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镇江交强险赔偿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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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万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万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万交强险。

也称作“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它是一项全国性的保险制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由汽车所有者在购买汽车时必须购买的保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被保险人必须出具有效的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保单,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参加交通运输。

交强险因其具有政府强制执行的权威性,必须仔细了解它的保障范围和金额,以及购买,更新和续约时的责任和义务。

二、交强险赔偿范围1、交强险主要赔偿范围:(1)被保险车辆自身及其附属物损失(2)抗辩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损失。

2、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车辆交强险以20万元为上限赔付每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

三、交强险义务1、购买义务:汽车所有者在购买汽车时必须购买有效的车辆交强险,否则,汽车不能登记上牌,不能参加交通运输的活动。

2、续保义务:汽车所有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续约有效的车辆交强险,并按时缴费,否则,汽车不能登记上牌,不能参加交通运输的活动。

3、更新义务:如果汽车所有者拥有的汽车发生变更,包括变更车型、变更车辆所有权人、变更行驶证等,汽车所有者需更新车辆交强险,否则,汽车不能登记上牌,不能参加交通运输的活动。

四、交强险意外风险交强险并不能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任何保护,也不能赔偿司机因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

交强险也不能保护汽车免受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都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交强险也不能保护汽车所有者的不作为,如因汽车所有者的惰性、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引起的汽车维修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五、总结从上文不难了解,交强险是一项政府强制规定,汽车所有者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主要赔偿范围是被保险车辆的自身及其附属物损失,抗辩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以20万元为上限。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较(2009版)主要变化对照表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四、赔款计算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 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 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 处理。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 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被保险人已经赔付受害人,提供已赔偿受害人凭证,事故索赔相关单证齐全 的,保险公司按时效要求及时理算赔付。 (四)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 解书原件;
2、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拍照以后照片保存 在理赔影像系统。 3、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赔款支付的收款人身份证(拍照留存)。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拍照留存)。
三证一卡(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保存在理赔影像系统 。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车险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险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险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是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当事人大小来确定,一般按照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标准。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车险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车险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一般主次责任是三七开,即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

但前提是交强险赔偿部分先赔,交强险不足赔偿的,再根据事故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如下:(1)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2)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保险赔偿方式如下: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4)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第五节赔偿处理 (6)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第七节支付赔款 (17)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附件1: (23)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附件2: (36)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

2024交强险赔付标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怎样的案例一(有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案例二(无责任情况下)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案例三(涉及人员伤亡情况下)甲、乙两车相撞,若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6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

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甲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限额50000元,赔偿48000元。

乙车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10000元未在强制险中赔偿,在商业保险对应险种中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相关知识】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1.责任限额12.2万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全文阅读二、交强险赔偿限额知识根据新的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以外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2020年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

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一、2020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金(城镇)死亡赔偿金一级(100%)10211201021120二级(90%)919008三级(80%)816896四级(70%)714784五级(60%)612672六级(50%)510560七级(40%)408448八极(30%)306336九级(20%)204224十级(10%)102112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2019年江苏经济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一文,其中四项数据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密切相关:1、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056元;2、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329元;3、2019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75元;4、2019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716元。

二、2019年丧葬费标准丧葬费为42344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18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4688元,与2017年相比增长8.2 %。

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6590元,比2017年增长8.6%。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4161元,比2017年增长9.8%。

2018年我省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下表。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2019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1329元。

以死亡事故中,被抚养人为10周岁小孩,原父母2人承担义务人数为例: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31329x(18-10)/2=125316元被抚养人分不同情况计算:(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x[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020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2020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2020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2020年交强险赔偿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重大调整。

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从交强险最初的6万限额到2008年2月1日调整为12.2万限额,再到今年9月19日调整为20万限额。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险限额的调整对被侵权人、保险人、车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是指属于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交强险承担的责任。

交强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有一定的规定,下文将介绍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疾病的赔偿;二是损坏的车辆的赔偿;三是费用的报销,包括事故现场处理费用、抢救费用、救护费用等。

它的赔偿金额一般受事故原因、受害者伤情以及损失金额等多个因素影响。

以上提及的三方面赔偿金额分别如下:
1、死亡、伤残、疾病:交强险对受害者死亡、致残、疾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最高按受害者实际损失计算,最低按人民币200万元进行赔偿。

2、车辆损失:交强险对受害者车辆的损失,最高按受害者实际损失计算,最低按人民币50万元进行赔偿。

3、报销费用:交强险对事故后的报销费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最高按受害者实际损失计算,最低按人民币50万元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的介绍,针对不同的情况,赔偿范围和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

希望车主们能够正确理解交强险的范围和金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得到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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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20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20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出台。

以下是各项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医疗费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即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

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不考虑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为了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该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并且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如果受害人的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没有全部扣发收入,误工费应该不赔或少赔。

护理费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无法自理生活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交通费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的伙食补助费用。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还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1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唐丽【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唐丽【当事人-个人】李金娣唐丽【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正灏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正灏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正灏蒋裕华【代理律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被告】李金娣;唐丽【本院观点】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李金娣的申请,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金娣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17:4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李金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1民终19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负责人:李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娣,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苏11民终3745号

(2020)苏11民终3745号

(2020)苏11民终3745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徐毛儿;汤柯栋;李朝辉【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徐毛儿汤柯栋李朝辉【当事人-个人】徐毛儿汤柯栋李朝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勤蒋裕华【代理律所】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被告】徐毛儿;汤柯栋;李朝辉【本院观点】关于徐毛儿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诉讼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徐毛儿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徐毛儿的伤残鉴定由丹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本次事故致徐毛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左侧顶骨骨折等,鉴定人员在接受质询时明确表示徐毛儿的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徐毛儿虽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存在右侧额叶软化灶,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原有伤情造成其精神障碍,故一审法院认定徐毛儿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非医保用药的问题。

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但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亦未能提供医保范围内的替代医疗方案及相应的费用,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1)苏11民终657号

(2021)苏11民终657号

(2021)苏11民终657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正安;蒋正鑫【当事人】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正安蒋正鑫【当事人-个人】陈正安蒋正鑫【当事人-公司】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俊杰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周亮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吴剑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俊杰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周亮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吴剑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俊杰周亮吴剑【代理律所】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正安;蒋正鑫【本院观点】陈正安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并遗留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遗留精神障碍构成二级伤残,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陈正安的损失为:1.医疗费58590.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970元,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399天;3.护理费差额8000元,因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护理费,已经(2018)苏111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并已履行完毕,故仅支持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护理费;4.护理费58400元,因陈正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护理较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将会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故应较通常较高标准计算护理费用,结合票据,酌定按每天160元计算;5.交通费6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正安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并遗留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遗留精神障碍构成二级伤残,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耿卫东、李春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耿卫东、李春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耿卫东、李春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智玲朱云云李守斌【审理法官】朱智玲朱云云李守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耿卫东;李春花;荆小波【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耿卫东李春花荆小波【当事人-个人】耿卫东李春花荆小波【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勤【代理律所】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被告】耿卫东;李春花;荆小波【本院观点】关于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作出的公估鉴定报告能否采纳的问题,一审中保险公司明确可按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的损失清单,重新估价,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依据损失清单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作出的公估鉴定报告能否采纳的问题,一审中保险公司明确可按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的损失清单,重新估价,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依据损失清单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采纳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作出的公估鉴定报告,亦无不当。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李旭辉、王金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李旭辉、王金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李旭辉、王金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2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李旭辉;王金风;李旭蕾;王国兴;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李旭辉王金风李旭蕾王国兴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旭辉王金风李旭蕾王国兴【当事人-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雪【代理律所】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被告】李旭辉;王金风;李旭蕾;王国兴【本院观点】一、关于事故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未能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王国兴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对路面状态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各自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基本相当,一审认定双方各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属适当。

上诉人认为王国兴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或无责的上诉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外购药问题。

本次交通事故致李某脊髓损伤等,术后并发感染。

被上诉人根据医院的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硫酸多粘菌素B、头孢他啶/阿维巴坦纳等,上述药物对于修复损伤的脊髓、控制感染有治疗作用。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交强险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江苏省⾼级⼈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资性收⼊24657元、⼈均经营净收⼊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均⽣活消费⽀出26225元。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实施⽅案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案。

⼀、试⾏法院全省各级⼈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适⽤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本实施⽅案。

2.本实施⽅案⾃发布之⽇起施⾏。

本实施⽅案施⾏后尚未审结的⼀审、⼆审案件,适⽤本实施⽅案;施⾏前已经作出⽣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本实施⽅案。

三、试⾏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式计算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1)残疾赔偿⾦:根据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定残之⽇起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上⼀年度全省居民⼈均⼯资性收⼊+上⼀年度全省居民⼈均经营净收⼊)×上⼀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丧失⽐例×20年(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按照上⼀年度江苏省居民⼈均可⽀配收⼊中⼯资性收⼊与经营净收⼊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年。

2020年车险新规

2020年车险新规

2020年车险新规
(实用版)
目录
1.2020 年车险新规的实施时间
2.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变化
3.2020 年车险保费新政策
4.2020 年 919 号车险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文
2020 年车险新规已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正式实施。

这次改革调整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对广大车主来说,这是一大利好消息。

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有所变化,无论是车主自己有责任还是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费限额都有所上涨,而财产损失限额则基本不变。

具体保障限额会因车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2020 年车险保费新政策也已出台。

费改后,车辆保费将按照实际价值来计算,不再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

这样一来,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将会更低。

同时,同价格车辆投保,车型不同,所交保费也会有所不同。

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2020 年 919 号车险改革涉及 2.6 亿车主的利益。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实施车险综合改革,调整车险产品结构,优化保费定价机制等。

这些改革举措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全面、更加贴心的车险服务,提高车主的保障水平,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2020 年车险新规对广大车主来说,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费支付,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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