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杭食药监保[2011]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食药监保〔2011〕93号)各区、县(市)局、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第一责任”,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我市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1]24号)等部署,结合我市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原料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做好保健食品原料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要通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格质量验收、完善追溯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履行诚信承诺等措施,把好保健食品原材料质量关。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认真梳理监管重点、依托技术支撑、增加检查频次、依法披露不良信息、严惩违法失信企业等措施,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市局从杭州实际出发,确定人参、西洋参、铁皮石斛、蜂胶、珍珠(粉)、阿胶、碳酸钙、水解动物蛋白等八种原料为重点监管对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当地企业拥有保健食品批文的相关产品,准确掌握涉及上述原料的产品生产动态,制订更严格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公布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

卫生部公布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

保健食品是当今消费市场颇受欢迎的“好东西”,但并不是所有人群都适宜食用保健食品,更不是所有“好东西”都可以进入保健食品之中。

卫生部今天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次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公之于众。

保健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据了解,自1996年保健食品正式纳入卫生部门审批至今,已有多达数千种保健食品先后通过批准上市。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也让广大群众和生产厂家更多地了解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规定,卫生部此次发出的通知开列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3)。

其中附件1中的87种药食同源物品,可以在普通食品中使用;而附件2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可以有限度用于保健食品之中。

根据《通知》规定,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要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另外,《通知》重申,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物品或原料,要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和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的,也要严格遵照已经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全文)卫生部3月5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正文:----------------------------------------------------------------------------------------------------------------------------------------------------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保健食品法规51号文件

保健食品法规51号文件

保健食品原料法规51号文件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

保健食品原料及相关问题解答2006年01月25日 9:43:2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以新资源食品或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日渐增多,申请人对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应用、申报要求和审评原则等存在疑问,为方便申请注册申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局发布新规定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按以下原则审评:(一)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二)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三)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产品。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四)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五)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51号文)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5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益智)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4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健食品注册行为,在总结既往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基础上,我司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4年4月14日附件:
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
基本原则
一、指南供保健食品注册工作参考使用,将根据食品标准制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等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涉及的相关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指南涉及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
GB2761、GB2762、GB2763等关于真菌毒素、污染物、农残等标准的要求。

涉及《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三、指南未涉及的保健食品原辅料使用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国药典》或制定企业标准。

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组织开展,本指南的相。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以下是关于人参食药两用文件的相关内容: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
知》,人参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这意味着人参不仅
可以作为药材使用,也可以作为食材使用。

在中医药领域,人参被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疾病。

中医认为,人
参性温无毒,具有大补元气、补脾益肺、生津止渴、安神增智的功
效。

历代医家认为,人参主治虚脱、崩漏失血、惊悸,以及一切元气
虚弱、气虚津少等症。

现代医学研究也表明,人参具有调节免疫系统、抗疲劳、抗衰
老、抗肿瘤等多种保健作用。

因此,人参也被广泛应用于保健食品的
生产中。

需要注意的是,人参的使用需要根据个人体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在医生或中医师的指导下使用。

同时,由于人参具有一定的药物活性,在使用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在原法第51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规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2009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保健食品的专门规定,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予以具体化,增加了原料和功能目录、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广告审查等具体制度。

1.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2
•【文号】卫监督函[2009]326号
•【施行日期】2009.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

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药食同源食品及使用范围

药食同源食品及使用范围

药食同源的物品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花、(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荷叶、、莲子、高良姜、、、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车前子、车前草、、、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杜仲、、、、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制大黄、、、刺玫果、泽兰、泽泻、、、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韭菜子、、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药食同源物品名单

药食同源物品名单

药食同源物品名单
卫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食同源物品名单如下: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进口人参、西洋参、鹿茸、鹿角、蛤蚧、蛤蟆油、冬虫夏草、
三七、肉桂、天麻、胖大海、当归、党参、黄芪、金银花、石斛、
罗汉果、珍珠粉、山茱萸、鹿鞭、五加皮、五味子、天冬、
地黄生地、熟地、太子参、制何首乌、红花、牛膝、红景天、
杜仲、麦冬、龟甲、鳖甲、刺五加、绞股蓝、海龙、海马、灵芝、北沙参、
乌梢蛇、蕲蛇、蝮蛇、砂仁、豆蔻、茯苓、芦荟、决明子、川贝母、广金钱草、佛手、火
麻仁、桃仁、枳椇子、栀子、威灵仙。

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

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

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刀豆、桂花、羊肉、生姜、佛手都属于温里类(用于里寒病症)食物(A)A.正确B.错误2.八纲辨证就是通过掌握的各种临床资料进行分析综合,以辨别病变的部位、性质、邪正盛衰及病症类别等情况,从而归纳为阴证、阳证、表证、里证、寒证、热证、虚证、实证。

(A)A.正确B.错误3.关于气血同病常见的证候有气滞血瘀,气虚血瘀,气滞证,气陷证,气随血脱等说法正确吗(B)A.正确B.错误4.温化寒痰类药食同源物品(C)A.小白菜B.绿豆C.生姜D.马齿苋5.补气类药食同源物品(A)A.山药B.橙子C.菠菜D.韭菜6.止咳平喘类有小毒的药食同源的物品是(B)A.百合B.白果C.梨D.枇杷7.《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D)A.花椒B.赤小豆C.鸡内金D.以上都是8.虽有便意,临厕努挣乏力,难以排出或便后乏力,汗出气短,面白神疲,肢倦懒言,排便并不干硬。

舌淡嫩,苔薄。

属于什么便秘?(C)A.热秘B.气秘C.气虚便秘D.冷秘9.辨病因:即为探求疾病发生的原因,中医通过观察病人的临床表现,去探求疾病发生的原因和机理去辨别病因以确定证。

说法正确吗(A)A.正确B.错误10.健脾和胃类(用于脾胃不和病症)食物(D)A.萝卜B.山楂C.茶叶D.南瓜11.怕冷比较重,发热相对轻,鼻塞,流清涕,咳嗽,痰白清稀,舌苔白是什么感冒?(A)A.风寒表证B.风热表证C.风湿表证D.气虚表证12.根据四时季节,进补其味,既不使当旺之气过于亢盛,又不使所克之气有所伤伐(A)A.当春之时,宜减酸增甘,以养脾气B.当春之时,宜减苦增辛,以养肺气C.当春之时,宜减辛增酸,以养肝气D.当春之时,宜减咸增苦,以养心气13.补脾胃、养五脏、长肌肉的五谷之首是(C)A.小米B.薏米C.粳米D.黄豆14.中药与食物的共同点(A)A.都具有四气五味等药性,可以用来防治疾病B.中药可以治病,食物不能治病C.食物没有偏性D.中药有毒性而食物无毒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

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

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根据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价:(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价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可以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

发现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价,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七条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上类似信息报道: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属违法行为时间:2007-3-15 15:56:44 文字选择:大中小时下,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各种含有芦荟成分的保健食品以及芦荟酸奶、芦荟果粒爽等食品也出现在大大小小的商场和超市中。

营养专家对此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担忧,警告人们不是所有的芦荟都可以食用,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

更有卫生监督部门人士指出,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实属违法行为。

专家指出只有两种芦荟可以食用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主任、博士生导师蔡东联告诉本报记者,芦荟有300多个品种,并不是所有的芦荟都可以药用、食用,可以入药用的只有10多种,可食用的仅有几种。

如库拉索芦荟,既可药用又可食用,被各国和地区广泛种植,华芦荟和上农大叶芦荟均是库拉索芦荟的变种,好望角芦荟(又称开普芦荟)也是传统药用植物。

可食用芦荟之所以被作为天然保健食品,是因为其含有数十种营养素,如维生素B2、B6、B12,以及8种人体必需氨基酸和矿物质等,并具有清热通便、杀虫疳、生肌治伤、抗菌消炎等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