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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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我国于2020年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全文共计1200多条。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也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赔偿等方面。

具体有以下几点内容:
1. 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相关规定,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建设工程质量:《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被损害方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修复、替换、重建、退还价款等责任,并可以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3. 建设工程赔偿:《民法典》对建设工程赔偿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建设工程中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合同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两个方面。

合同违约赔偿主要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赔偿主要指建设工程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和具体操作进行解释和规范,以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合规、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作为维持社会生活稳定重要途径的《民法典》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变换,《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对建设工程这一重要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建设工程领域的人员应该积极有效的学习《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方向的理论基础等重要内容,积极应对合法经营。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所影响,其中对于工程建设的合同影响最为深刻。

在《民法典》中一共有十九种最为典型的合同管理条约,其中建设工程合同条约就位于其中。

《民法典》的第788条中有关于建设工程的合约规定。

它对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定义为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建设,同时发包人需要支付价款的文字合同。

另外,关于建设工程的合同一般来说包括着对工程的勘察,对工程的设计以及正式的施工合同。

除此之外,如果从定性来看的话,在《民法典》中,有第808条提到,本章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方面,可以适用于承揽类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

这么看来,实质上建设工程的合同依旧是归属于承揽类型的合同的,不得不承认,建设工程的合同理论上来讲,就是一种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的承揽合同。

所以说,当关于建设工程的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的第十八章中找不到相关的内容时,可以考虑查看《民法典》第十七章中的内容,关于承揽合同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细节标准不明确质量问题往往是在工程建设当中最为核心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必须具有十分明确的质量标准才得以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才能在解决一些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争议,做好在对工程结束后的验收,当违反了约定时明确所需要担负的责任。

在住建部2017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很明确地指出,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这个重要的位置上,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的标准,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

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当中,这些对应的标准往往会容易被人忽略,很多时候他们所签署的实际条约中仅仅使用一些笼统的词语来表达,比如合格、符合标准等,这些广而概之不够具体化的语言很容易发酵成为争议的根源。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调整及其对《建筑法》修改的影响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调整及其对《建筑法》修改的影响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调整及其对《建筑法》修改的影响公法与私法是法治国家对于法的一个基本分类。

我国作为继受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立法体系也保留或参照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公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平等关系之间的法律,而《民法典》正是私法的代表。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之日起,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就按照“两步走”的思路循序推进,《民法典》草案历经修改,最终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进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全文共计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内容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当然还包括总则、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的一些内容也会涉及到建设工程行为,例如侵权责任编中第1252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系统清理与民法典条文有关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很多法律适用问二、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793条在沿袭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法律效果规定主要内容同时,进行了三处修改:第一,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经验收合格”,不再强调工程是否竣工完成,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适用本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交付合格的工程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对价,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要求折价补偿也必须是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相关法规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相关法规我们要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我国民法典律制度的基础,对于工程建设合同同样适用。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解除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同条款要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我们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部法律专门针对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合同管理方面,建筑法强调了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除此之外,还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例如,条例规定了合同备案制度,要求在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还规定了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等。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还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标准。

例如,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规定、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等,这些都需要依据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来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适应和规定,如《电子签名法》等,保障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可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由于项目的特殊性,违约往往会导致较大的损失,因此,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合理预防和处理违约风险。

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除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纠纷影响大全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纠纷影响大全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纠纷影响大全《民法典》是我国全面系统的民事法律法规,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纠纷,新民法典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对于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全面介绍《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纠纷的影响。

首先,新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则。

根据新《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对项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施工的合同关系。

新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施工内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

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

其次,新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重要修改。

根据新法,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才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新法的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再次,新民法典强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义务。

根据新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并且要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

这一条款的加入,进一步促使双方合同当事人加强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减少履行纠纷的发生。

此外,新法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了重要补充。

根据新《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质量标准的,应当将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规范作为约定的依据。

如果未约定施工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新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法,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减少违约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

面对这些常见的纠纷点,民法典给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指引。

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

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提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可以免除责任。

这为判断责任方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有助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工期延误问题。

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行业习惯执行。

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收入,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除了上述具体条款,民法典还强调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在实际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法典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法典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法典吗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日益增多。

这些项目的实施离不开严谨合理的施工合同。

而提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尤其是《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呢?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遵循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形成了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我们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质量、工期、价款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这种合同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到工程量计算、材料供应、施工方法等多个方面。

我们来探讨《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内容,要求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办法、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这些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我们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构成。

一个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等。

合同协议书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和合同的主要条款;通用条款则包含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的一般性规定;专用条款针对特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附件则包括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支持性文件。

我们要强调的是,尽管《民法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和地方法规来进行细化和完善。

例如,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安全生产的责任、环境保护的义务等方面,都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相关法规来具体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有效要件、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调整建筑行业内部管理关系的法律。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发包人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等。

建筑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些规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而言,合同法规定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

这些规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全面、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规定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21, encompasses various leg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contracts. Specifically, the Contract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addresses both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nd commission contracts. In this response, I will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regulations stipulated within the Civil Code regarding these specific types of contracts.中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包含了与合同相关的各类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均有相应的规定。

本回答将概述《民法典》中关于这些特定类型合同的规定。

Construction contracts refer to agreements between a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and a party requesting construction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 or renovating buildings, structures, or other projects. The Civil Code specifically outlines several key aspects related toconstruction contracts.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承包商与需要施工服务的一方之间为了修建或翻新楼房、结构或其他项目而达成的协议。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共有21个条文。

相较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明确了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规定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使得不仅承包人,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等。

同时,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

三、合同内容的约定《民法典》新增“一般”二字,表明条文所列的参照性内容不是必须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更加彰显合同自愿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贯彻。

同时,删去“双方”二字,表明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再是简单的两方主体,也包括多方。

四、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地位《民法典》第798条、第801条、第803条、第807条将对应的《合同法》相关条文中的“要求”改为“请求”,即平等民事主体间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由简单生硬的命令式表述调整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表述。

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法治思维的进步,强调的是司法对诉权的保护。

五、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对垫资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进行了规定。

这一变化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得法律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详解《民法典》新规对工程建设的七大影响

详解《民法典》新规对工程建设的七大影响

详解《民法典》新规对工程建设的七大影响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民法典》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民事单行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编纂而成,可谓“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

工程建设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了解《民法典》新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

一《民法典》中的工程建设规范概述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首要法律风险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十九种典型合同之一,从体系上看,《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源于对《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继承,此外《民法典》还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中的部分内容。

侵权责任也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

《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新规对工程建设活动亦有涉及。

二《民法典》新规对工程建设的主要影响(一)细化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明确的质量标准在竣工验收、解决工程质量争议、确定违约责任等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工程质量标准放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的重要位置,此外还要求对于工程材料、设备约定相应质量标准。

但是发承包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时往往使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等词语笼统概之,甚至没有进行约定,成为争议的根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一、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8个月,这一改判对于承包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涵及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承包人的劳动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支付,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18个月行使期限的合理性分析1. 保障承包人权益的需要。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时,有更充足的时间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延长行使期限有利于承包人回收资金,减轻财务压力。

2. 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竣工往往需要数年时间。

原6个月的行使期限过于短暂,可能导致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仍处于结算、催款过程中,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延长至18个月,更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3. 公平原则的体现。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民法典》述评 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附务实建议)

《民法典》述评 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附务实建议)

《民法典》述评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共计21个条文。

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

内容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比《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新增了两个条文,具体为第793条和806条。

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其余19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未作修改,有8个条文则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详细比较前后相关规定,分别从修改、吸纳和《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的命运三个角度展开,分析《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变化及其背后原理。

一、《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修改观察《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内容,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有修改的条文共计8条(新增的第793条和第806条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论及),具体改动情况详见下表。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民法典合同编 对 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 对 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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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效力的变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资质、借资质、超资质、应招标未招标、应招标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

而新《司法解释》则删除了这些具体无效情形的列举,只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工期认定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工期的认定规则。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竣工日期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期争议的问题。

三、工程质量责任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

同时,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更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工程结算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结算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结算价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程结算争议的问题。

五、利息计付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利息的计付规则。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利息的计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利息计付争议的问题。

六、工程鉴定的变化新《司法解释》对工程鉴定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承担,但鉴定结果认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鉴定费用由施工人承担。

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关于工程鉴定争议的问题。

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应当符合法定的行使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法律依据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典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需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确定合理的履约期限;- 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针对建筑活动的特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 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三、招投标法对于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

合同中应包括:- 招标投标过程的合规性;- 中标通知书的相关条款;- 投标文件的承诺和约束力。

四、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综合性的法律,其中涉及物权、债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对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中应考虑:-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工程所有权的转移条件;- 工程保险和担保的相关条款。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主要法律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

在撰写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同时,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日后的纠纷。

《民法典》时代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民法典》时代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民法典》时代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因其规范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个条文,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用以专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导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方签约、履约及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民法典》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规定的变化《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将被废止,但是《民法典》并未将《合同法》等法律进行革命性的修改,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仅将其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使《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与《合同法》保持了延续性和稳定性。

从体例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数从19个条文增加至21个条文;从体系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以《合同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相关内容,选择性吸纳和修改;同时为适应体系变化,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并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

2《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变化及影响2.1细化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质量是新能源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程质量在解决合同争议、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与《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相比,明确了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这对于存在大量规范或标准的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并细化了相关标准的效力层级。

2.2情势变更上升为法律,工程合同变更解除有新依据《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首次将情势变更制度纳入法律,新能源建设工程活动具有周期长、投资大、主体多等特点,尤其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规划改变、突发事件等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情形,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订立时未能预见的意外情况等,需要调整合同内容时,通过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可以有效的平衡合同主体的利益,尤其对于新能源建设工程风险控制作用巨大,某种程度来说,在当事人协商机制下,也为变更招投标合同实质内容创造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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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定分析
此次《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规定变化最大之处在于第793、806两条。

01《民法典》第793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也只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约定仅起到参考作用、价款支付的性质也变为“补偿性”。

《民法典》赋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权的同时,也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增加了不确定性,实际上等于加大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在793条之中,亦首先赋予了无效合同中、工程不合格情形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权利,也剥夺了在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民法典》时代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02《民法典》第806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806条分为三款内容,第一款赋予了发包人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款内容实际上加大了对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加重了发包人违约的法律责任。

第三款内容则为是第一、二款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规定。

03《民法典》第533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将“情势变更原则”收入。

此条款赋予了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一样可以作为确认情势变更的主体,这无疑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有着深远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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