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资料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
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认定标准,对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的把握,具有参考意义。
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
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
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
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七、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环境法经典10个案例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1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15年12月30日第三版专题网址:/paper/html/2015-12/30/content_106513.htm?div=-1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爱荷华州河水污染事件在上世纪60年代,爱荷华州的河流受到工业废物和农业化肥的污染,导致水质下降,鱼类生态系统崩溃,居民无法使用污染的水源。
居民针对工厂和农场提起诉讼,最终赢得了赔偿,并推动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
2. 日本水俣病事件20世纪50年代,日本九州岛的水俣湾受到久光公司的污水排放的严重污染。
污染物中含有有机汞和有机汞化合物,导致鱼类中毒、牲畜死亡和居民健康受损。
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使日本政府采取行动,加强环境法规。
3. 美国洛杉矶空气污染事件上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洛杉矶地区的汽车排放和工业废气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污染物在大气中产生化学反应,形成了臭氧层。
这导致了气喘和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4. 中国雾霾污染事件中国在近年来经历了严重的雾霾污染,尤其是北方地区。
工业排放、车辆尾气和燃煤等因素导致的大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燃煤、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5. 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事件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破坏和空气污染。
过度的森林砍伐、农民的伐木活动和天然枯萎的植物引起的火灾,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重大损失。
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法规,以防止和应对未来的火灾事件。
6. 巴西石油泄漏事件在2019年,巴西发生了一起规模庞大的石油泄漏事件,导致沿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破坏。
这场泄漏使得数百种海洋生物受到威胁,影响了渔业和旅游业。
政府启动了清理和恢复工作,并采取了措施加强石油勘探和生态保护工作。
7. 阿根廷航空温室气体排放事件阿根廷的航空业被指责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罪魁祸首之一。
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运输导致大量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对全球变暖做出了贡献。
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推动航空业采取减排措施。
8. 澳大利亚大堡礁珊瑚白化事件全球变暖导致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水温度升高,使珊瑚白化现象加剧。
环境侵权案例
环境侵权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某企业对地下水的污染问题,引发一系列环境侵权纠纷。
事件发生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期间涉及的各方纷争导致了大量的法律诉讼。
以下将详细描述案件的经过以及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1. 2002年: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开始大规模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害废水。
2. 2005年:当地居民发现附近地下水中出现异常,越来越多的村民曝光出患有各种与水污染有关的健康问题。
3. 2006年:经过调查,当地环保部门发现A公司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周边农田中的沟渠,严重污染了地下水资源。
4. 2007年:当地居民通过媒体呼吁政府采取行动,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废水排放并进行治理工作。
5. 2008年:当地政府责令A公司停产整顿,并要求其赔偿受影响的居民和农田损失。
律师的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侵权案例,涉及企业污染地下水资源,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迫使政府采取了行动。
以下是我对这一案例的评述:首先,作为企业,A公司没有遵守环保法规,擅自排放废水。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污染排放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合法处理废水。
其次,政府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责令停产整顿,并要求赔偿。
这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保护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案例也突显了环境侵权纠纷背后的复杂性。
除了企业责任以外,还涉及到受影响的居民和农田的赔偿问题。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如何恢复受污染的地下水资源,以及未来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结起来,该案例既揭示了企业污染环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凸显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环境治理的要求变得更为迫切,希望通过该案例的处理能够对类似问题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企业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监管和执行。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
最新最全全国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大全(自从颁布法律以来所有案例分析集锦)第一部分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场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列举了十大典型市场监管案例。
1、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例: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友将相关链接发布到网络媒体上,引发广泛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电商平台完善自身监管体系,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审核。
2、价格违法案例:市场上多家企业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导致相关产品价格飙升。
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最终确定违法事实,并处以巨额罚款,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3、虚假广告案例: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祛斑功效,但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达到宣传效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实施调查,发现其虚假宣传行为严重。
结果,该公司被罚款,并要求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4、不正当竞争案例:家具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采取恶意抬价、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了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5、食品安全案例:餐饮企业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使用过期食材,导致多名顾客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暂停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严惩。
6、偷税漏税案例:企业通过虚构交易、虚报纳税基数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造成国家财务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追缴其逃税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违法违规投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规要求核实投资者和投资标的的合规性,违法违规将非法资金投入高风险行业。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停止非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8、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企业盗用了另一家企业的专利技术,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责令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9、垃圾分类案例:小区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导致垃圾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环境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环境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环境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手段,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印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必要性与有效性的典型案例为例,详细分析并探讨该案例中涉及的事件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一:xx电厂污染事件时间:2008年1月-2010年7月事件始末:2008年1月,位于某省B市的xx电厂开始投入使用,以燃煤发电为主要生产方式。
然而,由于xx电厂新建项目的环评手续存在一定瑕疵,且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措施未作出有效落实,导致排放源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
随后,当地居民陆续投诉xx电厂可能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2010年6月,市环保局指派专业团队对xx电厂进行环境监测,并发布了检测结果。
结果显示,该电厂的部分废气排放超过了国家标准的允许范围,进一步危害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2010年7月,受污染影响的居民联合发起诉讼,将xx电厂提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赔偿其因生活环境恶化导致的身体健康问题、产业损失及精神痛苦等。
法律分析: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而民事责任则需要受害者自行通过诉讼追求。
在本案中,xx电厂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即其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造成居民生活环境恶化。
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居民有权要求电厂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证据调查结果,判断xx电厂是否要对居民进行赔偿。
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了典型的环境侵权责任问题。
事实上,环境侵权行为对于公众健康和环境的严重影响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法律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需要得到落实。
对于居民来说,及时发现并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
环境法律纠纷案例
环境法律纠纷案例1. 案例一:水污染问题在某个城市的工业区,一家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污染了附近的地下水资源。
附近的居民发现他们使用的水源受到了污染,造成了身体健康问题。
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污染并赔偿损失。
根据环境保护法,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和资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气、废水等。
化工厂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居民的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厂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受影响居民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2. 案例二:噪音扰民问题一家娱乐场所位于某个居民区的附近,晚上经常产生噪音扰民现象。
附近的居民经常无法正常休息,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居民通过给娱乐场所投诉信件、报警等方式要求其降低音量,但娱乐场所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
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控制噪声污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娱乐场所的高噪音对居民造成了困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娱乐场所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3. 案例三:土地污染问题在某个农村地区,一个化肥厂以及其他农业活动导致土地长期受到污染,导致附近农田的土壤无法正常使用。
当地农民无法种植健康的农作物,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大损失。
农民团体联合起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污染问题。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遵守规定的标准,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以免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化肥厂及其他农业活动导致的土地污染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化肥厂停止使用污染源,赔偿农民受到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其进行土壤修复。
4. 案例四:空气污染问题在某个城市,一家钢铁厂的废气排放严重超标,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使得附近的居民患上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引发了癌症。
居民群体联合起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铁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并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了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一些典型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供法官参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努力。
二级标题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一这个案件是关于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认定该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表明了保护环境的决心。
相关事实1.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2.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裁决1.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2.处以巨额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二这个案例是关于某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负责任地审批某大型项目的问题。
法院认定政府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裁定政府违法,并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维权,对没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政府行为进行追责。
相关事实1.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地审批大型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
法院裁决1.裁定政府违法;2.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三这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问题。
法院判决该企业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对负责人判处刑罚,并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树立了保护环境法律权益的典型案例。
相关事实1.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2.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法院裁决1.对负责人判处刑罚;2.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开宣传和审判实践,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级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充分借鉴这些案例,做出更加公正、严厉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判决,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生态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就好比有个工厂,成天排放污水,把那小河弄得脏兮兮、臭烘烘的,河里的鱼儿都遭了殃。
这可不是一家的错呀,那些纵容或者和它一起干坏事的也都有责任呢!就像一群调皮孩子一起把教室弄得乱七八糟,能只怪一个人吗?
再比如在一片森林里,有人偷偷砍树,还有人收购这些木材,这不是一起在破坏生态嘛!这就好像你看到有人闯红灯,旁边还有人给他叫好一样,都不对呀!这时候,他们就得一起承担责任。
咱说个具体的例子啊,有个化工园区,几家企业都偷偷排废气,弄得周围居民天天闻着臭味,身体都不舒服了。
那这些企业能跑得了吗?当然不能啦!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起赔偿居民的损失。
这不就像你和朋友一起打破了玻璃,得一起赔偿一样嘛。
还有啊,那些非法采矿的,把山都挖得破破烂烂的,这不也是共同侵权吗?他们把好好的自然环境给毁了呀!简直太可恶了。
生态环境就像是我们的家,有人把家里弄得乱七八糟,我们能不生气吗?
我觉得呀,对于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要是都不管,那我们的地球不就完了吗?我们得行动起来,让那些破坏者知道厉害,好好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呀,大家说是不是呢!。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2024年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等主要案件类型,保护范围涉及地下水、土壤、生物多样性、文化遗产等环境和资源要素,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体现了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目录1.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2. 王某某、某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 张某某、刘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4. 某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甲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5. 某热力公司诉某传热设备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6.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7.王某某诉某区林业局、某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1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基本案情清代敬郡王永皓园寝,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系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永皓园寝进行盗掘活动,对古墓葬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案发后,经某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掘行为已对涉案文物本体造成破坏,并由此产生坍塌、浸水、滑坡等进一步破坏的可能,较严重地危害了该园寝的文物安全,损害了该处文保单位的文物价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无视国家古墓葬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罪。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对涉案古墓葬的文物价值造成较大损害,致使国家文化财产损失无法弥补,应予严惩。
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刘某某、马某某等人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处以5000元罚金。
刘某某、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众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其中包括:
1. 河南省林州市“十·二”污水处理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
致周边农田、水源等受到污染,直接损失超过300万元。
最高法判决污水处理厂应赔偿受损农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2.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致当地水源、饮用
水等遭受污染,最高法判决污染企业应赔偿受损民众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3. 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商业区噪音污染案:该案涉及商业区内
多家店铺产生的噪音污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干扰。
最高法判决商业区内店铺应赔偿受损居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充分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向污染企业发出了警示,强化了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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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领域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是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被誉为“童话世界”。
该保护区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对全球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保护区周边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17年,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的非法采矿案,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生态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6年,四川九寨沟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
该公司在开采过程中,不仅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污染。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调查,该公司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2017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判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恢复原状;2. 被告公司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 被告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
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公司向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生态补偿金,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四、案件影响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案的处理,对生态领域法律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提高了公众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该案的处理让更多人了解到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2. 严格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
该案的处理表明,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打击,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侵害。
3. 促进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生态补偿金,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7日(2017年3月7日)一、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六家被告企业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项远低于依法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并恢复生态环境。
2万多吨副产酸倾倒入河必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于河水流动,即使倾倒地点的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河流的生态环境已完全恢复,依然需要修复。
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遂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六家被告企业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正确,修复费用计算方法适当,六家被告企业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的判项,并对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如六家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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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目录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
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
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
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
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
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
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3: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
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
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
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
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
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
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
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
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
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
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
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