一滴的量,一般认为 20 滴相当于 1mL。
本标准规定了 GB 14883.1~14883.10《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各测定方法标准中 有关采样、预处理和检验结果报告等的共同要求(另有专门说明者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 GB 14883.1~14883.10《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所有测定方法。 2 采样 2.1 要认真填写采样单。一般包括采样地点、日期、品名、批号、采样条件、数量、检 验项目、采样人。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予检验。 2.2 食品原始样品应在有代表性的多个采样点或样品部分中等量采集、混合均匀而成。 2.2.1 在己知不同批号、产地的食品混存场所,应对各批、各地样品按要求分别采样或 混合而成原始样品。 2.2.2 车、舱、库装食品可将整个食品分成多层采样。每层取四角及中心部位样品混合, 然后再把各层样品混匀成原始样品。 2.2.3 如待检食品是大包装的食品,可从随机选定的某些包装件中不同部位采取;对于 小包装食品,可采集若干代表性的小包装内全量食品,混合成原始样品。 2.2.4 对市售食品按随机取样原则在市场上采购、混合而成。采样时应有足够的采样点。 2.2.5 固定监测区(点)的食品应在该地区内选定合适的采样地点,按五点法(四角和中 心)采样,混合成原始样品。 2.3 分析样品应在原始样品中用等分法采取,其总需要量可以根据有关测定方法实际分 析用量的 2~3 倍量采集。每次样品检验实际用量可参照所用检验方法要求样品或样品灰用 量和该种食品的灰样比(见附录 A)确定。 2.4 样品应妥善包装,明显标志后运送实验室。短半衰期核素检验项目应立即尽快检验。 3 预处理
t(s+b) tb
_
_
S
1
I(s+b) Ib
平均值的标准误 Sx = ━━━━ = ━━━━ (━━━ + ━ )**1/2 ....... (4)
n**1/2 n**1/2 t(s+b) tb
_
_
式中:I(s+b),Ib——分别为样品总计数率和本底计数率;
t(s+b), tb——分别为样品和本底测量时间。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诸洪达、王道平。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4-02-22 批准
1994-09-01 实施
4.8 食品放射性检验实验室和所用器皿应严防放射性污染。
5 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5.1 运算和报告应该遵照数据有效数字规则,结果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
5.2 检验结果表达应与限制浓度单位一致。
5.3 回收率测定
在等量待测样品灰(或干、鲜样)中,加入已知量标准物质或放射性示踪剂,称加标样
品,同样测定待测和加标样品可计算出回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总则
GB 14883.1-94
Examination of radioactive materials for foods - General principle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附录 A 食品平均灰样比参考值及可食部分要求
(参考件)
表 A1
━━━━━┳━━━━━━━━━━━━━━━━━┳━━━━━━━━━━━━━━━
样品种类 ┃平均灰样比,g.kg**-1 或 g.L**-1 ┃可食部分要求
━┳━━━╋━━━━━━━━━━━━━━━━━╋━━━━━━━━━━━━━━━
粮┃大米 ┃5.7
肉┃猪肉 ┃5.6
┃肥瘦中等、去骨,水洗
类┃羊肉 ┃9.3

┃牛肉 ┃9.3

━╋━━━╋━━━━━━━━━━━━━━━━━╋━━━━━━━━━━━━━━━
┃淡水鱼┃12
┃取鱼肉,水洗
水┃海鱼 ┃13

┣━━━╋━━━━━━━━━━━━━━━━━╋━━━━━━━━━━━━━━━
产┃淡水虾┃10
┃取虾仁,水洗
n**1/2 式中:S——标准差;
Xi——各次测定值;
n(n - 1)
_ X——多次测定值平均值; n——测定平行样品数。 对于通过测量放射性来测定的方法所得的结果而言,通常是按放射性测量数据计算出
净计数率的平均值标准误,然后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测定结果的误差范围。
I(s+b) Ib 单个样品净计数率的标准差 S = (━━━ + ━ )**1/2 .................. (3)
┃对虾 ┃12

━╋━━━╋━━━━━━━━━━━━━━━━━╋━━━━━━━━━━━━━━━
奶┃鲜牛奶┃7.2
┃ 市售或原奶
类┃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6 关于质量控制方法 进行食品放射性检验的实验室应采取质量控制的措施。工作人员在进行食品放射性物
质检验前应熟悉检验方法原理、分析程序及注意事项,并具备相应的分析操作基本技能, 应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非系统误差。实验室内应定期进行标准参考物质的分析,以检验系统 误差, 当发现较大系统误差时必须及时查找产生原因并采取纠正的措施,每天至少用所用 测量仪器测量标准源一次,以校验测量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及测量效率波动情况。
水混合而成的溶液。
4.4.4 硫酸、盐酸、硝酸,过氧化氢指市售浓溶液。
4.5 检验时必须做平行样品。
4.6 同一检验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各地可根据条件选择使用,但以第
一法为仲裁法。
4.7 检验方法中所列仪器和试剂为该方法所需特殊仪器,各地也可使用性能相当的仪器,
一般实验室仪器和常用试剂不再列入。
━━━━╋━━━╋━━━━╋━━━━╋━━━━╋━━━━╋━━━━╋━━━━
温度 ┃ 550 ┃ 450 ┃ 450 ┃ 550 ┃ 550 ┃ 550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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