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摘要:网络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权利人利益行为。
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暂时存储和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责任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3-01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
isp 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 和ipp 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
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
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控制损害结果理论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问题探讨
前 言
根据传统版权理 论, 版权侵 权可 区分 直 接侵权 ’ 与‘ 间接侵权 ” 。 版权涉 及版权人 的各项 ‘ 专有权利 ” , 而
所谓“ 专有权利 ” 即是指权利 人享有 的能够控 制他人实施某种行 为的权利 。其 中 , “ 直 接侵权 ’ 就 是他人 实施 了 由专 有权利控制 的行为 , 而不论他人主观 上是否存在过错 , 主观 过错 只是影响行为人承担法 律责任 的方式 。 行 为 人 因为 实施 了直接侵 权行 为而 需承担 的法律责任 就 ‘ 直接责 任 ” 。而 ‘ 间接侵权 ” 是指行 为人 并未实施 由 “ 专 有权利 ’ 控 制 的行为 , 却故 意引诱、 教唆他人 实施侵 权行为 , 或者在 知晓他 人意欲 实施或者正在 实施侵权行 为 时为其提供 实质性帮助 。 其 中典型 的表现 形式就 ‘ 帮助侵权 ’ 口 ‘ ‘ 引诱侵权 ” 。 间接侵权者并没有实 施 由“ 专
上 海 市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g h a i E c o n o m i c Ma n a g e me n t C o l l e g e
第 1 1 卷 第 4期 2 0 1 3年 7月
V0 1 . 1 1 No . 4 J u 1 .2 0 1 3
一
、
何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 间接 责任
随着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 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 信息 网络传播权无疑成为时下最可能被侵犯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1 6 作者简 介 : 黄玲玲 ( 1 9 8 6 一) , 女, 浙江省温 岭人 , 温岭 市人 民法 院办公室助 理审判 员, 法 学本科 , 研 究方 向: 民商 法; 林恩伟 ( 1 9 8 6 一) , 男, 浙江省温岭人, 温岭市人 民法 院办公室专职调研 员,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陈 红( 1 9 8 7 一) , 女, 浙江省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运用的各种创作作品、商标、专利等具有知识性和创造性的产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分类1.版权侵权问题(1) 网络音乐、电影及其他媒体作品的侵权(2) 网络文字作品的侵权(3) 网络图片作品的侵权2.商标侵权问题(1) 网络销售中的假冒商标问题(2) 网络广告中的商标侵权问题(3) 网络平台中的商标侵权问题3.专利侵权问题(1) 网络技术的专利侵权问题(2) 网络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4.网络域名侵权问题(1) 域名抢注及侵权问题(2) 域名解析服务的侵权问题5.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1) 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问题(2) 网络谣言传播问题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解决方案1.法律责任(1) 网络知识产权违法的法律条款(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3)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2.司法保护(1)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职责(2)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3)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行政执法(1)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与权力(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3)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与合作四、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与维权1.预防侵权(1) 加强网络安全与防护措施(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教育机制(3) 注册相关知识产权并及时维权2.维权方法(1) 发出侵权警告信(2) 提起民事诉讼(3) 寻求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4) 寻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实际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版权:指对文字、音乐、电影、软件、摄影、美术作品等创作成果享有的合法权益。
2.商标: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立识别标志。
3.专利:指对发明的技术、新的产品或工业设计等创造性成果享有的无期限专有权。
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释义服务供应商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对service provider的定义。
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称谓。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随着网络服务的愈加精细与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加广泛。
对其较为普遍的分类是以网络服务的内容为标准,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 ISP) ,和内容服务提供者( ICP) 。
二、ISP 与ICP 的责任承担为网络作品的存在以及传播提供链接、信息储存空间等服务的主体为技术服务提供者。
ISP 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而是借助技术或设备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内容提供中介服务。
所以其自身也并不具备对网络信息的筛选能力与控制能力,其行为更倾向于是无实质内容的机械运动,所以法律对于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相对宽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虑到ISP 在现实操作中的不同状况,第20 至23 条分别规定了提供各类服务的ISP的免责条款。
此外,若ISP 和其他主体一样实施网络直接侵权行为,此时其并不享有任何特殊保障,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信息是通过ICP 初步审核而上传和传播于网络的,所以其对网络信息的控制和筛选能力远远高过ISP,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甄别,其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 ICP 并不存在因间接侵权而与相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一般的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责任。
三、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美国首先创立,目的在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
后来这一原则广泛应用到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方面。
通知- 移除,是这一原则的内容。
即针对网络侵权,被侵权人有权在发现侵害事实后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网络著作权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 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 学者从不同 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 王 凌 红 以《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例 》 为对 象, 借助美国判例法 的资 料 , 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 理论 分 析 框架。 近 期, 民 法 学 家 张新 宝、 杨 立 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 第 36 条为基础, 运用民法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着力 阐 述 了 网络 侵 权 责任 制 度 的立 等则以我国
① 在此, 法精神和法律适用。 笔者不揣浅陋, 拟以民法学 理论为 基 础, 以现 行法律 规 定为 依 据, 以著作权 相关判例为资料, 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 特殊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 个 问 题。 在立 法和 司 法 判 例 中 , 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 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 错 条 件 及 责任标准。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 即其行为帮 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为他人出售、 出租、 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 为, 为 侵 权表 演提供设施、 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 依法 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委托人对受托
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多数情况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 也不 选择 信 息 的 , 、 、 、 , 接收方 仅是提供接入 缓存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以 及 链 接 等 技术 服 务 即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交 流 中 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 务 实 施 侵 权行 为 的 情 况 下,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所承担的责任, 是根据间接责任规则, 基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或是诱导、 促成或帮助 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义务, 因而对 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 该类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相关网络设施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不能忽视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如《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条款,明确用户不得非法传输信息的约定。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中止对其服务。
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典案例1.优酷公司在版权侵权方面的案例。
2009年,传媒巨头维亚康姆控股公司因存在大量版权侵权视频而起诉优酷公司,并要求支付了2.5亿美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庭判令优酷公司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金。
2.百度音乐搜索侵权案例。
2013年,多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百度公司,指控百度通过提供音乐搜索服务非法传播音乐。
最终,百度被判赔偿数额高达7亿元人民币,并要求撤下非法音乐链接。
3.新浪微博在版权侵权及不实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
2013年,央视对新浪微博进行了整改,要求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之后,新浪微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且严格审核内容,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民权益,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
技 术 中立 的 思 想 源 自美 国 《 专利法》 对 帮助 侵 权 者 责任 的限制 。 根据该 法第 2 7 1 条( c) 款 所规定 的“ 普
的 。在 数 字 技 术 推 广 运 用 之 前 , 该 项权 利是 能够 获得
提 供 者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著 作 权 侵 权 责 任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何 种J I 生质 的责 任 始 终 是 各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从 国家 版 权
保 障 的 。这 一 时 期 , 作 品 传 播 的进 行 往 往 耗 资 不 菲 , 行 为者一般 都具有 相 当的经 济实力 , 且 身份确 定 , 因此 , 要 求 未 经 许 可 而 从 事 商 业 传 播 者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是 比 较 容 易 实 现 的 。然 而 , 在 数字技术环境 下 , 该 项 权 利 的 保 护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数 字 技 术 使 得 作 品 能 被 廉价 复制 和广为传 播 , “ 从 理论 上来说 , 凡 能 以二维方 式 展 示 于 计 算 机 屏 幕 的所 有 作 品 ( 无论其 是文 字 、 图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承 担 一 定 的 著 作 权 侵
能够 获 得作 品 在市 场上 的全部 价值 ; 或者 , 抑 制 著作 权, 人 们 在 此 情 况 下 就 能 免 费 使 用 作 品 的复 制 件 ” 。I 1 _ 随着被 誉为 2 0世 纪 人 类 最 伟 大 的发 明 之 一 的数 字 技 术深 入到人 类生 活的 每一个 角落 , 其 在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权 法》 在 规 定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责任 时 , 应 当注重与现行 立法精神保持 一致 。 关键 词 :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著作权 ; 技 术 中立 ; 帮助侵 权 ; 连 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网络侵权分为以下几类: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等。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限制或者中止与该侵权行为相关的服务。
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去、屏蔽其侵权信息,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次传播。
三、网络侵权的责任追究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都有权利和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预防、监督等措施,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被侵权人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网络侵权的打击与保护为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如加强版权保护,提高网络监管力度等。
同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完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严格执行。
此外,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对网络侵权的认识与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网络侵权案例的简要分析:1.某网购平台销售盗版商品,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人要求该平台删去侵权商品并索赔,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间接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直接参与侵权的情况下,因为其提供的服务使得他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实现,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也愈发凸显。
下面将结合相关案例来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2018年,诈骗电话滋扰问题曾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些手机APP在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却利用用户手机号码实施了大量的电话骚扰。
此时,用户向运营商索要资料,追究电话骚扰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面临困难。
因为运营商只是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主动参与电话骚扰,故难以直接承担责任。
而此类骚扰电话背后的罪犯也极难追踪,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近年来网络版权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热点。
例如2015年,日本知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NTT将一位被指侵犯音乐版权的用户强制断网,结果惹来了广泛争议。
日本版权业者认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上传音乐、电影等内容进行盗版,而NTT则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同时,为这些用户提供了实现盗版的手段,因此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2020年,人工智能音箱成为互联网生态圈领域的新兴热门。
一些音箱制造商不仅在产品中引进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还通过与各种应用程序(APP)的对接,实现了越来越多的服务。
但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用户的个人隐私泄露,那么这个智能音箱的制造者就可能因为服务提供过于宽泛,而面临一定程度的间接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关涉到互联网行业的产品设计标准、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需要各方持续关注。
要不断探索新的规则和制度建设,有效保护网络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正在开始涉足更多新兴业务领域,例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这些领域都存在着新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因此,在设计、开发和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认真考虑其间接侵权责任,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这种责任的发生。
版权典型案例总结范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对几起典型的版权案件进行总结,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促进版权法律知识的普及。
一、卢某等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此案涉及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电子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卢某等五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在其运营的App中展示,并通过广告收入进行牟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通过广告收入谋取非法收入高达89939251.08元,涉案作品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高达500部。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体现了我国对版权保护的决心。
二、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案中,App内容涉嫌版权侵权,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成为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App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为网络版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三、海南阅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禁令案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诉前禁令,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诉前禁令。
该案体现了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对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重视,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千年侗寨梦萦三江》版权输出越南项目此案例展示了我国优秀文化走向世界的成果。
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摄影家胡锦朝主编的《千年侗寨梦萦三江》版权输出越南项目获选为“一带一路”出版合作典型案例。
该书以精美的摄影作品、翔实的文字展示了侗族地区的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民族写真,为历史存珍,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和史料价值。
五、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权利纠纷案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有声书侵权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改编作品应尊重原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摘要】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地位。
网络服务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或者发生之后主观上有无过错,将直接导致在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商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条件下,网络服务商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一、网络服务商的定义及种类网服务提供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单位,在网络传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网络服务商的种类可以大致分为icp(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指的是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网站)、iap(网络接入服务商,主要指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以及提供连线服务、ip地址分配、bbs 等中介服务的服务商)、osp(在线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数据库、查询、检索等服务)等类型。
[1]当然,以上只是从一定的角度对网络服务商所作的基本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综合性。
如netcom、中国在线等在提供接入服务的同时也提供内容服务等其他服务。
因此,在处理某类具体的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该对该isp在涉及的特定的著作权侵权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地位来判断。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上的法律责任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与传播性。
由于网络中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经常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和传播作品。
如,未经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电影、音乐、电子书上载到ftp站点,或置于网站中供网络用户在线下载或者浏览。
[2]各国的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已经通过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传播权等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但是,网络侵权者在网络中只有虚拟名称或者ip地址,除非由存有其注册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该侵权者的真实个人身份,否则著作权人自己很难查实,更加无法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网络技术提供者版权责任认定
网络技术提供者的版权责任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145-02摘要 p2p技术为人类带来了便利,却也加剧了网络版权侵权的发生。
p2p技术经历了从集中式到分散式的发展,为网络侵权的判定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的网络立法和司法判例的研读,以期对我国网络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 p2p技术网络版权侵权一、网络技术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当人们迎来21世纪的曙光,回顾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几件大事时,会不约而同的把国际互联网(the internet)列为其一。
国际互联网是全球计数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从技术上说,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的系统,是成千上万计数机网络通过tcp/ip网络工作协议即时连接而成的①。
万维网的出现,使用户可以更加便利的通过浏览器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源。
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改变了传统版权的侵权模式。
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使版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要在如此众多的用户中去搜寻侵权用户,无疑于大海捞针。
正因如此,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网络技术的提供者们。
按照“技术中立”的规则,网络技术的提供者本不应受到追诉,因为他们仅提供了一个下载或上传的工具罢了,他们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一个人通过电话辱骂他人,你能向电信商主张侵权吗?菜刀可以切菜,给人提供美食,可菜刀也可杀人,如一人用菜刀将人杀死,难道菜刀制造者要承担杀人的责任?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版权人的影响,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
二、美国对网络技术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困境②美国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对网络技术提供者责任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从“索尼案”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到”grokster案”的“帮助侵权”,反映了美国在网络技术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上的摸索过程。
“索尼案”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1976年,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下文简称“环球公司”)诉索尼案,当时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家用录像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为用户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服务,为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提供了便利。
然而,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创作者或权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信息在信息网络中传播的权利。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使用户能够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和获取信息。
然而,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和获取的便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风险。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法律上尚无明确的规定。
然而,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手段和平台,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应由用户自己负责。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用户的行为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将会给其经营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过多的审核和监管责任,但他们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例如,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封禁明显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的用户账号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一旦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被侵犯,他们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投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处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移除侵权信息、封禁侵权账号等,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管理和监管。
他们可以制定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规范用户行为,设立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侵权举报渠道等,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探讨
的 概念 和 范围 ,并 没用 一个统 一 的说 法 。有学 者主 张狭 义 的概 I A P ) , 是指 为信 息传 播提 供光 缆 、 路 由、 交换机 、 主 干 网络等 各种
念 ,我 国研 究 网络知 识产 权法 的薛 虹 教授 就是 狭义 概念 的支 持 基 础技 术设 施和 网络 接入 服 务、 网络 基础 服务 的主体 。 服务者 起
议。 目前 存在 三种 观点 : 过错 责任 原则 、 无过 错责 任原 则0 和过错
关 于网络 服务提 供者 的分类 , 在我 国学术 界 的观 点更是 众说 推定 原则 。根 据我 国 《 信 息 网络 传播权 保护 条例》 第2 O 条、 第2 l
纷纭 , 有二元 说0 、 三 元说 0 、 四元 说0 、 六元 说0 等观 点 。但 这 四种
者, 她 主张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仅指 在线服 务 提供 者 ( O n l i n e S e r v i c e 到传输 管道 的作用 , 按用户 的选 择提供通 道 , 不对 信息 进行筛 选 、 P r o v i d e r , 简称 O S P ) , 是为 各类 开放性 网络 提供 信息 传播 中介服 编 辑 , 但 作为信 息 网络 传播 的 中枢 , 有时会 发生 “ 缓存” 现象, 此 服
自己制 作 、 搜 集的信 息等 , 0 即“ 凡是 以互 联 网为基 础提 供服 务的
个人 、 经 济组织 或其 他单位 , 都可 以成为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 ” 。 笔者
赞 同广 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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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 网络版 权侵权 的归 责原则 , 学术 界和司法 实践 中 尚存 争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版权内容。
然而,网络服务商在处理版权内容过滤问题上,是否具有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种义务,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首先,从道德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中介,其平台上出现大量侵权、盗版的内容不仅损害着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破坏整个版权保护体系。
因此,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在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查,避免侵权信息的传播。
这样做有助于规范网络版权市场,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明知用户通过其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明知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嫌侵权时,网络服务商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该内容的传播,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类似的法律法规,强调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平台上提供过滤机制,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然而,网络服务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境。
首先是技术难题。
由于网络上版权内容的海量和多样化,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快速而准确地辨别侵权信息不容易。
此外,由于各种技术手段的不完善和成本问题,网络服务商在实施版权内容过滤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误判,对正常合法的内容造成过滤阻碍。
其次是监管的困难。
网络服务商往往无法完全掌控用户上传的内容,因此很难全面过滤侵权信息。
再者是版权管理的矛盾。
部分网络服务商可能存在着与版权方的合作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履行。
首先,加强技术研发。
网络服务商可以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更加智能、准确的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提升过滤能力和效率。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信息传播平台的也面临着版权内容的过滤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以及在履行这一义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
在数字时代,网络服务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用户提供着各种信息和服务。
网络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便利的也需要注意所传播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
因此,网络服务商具有版权内容过滤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保护版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它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防止非法信息的传播。
尽管网络服务商具有版权内容过滤的义务,但在履行这一义务的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
技术上的困难是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商很难做到对每一条信息进行有效的版权审核。
技术的发展也给版权内容的过滤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如何识别和处理经过压缩、加密或者稍纵即逝的版权内容。
除了技术上的挑战,法律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版权,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同时,网络服务商在管理上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何协调好信息传播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提高版权内容过滤的效率和准确性等问题需要网络服务商进行深入思考。
针对网络服务商在履行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技术研发:网络服务商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版权内容过滤的技术水平。
例如,可以研发更高效的算法来识别和过滤版权内容,同时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以提高版权内容过滤的准确性和效率。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同时,对于网络服务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提高管理水平:网络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对版权内容过滤的管理。
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规范
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以其便捷快速的优势,越来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社交、娱乐的主要方式。
然而,在网络平台的繁荣背后,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虚假信息、侵犯用户权利、涉黄涉暴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网络平台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遵守哪些规范,以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
一、网络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信息内容责任网络平台应对其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责任,例如发生用户投诉、侵权纠纷等相关事宜,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解决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信息审查责任网络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出不符合其管理规范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黄涉暴、违法违规的内容,需要及时删除和处理,以维护平台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稳定。
3.用户数据安全责任网络平台应该对用户数据进行保护,建立和完善覆盖用户隐私数据全过程的保护机制,避免因个人隐私数据泄漏引起的损失与纠纷。
4.安全防范责任网络平台应加强技术安全防范,预防黑客攻击、网络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
二、网络平台应遵守哪些规范平台运行规范不仅能够保护用户权益,也能保障平台的良性运转,网络平台应遵守以下规范:1.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网络平台应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不得未经用户授权或同意获取、共享、泄露用户的私人信息。
同时应该加强技术安全防范,维护平台安全运行。
2.信息真实性规范网络平台应鼓励用户发布真实、合法且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和低俗信息,因为这不仅伤害了用户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平台的公信力。
3.管理规范网络平台应该建立和完善管理规范,并定期审核和优化管理规范。
平台应定期清理非法信息和恶意扰乱秩序的用户账号,促进平台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
4.版权规范网络平台应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严格把控平台上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自主创新和推广的知识产权应及时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侵权赔偿标准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侵权赔偿标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侵权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网上盗版、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给互联网行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网络侵权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大体框架和具体标准两个方面探讨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侵权赔偿标准。
一、大体框架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侵权赔偿,大体上分为两个层面: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故意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的恶意行为,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民事赔偿则注重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在刑事责任方面,各国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一旦发现,能够追究犯罪责任,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而在民事赔偿方面,网络侵权赔偿标准较为复杂,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失的程度以及追溯与计算赔偿金额等问题,因此,各国在侵权赔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具体标准1. 盗版行为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针对盗版行为,各国采取的赔偿标准较为一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和数量:根据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赔偿计算。
通常采用按每件侵权行为赔偿的方式,以侵权作品的单价乘以侵权数量作为计算依据。
(2)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盗版行为导致版权所有人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 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赔偿,具体标准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计算。
(2)侵权所得赔偿:侵权方获得的利益可能是权利人所损失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相应的侵权所得赔偿。
(3)惩罚性赔偿:如果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外国对信息网络版权的保护
外国对信息网络版权的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各个国家都在努力探索和完善对信息网络版权的保护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环境和社会需求。
美国作为全球科技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引领者,对信息网络版权的保护相当重视。
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环境中的版权问题。
其中,(DMCA)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条款,即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会因为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但同时,它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版权人的有效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移除涉嫌侵权的内容。
在欧洲,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保护标准。
例如,它明确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权利和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欧盟的版权保护体系强调了对版权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并注重在数字环境中维护版权的平衡和公平。
日本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方面也有自己的一套做法。
日本通过修改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加强了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明确了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日本还注重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版权,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
这些国家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方面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趋势。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关键。
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
其次,强调技术措施的应用。
通过加密、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再者,注重国际合作。
因为信息网络的无国界性,跨国的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合作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多样化。
例如,通过深度链接、P2P 技术等方式进行的侵权,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监管和执法,成为了各国面临的难题。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责任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网络服务商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成为重要话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并从法律、道德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商来说,应承担起版权内容过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项的规定,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在其平台上传播。
这是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具体要求。
然而,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网络服务商的规模庞大,用户多样化,传播速度快,因此准确过滤版权内容变得十分困难。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版权内容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对于有争议的内容难以进行有效过滤。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为网络服务商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二、道德层面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网络服务商还应该承担起一定的道德责任,积极履行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作为信息传播的场所和平台,网络服务商具有引导作用,应该成为规范网络版权运营的重要力量。
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机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提高消费者对于版权内容过滤的认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用户遵守相关法规。
此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与版权方合作,建立版权保护机制,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版权内容过滤的效果,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层面网络服务商在进行版权内容过滤时,也应考虑到自身的商业利益。
准确过滤版权内容有助于提高用户体验、维护平台口碑,并且可以提供更多真实、高质量的内容。
这将吸引更多用户访问和使用平台,增加广告收益,提升企业形象。
此外,版权内容过滤也符合现代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形象。
这将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供一定的竞争优势,并获得更多利益。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商应当履行版权内容过滤的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约束和商业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