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7〕18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办法》已经2017年6月1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龙坡府发〔2017〕3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监督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将拥有的房产、设施设备(以汽车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除外)和广告位等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特殊情况确需出租的,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用于招商引资的,按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区国资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管和检查。
第七条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主体及权限:(一)审批范围: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产对外出租,由企业集体研究决定;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报区国资办审批;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报协助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协助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20000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园区、街道、镇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全区的区属国有企业,并向区政府报告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和运营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高新区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1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和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办)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和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竞争力。
(二)通过相关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导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和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运行、产权评估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企业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审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子企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3]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序 号
项目名称
1 九龙坡区国资委信息系统实 施服务
2 国资国企数字化改革项目咨 询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重庆泛微软件有限公 司
8.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4/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九龙坡区国资委电脑采购成交公 告
重庆同景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7.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30
(6)质检技术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区国资委节约型机关创建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重庆靠潽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0.1
2023-05-2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采购效率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5/12
2.1 节支率分析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1.3%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 节支率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专用设 备修理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9~2023-08):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是指企业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况及其变化趋势,所制定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性及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审核与指导。
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审核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编制年度经营及投融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20
•【字号】九龙坡府发〔2016〕40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龙坡府发〔201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促进行政管理行为合法、规范、透明,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全区2016年9月30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区政府第11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特色楼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21号)等4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查处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5〕76号)等7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渝文备〔2018〕75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四章信息共享第五章交易监督第六章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含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共享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其运行服务机构为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资监管制度,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生效法律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集团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国资[2004]1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128号)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的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称母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完成母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任务,承担母公司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核定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三)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审批或审核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方案。
(四)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布置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渝国资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8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促进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三条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培训、宣传、解读、执行监督、清理、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适用。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_招标190923
2.4 投标企业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中标企业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类型: /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营业期限: / 至 /
营业范围: /
联系电话: ***********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3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5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渝国资[2007]26号文件之规定,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企业的账面价值。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参股企业股权20%以下的;(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股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股权抵债。
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比选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进入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综合B级以上资质;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执业经验;5、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7•【字号】重府发[1995]18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重府发〔1995〕182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监管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分工监督。
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未健全之前,由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或授权的经营单位履行监督机构职责。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管实施的范围是我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政论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等。
三、市和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市统计体系;(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在政府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并结重大的产权纠纷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六)审批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七)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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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园区、街道、镇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全区的区属国有企业,并向区政府报告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和运营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高新区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1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和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办)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和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竞争力。
(二)通过相关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导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和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运行、产权评估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
(四)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活动。
(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和调整;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对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行业指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维护好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章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设立区属国有企业,须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设立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设立企业的目的;(二)企业的名称和办公场所;(三)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来源;(四)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用工等;(五)企业经营范围等其他按规定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企业须按程序审批,并依法登记。
(一)区财政局(国资办)对设立申请初审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二)依法进行登记。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制发批复文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凡没有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批复文件,相关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章程,章程、出资人协议及其修订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的破产、注销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国有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立第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立。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他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置股东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向区政府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作出决议10日内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内设组织机构及变动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五章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行业从业资格执行。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集团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重庆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国际涉农物流加工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根据《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
(二)其它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推荐人选,与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任免。
其中: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职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以园区管委会为主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推荐人选,与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任免。
(三)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委派,按《公司法》执行。
(四)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等人选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推荐。
其中: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等人选以园区管委会为主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推荐人选,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推荐。
(五)区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区属国有企业任职的,严格按照中央及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决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奖惩。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岗位变动和必要时,应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除参股企业)人员实行控编管理,控编数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人员聘请、委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经试用合格,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六章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子企业设立、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和担保(不含担保公司)、捐赠及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由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实施的对外投资(包含项目建设),要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报批和管理。
其中涉及项目建设的,应按区委、区政府投融资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区属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自主经营对外投资,按区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相关投资事项及效益进行专业论证。
年初报送自主经营对外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决策后实施;年度计划外的,须报区委、区政府追加投资计划,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时,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对外融资需区财政局(国资办)出具股东会决议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将融资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出具。
第二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不含担保公司)并需区财政局(国资办)出具相关手续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区属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原则上得不相互借款或担保,确需借款或担保并需区财政局(国资办)出具相关手续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按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出租,须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租,并将招租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以上事项需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委托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经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区属国有企业每年的内部收入分配方案应当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区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收缴方案,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
范围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五)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收入;(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制订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分配方案,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三十四条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合同和要求的期限解缴。
第三十五条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