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修订情况及口径说明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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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二 O 一 O 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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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产品类 ............................................................................................................... - 13 社会保险 ..................................................................................................... - 13 商业保险 ..................................................................................................... - 13 原保险 ......................................................................................................... - 13 再保险 ......................................................................................................... - 13 强制保险 ..................................................................................................... - 13 相互保险 ..................................................................................................... - 14 1.1 产险类 .................................................................................................................. - 14 财产保险 ..................................................................................................... - 14 企业财产保险 ............................................................................................. - 14 家庭财产保险 ............................................................................................. - 14 责任保险 ..................................................................................................... - 15 信用保险 ..................................................................................................... - 15 意外伤害险 ................................................................................................. - 15 健康险 ......................................................................................................... - 15 车辆损失险 ................................................................................................. - 15 商业三者险 ................................................................................................. - 16 交强险 ......................................................................................................... - 16 1.2 寿险类 .................................................................................................................. - 16 1.2.1 按照承保方式 ............................................................................................ - 16 人寿保险 ..................................................................................................... - 16 个人寿险 ..................................................................................................... - 16 团体寿险 ..................................................................................................... - 17 1.2.2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 - 17 生存保险 ..................................................................................................... - 17 死亡保险 ..................................................................................................... - 17 定期死亡寿险 ............................................................................................. - 17 终身死亡寿险 ............................................................................................. - 17 两全险 ......................................................................................................... - 18 年金保险 ..................................................................................................... - 18 医疗保险 ..................................................................................................... - 18 重疾险 ......................................................................................................... - 18 1.2.3 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 ................................................................................ - 18 分红险 ......................................................................................................... - 18 万能险 ......................................................................................................... - 19 投连险 ......................................................................................................... - 19 1.3 其他类 .................................................................................................................. - 19 短期险 ......................................................................................................... - 19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2号
郭树清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7
【摘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2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11页(P20-30)
【作者】郭树清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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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一)概况
■实施的步骤 第一步:全行业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采用新口径;
第二步: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2010年1月月报起,以新口径 定义,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第三步:各人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及养老险保险公司自2011年 1月报2010年12月快报时起,按照新口径向“统计信息系 统”报送;同时,将新口径数据转换为老口径数据向 “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报送。
(1)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1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2)一年内因疾病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1倍 基本保险金额; (3)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4)该保单趸缴保险费1000元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175元,各保单 年度的现金价值如下:
保单年度 1
2
3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背景
香港与内地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差异
保费收入确认
保单获取成本
准备金
H
要求混合合同分拆。 (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 参照美国等国家会计 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会计准则,
股 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准则的做法,对保单 在“最佳估计”的假设下评估准
才认定为保险合同。)
获取成本进行递延。 备金,实质是会计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投资收益 5500
3.收取风险保费、账户 管理及投资管理费
——
新制度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独立负债 45,000 其他业务收入5,000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独立负债 5500
借:独立负债 800 贷:原保险保费收入 3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保监会近日修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保监会近日修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保监会近日修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为全面反映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满足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需求,保监会近日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同时要求各有关保险机构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企业年金业务预计利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报送单位为开展这些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 张报表,其中,表1 至表12 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 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

据悉,《制度》将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 年4 月开始按《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频度为季报,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2015 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

自2016 年3 月1 日至3 月15 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又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保监会近日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62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银保监局:为进一步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提高政治站位。

资产管理公司要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守主责主业,坚持守正创新,主动担当作为,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二)坚守功能定位。

资产管理公司要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经营理念,找准自身在国家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切实发挥逆周期的救助性功能。

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同配合,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业转型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做出新的积极贡献。

(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资产管理公司要在夯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市场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参与改革重组方案设计等方式,参与有关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搞“拉郎配”,不摊派任务,不干预不良资产市场定价。

(四)依法量力而行。

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在压实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股东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参与改革化险。

要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综合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论证可行性。

严禁通过结构设计隐匿真实风险和不良资产“假出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各公司应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防范产品定价风险。

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协调机制。

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向产品研发部门提供经济运行趋势、金融产品利率和投资品种收益等情况,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支持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市场销售、公司管理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价格,控制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行情和投资者需求的保险产品,防止产生新的利差损。

二、要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成本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以保险产品为基础,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构建具体投资组合,从源头和基础抓起,确保保险产品负债与投资资产相匹配,防止资产低效配置和高风险投资损失。

三、要防范利率风险。

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投资收益预测模型,科学评估市场利率变化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资产产生的影响。

按照价值投资和稳健管理要求,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合理安排固定收益资产配置在持有到期资产的比重,维护投资收益的长期稳定,防止利率敏感性资产的减值风险。

四、要加强合规经营。

严格执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加强资产配置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内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信用评级能力,定期和不定期做好风险压力测试工作,分析资产负债与配置期限及收益缺口。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13号附件1-4)

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股东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是否能够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其职能. 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 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本年各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的选任是否合规,董事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复. 公司董事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如:董事会是否按期开会履行职责,公司是否经董事会确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制订财务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1 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a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性.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董事会及其委员会-2b 专业委员会能否按章程规定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决策传导机制 公司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经营管理层的报告,审批,执行等决策传导机制是否通畅,高效.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1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取得保监会批准.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2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a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开展工作.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b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否合格.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1c 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情况. 公司治理-执行机制-管理层的团队情况-1a 管理层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
sy000054 sy000055 sy000056 sy000057 sy000058 sy000059 sy000060 sy000061 sy000062 sy000063 sy000064 sy000065 sy000066 sy000067 sy000068 sy000069 sy000070 sy000071 sy000072 sy000073 sy000074 sy000075 sy000076 sy000077 sy000078 sy000079 sy0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恪尽职守,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受托资产。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前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制定有关业务规则,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存款填报口径的工作提示

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存款填报口径的工作提示

在报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存款口径时,有一些关键因素需要记住。

必须保证所有存款都按照规定准确记录和报告。

这就是说,这一小组必须深入了解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准则和条例。

随时了解这些准则的任何变化情况,是确保报告始终符合要求。

我们不要忘记在报告存款口径时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性——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一些相当严重的后果。

系好安全带,准备潜入存款口径报告的世界!
当它报告存款质量时,重要的是要思考存款是如何分类的。

保险公司处理各类存款,如投保人基金、储备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

这些类型中的每一类都可能有不同的报告和监管规则,所以真正重要的是将它们分类并正确报告。

这可能意味着与财务和会计小组密切合作,确保所有存款都列入正确的类别并适当报告。

也必须确保所有存款都遵循帕尼的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则,使帕尼保持财政实力。

除了确保准确报告和适当分类之外,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还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以有效监测和管理存款。

这就需要执行严格的存款接受、记录和对账程序,并进行定期审查和审计,以查明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问题或差异。

通过坚持坚定的内部控制,这一小组能够有效减少与存款有关的错误或欺诈活动的风险。

对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存款质量的全面评估要求彻底了解监管任务、准确的存款分类以及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遵守和尽量减少相关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S)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A)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公司统计指标规范

保险公司统计指标规范
本标准所选统计分析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充分参考了国家有关部门已下发的指标口径要求,并依次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精算相 关规定三个层次的优先顺序进行定义。
在按系统方式编排的标准中,可以按照大类-小类-指标语的方式进行检索;此外,您可以通过汉语 拼音索引来检索某个中文指标的编号,也可以通过英文对应词索引的方式来检索某个英文指标的编号, 然后通过该编号来查询该指标的中文名称、英文对应词名称、解释、适用范围等详细内容。
1
JR/T 0047—2009
由行业标准归口管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注: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 用于在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 荐性标准。 3.3 保险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 [JR/T 0030—2007] 3.4 保险企业(同保险经营机构) insurance business organization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业务 的机构统称。 [JR/T 0030—2007] 3.5 统计分析 statistics analysis 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及与分析对象有关的知识,从定量与定性的结合上进行的研究活动。通 过统计分析,达到对研究对象更为深刻的认识。 3.6 指标 indicator 指标是实体的可评测属性。指标分为计算指标和基础指标,其中基础指标是指原始数据项,计算指 标由基础指标计算得来。计算指标的具体描述包括中英文名称、计算公式、解释和适用范围。 3.7 业务类型 business type 业务类型是按照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业务性质,将指标适用范围划分为财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 财险业务、再保人身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制度变化点统计模板

制度变化点统计模板

制度变化点统计模板一、概述根据最新发布的2024年人行金融统计制度,我们对相关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整理出以下主要变化点。

本文旨在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对这些变化点的详细解读,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变化。

二、变化点详细解读1. 报表结构调整(1)A1411/A2411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明确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口径,不包括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2)A1433/A2433 涉农贷款月报简报:增设农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支农贷款及子项指标;县城城区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及子项指标。

(3)A1333/A2333 涉农贷款季报简报: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更名为农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并调整统计范围,子项指标同步调整;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更名为城市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涉农贷款并调整统计范围。

2. 指标分类调整(1)重新调整票据业务、表外业务等指标分类,其中以表外业务统计指标(A3304)变动最大。

(2)统一不同模块间关于同类信息的定义和名称,如企业,优化指标分类和口径。

3. 金融支持领域调整(1)继续加强对科技、涉农、绿色、普惠等领域金融支持情况的关注。

(2)降低同类信息在不同报表的冗余情况,合理优化采集指标。

4. 报送安排调整(1)明确调整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信息的报送安排。

(2)灵活运用金融基础数据制度弥补大集中报表统计的不足。

三、总结2024年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的修订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对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视,旨在更好地反映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更加精确的数据支持。

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报表和业务流程,确保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些变化也对我们理解和把握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提供了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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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新增受托业务统计,包括受托资金来源统计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统计;二是修订完善自有资金统计。

本说明仅适用于受托业务的统计分类及指标。

自有资金部分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

一、业务分类
1、受托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1.1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包括系统内资金、第三方专户理财和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1.2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根据重要性原则,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仅指企业年金。

1.3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包含证券类产品和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1.4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包括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

1.5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本公司产品
对于单一公司,该分类指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本公司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

在报表取值上分别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本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1.6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对于行业汇总,该分类指全行业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

在报表取值上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2、其他业务
指未归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其他投资顾问、投行业务、投资研究咨询等业务。

2.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QFII和其他业务。

2.2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和其他业务。

3、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的业务分类总体上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但个别业务分类的填报口径有所不同。

3.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仅指证券类产品。

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单一公司的受托资金运用业务分类中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填报口径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证券类产品,报表取值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其他公司产品”科目反映;行业汇总的受托资金运用业务分类中则不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3.2股权计划
股权计划需要区分单一公司和行业汇总。

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报表取值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其他公司计
划”、“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3个科目加总实现;对行业汇总,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股权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和“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2个科目加总实现。

3.3债权计划
债权计划需要区分单一公司和行业汇总。

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
报表取值通过“贷款-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其他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3个科目加总实现;对行业汇总,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债权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通过“贷款-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和“贷款-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2个科目加总实现。

3.4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包括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计划;对行业,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计划。

二、统计指标
1、客户数量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客户数量基于实际公司数填列,企业年金计划按实际加入该计划的委托人填列。

2、管理资产规模
管理资产规模的填报口径为账面余额,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款,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余额(帐面余额)相一致。

企业年金的管理资产规模的填报口径同保险资金。

此外,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购买的本公司产品,在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单一公司)中作为抵减项处理;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在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行业)中作为抵减项处理。

3、产品数量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产品数量。

4、业务收入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顾问、投行业务、投资研究咨询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统计报表中通过“资产管理费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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