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操作规程
2011021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2011年2月12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约束基金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客户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基金交易、基金产品推荐等。
三、账户申请与管理1. 客户经理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客户介绍风险、收益、费用等情况,听取客户的意见,确保客户理解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2.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认真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资料,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4. 客户经理应当在客户账户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账户资料等,确保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操作1.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在为客户推荐基金产品时,客户经理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合理的产品推荐。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和费用等情况,确保客户可以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指令,确保交易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错误交易和漏报漏单等违规操作。
5.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1. 客户经理在进行基金交易操作时,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产品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2. 客户经理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并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推荐和交易操作。
3. 客户经理在遇到异常市场情况或交易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主动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部标识】【分类号】1609lsbf200640【影印件】【主题词】【失效说明】【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备注】【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颁布日期】2006.11.01【标题】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图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6.11.01【分类细目】其他【正文】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别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表达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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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 号令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劳社部发[2004]32号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目录总则 (1)1 定义和释义 (3)2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5)3 计划建账 (17)4 缴费管理 (19)5 归集户利息管理 (21)6 待遇支付/转移管理 (22)7 投资变更 (23)8 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 (25)9 清算交收 (32)10 会计核算 (36)11 费用管理 (39)12 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 (41)13 投资监督 (43)14 信息披露报告 (45)15 审计 (46)16 计划变更和终止管理 (47)17 指令发送及各方指令人权限和印鉴 (48)18 附件 (53)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职业年金基金标准化管理,规范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对代理人和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所遵循的运营流程的统一规定,对于本规范未约定的业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
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
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
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定义和释义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劳社部发[2004]32号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备忘录
一、背景介绍二、投资决策流程1.研究和分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状况、经济环境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制定投资策略和计划。
2.决策制定: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投资决策的制定,包括合理的资产配置、买卖决策等。
3.内部审查:投资决策制定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4.理事会审批:基金管理人应将投资决策提交给职业年金基金理事会进行审批,确保决策合规和风险可控。
5.交易执行:一旦投资决策获得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执行交易,并确保按照决策的要求进行操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投后管理,包括对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风险控制等工作。
三、运营流程1.编制运营计划: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年度运营计划,明确目标和方向。
2.资金调度:基金管理人根据运营计划,进行资金调度,确保基金的流动性和充足性。
3.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应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经营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编制经营报告,向职业年金基金理事会和监管机构报送,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运营情况。
5.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风险控制工作,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营。
6.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基金的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水平等,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监督和审计1.内部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合规风控等,保障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外部监管:职业年金基金应受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
3.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外部审计,对基金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审计,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五、沟通与协作1.内部沟通: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2.外部合作: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包括投资机构、托管银行等,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互。
3.公众沟通:基金管理人应向公众进行沟通和披露,包括投资者、职工等,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是指银行保险机构管理和运作银行保险基金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一、总则银行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金融系统稳定和保险业利益而设立的特殊基金,依法监管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基金稳健运营。
二、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基金由特定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监督。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基金运作方式1.筹集资金:银行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证金、风险准备金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筹集。
2.投资运营:银行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坚持风险控制和收益增长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进行科学配置。
投资运营应注意保持流动性和投资品种的多样性。
3.资金安全:银行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要注重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发生损失。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风险。
4.分配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确保基金参与人享受到相应的收益。
收益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搭车取巧的行为。
四、基金监督与检查1.监督机构:银行保险基金的监督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
监督机构应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信息公开: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基金参与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
基金参与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基金的情况。
3.风险警示: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保险基金的风险进行警示和提示,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引导投资者理性决策。
五、违规处罚一旦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撤销执照、罚款等。
六、附则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的总体运作流程图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主要环节
计划建立
计划运行
终止
缴费
账户建立 周期性
计划建立 个人账户 缴费
计划规则
企业账户
特例缴 费
投资组合
收益 分配
收益 分配
待遇 支付
出国定居 退休 死亡
投资 处理
投资选择 投资转换
员工 信息 变动 变更 账户新增
托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运营环节——收益分配
账户 管理人
受托人
发送投资指令 T+1 日
转交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
进行收益 计算
生成交易数据 汇总表T+3
审核确认
投资 管理人
发送资 金划拨
指令
进行交易
计算并核对投资 基金净值
托管人
进行资金 划拨
进行交易 清算
计算并核对投 资基金净值
发送净值 T+2日
账户管理人在交易周期内指定的日期(T+1)发送上一交易周期内投资交易指令。 受托人将投资交易指令发送给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计算投资头寸后,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 托管人进行不同投资品种账户资金的划拨。 投资管理人在资本市场上执行交易。 托管人对所进行的交易进行清算,并计算投资基金的净值且与投资管理人核对。 托管人在T+2日将基金净值发送给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并与T+3日产生投资交易汇总表,发送给受托人确认。
目录
一、
二、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流程 泰康企业年金自助服务系统演示
审核确认
返还给委 托企业
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维护基金财务安全,提高账户管理效率,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金财务账户是指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产品开立的与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调拨、挪用或其他非法操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护基金资金安全。
第六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由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应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基金财务账户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应对外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金财务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第九条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及时向银行申请开立基金财务账户,并依法及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条基金财务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开户程序进行,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基金财务账户应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基金财务账户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基金财务账户的使用应合理规划,按照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需要进行资金调拨,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基金财务账户不得用于非基金类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不得挪用基金资金。
第十五条基金财务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六条基金财务账户的使用应及时记录相关交易信息,制作凭证和账目,确保账户的清晰和准确。
第三章基金财务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账户的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资金的安全监控、资金流向的审查等。
年金账户管理费 分录
年金账户管理费分录
年金账户管理费是指管理年金账户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会计准则,我们需要对年金账户管理费进行分录,以反映这部分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假设我们以公司A为例,对于年金账户管理费的分录可以如下所示:
1. 记录管理费的发生:
借,管理费支出。
贷,应付管理费。
2. 支付管理费:
借,应付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在这个分录中,第一步是记录管理费的发生,将管理费支出计
入借方,同时在贷方应付管理费账户中予以确认。
第二步是支付管
理费,通过借记应付管理费账户和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来确认实际支
付的管理费。
这样的分录能够清晰地展现年金账户管理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影响,并且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同时,这也有助于公司及时
了解和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确保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中国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和机制
中国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和机制
中国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的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评估和控制:中国银行对企业年金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对不同账户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投资安全和收益稳定。
2. 投资策略与限制:中国银行设立投资策略和限制,明确投资的范围和方向,以降低账户投资风险。
银行会设立合理的投资比例、单笔投资限额、行业和地域限制等。
3. 资产配置和分散投资:中国银行会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个特定的资产或投资品种上。
这样可以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并增加整体投资组合的稳定性。
4. 风险监测和应对:中国银行会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和应对,通过监测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中国银行会向企业年金账户持有人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让持有人能够了解账户的投资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6. 风险管理团队:中国银行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账户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通过以上措施和机制,中国银行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账户的风险,确保账户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操作规程(2010年版)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业务概述....................................... 第三章建账................................................. 第四章信息变更............................................... 第五章缴费................................................. 第六章投资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待遇支付............................................... 第八章转移处理............................................... 第九章账户管理费.............................................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其它...............................................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确保中国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序开展及规范运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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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年金中心: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刚刚起步,当前很多企业对年金账户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都有待增强。
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刚刚起步,当前很多企业对年金账户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都有待增强。
账户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整个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基础,是连接其他各个管理环节的重要纽带。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是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安全保管和准确处理的过程。
账户管理由受托人委托的专业机构按照委托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年金信息账户,并提供账户管理信息的查询服务。
账户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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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操作规程(2010年版)目录目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账户管理业务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建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信息变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缴费................................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投资及收益分配........................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待遇支付..............................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转移处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账户管理费............................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章信息披露..............................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二章其它..............................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三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为确保中国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序开展及规范运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银行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授予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运营权限的总行及相关分支机构在业务运营中需严格执行此操作规程。
以下为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年金计划:年金计划分单一年金计划和集合年金计划两类。
单一计划:即单一年金计划,是指仅针对一家企业设立的年金计划。
集合计划:即集合年金计划,是指允许多家企业共同参加的年金计划。
企业计划:企业计划是年金账户管理运作的个体,是将企业和年金计划关联起来的主体。
每个企业可以参加多个年金计划,可以拥有多个企业计划。
计量方式:计量方式是年金资产的统计形式,分为金额法和份额法两种。
金额法计量方式:指年金资产以现金数额的形式统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的计量方式。
份额法计量方式:指年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份额的形式统计,并定期进行估值核算、公布投资组合单位净值和年金基金总净值的计量方式。
直接缴费:指企业提供缴费明细,账户管理人以此明细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业务。
规则缴费:也称正常缴费,指企业提供缴费规则,由账户管理人按规则计算缴费明细,并以此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业务。
企业公共账户缴费:也称特别账户缴费,是直接缴费的一种,这类缴费到账后不分配到个人账户,直接进入企业公共账户。
企业公共账户:也称特别账户,是企业用来记录超缴、未归属权益、残差或特殊缴费等信息的账户。
理事会受托:受托管理模式的一种。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并以理事会作为对内履行受托人职责、对外履行委托人职责的法律主体。
法人受托:受托管理模式的一种。
企业选择外部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
预处理日:账户管理人在预处理日汇总上个交易日以来的交易,生成《投资指令预汇总表》,发送受托人,以便相关机构根据汇总表上的申购、赎回金额预先准备资金头寸。
预处理日通常为估值日前一天,也可能与估值日为同一天。
估值日:也称定价日或T日。
T日当天,托管人汇总本周期内的交易情况和资产变动情况,核算基金资产,生成资产估值表,发送受托人。
交易日:也称处理日。
受托人在交易日之前将本期资产估值表发送账户管理人,账管人根据估值表信息维护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信息,生成《投资指令汇总表》,发送受托人。
交易日通常为估值日后一天,也可能为估值日后若干天。
母子计划模式/分支机构模式:这是两种建账模式。
针对集团型企业,在母子计划模式下,集团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分属不同的企业计划,拥有不同的企业计划编号,集团总部为母计划,分支机构为子计划;在分支机构模式下,集团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属于同一企业计划,拥有相同的企业计划编号。
第二章账户管理业务概述一、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的含义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是指账户管理人为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个人建立账户,依据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和年金业务流程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缴费、投资、支付、信息变更、账户调整、账户转移等,记录账户基本信息、账户资产信息,并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披露的账户管理业务。
二、账户管理业务流程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包括计划建立、年金缴费、收益分配、待遇支付、投资处理、信息变更、账户变动、计划转移与终止、信息披露等。
年金计划及账户建立阶段,账户管理人从受托人或委托人处获取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建立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年金缴费阶段,账户管理人在得到相关指令后,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年金投资(包括投资处理和收益分配)阶段,账户管理人根据相关指令,在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中记录投资信息;按照约定好的规则将投资产生的收益分配到各个账户中。
待遇支付阶段,账户管理人收到受托人的待遇支付申请后,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托管人按照待遇支付指令办理完资金划转手续后,账户管理人将个人账户权益做相应调整,记录待遇支付信息。
信息变更、信息查询、账户调整、账户转移等过程中,账户管理人将根据约定好的指令和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并与其他管理人进行信息交互。
三、账户管理人的职责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服务;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建账一、建账前的准备本节所述“建账前”是指从年金项目中标到开始账户管理的实际运营,即在年金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账户的阶段。
建账前每个年金计划都需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和各方工作流程或备忘录。
其中单一计划通常需要单独与受托人和各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和业务流程。
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合同和业务流程为该集合计划成立时确定的标准版本,企业或单位加入集合计划时将依据上述标准版本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无需签订业务流程。
总行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渐将合同签署权下放分行。
有关合同及业务流程签署授权和规定请依据总行有关年金的合同授权相关通知办理。
1、账户管理合同的审核(1)合同签署方年金项目中标后,中标的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在账户管理运营前签订账户管理合同。
受托人为法人受托机构或年金理事会。
(2)合同主要内容年金账户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与检查、信息披露和查询、差错处理、账户管理人报酬、业务信息的发送确认、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文件档案的保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
(3)账户运营重点审核内容账户运营人员应重点审核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对等,账户管理人的报酬条款是否表达清晰,收费周期、不同账户类型的收费标准是否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是否能够满足等。
账户管理合同的制定和使用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2、账户管理业务流程的确定账户管理业务流程由企业年金各职能管理人共同签订,用于明确各职能管理人在计划建立、年金缴费、收益分配、待遇支付、投资处理、信息变更、员工变动、计划转移与终止、信息披露、指令与通知、信息交互、服务时效等账户管理业务各个流程的业务运作和时效。
是账户管理人日常运营的重要依据。
(1)流程签署方账户管理业务流程签署方可以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双方,也可以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四方,或加上委托人五方共同签署。
(2)签署时间业务流程通常为账户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是账户管理业务日常运营的重要依据,一般与账户管理合同同时签署,或在账户管理合同签署之后签署。
(3)有权审核人目前账户管理业务流程由总行负责审核及确定,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
二、建账应备材料1、建账企业的年金计划方案、账户管理合同、操作流程备忘录扫描件或纸质件。
加入集合计划申请书2、《企业年金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3-1)纸质件或扫描件,用于采集企业基本信息。
3、《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登记表》(附件3-2)纸质件或扫描件,用于采集企业计划信息。
4、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纸质件或扫描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材料的纸质件或扫描件。
6、《个人基本信息表》(EXCEL等电子表格形式)(见附件3-3),用于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
7、对于非企业年金的其他养老金类账户管理业务,建账必备材料与企业年金业务类似,如格式有所不同,总行将单独下发。
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及账户管理流程,受托人负责采集企业和员工基本信息,受托人将建账所需的企业和员工基本信息按账户管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账户管理人。
建账时受托人原则上应完整提供上述材料。
材料4如在建账时不能完整提交,应于建账后尽快补齐;材料5也可采取于材料2中提供相关信息的方式完成建账。
三、操作流程1、建账前,首先应审核从受托人处收到的上述“二”中所述建账应备材料是否完整无误,如有问题及时和受托人沟通确认。
特殊情况需先行建账的,应要求受托人来函说明,并确保事后补齐材料。
如果账户管理人按照账户管理合同及操作流程的规定,直接从委托人处收到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时,账户管理人应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2、材料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系统中建立企业信息和计划信息,并向受托人出具《企业信息建立证明》(见附件3-4)和《企业计划建立证明》(见附件3-5)。
3、在收到完整无误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后,在系统中建立个人账户,并向受托人发送《建账明细》(如需,暂无固定格式,需要时由总行出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客服系统查询操作手册》(单一计划时提供)。
四、业务档案建账完毕后,相关人员应负责将以下文件资料或数据资料归档保存:1、受托人或委托人发来的与建账相关的各种函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建账应备材料;2、业务联系记录及相关说明;3、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原始数据和修改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