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斯公司与音像大世界知识产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典型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在音乐领域,著名的典型案例是美国歌手麦当娜与乌干达艺术家Ssebasiyano的版权侵权案。
Ssebasiyano起诉称麦当娜在她的单曲《Frozen》(冰点)中使用了他的歌曲的一部分。
法院认定麦当娜侵犯了Ssebasiyano的版权,并判处麦当娜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在电影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案例是《霍比特人》导演彼得·杰克逊与美国艺术家迪米特里·瓦尔科夫的版权侵权案。
瓦尔科夫称杰克逊在电影中使用了与他的插画系列《中土世界》中的作品相似的场景和视觉元素,侵犯了他的版权。
尽管该案例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但最终法院判决杰克逊没有侵犯瓦尔科夫的版权。
在互联网领域,一个典型案例是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权,并要求获得数十亿美元的赔偿。
这场官司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案件引起了全球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此外,还有许多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例如服装设计、商标和专利侵权等。
例如,Gucci公司曾起诉乌拉圭艺术家布鲁诺·梅洛使用其商标设计的侵权行为;苹果公司曾起诉中国公司小米,并指控其侵犯其专利权;日本汽车制造商日产公司起诉韩国汽车制造商现代汽车公司侵犯其电动车技术的专利权。
这些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全球范围内的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竞争至关重要。
创新者和艺术家需要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的合理保护,以鼓励他们继续创造。
同时,知识产权侵权不仅损害原创者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技术进步的阻碍以及创新的减弱。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行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 概述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等各种形式的创造性产权。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确保创新和创造力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通过探讨几个典型案例,深入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2.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该案例涉及了智能手机技术的核心专利,如触摸屏、图形用户界面等。
双方在多个国家的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诉讼,并最终达成了一项交叉许可协议。
这起案件的重要性在于它向全球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它引发了关于专利侵权和专利权力滥用的讨论,并促使各国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3. 案例二:Disney与美术模仿公司之争Disney与一个美术模仿公司之间的案例也是一个有趣的例子。
该模仿公司开发了一款与Disney旗下动画片非常相似的游戏。
Disney起诉该公司侵犯了其版权和商标权,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要求该公司停止销售该游戏。
这个案例展示了知识产权的多维度保护。
尽管该游戏并没有完全复制Disney的作品,但在整体风格和角色设计上非常相似。
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只是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性,侵权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
4. 案例三:Spotify与音乐创作者的版权争议在数字时代,音乐分享平台成为许多音乐创作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Spotify作为一家流媒体音乐平台,曾因未经允许使用艺术家的音乐而遭到多次诉讼。
这些诉讼涉及版权侵犯和合理使用等法律问题。
这个案例突出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音乐创作者需要向数字平台许可他们的作品,同时平台也需要确保合理支付版权费用。
这个案例促使各方寻求更加公平和透明的音乐版权保护机制。
5. 总结与个人观点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有助于创新和创造力的激发,并促进了可持续经济发展。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摘要: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6.案例六:某游戏公司诉某平台侵犯游戏版权案7.案例七:某软件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8.案例八:某电影公司诉某网站侵犯电影版权案9.案例九:某商标代理公司诉某企业侵犯商标权案10.案例十:某画家诉某画廊侵犯著作权案正文:在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设计权、音乐版权、软件著作权、电影版权等方面。
在2021年,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某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于是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其作品,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出版社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某歌手发现某音乐平台上有人未经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于是将音乐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音乐平台赔偿歌手损失。
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某企业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损失。
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某设计公司发现某制造商未经许可使用其设计,于是将制造商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设计公司损失。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福克斯公司与音像大世界知识产权纠纷案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xx: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
福克斯公司于1985年、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2》(DEIHARD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原告的上述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对指控其销售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无异议。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虎胆龙威》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年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
被告还提交了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其内容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1、2)(DIEHARDI、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根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及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的时白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所拥有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在提起本诉讼之前从未授权被告发行销售原告的电影作品,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许可被告进行同样的行为。
原告发现近一个时期以来,被告未经授权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Medtq侵权的法律责任。
故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提供侵权制品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2、查封并没收被告未售出的全部侵权制品。
3、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付出的费用。
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1. 美中贸易战中的华为诉美国政府案件:2020年,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声称其对华为的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其它行政法规。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广泛关注。
2. Zoom涉嫌侵犯隐私权案件:Zoom一度成为2020年最受欢迎的视频会议平台,但它也被指控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该案件让人们对于在线平台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权问题产生了更为关注。
3. TikTok在美国面临的版权诉讼:2020年,短视频平台TikTok在美国遭到多起版权诉讼的困扰。
与此同时,TikTok也努力加强与音乐版权拥有者的合作,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4. 索尼音乐娱乐诉扎克伯格案件:2020年,索尼音乐娱乐起诉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索尼音乐娱乐的音乐作品。
这一案件引发了有关版权侵权和数字平台责任的重大争议。
5. 瑞博案:瑞博公司(Rubicon)是全球领先的广告技术公司,2020年,他们起诉Google,指控其在广告交易中采取了欺诈性行为。
这一案件对于在线广告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6. 特斯拉诉沃尔玛:特斯拉在2020年起诉沃尔玛,指控其多个分销中心的太阳能设备引发了火灾,导致特斯拉的知识产权和商誉遭受损害。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太阳能技术和产品质量的关注。
7. 《步步惊心》版权纠纷:2020年,作家桐华和北京影院起诉了影视公司米未传媒,声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制作了《步步惊心》电视剧。
这一案件引发了有关作品改编权的争议。
8. 花椒直播版权纠纷:直播平台花椒在2020年与腾讯在版权问题上产生争议,并被指控未经许可播放腾讯音乐旗下的歌曲。
这一案件引发了对于在线直播平台与音乐版权之间关系的关注。
9. 微软与美国政府合作打击网络犯罪:2020年,微软与美国政府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涉及假冒微软品牌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这一合作标志着科技公司与政府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进展。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发布、传播、展示、修改等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以下是十个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1. 著名电影《阿凡达》的特效技术被其他公司盗用。
该电影的特效技术采用了先进的三维动画技术,但有些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技术,侵犯了该电影的知识产权。
2. 某家电企业的专利被竞争对手非法使用。
该企业研发了一种新型电视机技术,获得了专利保护,但竞争对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技术,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3. 某家音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某位歌手的歌曲。
该歌手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与音乐公司签订了独家发行协议,但该音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歌曲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侵犯了歌手的版权。
4. 某家服装公司未经授权仿制了其他品牌的设计。
该服装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其他知名品牌的设计,制作了类似的服装产品,并以低价销售,侵犯了其他品牌的设计专利和商标权。
5. 某家科技公司雇佣了一位前员工,后者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这位前员工在离职后将原公司的研发成果、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6. 某家出版社未经许可将某本畅销书的内容转载到其他出版物中。
该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某本畅销书的内容转载到了其他出版物中,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7. 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商标。
该互联网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他公司的商标,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中,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
8. 某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了某种药物。
该制药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某种药物,侵犯了其他公司的专利权。
9. 某家软件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和分发了其他公司的软件。
该软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分发了其他公司的软件,侵犯了其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10. 某家餐饮连锁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他品牌的商标和商业形象。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日益受到关注。
以下为您呈现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进行详细解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堪称科技界的一场“世纪之战”。
苹果指控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
这场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持续多年。
解析:此案例反映了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苹果通过专利诉讼试图维护其在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而三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二、高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高通指控苹果侵犯了其多项技术专利,并要求苹果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
苹果则认为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不合理,并拒绝支付。
解析:这一纠纷不仅影响了两家公司的利益,也对全球智能手机产业链产生了冲击。
它凸显了专利授权模式和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问题。
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加多宝曾租用王老吉商标进行凉茶生产和销售,但在合作结束后,双方就商标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了激烈争议。
解析:这场商标之争反映了品牌价值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和合作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四、谷歌与甲骨文的 Java 版权纠纷甲骨文指控谷歌在其安卓系统中未经授权使用了 Java 的相关技术,引发了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激烈辩论。
解析:此案例涉及软件行业中开源与版权之间的边界问题,对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微软与谷歌的专利互诉微软和谷歌在多个领域展开了专利诉讼,涉及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等技术。
解析:这显示了科技巨头在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时,知识产权成为了重要的武器。
六、中国药企与国际药企的药品专利纠纷一些中国药企在仿制国外药品的过程中,与国际药企产生了专利纠纷。
解析:这反映了在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于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药企在面对国际专利壁垒时的挑战。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创新、科技、商业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
下面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以展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最高法院在该领域的重要作用。
一、格瓦拉案格瓦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电影侵权案件。
格瓦拉是一家提供在线电影资源的平台,被指控侵犯了多家电影公司的版权。
最高法院判决格瓦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了电影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微软案微软案是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案件。
微软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其产品,并侵犯了其软件版权。
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微软,认定被告侵犯了微软的软件著作权,为软件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三、苹果案苹果案是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
苹果指控某手机制造商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苹果,认定被告侵犯了苹果的设计专利权,保护了设计创新的合法权益。
四、华为案华为案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
华为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华为,认定被告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维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合法权益。
五、百度案百度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
百度被指控未经授权提供侵权音乐下载服务,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百度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为音乐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六、三星案三星案是一起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
三星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三星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为技术创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七、小米案小米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
小米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小米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维护了商标权的合法权益。
八、京东案京东案是一起涉及平行进口商品的案件。
京东被指控销售未经授权的平行进口商品,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京东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 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例材料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福克斯公司)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以下简称音像大世界)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介绍】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和《虎胆龙威2》(Die Hard 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原告的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据表明,《虎胆龙威2》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文件、《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
被告提供的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1995年11月,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账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被告销售的有关激光视盘的情况进行了审计。
审计结论是:1993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音像大世界经销情况为:(1)《独闯龙潭》进货21盘,金额4 589 76 元;销售20盘,金额5 993 40 元,存货1盘,金额218 56元,利润为806 40元;(2)《虎胆龙威2》进货32盘,金额6 539 04 元;销售22盘,销售金额为5 603 40元 ;存货10盘,金额1 987 20 元,利润为469 04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1)为取得证据而购买被告所售激光视盘的费用:《独闯龙潭》350 30元,《虎胆龙威2》350 30×2=700 60元,共计1 050 90 元。
(2)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562 50元。
(3)为诉讼文件所作的中英文相符公证费600元。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
1.富士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2年,富士康控诉今之科技有限公
司擅自使用其无线通信技术,被告未能提供认可证明,法院判定被告侵犯
了原告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2.腾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9年,腾讯投诉乐视未经同意就使用
了腾讯自定义的图形界面设计,法院裁定腾讯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3.酷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5年,酷狗诉苹果和腾讯侵犯其音乐
著作权,法院裁决,苹果和腾讯支付给酷狗赔偿金共计超过3000万元,
并受到法律责任。
4.锤子科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3年,锤子科技指控三星擅自使
用其闪电标志,法院裁定三星赔偿锤子科技20万元,并停止使用该标志。
5.搜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8年,搜狗指控同程和携程擅自使用
其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同程和携程向搜狗支付30万元的赔偿金,并受
到法律责任。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1.高通诉苹果专利侵权案这是一起持续多年的专利侵权案,高通指控苹果侵犯了其无线通信技术专利。
双方在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对此案展开了诉讼,并在2024年达成和解协议。
2.美国亚马逊诉中国商家侵权案2024年,美国亚马逊对30个中国商家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亚马逊平台上销售侵犯版权的产品。
这起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于电商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3.美国微软诉中国企业违反商标法案微软指控一家中国企业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微软商标相似的标志,并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案件成为了探讨跨国商标保护的重要案例。
4.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苹果指控三星在其智能手机中使用了苹果的专利技术,侵权了苹果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件持续了多年,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诉讼。
5.中国茅台酒商标纠纷案茅台酒是中国的一种知名的白酒品牌,其商标的保护引起了一场广泛的纠纷。
涉及到国内外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的纠纷。
6.美国索尼音乐诉中文在线著作权侵权案索尼音乐指控中文在线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音乐作品,侵犯了索尼音乐的版权。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关于在线版权保护的重要讨论。
8.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华为指控三星在其智能手机中使用了华为的专利技术,侵权了华为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诉讼,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9.中国真功夫连锁餐厅商标纠纷案中国真功夫连锁餐厅在商标注册上与其他同名商标发生了纠纷,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公众讨论。
10.美国苹果诉中国领先手机厂商专利侵权案苹果指控中国领先手机厂商在其智能手机中使用了苹果的专利技术,侵犯了苹果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多个国家的法院展开了诉讼。
以上是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每个案例都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1.美国苹果公司 vs.韩国三星电子1.1 案件背景1.2 案件诉因1.3 案件分析1.4 案件结果及影响2.微软公司 vs.中国金山软件2.1 案件背景2.2 案件诉因2.3 案件分析2.4 案件结果及影响3.谷歌公司 vs.欧洲联盟3.1 案件背景3.2 案件诉因3.3 案件分析3.4 案件结果及影响4.拜耳公司 vs.迪安诊断公司4.1 案件背景4.2 案件诉因4.3 案件分析4.4 案件结果及影响5.索尼公司 vs.苹果公司5.1 案件背景5.2 案件诉因5.3 案件分析5.4 案件结果及影响6.中国华为公司 vs.美国高通公司6.1 案件背景6.2 案件诉因6.3 案件分析6.4 案件结果及影响7.德国大众汽车公司 vs.美国索伦森公司7.2 案件诉因7.3 案件分析7.4 案件结果及影响8.法国欧雷欧 vs.中国皮尔千金公司 8.1 案件背景8.2 案件诉因8.3 案件分析8.4 案件结果及影响9.松下电器公司 vs.韩国LG电子公司 9.1 案件背景9.2 案件诉因9.3 案件分析9.4 案件结果及影响10.美国思科公司 vs.中国华为公司 10.1 案件背景10.2 案件诉因10.4 案件结果及影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智力创造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享有的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专有权利。
2.专利:指为了促进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授予发明者的一项专有权利。
3.商标:指用以区别他人商品的商号、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色彩组合、声音等象征性标志。
4.版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对其保密性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对持有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知识产权法试题7
上海政法学院200 —— 200 学年 季学期《知识产权法》试卷 7本科■ 高职□ 开卷□ 闭卷■ A 卷■ B 卷□我是一名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我珍惜自己的信誉。
我郑重承诺将以诚实守信的态度 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愿意按《上海政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专业 班级 考生签名 学号 成绩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 小题, 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以下各题只有一个 答案符合题意要求,请选出填在括号中)1、下列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D )A. 商标权B. 地理标志C. 商业秘密权D. 所有权2、以下哪些主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B )A. 国家知识产权局B.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C. 作品的作者D. 专利申请人3、自然人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主要方式是( C )A 、继承方式B 、受让方式C 、创作方式D 、受赠与方式4、匿名是作者( D )签名 得分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计 评卷人 得分A、放弃其署名权的表现C、不愿署名的结果B、疏忽大意的表现D、行使其署名权的一种表现5、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电视剧本并予以发表,下列对丙的行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D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C.不构成侵权D.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6、美术作品原件转移的,则( B )A.著作权也发生转移B. 其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C.其修改权由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D. 其发行权由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C )A.可以不经登记而成立 B. 可以转让其管理的作品的著作权C.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D. 不能申请仲裁8、下列选项中,可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是( B )A、足球场规划B、乒乓球拍C、建筑物设计图D、踢球技巧9.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A )A.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B.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发明创造D.退休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答案: A10、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不包括( D )A.制造权 B.销售权C.进口权 D.使用权11、甲、乙、丙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九阳”文字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的类别都为酒类,甲的申请日是 2003 年 5 月 21 日,甲自 2000 年开始就使用了“九阳”商标,乙的申请日和甲是同一日,丙则是 2003 年的 5 月 30 日提出的申请,但丙也曾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九阳”商标,知名度一般,则该商标( A )A.应核准注册给甲C.应核准注册给丙B. 应核准注册给乙D. 协商确定商标权人12、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期为( B )A.自初步审定公告日起 6 个月 B. 自初步审定公告日起 3 个月C.自核准注册日起 6 个月 D. 自核准注册日起 3 个月13、某注册商标于 2001 年 3 月 15 日提出注册申请, 2001 年 11 月 6 日被核准注册,则该商标若申请续展,其最早提出续展申请和最晚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分别为( B )A. 2011 年 5 月 6 日和 2011 年 9 月 15 日B. 2011 年 5 月 6 日和 2012 年 5 月 6 日C. 2010 年 9 月 15 日和 2011 年 9 月 15 日D. 2010 年 9 月 15 日和 2012 年 5 月 6 日14、有关集体商标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可以转让 B. 以集体名义注册C.供集体成员使用 D.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1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意味着( D )A、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的实施权,即强制许可是独占许可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强制许可是排他许可C、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D、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即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16、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
李大中:履职从小事开始
李大中:履职从小事开始作者:李蒙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07期李大中生在北大、长在北大、求学在北大,北大毕业后,成为一名律师,那是在1984年。
执业34年后,2018年1月,他作为新当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出席第十五届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
他是一名新代表,也是一位老律师,更是一个老=IE京人。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北京市的人大代表,当然应该代表北京人,而对于他来说,也代表着北京两万多执业律师。
老律师:在音像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就斐然1960年秋,李大中出生于北京大学,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一直都在北大,1984年毕业之后,被北京市司法局录用,分派至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工作。
1985年,司法体制改革,法律顾问处都改成律师事务所,李大中成为北京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6年上半年,国家开始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李大中顺利通过考试,于1987年3月获得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
1994年1月,李大中从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辞职,加入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成为隆安所的创始合伙人。
此后一直在隆安所执业,隆安从最初徐家力、李京生,李大中三人创办的小所,发展成今天已经设立了20多家分所的千人大所,跻身全国律所前十名。
李大中也表示,自己会在隆安所终老。
李大中后来在音乐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为律师界权威,最初源于1986年给摇滚歌星崔健当法律顾问。
他为崔健为亚运会募捐的全国巡回演唱会承担了大量工作,在今天看来这些工作应该由经纪人做,而当时法律顾问都承担了。
李大中当年代理的摇滚歌手臧天朔、黄小茂诉日本松下电器著作权纠纷案,曾被写入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走向世界的中国律师》一书。
李大中与一些影视艺术家结缘是从1990年开始的,他当时受北京市版权处委托,为编剧郭天翔代理电影《大太监李莲英》的编剧署名权纠纷。
他是中国导演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
李大中律师代理过许多影视著作权纠纷案,其中美国八大影业公司诉音像大世界案,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场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都上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公报。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2021/6/3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由其他特别 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 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违法搜的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转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的材料、工具、设备或其他财务,一律没收。 (五)范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了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
识产权的一种。
”
2021/6/3
4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
“ 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 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 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 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 ” 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 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 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摘抄5份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经济纠纷案例
摘抄5份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经济纠纷案例案例1: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纠纷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是最著名的知识产权引发经济纠纷案例之一。
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设计专利权。
两家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法庭上进行了长期纷争。
最终,三星公司被判付给苹果公司超过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场官司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还对两家公司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案例2:华为公司与美国政府的贸易战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和智能手机供应商。
然而,华为遭遇了与美国政府之间的长期贸易纠纷。
美国政府指责华为违反了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并雇用了一系列手段阻碍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
这场贸易战不仅导致了华为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下降,还给华为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3:迪士尼公司与中国山寨制品问题迪士尼是全球最大的娱乐公司之一,其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然而,中国市场上出现的大量迪士尼山寨制品导致了迪士尼公司的经济纠纷。
这些山寨制品侵犯了迪士尼的版权和商标权,严重影响了迪士尼在中国市场的盈利能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迪士尼公司与中国政府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案例4: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在线音乐平台的版权纠纷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音乐公司之一,拥有众多知名艺人的版权。
然而,随着在线音乐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和下载音乐,侵犯了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的版权。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多家在线音乐平台展开了长期的纠纷,要求其支付版权费用。
这些纠纷不仅导致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音乐产业的发展。
案例5:日本高田公司的气囊缺陷引发的法律诉讼日本高田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安全气囊制造商之一。
然而,高田公司生产的部分气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气囊在车祸中爆炸。
这一问题引发了全球汽车制造商和用户的严重担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高田公司被迫召回数百万辆搭载高田气囊的汽车,并面临大量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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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
福克斯公司于1985年、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2》(DEI HARD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原告的上述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对指控其销售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无异议。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虎胆龙威》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年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
被告还提交了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其内容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1、2)(DIEHARDI、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根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及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的时白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所拥有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在提起本诉讼之前从未授权被告发行销售原告的电影作品,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许可被告进行同样的行为。
原告发现近一个时期以来,被告未经授权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Medtq侵权的法律责任。
故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提供侵权制品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2、查封并没收被告未售出的全部侵权制品。
3、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付出的费用。
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出版物商品,是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
这一事实在该商品上已经明确标注。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只有以摄制录像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不能明确辨认为侵权出版物商品的,应负侵权责作更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
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
出版物的营销者,不一定是出版或发行者。
原告指控被告“以录像方式使用作品”,是对法律的曲解。
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
(3)被告仅是本案涉及的出版物的一家代销商,无法向法庭陈述该出版物的全部销售情况。
原告对该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及营销情况应当清楚,并应当向未经授权的著作使用人主张权利。
原告仅因音像大世界是北京市内最具规模、最具影响的录音录像商品营销企业,就以音像大世界为唯一被告,任意扩大权利主张内容。
其诉讼动机不良,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被告所述其与深圳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的代销法律关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