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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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证研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证研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证研究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查询系统自身设计不合理、流程不规范、查询工作强制约束力不足等缺陷,应予以完善:(一)从技术层面、信息录入、规范选项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二)从申请主体、受理主体、查询方式入手规范查询流程;(三)通过提高约束力、建立退出机制、扩大应用范围来保障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行为;廉洁准入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创举得到迅速发展,已经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极大认可,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品牌业务。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不断完善起来。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受理查询,经过三年的探索,在2009年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2011年7月,高检院正式成立行贿档案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11月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权限也由市一级院下放到基层院,查询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

2012年截止到10月份,黄埔区检察院共接受查询申请1523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2人次。

今年查询总数是去年查询总数的49倍,其中广东火电物资供应公司、区水务局等单位在黄埔区检察院预防部门的推广及建议下,在工程建设及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廉洁准入管理,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批量查询申请,占2012年度查询总量的93%。

目前,所使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面的数据仍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录入为主,在2012年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的通知,要求将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系统,目前各基层院正着手补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试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试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试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摘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犯罪,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技术预防的手段打击和控制行贿犯罪的创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作为一项新的工作制度,当前仍存在诸多缺陷,还需要不断的实践与探索。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收集行贿人名单后,将个人和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情况进行录入并对外提供查询,运用技术手段开展预防腐败的工作形式。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正式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已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据悉,2006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57311次,涉及被查询单位60505家,个人48741人,其中有254个单位和224名个人分别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置。

应该说,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把行贿者纳入“黑名单”,对遏制行贿犯罪,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探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

因此,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研究,对于建立健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机制,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发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俗称“行贿黑名单”制度,它起源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02年3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收集1998年以来查处的发生在建筑领域内的贿赂案件,按照查处时间和行贿人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后整理成册,并注明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建筑领域“行贿人资料库”,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出情节恶劣的17人组成“行贿黑名单”,以此向全区工程招投标业主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限制有行贿污点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苏高法[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据,检察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08〕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证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八)电子数据。

淮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揭牌

淮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揭牌
者 处理 , 实名 举 报 的应 当在 9 天 内反 馈调 查 处理 对 0 情况。 并规 定 : 单 位 和个人 不得 泄露 举 报 内容 和 任何 举 报人 信息 , 者将 举 报材料 转交 被 举报 人 。 安机 或 公 河 南省 郑州 市 出 台 了工 程 建设 领 域项 目 信息 公开 和诚 信体 系 建设 工作 责任 追 究 办法

淮 安 自去 年 5月份 开展 查 询工
作 以来 业 务 量 不 断增 加 , 年 以来 , 市 查 询量 达 今 该 67 件 , 48 因业 务 量较 大 , 天 许 多 投 标 企 业 往 返 于 每
黑 龙江 : 对投 标人公开招标评审现场视频 招投 标中 与检 关之间, 心 察机 对工作 带来诸 便。 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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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 不得任用 、 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 评审现场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质疑。 董事 、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并将担任领导职
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述职述廉 郑 州 : 出台工程 建设 领域项 目信息公开和 报告, 考核 有关 对举 纳入 等。 单位 报应当 调查 及时 或 诚信体 系建设 工作责 任追究办法


的项 目信息 的 ;五 ) 受理 、 ( 不 不答 复群 众 有关 项 目信
西藏 :西藏 自治 区招标投标 法实施 办法》 息工 《 作的 举报和 投诉的; 公开的 ( 六) 项目 信息内 容
起草工作全 面启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招标 投标法 实 施 条例 》 自
不真实, 公开事项不全面, 搞虚假公开的; 未按 ( 七)

投资 、 共利益、 公 民生 等 重 大建 设 项 目、 产权 交 易 依 频 的通 知 》下称 《 知》 , ( 通 )明确 从 即 日 对 投标 供 应 起 法 实行 招 标 、 卖 、 牌 出 让 时 , 当向 检察 机 关 查 拍 挂 应 商公开 播放 招 标项 目评 审现 场视 频 。 通 知》 《 表示 , 今 询 投标人 、竞 买人 行贿 犯 罪档 案 等 。规定 了国有 公 后 ,投 标供 应 商可 在黑 龙 江省 省级 政府 采 购 中心 一 司 、 业 应 兰建 立 健 全 “ 企 § 三重 一 大 ” 执行 监 督 制 约 楼 开标 大厅 和 各答 疑室 观看 评 审现 场情 况 ,并 可对 的

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问题的思考


稳定因素,直接毒害党风、政风和 民风 ,严重影 响经济社会 的健康 发展 。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开展 公开查询 ,无疑为在 市场经 济条件下发生的贿赂犯罪, 找到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 段 防范化解的办法。 同时能够促进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 门 紧密配合 ,缩小职能衔 接中存在 的空隙,整合监管力量 ,严 密监管措施 ,提高预警、防范的本领,威慑犯罪,增加犯罪 成本 ,提高犯罪风险,这对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 ,防控犯罪 行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 系建 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具 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 )开拓 了技术预防新途 径 三 预防工作要适 应形势和 任务的要求 断深化 、发展,必 须具有敏锐的求实创新意识和 能力。 运用信息论指 导和计算 机技术 ,构筑客观、稳 定、长效防控职 务犯 罪的屏障,把 专 业预防和综合治理 结合起米 ; 把一般预防和特殊 预防结合起 来; 把惩治和防控 结合起来 ,正是行贿犯 罪档案查询 系统创 新价值所在,为在经济 全球 化、 息化 背景下开展技 术预防 信 开阔 了视野、提供 了借鉴 。
法制实践
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 查询有关 问题 的思考
刘峰 周家华
530 ) 530
( 贵州省纳 雍县人 民检 察 院 贵 州纳雍
摘 要 : 全区检察机 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以来 ,取得 了明显效果,不仅对贿赂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而且促进 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诚信建设,受到各方肯定。对此项工作 开展 以来 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出存 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相关制度完善,将有助 于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 工作发挥 出更大的威力。 关键词; 行 贿犯 罪:档案查询;完善思考
等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的高发易发的态势 , 还没有从根本上 得到有效遏制, 特别是 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 征的贿赂犯罪和 商业贿赂仍然突出。它严重损 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扭 曲了社 会资源 配置, 败坏 了社会信用, 而且极易诱发其它犯罪和不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9年1月第1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Part y College of Si chuan Provi nce Com m i tt ee of CCP Jan .2009No 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朱莺华(6),女,汉族,江苏无锡人,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法律硕士。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几点思考朱莺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 苏州 215006)[关键词] 行贿犯罪;犯罪档案;存在问题;完善建议[摘 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等具有积极意义。

但作为一项新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局限性,亟需进一步完善。

[中图分类号]F 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09)01-0106-04 “技术预防+制度预防+观念预防”是现代职务犯罪预防的理念。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正是技术预防加制度预防的探索实践。

本文拟对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践作一粗浅的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概况“行贿犯罪档案”俗称“行贿黑名单”,是指在某些贿赂犯罪比较严重的领域,由特定机关将行贿人名单收集,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特定的主体通过向检察机关查询参与投标主体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并根据查询结果,由特定主体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参与投标的主体限制或者取消资格的一种具体做法。

其中涉及的行贿犯罪档案的软件开发以及查询在实践中都是由检察机关具体负责的。

目前使用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软件是由高检预防厅组织研发,系统包括建筑、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

2002年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尝试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对有不良记录的行为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前伸。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第二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适用。

第三条【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原则,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认罪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作的规定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作的规定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作的规定最⾼⼈民检察院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作的规定《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作的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民检察院实⾏⾏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条⼈民检察院统⼀建⽴全国⾏贿犯罪档案库,录⼊⾏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贿犯罪档案查询⼯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应⽤⾏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

第四条⼈民检察院不参与、不⼲预对经查询有⾏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民检察院应当对⾏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情况进⾏跟踪、了解。

第六条⼈民检察院在⾏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中,应当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

第七条⼈民检察院⾏贿犯罪档案查询⼯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章⾏贿犯罪档案库第⼋条⼈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民检察院⽴案侦查并由⼈民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贿罪、单位⾏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民检察院⾃⼈民法院判决、裁定⽣效之⽇起30⽇内将⾏贿犯罪等信息录⼊⾏贿犯罪档案库。

第⼗条⾏贿犯罪等信息⼀经录⼊不得修改、删除。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查询受理第⼗⼀条单位和个⼈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络预约查询。

第⼗⼆条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进⾏⾏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进⾏⾏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条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地⼈民检察院受理。

廉政知识题库—判断题

廉政知识题库—判断题

1(错)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但不能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2(对)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地方执行中央财政的情况。

3(错)为了打击腐败,各国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

4(错)《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12条规定了公共机构成员贿赂罪。

如果向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提供任何报酬,诱使或者回报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下监禁。

5(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在该实体中工作的人员侵吞其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私人资金、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

6(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应当遵循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7(对)43:国家审计署可以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8(对)中央纪委监察部设有信访室,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9(错)党的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10(对)中央调查局是全国范围内对中央政府属下的公务人员的腐化行为和某些经济犯罪案进行调查的专门机构,是印度政府手中强有力的调查机关和廉政工具。

11(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和机关。

13(错)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实行规制,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市场诚信建设,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廉洁准入作为促进建设市场监管、减少腐败风险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功能作用。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内容和要求(一)开展查询的工作范围1.工程项目招投标;2.设备物资采购;3.建筑企业资质许可;4.个人执业资格认定;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6.其他事项。

其中,第1项应当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2、3、5项应当针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第4项应当针对个人进行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问题研究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问题研究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问题研究作者:王静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非罪的行贿行为信息的查询和应用都十分特殊和复杂,但非罪行贿行为不能因其敏感性就被置之在录入制度之外,从遏制贿赂犯罪,促进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目的来看,非罪行贿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录入制度之外。

【关键词】遏制贿赂犯罪;厉行廉洁准入文章编号:1673-0380(2013)11-0298-01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工作是检察院的一项常规工作,目前,检察机关已经统一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行贿犯罪档案库是人民检察院依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的犯罪信息库。

现笔者就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关于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二、对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的探讨《工作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收集、整理、存储的范围,即:一是须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二是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三是罪名须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特定罪名。

但就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明显非罪行贿行为未被列入录入范围,但是非罪行贿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到处存在,对于非罪行贿行为的放弃录入,无疑是对非罪行贿行为的放纵处理。

非罪行贿行为是否应列入录入范围,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从现行司法实践看,一是普遍存在着对行贿犯罪不予追诉,即对行贿行为很少进行立案侦查,“重受贿、轻行贿”现象严重,在受贿犯罪案件中也往往把行贿犯罪嫌疑人作为证人对待,已达到查处受贿的目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规解读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规解读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规解读作者: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3期今年2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简称《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各级检察机关均已按规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资料显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施行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2012年启动全国联网查询平台,对这项检察预防专业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日,高检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负责人前往上海指导工作,对这项规定作了具体的解读。

预防专刊:这次新规的出台,是否承载着重要的意义和使命?查询中心:近年来,由于社会查询需求不断增长,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数量不断攀升。

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139万次,被处置单位1983家,个人3075人。

尤其是2009年之后,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5%。

与此同时,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更加严格,寄予的期望更高。

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必须加强查询工作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

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简称《2009年工作规定》),已无法满足现有的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订,对信息收集、录入,查询受理、查询告知,查询期限、事由与条件,查询结果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及其处理等作全面的规范。

《工作规定》的出台还与诚信建设息息相关。

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维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强烈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化解诚信危机,加强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也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9年工作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诚信建设的功能,切实在诚信建设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公XXX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2013-02-19 17:37:09 来源:2013-2-16 13:10:47 检察日报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印发实施。

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工作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答:《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更是实现了革命式的变革和跨越式的发展,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

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询量同比增长35%。

与此同时,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

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

但是,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称《2009年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者:《工作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答:《工作规定》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总规范,包括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5条。

《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共11条,没有分章)作了大幅修改,删除了4条,修改了7条,增加了28条。

云南:重大项目招标须过“行贿档案查询关”

云南:重大项目招标须过“行贿档案查询关”

铁道部 : 做好电力供电设 备整治 工作
铁道 部 近 日发 出通 知 , 求 全路 供 电部 门扎实 要 做好 电力 供 电设备 整治 工作 , 免 在大 风 、 避 暴雨 等 恶
工作 机制 。此外 ,由于检 察机 关是 国家法律 监 督机 关 ,预防 职务犯 罪工 作领 导小 组 的办 事机构 设 在 同 级检 察机 关并 由其 承担 日常工 作 。
, ,
近日
规 定
行业 主管 部 门及其 工作 人 员在 履行 项 目信 息公 开 职

关或者相关单位对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 的举报 责中有下列情况之
的, 将予 以追责 :一 ) ( 对项 目信 人及其近亲亲属应当依法给予保护。新闻监督是预 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 ) (
日 , 龙 江省 省 级 政府 采 购 中心 面 向 政府 采 为 此 , 安市 检察 院与 淮安 市 招投 标交 易 中心 一起 , 前 黑 淮
购供应商发布 《 关于公开播放招标项 目评审现场视 想办法创造条件延伸检察机关服务触角 ,体现检察
4 3
渠 道筹 措扩 大农 村危 房改造 试 点资金 。
信息渠道畅通 , 及时向上级汇报故障处理情况 , 准确
传 达 当前 状 态 、 电区段 、 响 范 围 、 取 的抢 修 措 停 影 采
国土资源部 :
t - . 半年 全国违 法用地“ 降一 升” 两
从 近 日召 开 的 国土 资 源 部 新 闻 发 布会 上 了解 到 , 年全 国违 法用 地呈 现 “ 降一 升 ” 势 , 上半 两 态 即违 法用 地 面积 同 比下 降 3. 6 %,今 年新 发 生 的违 法用 5 地 面积 同 比下 降 3 . 1 %,但 今年 新 发生 的违法 用 地 1

最高检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检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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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2期
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了最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对2009年的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集、整理、存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应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有关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跟踪、了
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复核;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步骤

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步骤

一、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材料: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模板(如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签字、盖章),提供可以联系的电话;
(6)查询经办人身份(正反面)复印件;
(7)有关招投标文件;
(8)查询个人(项目经理)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带齐查询申请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直接到检察院查询。

三、查询受理答复时限
对符合查询申请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样本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XXXX地方市县检察院:
我单位将于____ 年__ 月__ 日在____ 县(市、区)参加XXXX工程的投标,招标文件编号:XXXXXXXXXXX,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XXXX公司从公司成立至今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请贵院为我单位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公章)
年月日。

招投标犯罪“前科”无处遁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望全国联网

招投标犯罪“前科”无处遁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望全国联网

安徽省毫州市 出台了招投标 等地都出台了} i 的相关举措。  ̄ l l i
的警示作用 ,使广大社会公众得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不 良记录查
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也培养了经 询制度。 该制度规定, 各代理机构
识, 营造 了自觉守法、 抵制行贿的 后 , 时上报招投标服务中心 , 应及
从 不 愿 查 询 到 臼 证 清 罚等环节增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
白 查询作用日益显著
档案查询审核程序 ,实现信用体
犯 罪档 案查 询工 作启 动 以 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许道敏认为 ,这是对行贿犯
罪 档案查 询工作 的一次 有益探 3
部 门和业 主单 位获得查 询结果 来 ,各相关 当事人的意识慢慢发
商业活动中没有行贿前科 。越来 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 其投标资格。
越多的投标单位和个人 主动到检 为浙江省重大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 不仅这些地区, 记者了解到 ,
察机关查询 , 以自证清白。 “ 这说 明,通过建立该系统
标环节的必经程序。
目前重庆 、 河北 、 广西 、 乌鲁 木齐
行 贿 犯 罪 I 查 询 有 目案
在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被 日益
营者抵制行贿的理念和守法意 对所代理项 目的报名工作结束 望 全 国 互联 互通
于 06年 1 1日统一对外 间、 月 查询办法、 查询回复、 询结 查 得到了社会各界 的积极评价 , 也 统 , 20 成为今年两会最高人 民检察院工 受理查询。 作报告中的一个亮点 。而近期最 果 的处理、查询档案的管理等一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 09年 6 , 月 最高人 民检察 系列问题I
“ 我们 没有 回避这 个 问题 。 ”
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3.04•【文号】高检发预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六年三月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高检发预字[2006]1号)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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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的范围:全省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第三条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送。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收集整理行贿犯罪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

当收到本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应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移送给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收到公诉部门移送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应当逐件登记(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案号、移送部门及移送人、收到的时间及经办人、回执存根及号码)。

对公诉部门移送的已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复印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作为工作卷归档保存。

第四条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的录入。

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运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收到本院公诉等部门移送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整理录入完毕,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在接到报请审核通知后3日内审核完毕,并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第五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受理。

凡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受理查询依照下列规定:
(一)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效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三)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查询申请的,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审核本条(一)、(二)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受理。

第六条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应当按照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的查询事项,进行查询。

在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时,本地的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为申请查询的单2位个人提供查询结果。

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且非经本地法院裁判的,须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核实并出据有效证明后,受理查询的检察院可提供查询结果。

对需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检察院进行协助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协助查询申请,省检察院负责向协助查询申请的检察院提供查询结果。

第七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告知。

向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查询结果,须经主管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逐件作好查询结果的登记(包括:申请查询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查询的有效证件及号码、查询的时间、查询的项目及内容、查询的形式及结果、审批人、回复的形式及时间)。

查询结果的告知,一般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查询结果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事项,即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

同时,应当请接受查询结果的单位及承办人或个人作出承诺记载。

第八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的反馈。

负责受理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应负责跟踪了解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

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告知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负责查询的人员应对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用与管理。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条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对外查询和查询结果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对外查询结果的提出,必须及时、准确,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二)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查询的范围、内容、期限,应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扩大;
(三)受理查询和提供查询结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对外受理或者提供查询;
(四)不得利用开展查询之便,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五)不得参与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实体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解释,原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 编号:
单位(个人)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 开展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需向人民检察院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经办人: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 编号: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开展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现向你院)申请查询 (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个人:
年月日
附件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存根联) 编号:
查询单位(个人):查询日期:年月日
答复内容: (个人、单位)于年月日在县 (市、区)在中,有(无)向 (个人、单位) 行贿,有行贿万元的犯罪记录。

经办人:审批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通知联) 编号: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年月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经查询答复如
下: (个人、单位)于年月日在县(市、区)
在中,有(无)向 (个人、单位)行贿,有(无)行贿万元的犯罪记录。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
单位(个人):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和《江苏省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需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
院负责受理。

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部门)及承办人的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查询的结果必须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查询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应当在三十日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附件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承诺书
检察院:
因工作需要,向你院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

经查询发现被查询的单位(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查询结果的利用作出如下承诺:查询的结果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保密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不公开、不发布;不利用查询结果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查询结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负责。

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供查询的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诺单位(个人):(签印)
承诺单位经办人:(签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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