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三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必须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以法外因素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法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罪名与刑罚相适应: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与罪名相适应,即罪行重大则刑罚应当加重,罪行较轻则刑罚应当减轻。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符合法律规定。
2.罪责一体化: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应当确定一个完整的刑事责任,即通过一次罪行只追究一种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不能以同一犯罪行为追究多种刑事责任,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双重惩罚,保障刑罚的公平性。
3.刑罚的量刑程序明确: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刑罚的量刑程序必须明确,不能以法外因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规范性和可预见性,确保刑罚的实施不会产生任意性。
二、个别化原则个别化原则指的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要根据其个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危险程度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个别化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从轻处罚:对于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或对于处在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刑罚应当从轻处罚。
这样可以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
2.从重处罚:对于严重犯罪嫌疑人或执法者认定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刑罚应当从重处罚。
这样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3.刑罚的差别化:个别化原则要求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有所差别。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刑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处理,保证刑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实效原则实效原则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刑罚的实施要确保刑罚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实效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公平和人道:实效原则要求刑罚的实施要保持公平和人道,不能有任何不人道的处罚手段。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是指当同一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合并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分罪论罚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每一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行,对其进行个别量刑,然后再进行合并判决。
判决不是将多个犯罪行为综合在一起,而是按照每一个罪行独立量刑。
2.错罪并罚原则:当被告人因为同一犯罪活动被指控犯有多个罪行时,判决应该是合并处罚而不是累次处罚。
也就是说,同一犯罪活动中的多个罪行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只能被判决一次,而不是多次。
3.罪刑相当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相应罪行的犯罪事实和罪责为依据,确保判决的刑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一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并判决,以保证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
4.共同犯罪原则:当多个被告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时,应该对每个被告人进行独立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确定刑期时,应该充分考虑每个被告人的独立犯罪行为和罪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量刑。
5.先后犯罪原则:当被告人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罪行时,应该分别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前后顺序进行合并判决。
既要考虑到每个犯罪行为的独立性,又要体现出先后犯罪的程度和影响。
6.刑期折抵原则:当被告人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时,可以将前一次判决的刑期折抵到后一次判决的刑期中。
这种刑期折抵是一种减轻交错刑罚的方式,可以避免刑罚的累加,保证刑罚的连续性。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是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将每一个独立的罪行进行个别量刑,并合并判决。
同时,还要考虑到罪刑相当、共同犯罪、先后犯罪等原则,以确保刑期计算的公正和合理。
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罪行时,法院可以对其同时判决或处罚。
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正。
下面是三种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方法:
1. 聚合刑罚:也称为数罪并罚的简单相加原则。
根据每个罪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每个罪行分别确定刑罚,然后将各罪的刑罚加总。
例如,如果某人同时犯有盗窃和抢劫两个罪行,法院可以分别判处他盗窃和抢劫的刑罚,然后将两者加总得出最终刑罚。
2. 合并刑罚:也称为数罪并罚的折算原则。
根据每个罪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每个罪行分别确定刑罚,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多个刑罚合并为一个较重的刑罚。
例如,如果某人同时犯有盗窃和抢劫两个罪行,法院可以分别判处他盗窃和抢劫的刑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将两个刑罚合并为一个较重的刑罚。
3. 并罚执行:也称为数罪并罚的交错执行原则。
根据每个罪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每个罪行分别确定刑罚,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或时间交错执行这些刑罚。
例如,如果某人同时犯有盗窃和抢劫两个罪行,法院可以分别判处他盗窃和抢劫的刑罚,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或时间安排执行这些刑罚,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和适用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差异。
实际应用时,法院会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公正原则等因素进行
判断和裁决。
数罪并罚之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数罪并罚之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数罪并罚,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刑法典第69条确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3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一致,故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可以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对于异种数罪实刑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无分歧,但是,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有些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无须并罚,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适当地进行并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合并处罚原则,被称为“先并后减”。
具体适用: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判决的罪。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有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对这些罪名进行量刑的方式。
刑法通常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包括罪名数、认定数罪、量刑范围、量刑基数、罚金合并、最高刑和量刑限制等。
罪名数:数罪并罚的基本前提是一个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
这些罪名可以是相同种类的罪名,如多次盗窃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数罪并罚的计算中,各个罪名需要分别考虑和计算。
认定数罪:为了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法庭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多个罪名。
这一步骤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包括案发时间、行为手段、目的等因素。
对于多个罪名的认定,应该在合法比例限度内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范围:针对每个罪名,刑法规定了其相应的量刑范围。
这个范围通常是一个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区间。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选择在其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量刑基数:量刑基数是指法庭在数罪并罚计算中最初确定的量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基数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一个相应的刑罚水平。
罚金合并: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在多个罪名中被判处罚金,法庭可以考虑将这些罚金合并为一个总数。
这种合并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负担。
最高刑和量刑限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规定了每个罪名或数罪并罚的刑罚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通常是最高刑,即一些罪名的最高刑度。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应当确保总刑罚不超过最高刑的限制。
在实际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时,法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同时,法庭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刑罚的期望。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法庭应当确保刑罚的目标是公正和合理的。
这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并对其作出统一判决和量刑。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即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判决和量刑要与犯罪的实质内容相适应。
具体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关联。
即这些犯罪行为是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或者是在相同目的、相同手段下实施的。
如果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实质关联,法院是不能将其并罚处理的。
2.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构成犯罪。
即这些犯罪行为应当是法律所定义并能够独立成立罪名的,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指的是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但法院认定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其他犯罪行为是从属于这个犯罪行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选择对其作出的判决和量刑仅仅适用于这个相对严重的犯罪行为。
择一重罪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追究,即法院在决定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再考虑其他从属犯罪行为。
具体适用择一重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行为存在主从关系。
即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从属关系,从属犯罪行为是在主犯罪行为之下发生或者是为实现主犯罪行为所做的。
2.主犯罪行为是相对严重的。
即法院认定主犯罪行为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犯罪行为更大,因此在判决和量刑时只考虑主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适用都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法院应当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认定,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判决和量刑。
此外,法院也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确保对犯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过分苛刻,避免出现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
总之,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两种原则,用于解决多个犯罪行为的判决和量刑问题。
在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主从关系,以及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通过合理适用这些原则,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单独以其中一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到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的规定和原则:1.罪名认定:法院在判决时首先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同时涵盖了多个罪名。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行为可以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法院会将其分别列举出来。
2.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情节,法院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主要罪名,以主要罪名的刑罚为基准,然后根据其他涉及的罪名是否构成累犯或多罪并罚的情况,对其他罪名的刑罚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主要罪名的刑罚被认为是对嫌疑人应有的刑罚,其他涉及的罪名的刑罚相对较轻。
3.刑罚决定方式:针对多罪并罚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刑罚决定方式:累犯判决、合并判决和并罚决定。
-累犯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对其分别量刑,最后将各个罪名的刑罚按一定的原则加总形成一个总刑期。
其中,主罪刑期通常作为累犯判决的基准,其他罪名的刑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加于主罪上,最后形成总刑期。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决定方式。
-合并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将多个罪名合并审理,最终只对其判决一个罪名,其他罪名则不再追究。
合并判决通常适用于次要罪名和主要罪名的情况。
合并判决的刑期通常以主要罪名的刑期为准。
-并罚决定:对于犯有多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决定对其分别追究多个罪名的刑责,但同时决定只执行其中一个刑罚,其他罪名则暂缓执行或免予处罚。
并罚决定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罪名和一些较轻的罪名同时存在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三罪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判断和决定。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根据这些综合因素,法院会在量刑过程中进行适度的调整,判决出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刑罚。
816-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一、考核目标研究生入学初试是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环节,为了贯彻教育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方针,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命题细则》及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大纲。
对于本大纲所涉及考试内容,应试人员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考核内容能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深刻领会相关知识、原理,并借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法律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二、考试主要范围【民法学】部分:1.民法总论了解:民法概念、历史、法源、功能,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民事主体分类及其意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程,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创新。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权利行使与救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死亡制度等;法人的概念与类型,法人的设立和能力制度(财产与责任、机关)、法人治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及其法律调整,特别法人制度,法人的清算等;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基本问题;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基本理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瑕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附款;代理的类型、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期日与期间、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基本规定;民法解释。
熟悉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与主体相关的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以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民法解释规则。
2.民法物权了解:物权的概念历史、物权法对于国有资产与民生保护的意义、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其他有关物权的特别法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占有的法律性质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法基本原则、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保护方法、所有权制度内容、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占有的基本制度内容。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一个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一个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行为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时,法律可以对他进行多项处罚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系统中得到了应用,其目的是确保犯罪者为其所犯下的每一个罪行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每个罪行都应该根据自身的犯罪行为予以独立分别的定罪和量刑。
即不同的罪行之间应该相互独立,不因为有其他罪行的存在而减轻或加重原罪的刑罚。
2.从重处罚原则:此原则要求法律对行为多罪的犯罪者以更严厉的刑罚。
当一个人同时犯下多个罪行时,根据每个罪行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并量刑,以对犯罪者的所有罪行予以相应的惩罚。
3.累加处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同罪行的刑罚可以累加计算。
即当一个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行时,法律可以将这些罪行的刑罚累加在一起,以增加犯罪者的刑罚量刑。
4.合并处罚原则:此原则要求将犯罪者的多个罪行合并起来作为单一罪行进行处理。
当一系列的罪行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关系时,法律可以将这些罪行视为一个单一的罪行,采取单一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5.不重罚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同一犯罪行为不会重复受到多次刑罚。
即当一个犯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时,法律只会选择一个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而不是对同一行为进行多次处罚。
6.比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行为数罪并罚的犯罪者,法律应该在刑罚的量刑上保持比例原则。
即不同罪行的刑罚应该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质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量刑要求合理、公正。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各国的法律体系会根据各自的法律传统、文化和实践,对行为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和适应。
因此,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灵活性。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
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 , 同时确定合理、 适当的加重处 罚限度 。 此种观 点, 试图避免上述各种学说的弊端 , 做到尽善尽美 , 论上确实 理 最为合理 。但是其具体实施也存在一 定问题 ,如何 回避相 关缺 陷 问 题 、 何衡 量 加 重 限度 的合 理 与 否 都 需 要 具 体 的方 法 。 如
拘 役 期 间 因 再犯 新 罪 或 发现 余 罪 而 被 判 处 有 期徒 刑 或 管 制 , 期徒 刑 有 徒刑。主张这种学说的学者将这里的规定理解为既包括 同种有期 自 期间因再犯 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 役或管制 , 以及一次判决宣 告 由 刑也 包 含 了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 刑 。 因而 他 们 立 足 限制 加 重 原 则 对 数 之 主 刑包 括 不 同 种 有期 自由刑 等 条件 下 应 当如 何 执 行 刑 罚 , 因而 很 难 罪所判的各刑期进 行折抵换算, 并通过刑法关于判决 以前先行羁押的 说其具有普适性。对 于数罪并罚的四种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 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问题得 出一个等式“ 先行羁押 1日=管制刑期 则 、 限制 加 重 原 则 、 衷 原 则 , 同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并 罚 以 限制 加 重 原 折 不 2 日=拘 役 刑 期 1日=有 期 徒刑 1日” 显然 , 里 没 有 分 清 不 同 种 则为基础最为合适 。 。。 这 正如有限制的酌情加 重执行说, 在所宣告的种类 有 期 自由 刑在 犯 罪 人 服 刑 期 间待 遇 、 行 场 所 、 律 后 果 等 方 面 的 差 最 重 之 刑 罚 基础 上 , 情加 重 处 罚 执 行 的 刑 期 ; 时 根 据 可 能 宣 告 的 执 法 酌 同 别 , 有 将 轻 刑 向重 刑 升 格 的嫌 疑 。 得 出换 算 标 准 的 依 据 也 存 在 疑 各 种 有 期 自由刑 的幅 度 及 其 不 同结 构 分 别 确 定加 重 处 罚之 限 度 。 而 并 其 问,其依据只是解决判 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 问 国外 一 些 国 家对 于此 问题 的 规 定 也恰 恰 适 用 的 此 原 则 , 17 《 如 9 5年 德 题 , 与管制 、 而 拘役、 有期徒刑之间的换算无关 并且其直接立足限制 国刑法 典》 5 第 4条第一项 的规定 :总和刑 由提 高所判 处的最高刑构 “ 加重原则也值得商榷 , 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刑法第 6 9条的规 定只限于 成 , 罚种类不 同的, 刑 由提 高其最重刑构成 。审判 时应综合考 虑犯罪 同 种 有 期 自由 刑 ,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于 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人 人 身 和 各 罪 的 情 况 。 当 然 , 一 规 定 并 未 给 出明 确 执 行 方 法 , 适 最 关 ” 这 其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的批 复》 中也指 出“ 由于 用仍要依赖于法官的 自由裁量。 我国刑法对此 问题 的完善 , 笔者认 为 管制和拘役 、 有期徒刑不属于 同一刑种 , 执行的方法也不 同, 如果按照 应在规定基本适用方法的基础上, 针对三 种有期 自由刑的特点 , 对管 数罪 并 罚 的原 则 决 定执 行 的刑 罚 , 刑法 中并 无 具 体规 定 。 因此 其 适 制和拘役的并罚、 在 ” 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以 用 限 制加 重 原 则 的 依据 也 存在 疑 问 。 高 人 民法 院 早在 15 最 9 8年 4月 及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三 者的并罚方法 再分别作出规定 , 将这一原 7日 《 于 管 制 期 问 可 否 折抵 徒 刑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法研 字 第 5 关 ( 8号 ) 则细化。 就 明确指出:徒刑 的刑罚较管制 的刑罚为重, “ 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 注释 :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 劳 动 改造 机 关 监 管 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因 徒 而 ① 陈兴良主编 . 刑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0 5年版. 3 2页 . 20 第 0 此 , 制 的 刑 期不 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 吸 收说 的缺 陷 比较 明显 , 体 管 即 ②周振想 . 当代 中国的罪与罚.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9 9 1 9 年版 . 2 42 9页; 第 9 -9 马 现 不 了数 罪 从 重 的 原 则 , 易 导 致 重 罪 轻 罚 的 不 良后 果 。 别 执行 说 克 吕主编 . 罚通论. 汉大 学出版 社. 99年版 . 4 5页. 容 分 刑 武 19 第 8 ③林准主编 . 中国刑法教程( 修订本) 人 民法院出版社 .9 4年版 . 1 71 8 l . 19 第 9 - 9 页 周道 虽 然 分 清 了 不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界 限 , 分 别执 行 , 际上 也 就 是 适 但 实 鸾. 关于适用数罪并 罚的几个 问题 . 学研 究.9 3 1 . 法 18() 用 了 并 科 原 则 , 背 了 一 个 犯 罪人 只 能执 行 ~种 主 刑 的规 则 。 且 在 违 并 ④顾 肖荣 . 刑法 中的一罪 与数 罪问题. 学林出版 社. 9 6年版. 17 19页 . 18 第 3 -3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适 用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并 罚 而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刑 依 并 科 ⑤赵秉志主编. 刑罚总论 问题探索 . 法律 出版 社.0 3年版. 4 3页. 20 第 7 ⑥吴平. 当完善我 国刑法关 于数 罪并罚的规定. 应 江珏法学. 9 0 4 . 19 ( ) 原 则 的 并 罚 的情 形 下 , 会 造 成 后 者 相对 于 前者 的轻 罪 重 罚 的结 果 , 将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指当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这些犯罪行为合并处罚。
这种处罚方式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1. 同一罪行原则:同一犯罪事实在时间上与空间上存在一致性的,应当作为同一罪行予以定性,并作为合并处罚的依据。
2. 法定量刑原则: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对每一罪行分别处以刑罚,然后再根据法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进行合并处罚。
3. 量刑个别化原则: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适用情况。
二、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判决的。
通常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算:1. 罪名定性法院首先根据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罪行,确定涉及的各个犯罪行为。
2. 判决标准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标准,确定每个罪行所对应的判决标准。
3. 罪行数目统计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各个犯罪行为逐一列举,并计算其罪行数目。
4. 合并量刑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计算方法,将各个罪行的判决标准进行合并。
5. 量刑适用根据合并计算的判决结果,确认最终的量刑标准和刑罚,决定犯罪嫌疑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根据以上计算和判决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量刑决定,并正式宣判。
三、数罪并罚的作用和意义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有助于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准确、公正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处罚。
它有以下几个作用和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于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2. 保护人民安全数罪并罚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处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公正判决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使判决更加公正合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确定其应受的刑罚,避免单一罪行被重复处罚或漏罪。
什么时候想象竞合什么时候数罪并罚
一、什么时候想象竞合什么时候数罪并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比如我偷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就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但是我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种犯罪,比如我抢劫一个人,劫取财物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把受害人杀害,这样就构成两个罪名,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适用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
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三、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 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 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 构成累犯 【解析】B
【案例一】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导读: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同一犯罪分子存在多种犯罪事实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依法进行并罚处理的等,其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判决时存在两种以上犯罪事实并进行判刑的、判决后发现漏罪的、判决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等。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是怎样的?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
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具体情况如下:1.《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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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处理
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
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
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
【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
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
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第二步决定执行刑期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7年,结果是5年以上13年以下,即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应在5年以上13年以下确定。
注意此时结果应该是一个幅度刑,除非有一罪的宣告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此外,如果问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则取5~13年这一幅度的两端即可,即还需要执行的刑期最长为13年,最低为5年。
㈢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同种或异种)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例】某乙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一琐事对同监舍犯人大打出手,致对方重伤,依法被以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此时对某乙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乙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如果没有获得减刑、假释,某乙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最长可能达到多少?)
【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规则。
第一步先减的结果是5年(该5年也就是抢劫罪的余刑);
第二步再并,即用本罪的余刑5年同新罪的10年相并,结果是10年以上15年以下,即此时对某乙的刑期应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确定(同样注意此时结果应该是一个幅度)。
如果问某乙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则取10~15年这一幅度的两端即可,即还需要执行的刑期最长为15年,最低为10年。
如果某乙没有获得减刑、假释,则实际被执行的刑期最长可能达到22年(此时还需要执行的最长刑期15年,再加上已经实际被执行的7年,故为22年)。
值得注意的其他几个并罚问题
以上几种情况都属于数罪并罚案件的基本形式。
除此之外,还需要以下关于并罚方面的、
难以回避的几个疑难问题。
1.不同刑种如何并罚
如李某犯了甲、乙、丙三罪,法院判甲罪有期徒刑2年,乙罪被判拘役6个月,丙罪被判管制2年,问如何对李某并罚?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是有可能性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司法考试里是不太可能出现的,为什么呢?因为有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有期徒刑与拘役之间以及有期徒刑与管制之间并罚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虽然都是有期自由刑,但它们的内容不一样,相互之间的并罚问题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都没有任何规定(理论上尚有不同的观点),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不可能这么做,因为我国刑法中有期徒刑是刑种的绝对主体,每一个罪都挂有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完全可以对后面乙罪和丙罪都判较轻的有期徒刑,这样就可以依法并罚了。
2.刑罚执行期间既发现有漏罪又有新罪如何并罚——并减并
如在本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犯新罪的同时又发现了漏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并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取“先旧后新”的方法,即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然后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判决所确定之执行刑的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例】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与同监犯人在排队打饭时将对方打成重伤被判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同时又发现其在前罪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关于某甲该如何判决?
【分析】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是:首先对同时法凹陷漏罪又犯有新罪的实行“先旧后新”的规则;具体操作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对漏罪的刑罚与正在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结果是5年以上8年以下,也就是此时还需要执行5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步,用
新罪——5年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与5~8年这一幅度并罚(由于此时已经将执行过的3年减了一次,所得的5~8年是实打实的),结果是5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此时某甲至少还需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最多可能判处1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原判就是数罪,行刑过程中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如何并罚
我们先以发现漏罪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漏罪之刑与原判数罪的数个宣告刑合并还是与原判数罪的执行刑合并?
对此大多数学者赞同执行刑并罚说,即认为应在原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刑基础上而非各罪宣告刑基础上进行并罚,否则,实际上就等于否认了原判决的效力。
同这个问题相关的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数个漏罪,如何实行并罚?问题的关键同样在于与原判刑罚合并处罚的是数个漏罪的数个宣告刑还是数个漏罪的执行刑?对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用数个漏罪的宣告刑与原判刑罚合并出发,因为漏判数罪被发现时呈现各自的未决状态,与上述原判数罪确定执行刑后呈现的整体已决状态有所不同,应当以各自的宣告刑与原判之刑并列参加并罚。
总之,只要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不论漏罪是一个还是多个,也不论原判决的前罪是一个还是多个,同样可以适用上述的“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
【例】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共犯有甲乙丙丁四罪,但司法机关当时仅侦破了甲乙两罪,依法判甲罪6年有期徒刑、乙罪13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6年有期徒刑。
执行4年后,才发现丙罪和丁罪,人民法院判决丙罪10年有期徒刑、丁罪3年有期徒刑。
则此时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
【分析】此次并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应是16年(执行刑),而非13年(最高的宣告刑)。
故应将丙、丁两漏罪所分别判处的10年与3年有期徒刑同原判决的16年有期徒刑并罚,结果在16年以上20年以下这一幅度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则此时李某还需要执行15年有期徒刑。
这里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如果被告人李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