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协议有些什么霸王条款 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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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是什么相信⼤多数买房的⼈在⾯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

在购房合同中有⼤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这些条款⼜恰恰正是房地产⾏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店铺⼩编列举了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看完再签合同吧。

霸王条款之⼀: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字、图⽚、模型、⼝头描述等⽅式所作的⼴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甲⼄双⽅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分明确的说法。

但从⼴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便。

霸王条款之⼆:屋顶外墙⼴告管不着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外墙使⽤权不属买受⼈。

屋顶和外墙⾯⼴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利⽤上述物业和设备进⾏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管企业同意。

因此,开发商是⽆权规定买受⼈不享有楼宇屋⾯、外墙使⽤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如⼀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区的道路或场地⽤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出卖⼈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权⼲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签订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合同签订前所作的广告宣传、沙盘展示等,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广告宣传真实性的信赖,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面积误差不能退房一些合同规定,若房屋面积出现误差,购房者不能要求退房,只能按照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尤其在面积误差较大时,购房者将承担巨大损失。

三、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部分合同规定,若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需支付开发商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而若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只能获得较低比例的赔偿。

这种条款明显不公平,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部分合同规定,建筑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开发商所有。

这种条款违反了《物权法》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益。

五、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部分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售楼资料、宣传广告等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在理解合同内容时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往往难以维权。

六、购房合同非格式合同一些开发商声称购房合同并非格式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后自愿达成。

这种说法实则掩盖了霸王条款的存在,购房者应警惕。

七、合同变更无需通知部分合同规定,开发商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无需通知购房者。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合同变化,增加了合同纠纷的风险。

八、购房款分期支付,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提前支付部分合同规定,购房款分期支付,但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提前支付。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资金周转造成压力,增加了购房风险。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霸王条款提出质疑,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或删除。

2.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评判,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 在签订合同前,向相关部门咨询,寻求法律支持。

4. 不要急于签订合同,给自身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思考和协商。

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如何应对

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如何应对

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都有哪些,如何应对房⼦是我建的,价格由我定,买房⼦签合同,我说了算。

不少财⼤⽓粗的⽆良开发商对房地产相关法律视⽽不见,与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的事情时有发⽣。

买房签订合同时,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类型?⾯对霸王条款,购房者该如何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如何应对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宣称并⾮格式合同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所有合同及相关⽂件均系买卖双⽅充分协商后⾃愿达成,并⾮卖⽅提供的格式合同,卖⽅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法律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不是由开发商按有利于⾃⼰的解释处理。

霸王条款⼆:违约责任不对等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买⽅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必须向卖⽅⽀付购房款的10%作为违约⾦。

买⽅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卖⽅则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付违约⾦法律解析:《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开发商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

购房者可以据此请求⼈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并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增加开发商的违约⾦,减少购房者的违约⾦。

霸王条款三:⾯积误差不能退房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积发⽣误差时,不予退房,⾯积误差部分双⽅按每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法律解析:《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买受⼈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持。

⾯积误差超过⼀定⽐例,法律赋予买受⼈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按法定。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效。

购房定金销售合同霸王条约

购房定金销售合同霸王条约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定金销售合同在购房过程中日益普遍。

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常常在购房定金销售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揭示这些霸王条款,保护购房者权益,本文特对此类霸王条约进行详细剖析。

二、常见购房定金销售合同霸王条约1. 定金不退还条款部分购房定金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开发商均不予退还定金。

这种条款明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购房者因开发商原因无法购房,定金将无法追回。

2. 限制购房者解除合同条款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如开发商违约等。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解除合同,增加了购房风险。

3. 开发商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有权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无需经过购房者同意。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4. 限制购房者选择房屋条款部分合同规定,购房者只能选择开发商指定的房屋,无法根据自身需求挑选房屋。

这种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增加了购房风险。

5. 违约金过高条款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只需支付较低违约金。

这种条款明显不公平,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6. 产权证办理期限过长条款合同中规定,产权证办理期限过长,甚至长达数年。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无法及时取得房产证,增加了购房风险。

7. 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合同条款部分合同规定,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三、购房者维权途径1.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

2. 如发现霸王条款,可要求开发商修改或删除。

3. 若开发商拒绝修改,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4. 如开发商违约,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总结购房定金销售合同霸王条约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开发商行为,保障购房者权益。

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一、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有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吸引购房者购买。

但在购房合同中,却将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归为“要约邀请”,以合同为准。

这种霸王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有些购房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对售楼资料、沙盘展示等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重新协商条款。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有些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只需支付较少的违约金。

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购房者可依法要求调整违约责任。

四、面积误差不予退房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即使发生面积误差或严重缩水,购房者也不能退房。

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屋顶、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重新协商条款。

六、虚假广告宣传免责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虚假广告宣传免责。

这种霸王条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格式条款无效购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若存在以下情形,则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格式条款。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霸王条款的存在。

如发现霸王条款,可依法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所获取的信息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这种条款实际上让开发商在虚假宣传时免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

二、广告宣传内容不作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图纸、资料等仅供购房参考,不作为合同内容。

这样,一旦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宣传不符,购房者也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三、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部分合同规定,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退还定金,并免除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实际上让购房者承担了全部风险。

四、延迟交房免责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因政策、资金、施工等原因导致交房延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无法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责任。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免责部分合同规定,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修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六、合同解除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但开发商享有单方面的解除权。

这种条款实际上让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七、合同变更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内容,购房者无权反对。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八、购房者承担诉讼费用部分合同规定,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购房者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九、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自愿放弃追究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实际上让购房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购房者不得向第三方转售房屋部分合同规定,购房者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

这种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房屋处置权。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以上霸王条款,应坚决拒绝。

若遇到开发商强制要求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的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的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宣传资料等手段对房屋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房屋的面积、配套设施等。

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往往规定:“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有权拒绝此类条款。

二、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退还定金。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因为违约金和定金是购房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开发商无权单方面决定取舍。

三、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在购房合同中却规定:“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难以维权,因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往往与合同约定不符。

四、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对房屋的相关信息产生误解,一旦出现纠纷,购房者往往处于劣势。

五、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缴纳首付款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导致定金损失。

六、逾期交房不赔偿部分购房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并非购房者所能控制。

购房者应提高警惕,遇到以上霸王条款时,要坚决拒绝,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同时,购房者应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了解自身权益,避免陷入霸王条款的陷阱。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进入购房市场。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来规避责任、损害购房者权益。

以下是购房签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购房者需警惕: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吸引购房者购买。

然而,在合同中却规定,广告宣传有异议,以开发商解释为主。

这种条款明显排除了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责任,购房者应予以警惕。

二、车位归开发商所有按照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小区内所有停车位收益均归开发商所有。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应拒绝签订。

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购房合同中规定,发生面积误差或严重缩水,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一旦出现面积误差,购房者很难维权。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合同中规定,建筑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

但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这种条款违反了《物权法》规定,购房者应拒绝签订。

五、违约责任不对等合同中规定,买房若未按时交款,须支付房价款的10%给卖方;若买房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则卖方支付房价款的1%给买方。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购房者应予以警惕。

六、宣称并非格式合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宣称,合同相关文件都是买卖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

这种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购房者应拒绝签订。

七、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买受人有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以上霸王条款予以警惕,并在签订合同前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或拒绝签订。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工商局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工商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投资和消费行为。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一些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局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警惕以下霸王条款:一、虚假宣传条款部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的面积、配套设施等,而在购房合同中却以“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等字样规避责任。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广告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如发现虚假宣传,可向工商局投诉。

二、解释权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售楼资料、图纸、宣传广告等,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应拒绝签订此类合同。

三、定金不予退还条款一些开发商在认购书中规定,如认购人未能按时交纳首付款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这种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四、产权证备案过长时间条款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证。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承诺产权证备案时间,并明确违约责任。

五、违约金不对等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双方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时间及违约金约定不对等,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双方违约金对等,维护自身权益。

六、物业管理条款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多个物业管理公司供消费者选择。

七、共有面积条款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对业主共有面积享有绝对支配权,这种条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共有面积的划分和使用。

八、地下车库条款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可以对地下车库任意买卖,不必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这种条款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应拒绝签订此类合同。

房地产销售合同霸王条款

房地产销售合同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了众多家庭的头等大事。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许多消费者都曾遭遇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使他们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本文将为您揭秘房地产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帮助您在购房时保护自身权益。

一、定金不退条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

然而,有些合同中却规定,无论何种原因,购房者需无条件退还定金。

这种条款明显对购房者不利,一旦购房者无法继续购买,定金将无法追回。

二、水电气未通不违约条款有些合同规定,即使房屋在交房日期时水电气未通,开发商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开发商的责任,使购房者处于被动地位。

三、没交房就收物业费条款购房者在未收房的情况下,却被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

这种条款明显不合理,购房者应从实际入住开始缴纳物业费。

四、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即使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格式条款限制购房者调整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对合同条款不能提出调整主张。

这种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购房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六、开发商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合同中规定,开发商有权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购房者无权干涉。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选择权,使其在物业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七、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条款合同中规定,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可以夸大事实,而购房者却无法依据广告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八、购房者违约责任重于开发商条款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责任重于开发商。

这种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一旦购房者违约,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霸王条款的具体内容。

2. 与开发商协商,争取修改不合理的条款。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在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明确约定,对虚假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购房者因开发商的宣传误导而购房,开发商也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条款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比例不公平部分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和定金的比例不公平。

例如,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只需支付较低比例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三、格式条款强制转嫁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的格式条款,往往能够为自身转嫁责任。

例如,约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这包括屋顶、外墙、公共区域等。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对这些共有部分的权益。

五、地下车库任意买卖部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可以任意买卖地下车库,不必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难以享受到地下车库的便利。

六、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设定得过大。

例如,因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七、物业管理公司指定权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这导致购房者无法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影响了居住体验。

八、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约定,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即使广告中承诺了某些条件,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履行。

针对以上霸王条款,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合理维权。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购房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购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购买预售房。

然而,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一些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一些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购房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一、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对项目的配套设施、绿化率、户型等做出虚假承诺。

然而,在购房预售合同中,却将广告宣传内容视为仅供参考,甚至将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承诺的权益。

二、面积误差不予退房在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开发商规定,即使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购房者也无权要求退房或赔偿。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较为苛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却轻描淡写。

例如,购房者若未按时交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延期交房,只需支付少量的赔偿金。

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在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将屋顶、外墙面、会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共有部分归自己所有。

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五、购房者承担所有税费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

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购房者在购买预售房时,只需承担契税等少量税费,其他税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六、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给购房者留下诸多疑问。

例如,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等条款,均未作明确约定。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建议:1. 仔细阅读购房预售合同,对合同条款提出疑问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公正。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规定不明确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的退还由开发商决定。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违约金和定金赔偿。

三、公共收益被占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而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收益。

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无权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条款提出调整要求。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及时签合同,没收定金一些购房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定金。

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房屋情况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七、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增加维权难度。

八、购房合同解除条件苛刻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苛刻,如购房者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开发商损失等。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定金、公共收益等关键内容。

2. 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释。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

总之,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这种条款使得开发商在虚假宣传时可以免责,购房者维权困难。

二、违约金、定金比例不对等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金比例较高,而开发商违约金比例较低。

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导致开发商违约。

三、逾期交房不担责部分合同中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合同》中规定:“如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宽展期,同意出卖人在宽展期内具备交付条件并交付房屋而不视为逾期交付。

”这种条款使得开发商在延期交房时无需承担责任,购房者权益受损。

四、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高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较高。

如《购房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不超过60日的购房者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容易导致购房者违约。

五、签订合同时留有空白部分合同中存在空白条款,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条件。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开发商(售楼人员)可能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六、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合同中规定,购房者违约责任较高,而开发商违约责任较低。

签订购房合同 霸王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 霸王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一、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条款1. 甲方(开发商)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将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房屋交付给乙方(购房者)。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已付房款的1%。

二、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 如乙方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收房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修复。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

三、关于房屋产权的条款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的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在购房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房屋产权情况的行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房屋装修的条款1. 甲方有权对所售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修标准及费用由甲方确定。

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风格,如需改动需征得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1. 甲方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 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如乙方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甲方有权限制其使用公共设施。

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附件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附件霸王条款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附件旨在明确购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附件内容1. 霸王条款一:关于房屋交付(1)甲方(出卖方)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买受方)。

(2)若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甲方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或退还购房款。

(4)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文件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乙方。

2. 霸王条款二:关于房屋产权(1)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并已取得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2)甲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已将房屋抵押、查封等权利义务消除。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3. 霸王条款三:关于房屋配套设施(1)甲方承诺所出售的房屋配套设施齐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暖设施等。

(2)若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直至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

(3)甲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已将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

4. 霸王条款四:关于物业管理(1)甲方承诺所出售的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已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缴纳完毕。

(3)若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直至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

5. 霸王条款五:关于合同解除(1)若乙方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件效力本合同附件为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当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当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声称房屋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环境、配套设施等,但在合同中却规定,开发商对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如果购房者因虚假宣传而购买房屋,开发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意味着购房者对广告、宣传资料的理解可能与开发商存在差异,一旦产生纠纷,购房者将处于不利地位。

三、违约金、定金取舍由开发商规定有些购房合同规定,若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违约金或定金,购房者无权选择。

这种条款明显偏向开发商,使得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四、购房者放弃诉讼权利部分合同规定,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诉讼权利,使得购房者维权困难。

五、房屋质量问题由购房者自行承担部分合同规定,房屋在交付时如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需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不合理,购房者购买房屋本应享受开发商提供的质量保证。

六、购房者不得转售房屋有些合同规定,购房者购买房屋后不得将其转售给他人,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无权要求赔偿。

这种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房产处置权。

七、购房者需承担合同签订后产生的费用部分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如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房屋价格变动,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这种条款将风险转嫁给购房者,明显不合理。

八、购房者放弃部分权利有些合同规定,购房者放弃某些权利,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产权过户等,由开发商代为办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应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对以上霸王条款予以警惕,必要时可咨询律师,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购房签合同霸王条款

购房签合同霸王条款

购房签合同霸王条款
一、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1. 开发商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若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二、房屋质量及保修
1. 开发商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但对于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仅负责修复,不承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

2. 房屋保修期为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但保修范围仅限于主体结构,不包括室内装修和配套设施。

三、产权办理及费用
1. 购房者需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承担任何因产权办理产生的费用。

2. 若因购房者原因导致产权办理延误,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支付滞纳金。

四、物业管理及服务
1. 购房者必须接受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得自行选择其他物业服务商。

2. 物业管理费由购房者按月缴纳,逾期未缴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五、合同变更及解除
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若因购房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购房者需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已支付房款的30%。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购房者如有疑义,应以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投诉维权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投诉维权

尊敬的监管部门:我是一名普通购房者,近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遭遇了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谨向贵部门投诉,并请求予以维权。

一、投诉事由1. 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向我提供的合同中包含多项霸王条款,如:(1)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需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购房者若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开发商,并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购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装修、维修、保养等费用。

(4)购房者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置。

以上条款明显偏向开发商,对购房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 信息不对称,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未向我提供合同的全部内容,仅出示部分条款。

我是在合同签订后才得知部分霸王条款的存在,导致我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3. 开发商拒绝协商在发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后,我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希望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款。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商,坚持原有合同条款。

二、投诉请求1. 贵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投诉事实请求贵部门对我所投诉的霸王条款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2. 依法维护购房者权益若调查结果显示存在霸王条款,请求贵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商修改或删除相关条款,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请求贵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

三、投诉人信息投诉人:张三联系电话:138xxxx5678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敬请贵部门高度重视,尽快处理此事,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敬礼!投诉人:张三日期: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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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协议有些什么霸王条款如何应对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定金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

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买房交定金是常事,遇到“霸王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

购房者该如何是好?本报特邀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谢国强先生撰文为消费者解答这道难题。

买房定金协议当心立约定金下套购房者小心!“立约定金”对你不利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

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然而,谢国强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

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所谓的“立约定金”。

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唯一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

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

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定金绑合同霸王条款将你一军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

基于传统的“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

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买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买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

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

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买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

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

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

文字有把戏订购协议让你两难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

这样的词句,乍一看来,购房者发现其不公平的约定是相当难的。

2、协议的名称并不常用定金协议,而是采用较为中性的词,如“订购协议”,“认购协议”,“预订协议”等等。

协议是何种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应看协议内容。

有些购房者单纯凭协议的名称来判断协议的法律特性,这是不可取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房人。

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定金的处理究竟以何种方式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

这也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3、为了使协议特别是《补充协议》更加“合理化”。

开发商通常还在前述两类情况的基础上加上补充性或解释性的文字,如:乙方(购房者)在签订此“预订”(或认购或订购)协议时,已确认对甲方(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协议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及说明。

该条约定间接表明: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已把即将要签的所有协议向购房者明示且解释清楚了,只要购房者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就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后面的协议了,如果购房者认为后面的协议不公平,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违心签订合同,二是损失所交的定金。

多学习法律合法权益可望得保障针对上述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这类现象,购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签订“定金协议”前,先详细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不让步,购房者可不签“定金协议”。

否则,一旦签订,购房者如果不签合同,所交的定金就退不回来了。

2、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在其上补充一句,那就是如果双方就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用该定金条款。

特别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有较多的格式条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能纳入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卖房欺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对提高法律条文设计的科学性,是大有裨益的。

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交了定金以后,面对开发商的“霸王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取消买房,定金就打了水漂;接受合同,又放弃了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

购房者该如何是好?本报特邀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谢国强先生撰文为消费者解答这道难题当心立约定金下套购房者小心!“立约定金”对你不利买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买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

正因为如此,老百姓买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买房合同。

然而,谢国强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

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最多、对购房者最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所谓的“立约定金”。

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唯一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

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

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定金绑合同霸王条款将你一军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

基于传统的“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

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买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买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

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

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买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

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

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

文字有把戏订购协议让你两难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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