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新常用版

合集下载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1 / 10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2 / 10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⑸60、6⑸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手册的退休年龄规范。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详细规范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编号:YB-HT-2139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Ruixiang pension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正文: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_1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_1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乙方(保险人):[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为追求未来的养老保障,向乙方投保瑞祥养老金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条款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瑞祥养老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一)本保险适用于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保险金额与期限(一)保险金额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约定退休年龄止,最长不超过终身。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一)乙方的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养老金;2. 对甲方身故或发生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甲方的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2. 如实告知乙方与投保有关的重要事实;3.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方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养老金的给付(一)养老金的给付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根据乙方公布的养老金额度及甲方选择的缴费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养老金,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保险费用与调整(一)保险费用根据甲方的保险金额、缴费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如遇通货膨胀等情形,乙方有权对保险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前应提前通知甲方。

六、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一)保险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 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缴纳保险费;2. 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8篇篇1一、总则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签订,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权益,确保其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2. 本保险适用于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投保人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或与投保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

三、保险期限与养老金给付3.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给付期限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4.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档次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五、保险责任5.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投保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给受益人。

六、免责条款6. 本保险合同对于下列情形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知的疾病或伤残;(2)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 本保险合同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

合同解除时,应退还剩余保险费用及利息。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将终止:(1)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全部养老金;(2)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8.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9.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

如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0. 本保险合同为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一经确认,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方式送达投保人。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7篇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7篇

保险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7篇篇1一、合同订立瑞祥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

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权益。

投保人应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如实填写投保信息。

二、保险对象及资格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公民,可作为个人或团体投保。

被保险人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约定退休年龄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及合同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养老金给付1.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约定退休年龄时,且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

2. 给付方式:养老金给付分为定期给付和终身给付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3. 给付标准:养老金给付金额根据保险金额、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等因素确定。

六、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

2. 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保险相关的证件及资料,防止丢失或损坏。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4. 如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大事项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剩余保险费。

2. 保险公司有权在投保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九、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瑞祥养老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合同总则1. 本合同是一种金融保险合同,旨在为甲方提供养老金保障。

2. 甲方自愿向乙方投保本保险,乙方同意承保。

二、保险条款1. 保险标的:甲方的生命健康权益。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止。

3. 保险金额:详见投保单及保险单记载。

4.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5. 保险责任: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养老金;(2)甲方身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6. 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甲方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甲方犯罪或拒捕行为;(2)甲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竞赛;(3)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以投保单及保险单记载为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期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订立与生效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养老金的支付1. 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如甲方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满期养老金。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合同条款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凭证或其它保险凭证保险业务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解除权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小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日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职责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职责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尚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职责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现金价值,但未交足十三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的确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减半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法律责任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禁用对应日为停止使用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之积。

本寿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样本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样本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都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分(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需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一年、每一个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五、60、6五、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依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信,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新常用版
Ruixiang pension insurance terms new commonly used version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新常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
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
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
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
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