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修订情况及口径说明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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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保险综合统计数据库的通知-保发[1994]25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保险综合统计数据库的通知-保发[1994]25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保险综合统计数据库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保险综合统计数据库的通知

(保发(1994)252号1995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转变统计工作职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人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各级公司、各部门达到信息共享,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综合的数据信息,总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建立综合统计数据库。原专业统计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统计,计划部门负责汇总各专业统计数据,构建综合统计数据库。建库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只有各部门和各级公司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此项任务。

为了尽快地将数据库建立起来,早日发挥其作用,在先易后难、逐渐补充的原则指导下,现决定第一步将1993年度有关数据输入库内。建立的方法是:

一、T001表由总公司负责采集。

二、T002、T003、T004、T005、T006、T007、T008、T009、T010、T011、T012、T013、T014、T015、T016、T017、T018、T019、T020、T021、T023表由分公司负责搜集信息建立分库并利用桂林培训班发给大家的软件于12月31日前向总公司传输(或寄软盘),以便建立总公司数据库。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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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利差损风险。具体包括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普通账 户、传统保险账户、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的成本收 益状况。 压力情景旨在反映宏观经济恶化和保险业务经营恶化 对公司成本收益状况的影响。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匹配,是指保险公司在中短期 内能够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 维持公司流动性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流动性指 标,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普通账户、传统保险账户、 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和独立账户的中短期现金流 状况。 压力情景旨在反映签单保费规模下降对公司现金流状 况的影响。 第十条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采用百分制。其中,基本 信息不计分,期限结构匹配评分所占权重为 20%,成本收益 匹配评分所占权重为 40%, 现金流匹配评分所占权重为 40%。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计算资产负债管理 量化评估相关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制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送至中国保监会。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保险 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频 率。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3)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原保险保单风险转移重大的判别标准
1、非年金保单,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单存续期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
于等于5%,即确认为保险合同。
计算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
相关金额不考虑 概率和现值
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 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1) ×100%
▲分子是保险事故发生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 ▲分母是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寿险产品体现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被 保险人的退保金或者满期给付金;非寿险产品主要体现为退保金
2、年金保单,测试比较复杂,目前暂规定转移了长寿风险的保单即确认为 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间要求
——合同初始确认日 ——在财务报告日应当对测试结果进行复核。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例:两全保险保单
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趸交10年期两全保险 (分红型)原保险保单,保单主要条款规定如下: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统计信息系统切换的有关情况
二、内 容
(一)统计信息系统修订内容 (二)统计信息系统未修订但需关注的内容 (三)关于“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的说明
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释义
(一)修订内容
1、修改部分统计指标的公司属性
——取消会计类统计指标“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下明细指标的“寿、 再、集”公司属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02

•【文号】保监发[2005]101号

•【施行日期】2005.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2013-01-06)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1号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比性,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保险平台等保险业务机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第三条保险统计管理主要包括统计数据采集、报送、核对和公布等活动。

第四条保险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报送。

第五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核对和公布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

第六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采集。

第七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资产、业务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将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与其核心经营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同步。

第九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统计数据采集人员,确保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校验。

第十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内部审核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统计数据报送

第十一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制定统计数据报送的时间节点和报送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报送应当采用电子方式,报送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数据报送的模板和格式,确保报送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对所有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加密和保管,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90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促进资产管理公司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作信息的通知

⽂号:保监稽查[2011]1919号

颁布⽇期:2011-12-14

执⾏⽇期:2011-10-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反洗钱⼯作管理办法》,全⾯掌握⾏业反洗钱情况,现就保险业反洗钱⼯作信息报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业反洗钱⼯作信息的范围

保险业反洗钱⼯作信息是指保险⾏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过程中,依法开展反洗钱的⼯作情况。包括:履⾏反洗钱义务的状况、组织实施反洗

钱的⼯作情况和保险业反洗钱⼯作的监管情况。

⼆、报送主体

(⼀)《保险机构反洗钱⼯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的报送主体为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本系统内的反洗钱⼯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各分⽀机构的反洗钱⼯作开展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汇总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机构的反洗钱⼯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见附件1)。

(⼆)《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作情况统计表》的报送主体为会机关相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见附件2)。

三、报送⽅式和时限

反洗钱信息报告采取季报⽅式,采取纸质和电⼦⽂档双介质报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0个⼯作⽇内,各保监局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5个⼯作⽇内。

四、报送内容

(⼀)各公司识别客户⾝份、保存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作量;

(⼆)各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员配备、系统开发、宣传培训、内部审计、配合外部调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1〕28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

一、报送内容

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

(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

(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

(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

(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

(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

(一)登录监管系统

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实用参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困难.docx

[实用参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困难.docx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及困难自20GG年开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已开始在监管机构指导下逐步探索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计划计划,截至目前已顺利发行3单,目前存在存在的困难主要在于对基础资产安全性的不确定、外部增信成本高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规模普遍偏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GG年7月以前,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产品发行也采用一事一议的审批制。20GG年7月,保监会内部下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其中提到“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范围明确列入保险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范围。

2015年9月,保监会下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产品基础资产的要求仅为原则性要求,即“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作为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资产是仍然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的基础资产的。

二、业务发展情况

资产支持计划作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创新型产品发展较快,根据保监会的数据,截至到2015年9月,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试点形式,发起设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存款填报口径的工作提示

关于保险资管公司存款填报口径的工作提示

在报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存款口径时,有一些关键因素需要记住。必须保证所有存款都按照规定准确记录和报告。这就是说,这一小组必须深入了解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准则和条例。随时了解这些准则的任何变化情况,是确保报告始终符合要求。我们不要忘记在报告存款口径时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性——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一些相当严重的后果。系好安全带,准备潜入存款口径报告的世界!

当它报告存款质量时,重要的是要思考存款是如何分类的。保险公司处理各类存款,如投保人基金、储备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这些类型中的每一类都可能有不同的报告和监管规则,所以真正重要的是将它们分类并正确报告。这可能意味着与财务和会计小组密切合作,确保所有存款都列入正确的类别并适当报告。也必须确保所有存款都遵循帕尼的投资和风险管理规则,使帕尼保持财政实力。

除了确保准确报告和适当分类之外,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还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以有效监测和管理存款。这就需要执行严格的存款接受、记录和对账程序,并进行定期审查和审计,以查明和纠正任何潜在的问题或差异。通过坚持坚定的内部控制,这一小组能够有效减少与存款有关的错误或欺诈活动的风险。对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存款质量的全面评估要求彻底了解监管任务、准确的存款分类以及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遵守和尽量减少相关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

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07

•【文号】保监发〔2016〕29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6〕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010-66286110

屠晓东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7日

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大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至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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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新增受托业务统计,包括受托资金来源统计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统计;二是修订完善自有资金统计。本说明仅适用于受托业务的统计分类及指标。自有资金部分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

一、业务分类

1、受托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1.1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包括系统内资金、第三方专户理财和本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1.2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

根据重要性原则,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仅指企业年金。

1.3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包含证券类产品和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1.4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包括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

1.5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本公司产品

对于单一公司,该分类指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本公司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在报表取值上分别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本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本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1.6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对于行业汇总,该分类指全行业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所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包括证券类产品和基础设施计划)。在报表取值上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等明细科目来反映。

2、其他业务

指未归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其他投资顾问、投行业务、投资研究咨询等业务。

2.1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QFII和其他业务。

2.2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和其他业务。

3、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的业务分类总体上比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执行,但个别业务分类的填报口径有所不同。

3.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仅指证券类产品。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单一公司的受托资金运用业务分类中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填报口径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证券类产品,报表取值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其他公司产品”科目反映;行业汇总的受托资金运用业务分类中则不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3.2股权计划

股权计划需要区分单一公司和行业汇总。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报表取值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其他公司计

划”、“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3个科目加总实现;对行业汇总,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股权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股权计划,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和“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2个科目加总实现。

3.3债权计划

债权计划需要区分单一公司和行业汇总。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

报表取值通过“贷款-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贷款-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其他公司计划”和“贷款-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3个科目加总实现;对行业汇总,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债权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债权计划,通过“贷款-信托计划-其中:本公司发行”和“贷款-信托计划-行业外公司计划”2个科目加总实现。

3.4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包括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对单一公司,仅指本公司发行的计划和本公司受托资金所购买的其他公司发行的计划;对行业,仅指行业内公司所发行的计划和行业受托资金所购买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发行的计划。

二、统计指标

1、客户数量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客户数量基于实际公司数填列,企业年金计划按实际加入该计划的委托人填列。

2、管理资产规模

管理资产规模的填报口径为账面余额,包括卖出回购证券款,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表中的资金运用余额(帐面余额)相一致。企业年金的管理资产规模的填报口径同保险资金。

此外,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购买的本公司产品,在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单一公司)中作为抵减项处理;受托保险资金购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品,在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行业)中作为抵减项处理。

3、产品数量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产品数量。

4、业务收入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顾问、投行业务、投资研究咨询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统计报表中通过“资产管理费收入”明细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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