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规定.doc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景区,指的是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具备特定立体景观、传统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区域。
第二章景区规划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地域特点和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景区规划。
第七条景区规划应包括景区的布局、功能区划、旅游设施、管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景区设施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内的旅游设施。
第十条景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提供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景区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巡视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景区安全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内重要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景区规划图、景区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景区管理条例》: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有关景区管理的法规。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景区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全范围内的规范管理、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三、游客服务1.游客在景区内应当尊重自然、尊重文化、尊重历史,不得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园内内驾车或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3.游客应当按规定游览景点,不得擅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
4.游客应当保持园内公共设施的整洁和完好,不得破坏景区设施。
5.游客应当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干扰景区管理秩序。
四、景区服务1.景区餐厅应保证食品健康、卫生,不得提供过期、失效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景区商店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纪念物品,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3.景区应当设立临时卫生点,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4.景区应当设置足够的公共厕所,保持厕所的卫生和通畅。
五、景区安全1.景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开设防火管制和防溺水设施,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2.景区应当定期检查自然环境和游憩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
3.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游客安全。
六、景区环保1.景区应当制定环保管理规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游客低碳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2.景区应当对开发过程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和善后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七、违规处罚1.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
2.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破坏景区设施、干扰景区管理秩序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3.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公布。
景区活动管理制度
景区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内各类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景区内组织和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演出、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比赛等。
第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景区内的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第六条未经景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内组织和开展大型活动。
第二章活动申报和审批第七条活动组织者在开展任何活动之前,应当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计划。
第八条活动申报资料应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备等。
第九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就活动计划中的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申报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获得审批后,遵守审批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进行临时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活动管理和实施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的相关要求,保障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引导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拥挤和踩踏事件。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实时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后勤清理工作,并交还景区管理部门。
第四章活动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活动组织者应当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直至作出相应处罚。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一、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景区内的安全保障
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景区内的秩序井然。
二、景区开放时间
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
殊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游客。
三、景区票务管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票务管理工作应当合法公正。
游客在购买门票时,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购票方式,并主动配合
工作人员进行检票。
四、景区环境保护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的保护工作,禁止游客随意乱
扔垃圾,并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自觉爱护环境,保持景区整洁。
五、景区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景区内安全隐患
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景区
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六、景区服务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服务水平。
游客在景区内如有投诉或建议,可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七、景区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景区规章制度,明确游客在景区内的
行为规范。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遵守景区规定,并保持良好的游客行为。
综上所述,景区管理办法是景区内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规范
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
旅游体验。
希望各景区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景区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
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工作,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法规范景区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管理,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以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四条每个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做好景区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游客安全。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游客的投诉,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的游客。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场所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各个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游客服务规定,明确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对游客购买的门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取票入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景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景区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秩序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游客服务规定,给景区造成损失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出入管理,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包括游客、员工、供应商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出入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需购买门票并凭有效证件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五条景区员工需刷卡进入景区,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景区,如有需要需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应商进入景区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景区。
第七条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景区,并有权报警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入记录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建立出入记录系统,记录游客、员工、供应商等进入景区的时间、人数、车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出入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保证措施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需设置出入口门卫,确保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巡逻防范,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进入景区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广大游客、员工、供应商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一)游客须知尊敬的游客:为了您的旅途愉快,您需要知道:一、景区运营时间7:00—20:00。
二、景区提倡文明行为,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三、禁止毁坏财物、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请您照顾同行的老人、小孩和孕妇。
五、请您在游玩过程中,照看并保管好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不便携带的非贵重物品可到寄存处寄存。
六、请您注意安全警示,遵守游览秩序,请勿攀爬、翻越安全防护栏;请勿进入未开放的景点游玩;请勿拥挤打闹,上下石级时,要小心谨慎。
七、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景区内禁止吸烟。
禁止在景区非指定区域内进行烧烤、燃点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行为。
八、请您保护景区资源,严禁破坏景点、文物、游览设施;严禁攀折花木;严禁伤害、捕捉野生动物;严禁捕鱼、游泳等破坏水质的不良行为。
九、进入景区的车辆请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请自觉遵守景区停车管理规定和遵循景区工作人员的调度指挥。
十、对景区的旅游服务有意见和建议,欢迎您提出。
谢谢合作!(二)游客安全提示一、请游客协助景区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防水工作,景区内为非吸烟区,严禁一切烟火。
二、游客应自觉遵守游览秩序登城参观时请按顺序靠右侧行走,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三、游览时请注意照顾好老人和小孩,保管好私人物品,注意游玩安全,维护景区环境卫生。
四、请游客爱护景区文物古迹,不要在文物古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
五、有高血压、心脑血管及其他有碍于从事长时间劳累活动病史的游客攀登城墙时请根据自身状况适宜调节。
六、遇雷雨天气,请游客自觉关闭手机;在雷、雪恶劣天气条件下,游客游览途中请注意防滑以保障人身安全。
七、攀登城墙时,请您不要攀爬垛口墙和防护栏,以免发生危险。
八、请您自觉维护景区安全秩序,在景区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和聚众赌博,不从事封建迷信及非法活动,不携带危险品进入景区。
九、如您遇到问题或需要帮助,请拨打景区咨询服务电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一、维护环境卫生。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景区秩序,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景区指导部门是景区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景区保安队是景区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维护景区内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进入景区门前需出示有效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禁止倒卖门票,损坏景区设施,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七条游客应文明游览,尊重景区内的环境和风景,不得破坏植被,乱扔垃圾。
第八条游客应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拍摄有损景区形象的照片或视频。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大声喧哗、抢占景区资源,干扰其他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三章景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景区情况,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指导游客游览。
第十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景区安全演练,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十四条景区工作人员严禁向游客推销商品、服务,收受小费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五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若情况严重应报告景区保安队处理。
第四章景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景区设施设备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游客不得私自损坏和占用。
第十七条景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需立即报告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景区设施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景区设施设备的设计、改建、维护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如发生火灾、泄漏、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游客,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景区内游客的安全、维护景区内环境的整洁、提高游客游览体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景区内游客的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旅游环境。
二、游客入园1.游客凭有效门票进入景区,门票须妥善保管,严禁转让、丢失。
2.身患传染病的游客、精神异常的游客、酗酒者等不适宜进入景区内,请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入园,且需遵守景区规定。
4.请游客自觉减少携带大件行李,以免造成他人困扰。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违禁品等物品入园。
三、游客行为规范1.请游客保持队伍整齐,不得拥挤、插队、抢占位置等不文明行为。
2.禁止在景区内随意擅自摘取花木、破坏景区内设施设备。
3.禁止在景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保持景区环境的整洁。
4.请游客保持安静、文明,避免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5.请游客自觉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6.请游客尊重景区内的文物、古迹、自然生态等资源,爱护保护好景区内的一切。
四、游客安全管理1.请游客遵守景区内交通规则,不得随意穿越道路、跨越围栏等危险行为。
2.游客需根据景区内相关标识指引,合理安排游览路线,避免迷路或迷失。
3.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景区概不负责,请游客注意安全。
4.景区内如有突发事件发生,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五、游客投诉与处理1.游客如有投诉或意见,可通过景区内电话、网络渠道进行反映。
2.景区将及时对游客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和回复。
3.游客对景区管理制度有建设性意见,可提出修改建议,景区将认真考虑采纳。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景区内游客管理制度的行为,景区有权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2.对于严重违规的游客,景区有权决定取消其入园资格,并报告当地相关部门。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景区将提前通知游客并在景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希望广大游客自觉遵守景区内的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旅游环境,共创美好旅游体验。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一、景区规划与建设在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规定:1.1 景区定位与规划景区的定位应与当地地理环境、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相匹配,通过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和人口规模,确定景区的规划目标和定位。
1.2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且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餐饮住宿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1.3 文化遗产保护在景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避免对历史建筑、文物等造成破坏。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仿古建筑。
二、景区管理与运营2.1 景区管理机构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游客服务设施景区应提供完善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导览服务、问讯台、医疗服务等。
服务设施的布置应当便利游客使用,并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3 游客行为规范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宣传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景区环境和资源。
游客在景区内不得乱丢垃圾、破坏植被、随地吐痰等行为。
2.4 安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配置、人员疏导等。
2.5 环境保护景区管理方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收集、环保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等。
三、旅游经营与市场推广3.1 旅游产品开发景区管理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游客偏好,不断创新旅游产品。
通过开展主题旅游、夜间旅游、互动体验等活动,提升游客体验。
3.2 售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售票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票务质量。
并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提高游客的便利性。
3.3 营销与推广景区管理方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推广策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手段,吸引更多游客参观。
并且加强与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等机构的合作。
3.4 品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态度和水平。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模较大、具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坚持保护第一、利用为主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管理单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划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密度的建设,适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相适应。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名胜古蹟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建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损毁。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可依法开展旅游业务,但应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规模人口涌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安全规范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告知。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览安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处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相关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景区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平公正景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平等待遇。
第四条安全第一景区管理应将游客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景区管理的具体制度第五条管理机构每个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管理工作,保障景区秩序稳定。
第六条门票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明确景区门票价格和售卖方式,并严厉打击假票、黄牛票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游客行为规范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游客行为规范,规定游客在景区内的行为规定和礼仪标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
第八条旅游从业人员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制建立景区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景区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确保景区秩序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在景区管理中遇到争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根据《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制定,旨在规范各类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免费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免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景区相关手续,确保景区合法经营。
第四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章制度,文明游览,保护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
第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景区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八条游客应当尊重景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不得乱扔垃圾,损坏植被或建筑。
第九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攀爬栏杆、护栏等危险操作。
第十条游客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争吵,影响他人游览。
第十一条游客应当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抗拒、辱骂、攻击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景区的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不得触碰警示标志,参与危险项目。
第十四条游客应当合理安排游览时间,不得过度消费、浪费资源。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范第十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景区环境的保护和整治,保持景区的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景区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游客发布景区信息、服务信息等。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对景区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景区经营相关手续,确保景区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纪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景区规章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劝诫教育;(三)罚款;(四)暂时限制其入园,禁止其继续游览;(五)逐出景区,并报警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1. 引言旅游景区是指具有一定观光价值和旅游服务功能的地区,包括自然景点、历史遗迹、文化展览和娱乐设施等。
为了保护旅游景区资源,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景区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制定景区管理规定,确保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景区管理组织架构为了实现对景区的有效管理,建立一个高效的管理体系是必要的。
景区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职责部门和岗位:2.1 景区管理委员会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景区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的批准。
成员涵盖政府相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景区经营者等,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景区管理规定和制度;•确定景区发展目标和规划;•调整景区经营者的权责;•监督景区管理工作的执行。
2.2 景区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是景区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该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景区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监督景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景区的维护和保养;•协调景区内各方利益关系。
2.3 景区经营者景区经营者指在景区内开展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他们负责景区的具体经营工作,并需符合景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景区经营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景区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景区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景区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是针对景区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3.1 游客接待管理•景区应制定详细的游客接待计划,确保游客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游客人数应符合景区规模和安全要求,不得超出景区可容纳的承载量;•景区应配备足够的接待服务人员,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体验。
3.2 景区安全管理•景区应制定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游客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景区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游客应遵守景区的安全提醒和规定,自觉维护自身安全。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
游客入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景区内游客行为,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包括自驾游客、包车游客、跟团游客等。
第三条景区内的游客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景区工作人员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园准备第七条游客在入园前,应按照景区规定购买门票,并遵守入园时间规定。
第八条游客应准备好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门票等,在入园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游客入园时需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条游客应携带必要的个人物品,如水杯、帽子、雨具等。
第十一条游客应了解景区内的交通和紧急救援设施,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章游览行为第十二条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应遵守景区的参观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十三条游客不得攀爬、摘取、损坏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花草等。
第十四条游客不得触摸或干扰景区内的动物,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游客不得在景区内吸烟、烧烤,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六条游客需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内的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游客应尊重景区内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八条游客在景区内需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无人看管的地方。
第十九条游客需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攀爬栏杆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如有紧急情况,应及时组织救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客,景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劝阻、制止、警告、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恶意破坏景区设施、植被等行为,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老君山景区管理制度
老君山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君山景区管理,规范景区内各项经营活动,保护环境资源,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老君山景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营活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老君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景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整体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老君山景区管委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景区日常管理、运营、市场开发等工作。
第五条老君山景区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热爱景区,尊重游客,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严格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和服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破坏景区环境、资源,不得进行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老君山景区各项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景区的整体形象。
第八条老君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和景区管委会将严格审查和监督各项管理、经营活动,确保景区的合法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老君山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了保护景区的环境和资源,减少人为破坏,景区内所有游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景区内随意丢弃垃圾,遵守环保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2.不得乱刻乱画,不得随意破坏景区的植被和建筑设施。
3.不得在景区内野外用火,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在景区内滥捕滥猎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态平衡。
第二条景区管委会将加大对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巡逻监测,严格管理游客行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三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将给予劝阻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直至驱逐出景区。
第三章景区服务规定第一条老君山景区将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准,为游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景区内的服务人员必须热情、礼貌、周到,对游客有求必应,解答游客疑问,提供帮助。
第三条景区内的服务设施必须保证良好的清洁卫生,安全有序,为游客提供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四条对于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景区管理委员会将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回应,提高服务质量。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提升游客体验,特制定本景区游客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游客管理1. 游客购票: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景区门票,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同购票。
2. 游客进出:游客需通过正规通道进出景区,不得跨越护栏。
3. 游客行为:游客进入景区后,需遵守景区规定的游客行为规范,如不扰民、不乱丢垃圾、不破坏植被等。
4. 游客安全:景区设施如索道、观景台等,游客应佩戴好安全带,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攀爬或站立在禁止区域。
5. 游客咨询:景区应设立游客咨询台和指示牌,方便游客了解景区相关信息。
四、景区工作人员管理1. 值班制度:景区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保证景区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2. 服务态度:景区工作人员需热情、礼貌地对待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3. 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需要接受安全培训,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冷静应对。
五、应急处置1. 突发事件: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向游客发布安全疏散通知。
2. 医疗救助:景区应配备急救人员及相应急救设备,保障游客在景区内发生突发疾病或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六、游客投诉处理1. 投诉途径:景区应明确游客投诉的途径和联系方式,保证游客可以及时、有效地提出投诉意见。
2. 投诉处理:景区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游客的投诉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七、违规处理1. 游客违规行为:对于游客在景区内的违规行为,景区有权暂时驱逐其出境或者限制其再次进入景区的权利。
2.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对于景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景区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在必要时报警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2. 涉及具体管理事宜的细则,由景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为本景区游客管理制度,相关各方需严格遵守,确保景区安全有序地运营。
景区门票免票管理制度
景区门票免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景区门票免票管理工作,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切实保障有关免票政策的实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景区门票免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军人、残疾人、老幼等享受免费入园政策的人群。
三、免票对象及证明1. 军人:(1)军队现役士兵凭有效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入园。
(2)退役军人凭有效退伍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入园。
(3)其他军人家属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惠价格。
2. 残疾人:(1)残疾证:凭残疾证可免费入园。
(2)残疾人家属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惠价格。
3. 老年人:(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免费入园。
(2)其他年龄段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惠价格。
四、免票政策实施1. 免票对象在游览景区时需主动出示有效证明材料,景区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免费入园。
2. 凡享受免票政策的人员仅限本人或其指定的陪同人员,不得转让他人。
如发现有冒充、伪造或转让免票证件行为,景区有权拒绝其入园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景区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通道供免票游客入园,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并提供良好服务保障。
4. 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免票对象,景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人工核实,提供相应帮助。
5. 景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免票政策,认真核查证明材料,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免票政策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免票对象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2. 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不实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涉事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恶意冒领、伪造、转让等违规行为,景区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取消免票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变动,须经景区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2. 景区工作人员在执行免票政策时如有疑问或困难,可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协会咨询寻求帮助。
景区开放管理制度
景区开放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加强景区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國传统文化遗产,提高景区开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规定了景区开放管理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第三條本制度适用于國內外開放景区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开放景区。
第二節基本原則第四條景区开放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條景区开放管理应依法合理、科学、透明,遵循公众参与、环境友好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六條景区开放管理应依法行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景区开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節目標任務第七條制定景区开放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景区的公共性和社会效益,提高景区对游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條加強景区对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责任感,推动景区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景区開放管理的基本原則第一節開發活動第九條景区开发活动应优先保护景区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符合景区的整体规划,提高景区的品质和特色。
第十條景区开发活动应符合保护优先、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節開放活動第十一條景区开放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游客的安全和体验。
第十二條景区开放活动应尊重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特色,促进文明交流和文化共融。
第十三條景区开放活动应按照规划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客的参观和游玩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節管理活動第十四條景区管理活动应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條景区管理活动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确保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第十六條景区管理活动应积极开展对景区的宣传推广,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障景区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景区開放管理的程序和措施第一節程序第十七條景区开放管理应依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开放计划、安全措施和疏导措施。
第十八條景区开放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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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
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
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NextPage]
第三章规划
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
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
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按照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
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按照《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齐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
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
须到管理局登记,并依法领取开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立的公安、交警、航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景区车船航运管理,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强化港航安全监督,保护人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统一收取。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局可依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筑业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