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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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王永明到奎屯无管局检查指导工作

新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王永明到奎屯无管局检查指导工作

告制度 ,及B: -t J , ̄测试情况与测控站日,安徽省政府第 9 8次 常务会 议审议
执行保密制度。 ( 马俊杰 )
通过了 《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草案 )》,该草案即将提请
省 人大 常委 会审 议 。
《安徽 省无线 电管理条例 ( 案 )》着力 解决以下 几 草
线 电管理部 门或者其 派出机构 收回全部无线 电频率 。二 是
保 护 群 众 电 磁 辐 射 安 全 一 一 在 居 民 区 、学 校 等 人 口 密 集 的 区域 内 ,禁 止 设 置 、使 用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标
市无线电管理处承办的第二届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急演练在广
上刊 登 、播报 《关于 开展 全 市无 线 电 台站核 查 工 作的 通
告》 。目前,随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台站核查工作正在高 大连无管局 标准进行中。 ( 杨幸福 王成益) 成功组织无线电应急通信演练
21 0 2年 5月 1 7日 ,辽 宁 省 大连 市 无 线 电 管理 局 举 行 了
技 术水 平 的 目的 ,同时也 加强 了各地 市 “ 火腿 ” 交流 和联 系 。 的
21 0 2年 5月 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经信 委党组书记 、主任王永明 ,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石化行办主
任 王 晓宁一 行在 奎屯 市委 副书 记 、奎 屯 一 山子 经济 技 术开发 独
准。 ( 刘俊 生 )
熟练、 配合默 契, 展现出良好的 个人技能和团队 协作能力。 新疆 自治 区政协副主席王永明 经过一天紧张 激烈的比赛, 港市和南宁市 贵 代表队总成绩 分 到奎屯无管局检查指导工作
列前两位 。
通过此次演练 ,达到了锻炼和提高业余无线 电爱好者在 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 睛况下实觇 }速反应能力和通联 夹

无线电管理介绍

无线电管理介绍

无线电管理是指对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规划、分配、使用、保护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无线电管理的内容包括无线电频率管理、空间无线电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卫星运行管理、无线电安全管理和国际合作等。

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公平竞争、有效监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编制无线电频率划分方案、无线电台(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应当维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公平、公正使用,防止无线电波的相互干扰和损害。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规定。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进行监测,防止有害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

在无线电管理中,无线电监测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无线电监测包括监测无线电信号的发射、传输和接收等过程,以及对监测到的信号进行分析和处理。

通过无线电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无线电干扰问题,保障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合理使用。

此外,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无线电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范了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为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无线电管理是保障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波的合理使用,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原则,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 导航、 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 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遇 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 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 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 ) 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 《进口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 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 D ”)。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 ( 区、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

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 加大发射功率 ( 包 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 ,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 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 整或控制。

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2年8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6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立法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并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赴外省进行立法调研。

在此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

7月2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7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8月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草案篇幅的删减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篇幅过长,条款较多,建议对内容适当删减。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条例草案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对草案作大幅删减,主要涉及十个条款内容。

1.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开放部分无线电频率,免于申请频率指配许可和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免缴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是指针对无线电波的发射、接收和传播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

无线电波具有能量与频率,并且可以在空气等无线介质中传输,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因此,无线电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通信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性,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无线电管理是利用法律、规章制度或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和监管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一、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1.维护国家安全。

无线电通信技术可以用于间谍、恐怖分子等非法活动的隐蔽通信。

在国家安全方面,无线电管理可以及时侦测并割裂这些非法活动的联系,从而保障国家的安全。

2.防止无线电干扰。

频率、功率等的不合理使用会产生无线电干扰,对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无线电管理通过规定频段、频率、功率等信号参数,规范无线电波的使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新设备干扰旧设备的问题。

3.优化无线电波的利用。

如果无线电波的使用不受限制,会造成频段拥堵的问题,导致部分频道无法被良好的利用。

无线电管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或管理手段,将信道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4.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信息经济是以信息为主要生产资料,信息经济的发展与无线电技术的进步有直接关系。

无线电管理可以规范信息传输的过程,保障信息对国家经济建设的支持作用。

二、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基础无线电管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

无线电管理法主要包含有五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无线电的发射、接收和传输都需要经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保证无线电波的正常工作。

2.规定无线电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等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审批。

3.规定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规范的频率范围,功率范围和电平范围。

4.规定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国家安全要求。

5.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管制区域、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此外,我国还有相关的细则、规章制度来配合执行无线电管理法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无线电波在国家范围内的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三、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手段1.频率管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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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

安徽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报告-V1

安徽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报告-V1

安徽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报告-V1近年来,无线电频率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安徽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频繁的无线电通讯需求不断增长,因此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就安徽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报告。

一、安徽省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情况作为一个专业和灵活的无线电频率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局通过对无线电频率的分配和使用监管,确保无线电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共需求和商业需求。

在安徽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对无线电频率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不同的领域需求,将无线电频率分配给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多个方面。

其中,政府使用的频率主要用于公共安全通讯、天气预报和应急通讯等;公共机构使用频率主要用于铁路、公路和航空的运输通讯等;企业使用频率主要用于无线网络和移动通讯等;个人使用频率主要用于业余爱好和个人通讯等。

二、安徽省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在安徽省,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也十分活跃,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个领域都广泛运用了无线电技术,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

其中,政府部门的应急通讯多用于公共安全事务、抢险救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共机构的无线电通讯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等领域,改善了人们的日常出行;企业的无线电通讯多用于无线网络和移动通讯,其在社会信息化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个人使用的频率则多用于业余爱好和个人通讯等。

无线电技术已经深入到安徽省的每个角落,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安徽省无线电频率的管理措施针对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安徽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加强对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监管,确保频率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频率分配方面,该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分配和使用,防止资源浪费和重复使用;在频率使用方面,该部门加强无线电频率的监管,提高频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5日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指实际使用频率范围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使用频率范围之比。

年时间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实际使用频率的天数(或小时)与全年天数(或小时)之比。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采用日、月时间占用度,或结合用户和无线电业务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区域覆盖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实际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为单位)与行政许可批准的频率使用地域的面积之比。

用户承载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实际承载的用户数量与经专家评估论证应能承载的用户数量之比。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财建[2009]46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22号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22号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22号)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监测站: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通信(包括无线电对讲机)得到了广泛应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支持。

与此同时,擅自设台、乱占频率等违法设置使用对讲机现象严重,使空中电波秩序紊乱。

为加强和规范对讲机管理,净化电磁环境,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和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权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称“专项执法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此次专项执法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注重宣传,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文明执法,务求实效。

通过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增强全社会遵守无线电法律法规意识,打击违法设置使用对讲机的行为,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二、内容和重点凡在本省辖区内设置使用的对讲机(包括车载电台,下同),均在此次专项执法活动范围之内。

清理内容:(一)设置使用的对讲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并持有电台执照;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设置使用的对讲机的工作频率是否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皖发改高技〔2024〕1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4月1日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低空经济是以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低空飞行保障等环节,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对于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赋能社会治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低空空域改革、技术创新和规模应用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我省低空经济,制定本实施方案及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决策部署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积极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和平台思维,统筹推进低空经济制造能力、创新能力、市场渗透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培育发展低空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形成低空制造和服务融合,应用和产业互促,协同联动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创新驱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郑栅洁【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13【摘要】《供电营业规则》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16页(P12-27)【作者】郑栅洁【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

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优先满足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二)公平公正。

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平公正。

(S)激励约束。

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财政部确定年度资金规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资金申报、业务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业务管理,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申报、使用工作,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由地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项监管工作、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一)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专用的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或者建设、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及改造、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施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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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设台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机关,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对无线电实行行政、经济、技术综合管理。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

无线电频率的划分,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实行合理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有偿占用。

第四条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及设备(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除外,下同),均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领取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五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无线电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并交纳设台手续费和频率管理费;需要无线电管理机关协助进行技术检测的,还应交纳技术检测费。

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六条下列无线电台、站和设备免收频率管理费:(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台、站;(二) 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和中波转播台;(三)军队系统和民兵按编制序列装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四)开发研制阶段未定型生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五)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七条行政机关、无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邮电系统的短波通信设备等,其频率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25%至75%。

第八条现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射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经申报同意暂可使用的,频率管理费按标准的200%收取。

第九条频率管理费按年计收(临时设台按月计收)。

设台单位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银行账户按期汇交。

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条无线电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第五条收取的各项费用,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无线电频谱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电波技术研究,业务技术培训及表彰先进等,不准挪作他用。

设台单位交纳上述费用,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对在无线电频谱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通信保密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其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当事人对经济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制定施行细则。

附表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类别││││收基费数频段│短波│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广播电视发射机│(元)项目│├───────┬───────┼───┬───┬───┬───┤│通信电台│││中││││││D、E频段│其他频段│波│调│││││││电│频│VHF│UHF│├───┬───┼───┬───┼───┬───┤台│台│││功率│报│话│单频│双频│单频│双频│││││────────────┼───┼───┼───┼───┼───┼───┼───┼───┼───┼───┤2瓦(含)以下│ 10│ 15│ 20│ 40│ 15│ 30│││││────────────┼───┼───┼───┼───┼───┼───┼───┼───┼───┼───┤2瓦(不含)-5瓦(含)│ 15│ 30│ 40│ 60│ 30│ 50│││ 30││────────────┼───┼───┼───┼───┼───┼───┼───┼───┼───┼───┤-15瓦│ 30│ 50│ 60│100│ 50│ 80│││ 50││────────────┼───┼───┼───┼───┼───┼───┼───┼───┼───┼───┤-25瓦│ 60│100│120│150│100│120│││││────────────┼───┼───┼───┼───┼───┼───┼───┼───┼───┼───┤-50瓦│ 80│120│200│300│150│250││100│100│ 80│────────────┼───┼───┼───┼───┼───┼───┼───┼───┼───┼───┤-100瓦│100│150│300│400│250│300││150│150│120│────────────┼───┼───┼───┼───┼───┼───┼───┼───┼───┼───┤-150瓦│120│200│400│500│300│400│││150││────────────┼───┼───┼───┼───┼───┼───┼───┼───┼───┼───┤-300瓦│150│250│││││││200│150│────────────┼───┼───┼───┼───┼───┼───┼───┼───┼───┼───┤-500瓦│150│300│││││││250│200│────────────┼───┼───┼───┼───┼───┼───┼───┼───┼───┼───┤-1000瓦│200│400│││││200│250│300│250│────────────┼───┼───┼───┼───┼───┼───┼───┼───┼───┼───┤-10千瓦│300│500│││││300│400│400│300│────────────┼───┼───┼───┼───┼───┼───┼───┼───┼───┼───┤-50千瓦│││││││400││││────────────┼───┼───┼───┼───┼───┼───┼───┼───┼───┼───┤│││││││││││─────┬──────┴───┴───┴───┴───┴───┴───┴───┴───┴───┴───┘说│一、频率管理费收费金额M=B×N(E+1)×0.5,式中B为基数,N为设备数,F为频率点│频点基数按对(目夜频)计算,超占部分仍按个数累加。

│二、技术检测费按实际测试的设备数量、项目计算。

使用监测车辆的,往返五十公里收费30元,额明│三、设台手续费在领取(更换)设台执照和使用证书时收取,每份10元。

─────┴──────────────────────────────────────────────续表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设│││雷│遥控│无││空通│发检│进││台│其│微│││呼│无│间信││口│干│组││波││遥测│线│线│无地│射│设│扰│网││通│││设│电│线面│测│备│源│勘││信││导航│电│话│电站│设│审│检│测││机│││备│筒├───┬───┤│核│测│论│它││达│定向│传││上行│下行│备费│││证│┼───────┼───┼───┼───┼─┼───┼───┼───┼─┼───┼───┼────│││ 50│ 50││││ 10│││││├───┼───┼───┼─┼───┼───┼───┤││││││100│100││││ 20│││││├───┼───┼───┼─┼───┼───┼───┤│││││││150││││ 20│││││├───┼───┼───┼─┼───┼───┼───┤││││60路以│││200││││ 30│││││下:100 ├───┼───┼───┼─┼───┼───┼───┤││││60-300 │││300││││ 30│││││路:200 ├───┼───┼───┼─┼───┼───┼───┤││││600-960││150│400││││ 50│││││路:300 ├───┼───┼───┼─┼───┼───┼───┤││││1800路以│││││││ 50│││││上:400 ├───┼───┼───┼─┼───┼───┼───┤│││││││││││ 80│││││├───┼───┼───┼─┼───┼───┼───┤││││││200│││││ 80│││││├───┼───┼───┼─┼───┼───┼───┤│││││200│200│││││100│││││├───┼───┼───┼─┼───┼───┼───┤│││││300││││││100│││││├───┼───┼───┼─┼───┼───┼───┤│││││400││││││100│││││├───┼───┼───┼─┼───┼───┼───┼─┼───┴───┤│││││3│200│100││5│100-500│┴───────┴───┴───┴───┴─┴───┴───┴───┴─┴───────┴────(组)数。

其中短波通信电台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附表二无线电违章罚款标准──┬─────────────────────────┬──┬────────┬──────序号│违章条款│单位│罚款金额(元)│──┼─────────────────────────┼──┼────────┼──────1│擅自销售、购买、引进无线电发信设备│部│100-500 │──┼─────────────────────────┼──┼────────┼──────2│擅自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试验)│部│300-1000│──┼─────────────────────────┼──┼────────┼──────3│擅自使用核定以外的呼号、频率│每次│100-200 │──┼─────────────────────────┼──┼────────┼──────4│擅自增加发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变更台址、加高天线│部│200-800 │──┼─────────────────────────┼──┼────────┼──────5│擅自超占使用频率(频点或频组)│每个│200-600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电台执照(证书)或丢失执照(证书)│份│ 50-100 │──┼─────────────────────────┼──┼────────┼──────7│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部│400-1000│──┼─────────────────────────┼──┼────────┼──────8│无线电通信设备失控│部次│100-500 │──┼─────────────────────────┼──┼────────┼──────9│违反通规通纪、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空中泄密等│次│100-500 │──┼─────────────────────────┼──┼────────┼──────10│非电信设备造成有害干扰,通知三个月不采取措施者│次│100-500 │──┼─────────────────────────┼──┼────────┼──────11│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次│ 50-200 │──┼─────────────────────────┼──┼────────┼──────12│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产生有害干扰造成后果││200-500 │──┼─────────────────────────┼──┼────────┼──────13│违反其它无线电管理条款││100-400 │──┴─────────────────────────┴──┴────────┴──────1986年12月31日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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