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违约金、公用水表、取暖费及降温费、职工宿舍租金等27个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8日。
企业所得税差旅费扣税标准
企业所得税差旅费扣税标准企业所得税差旅费扣税标准一、目的本文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差旅费扣税标准,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差旅费用,遵守税收法规,降低税务风险。
同时,通过规范差旅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助于保证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维护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良好关系。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些组织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本标准对差旅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三、扣除标准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费: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汽车等,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但需注意,企业不得为员工私人出行购买交通票证,以避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2. 住宿费: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宾馆等场所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但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
3. 伙食补助: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伙食补助等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但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
4. 其他杂费:除了上述费用外,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通讯费、公务用车费用等,也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但需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
四、扣除规定在扣除差旅费时,需遵守以下规定:1. 人员范围:差旅费税前扣除的对象为企业员工,不包括企业负责人、股东、投资者等个人。
2. 凭证要求:所有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用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和相关凭证,发票抬头需与企业名称一致。
3. 时间限制:差旅费用的税前扣除需在公历年度内进行,不得跨年度扣除。
4. 限制条件:企业不得将非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纳入差旅费税前扣除范围,如私人旅行、探亲访友等。
此外,企业不得将非本单位员工的费用纳入差旅费税前扣除范围。
5. 审批程序:对于大额的差旅费用,企业需建立审批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批程序应按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6. 备查资料:企业应妥善保存差旅费用的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这些资料应包括出差计划、行程单、住宿发票、餐费发票等。
差旅费税务题
差旅费税务题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和税收政策。
以下是一个差旅费税务题的解答方式:假设某员工去北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如下:- 交通费:往返机票1000元,北京出租车费用200元;- 住宿费:北京饭店住宿3天,每天500元。
求该员工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
解答步骤:1. 计算差旅费总额:总差旅费= 1000元(机票费用) + 200元(出租车费用) + 3×500元(住宿费用) = 2700元。
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300元的个税专项扣除,对于差旅费的报销,可以在差旅费总额计算中先扣除差旅费的个税专项扣除标准。
因为北京是外地,住宿费用可以报销,机票和出租能否报销视公司规定而定。
3. 根据规定,差旅费报销时,其中不可抵扣的部分为:住宿费用每人每天超过960元的部分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农村道路交通费)。
在此例中,住宿费中只有超过了每人每天960元以上的部分需要扣除,即每天每人960元以下的住宿费可以全额报销。
因此,每天每人扣除住宿费用:每天500元 - 960元 = -460元,扣除后的住宿费用为0,整个住宿费用可以全额报销。
对于交通费中的出租车费用,需要在总差旅费中扣除。
因此,扣除后的差旅费总额为 2700元 - 200元 = 2500元。
4. 计算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收入= 差旅费总额- 差旅费的个税专项扣除标准 = 2700元 - 300元 = 2400元。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应纳税收入× 应纳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根据税率表,假设该员工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则应纳税额为:2400元× 20% - 555元 = 285元。
因此,该员工的应纳税收入为2400元,应纳税额为285元。
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的个税专项扣除和抵扣部分等,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实际计算时应该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计算分析。
关于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关于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 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 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 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74号)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 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 [2006]22号)的规定,则在该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补贴可免 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地区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但很多单 位也为适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员工报销冬季取暖费,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适 用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免征个税的规定(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 “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
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费用明细
1、职工工资:指销售部门受雇人员全部工资。
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支付员工的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外地就医、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困难职工补助救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
(工作服)。
(工资14%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指实际支付的销售部门员工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外出期间的差旅等各项费用。
(工资2.5%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4、工会经费:指按销售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工资2%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5、社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1)待业保险费:指销售部门职工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统筹待业保险费用。
2)养老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养老基金。
3)住房公积金: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住房基金。
4)医疗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疾病住院赔付保险金。
5)劳动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依据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意外伤害赔付保险金,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6、折旧费:是指在销售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会计方法对资产进应的价值分摊。
7、修理费:指本部门发生的除车辆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
8、物料消耗:指销售部门领用的不纳入“低值易耗品”核算,且除“办公费”核算范围外的其他领用或购买的物料消耗费用。
如: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及为维修“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本部门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工装、管理用具、包装容器以及流通企业餐具用具、玻璃器皿、纺织用品等在使用中的耗费(“低值易耗品”应按管理要求,分类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10、办公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文具用品费”、“书报资料费”、“外联宣传费”等,其中,“外联宣传费”指对外宣传所耗费的纸质、电子等宣传产品或企业资料费用和附带宣传标识或内容的小礼品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
三、费用—保险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请示市政 府同意,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津财税政〔2009〕2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2
三、费用—保险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 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 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 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 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3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 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 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8
二、成本税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 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 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15
三、费用—工资薪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公告2016 80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支出。
对于差旅费的报销,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差旅费作为扣除项目,从而减少纳税额的一种税务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员工因公出差导致的差旅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标准如下: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餐费按照每天18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通讯费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差旅费的扣除有一定的条件,即出差的距离要超过50公里,出差时间要超过24小时。
同时,差旅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员工的实际支出金额。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待客户、业务推广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标准如下: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餐费按照每天45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同样地,差旅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差旅费的扣除必须有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员工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行程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总结起来,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而确定的。
根据不同情况,差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不同,但均必须具备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通过合理利用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在差旅费方面的税负。
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上述规定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非常重要。
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差旅费的标准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标准执行.而按照通知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有标准,是必须要报税务局备案才可以税前扣除。
差旅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差旅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的
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
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管理费用-差旅费
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人员出差: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
(2)只能限额扣除的
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范畴的差旅费
一般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过部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的,发生额的60%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的,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需要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通过“制造费用”计入存货的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的通过
“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其他按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的
注意:会计记账时,不能只附一张发票,还需要附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补贴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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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
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 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存在以补贴形式而发放工资性质的支出,而对出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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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给予每天的误餐补贴费用,没有发票同样可以不计征个税,这种性质 的费用实质是是限额包干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同时不 属于个人所得,属于企业的正常费用,可以不征收个税的。 同时提醒大家的是,餐费是指职工个人发生的餐费,以餐费发票列 支,不包括企业在出差期间交际应酬发生的费用,对交际应酬发生的费 用应记入业务招待费限额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企业在实务中,最好可采取两种方式,按合理标准采取限额包干 方式出差补贴,误餐补贴费用可在合理标准内不以发票扣除;对据实列 支的出差期间的费用,按发票据实扣除。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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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杂费等费用。
在我国,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首先,符合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差旅费必须是因公出差而发生的费用。
这意味着只有在公务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才可以被扣除,而个人旅行或其他私人活动中的费用是不能被纳入税前扣除范围的。
其次,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杂费等。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报销单据来支持。
另外,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还包括了一些限制和规定。
比如,对于食宿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的限额的,超出限额部分是不能被扣除的。
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差旅费用,其扣除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执行。
总的来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的,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报销单据来支持。
只有符合标准的差旅费用才能够被扣除,而且需要注意一些限制和规定,确保差旅费的扣除是合规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保证差旅费的扣除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差旅费的使用是合理、合规的,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总之,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财务政策,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确保差旅费的扣除是合规的。
只有在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情况下,差旅费才能够被税前扣除,为企业和个人节省税收,提高经济效益。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为了报销员工出差所产生的开支,可以
在纳税之前从企业所得税中直接扣除的一种税收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出差期间的交通费用,企业可以扣除的金额不应超过
一定的定额,具体为:公务员差旅费每次封顶不超过500元;火车硬座票
价最高不超过400元;机票价格最高不超过2000元;不包含行程的客运
车费,每次最高不超过200元。
对于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企业可以扣除的金额不超过一定
的定额,具体为:城市客栈旅馆乡村客栈住宿每次不超过400元;星级酒
店每次不超过800元;星级以上酒店每次不超过1200元。
另外,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还包括行政员差的其他费用,比如传真费、蛋糕费、餐费等,其中传真费每次不超过100元,蛋糕费每次不超过50元,餐费每次不超过200元。
总之,要想享受到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必须遵守上述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支出,才能确保税收合规。
薪酬管理中的财税知识
薪酬管理中的财税知识作为企业的劳资专员,只有掌握必要的财务知识,才能科学设计薪酬结构,合理避税,为单位和职工节省费用。
以下,为你的薪酬管理中的财税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单位为职工按月按标准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差旅费报销。
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是指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那么,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单位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单位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局部,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第15号第五条规定:单位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xx]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单位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单位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单位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单位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
税企之间常见争议问题第一部份: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析1、企业决策者存在熟悉上的误区一种是:财务会计人员是处置涉税事项的专职人员,理应解决税收上的所有问题。
--财务人员非全才。
另一种现象是:我与税务局的关系很好,若是有事可以很容易摆平的。
--第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
2、税收政策多变,而且各税种对会计核算结果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是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
3、企业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把握引发争议。
4、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的实施、政府的导向、社会的反应、人员的调整都是影响税企争议的原因。
税企争议不可避免。
咱们所能做的是:首先尽可能减少争议;其次有效地解决争议;最后即便不能解决争议,也要把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碰到涉税疑难问题的处置增强与本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本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是降落和解决争议的有效信息途径。
与税局维持良好关系重要,政策有时掌握在一线人员手里.第二部份、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置方式及风险控制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辖争议2;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置3;关于通信费、通信补助税前扣除问题争议处置4,关于供暖补助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争议处置5;2021年度资产损失在2021年度汇算时补申报并税前扣除引发的争议6;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摊销年限争议7;财企[2021]242号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争议问题处置8;固定资产的残值率选择为零的争议9;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税前扣除争议10;亏损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争议问题处置11;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两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处置12;为本企业高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争议13;运输企业地税局代开发票时期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征管不认可争议14;公司花了120多万进行了办公楼的装修提折旧争议处置1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争议问题16;企业无偿借款争议问题处置案例17;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利用,汽油费和保险费税前扣除争议18;公司座机是老板的个人名字税前扣除争议19;公司租赁的车发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20;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不是必需凭合法发票列支21;补缴的养老保险计入税前扣除争议补缴的养老保险要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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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违约金、公用水表、取暖费及降温费、职工宿舍租金等27个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留存企业备查。
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3.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5.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答: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6.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10.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答: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11.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按哪种方式扣除?答:用农产品进项税金核定扣除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与企业账务成本不一致时,按企业实际发生的(账务)成本税前扣除。
12.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14.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5.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答:(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17.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企业替政府行政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如何进行税前列支?答: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可在税前扣除。
19.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22.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23.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商业保险费哪些可以扣除?答: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依据2016年80号公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25.资产损失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企业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资产损失已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扣除。
26.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