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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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7.03【实施日期】2008.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国家铁路局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修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国家铁路局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9〕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2021年11月19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委托,依法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法人授权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是指监督机构内按规定取得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所委托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结构合理、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三)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铁路工程监督基本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二)具有与铁路建设相关或土木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监督机构在职人员;(四)经过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汕府建通[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的通知(汕府建通[2012]98号)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验证考核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64号)的部署,我局决定于今年6月份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进行验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各区县监督机构及各监督机构的所有监督人员,市监督机构的所有监督人员。

二、考核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函〔2008〕498号)规定的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计取时间自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

三、考核程序(一)现场抽查在监工程监督工作质量;(二)听取各区县住建局领导及监督机构负责人关于考核内容情况的汇报;(三)查阅有关考核内容资料;(四)对全体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知识书面测验;(五)抽查3个在监工程监督档案;(六)填写考核表,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初步意见;(七)讲评考核情况和考核初步意见。

四、考核时间安排6月14日(星期四)下午澄海区;6月14日(星期四)至15日(星期五)南澳县;6月18日(星期一)下午龙湖区;6月19日上午潮阳区;6月19日(星期二)下午潮南区;6月20日(星期三)下午金平区;6月21日(星期四)下午濠江区。

6月22日(星期五)下午市质监站监督人员考核。

五、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组组长:杨鮀生,成员:苏钿陞、黄雪慧、陈文鸿、袁继雄、蔡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09【生效日期】1990-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建质安[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494号)各区、县建委,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张连选(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翟家常(市建委副总工兼质量安全处处长)、郝恩海(市质量监督总站站长)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雷立争、顾文武、杨小平、曾航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的日常工作及证书发放。

考核办公室电话:27111672 联系人:顾文武二、考核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除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一)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1.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1)数显回弹仪,(2)激光测距仪,(3)接地电阻测试仪,(4)绝缘电阻测试仪,(5)漏电开关测试仪等相关仪器设备。

2.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5、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7、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8、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9、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3、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1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15、财务管理制度;16、廉政建设制度。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建质[2006]44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2006]440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工)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建建[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豫建建〔2012〕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立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和《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闽建建[2009]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管理,提高检测试验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员及施工项目部配备的试验员。

第三条下列检测试验员应经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试验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试验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建字[2006]45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45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使监督机构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培训考试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57号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82号
36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2号
37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5]24号
38
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78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6号
7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7号
80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4号
81
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豫建建[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8〕4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建设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名与考核第四条凡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者,均可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培训;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核准,汇总后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检测从业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开展检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八条检测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培训证书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外的检测工作,也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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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章 总
第一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 具有_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一)
为了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
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称的, 可不受上述 ( ) 二) 条件限制。 一 ( 中l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_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一 监督人员数 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
定的: ( 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二)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
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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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经历;
4 年龄不超过6周 J 、 0 o ( ) 二 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 ) 三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四) ( ) 五 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的: 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 ,颁发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
( ) 三 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 、 法规规定行为
( 因严重失职, 四) 导致重大质量事故, 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_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一 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
l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 、
( 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 不少于9 ; 人 1 县级人民政府
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监督机
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 包
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 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 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 治区、 自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核、培训I 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 由省级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 布, 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 可不受上述 ( ) 二) 、 条件限 一 ( 中l 2 制。 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l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5
l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 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 具有3 、 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 施工、 监理 等工作经历;
4 年龄不超过6周 J 、 0 o ( ) 三 取得注册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等工程
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 ,负责实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
括县级市 ) 不少于3 人: 2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 建筑工程水、 智能化 电、 等安 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构) 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 门委托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考核认定 ,依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并经省级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 I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
( 地市级以上监督初构的监督人员: 一) l 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 具有5 、 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 施工、 监理
3 监督人员数量占 、 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1于7% 氐 5。 ( ) 二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需要的仪器、 设备和工具等;
准 ,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
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 以下 简称监督人
现将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和人 员考核 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 区、本部 门实际情况认 真贯
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问题 ,请及 时告我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与行业发展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 七 年七 月 二 十 六 日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 ’ 三) . ( 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 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
员) 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Hale Waihona Puke 员。 督执法知识 ,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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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法规 ・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考核 管理办法 的通 知
建 质 【o z14 2 o]8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 委,国务院有关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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