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原辅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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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和不应当具备的信息应当具备的信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不应具备的信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品的名称1、组成部分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其中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不得含有的极限词(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7)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保健品的通用名不得包含的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下一页更多精彩“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有哪些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项:(1)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3)有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经过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进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
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要明确标注,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5)营养素补充剂(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标明以下内容:①“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②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③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
④应当明确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6)特殊标注内容,如兴奋剂或激素准确名称及含量、经辐射处理等。
(7)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自2023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一环。
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增长使得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标签内容要求2.1 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签首要的是明确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描述保健食品的性质和功效,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
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医疗术语或诊疗效果的描述,以免误导消费者。
2.2 成分列表保健食品标签必须清晰列出产品中的成分。
成分列表按照重要性的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个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如果产品含有过敏原物质,应当特别标注,以便消费者能够避免相关过敏反应。
2.3 营养成分表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包含营养成分表,清晰地列出产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表中应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此外,还应标注适宜人群以及建议食用量。
2.4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提供明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使用方法包括产品的服用方式、时间、频率等。
注意事项包括不适宜人群、不良反应及可能的风险等。
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非常重要。
3.1 字体和颜色保健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
标签的背景颜色应与文字形成适度对比,以保证标签的可视性。
3.2 标签尺寸和附着性保健食品标签的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所需信息完整显示。
标签的附着性要求较高,以防止易脱落导致信息不全或丢失。
3.3 语言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应使用当地的正式语言书写,并确保无任何歧视、误导性或误导性的陈述。
4.1 审核机构保健食品标签由相关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要对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标签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2 监督和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并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实施严厉处罚。
这包括暂停销售、撤销许可证和罚款等。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指通过食用或其他途径提供营养成分,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或调节生理功能的食品。
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标签内容的规定、标签的审批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保健食品标签是指在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符号、图案、编号、条形码、标识等标记,用以说明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用法、用量、功能、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标签内容的规定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批准文号;(二)成分名称和含量,包括主要生物活性成分的含量;(三)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四)用法用量;(五)贮藏方法;(六)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七)保质期;(八)营养素含量标识。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必要信息:(一)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出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标注不得含有医疗作用、治愈作用或者保证效果等内容。
(二)免责声明: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免责声明,标注“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孕妇、儿童、病人慎用”。
(三)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以表明产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批方面,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批准前,需要提供与保健食品有关的所有标签设计稿,并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对于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标签,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查处和惩罚。
监管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非法保健食品标签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和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四、结论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要。
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XX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和《XX省保健用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省境内生产上市销售的保健用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由专家委员会审核,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保健用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保健用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上市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科学、规范、准确,说明书内容应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
第六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清晰易辨,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二章保健用品说明书第八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内容详见附件Io第九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应列出全部原料(或结构组成)。
第十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保健用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保健用品产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修改产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产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章保健用品的标签第十二条保健用品的标签是指保健用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第十三条保健用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第十四条保健用品标签内容详见附件2。
第四章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印制要求第十五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保健用品名称必须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用品命名规范,并与保健用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为了促进人体健康所设计、制造、包装的食品,通常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植物提取物等。
正确使用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管理,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尤为重要。
保健食品标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健功能、使用方法、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这些标签信息,对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是他们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主要依据。
因此,保健食品标签的准确、易懂、可靠是至关重要的。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一、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名称首先要表明产品的类别,例如鱼油、维生素C等。
同时也要标明产品的原材料和品种等信息。
二、配料表配料表要真实、准确,列出所有原料及其含量。
不允许用意义不明或含糊其辞的词语来描述原料,如“调味料”。
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要真实、准确,列出营养成分含量及其百分比。
根据保健食品的不同特性,营养成分表可能要求列出的元素不同。
例如,有些产品需要列出氨基酸的含量。
四、保健功能保健功能是保健食品的主要卖点,但保健功能的宣传必须符合科学、准确、客观的标准。
在标签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必须是已经经过严格科学证实的。
同时也不得标注任何“只需几天就能看到效果”“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语。
五、使用方法保健食品使用方法要明确、详细,包括用法、用量和服用时间等,也要注意对禁忌和不良反应的提示。
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必须简明易懂、易于理解。
六、储存条件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标签上明确规定要求的储存条件。
例如,有一些保健食品储藏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阳光和热源等。
七、保质期保健食品的保质期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在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保质期的起止日期,不允许使用“长期”、“无期限”等词语,以及删除或涂黑保质期等违规行为。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规范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二、依据强制性国家规范标示保健食品标签三、保健食品运输包装的标示内容四、相关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五、保健食品标签实例分析六、保健食品标签相关国家规范与部门规章的关系七、制定保健食品产品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正误示例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和区别(一)一般食品国家规范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国家规范和国际规范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规范》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共性——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主要原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3篇)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根据食品说明书标签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要求:1. 标签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和欺诈性信息。
2. 标签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厂家信息等基本信息。
3. 标签应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和字号,并确保字迹清晰可读。
4. 标签的语言应为国家官方语言以及目标市场的主要语言。
5. 在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主要成分,包括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6. 如果食品包含转基因成分,标签上必须使用“转基因食品”标识。
7.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营养信息,包括热量、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
8. 如果食品含有添加剂,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所含的添加剂类型和用途。
9. 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0. 如果食品配有使用说明书,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使用说明书的存在,并提供购买渠道。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说明书标签的真实准确,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和选择食品产品。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规定仅为常见的一些要求,具体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遵守。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二)科学、合理、有效;(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八)产品标准号;(九)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十)适宜人群;(十一)不适宜人群;(十二)食用方法;(十三)注意事项;(十四)标签标识图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二)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其他与保健食品名称相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规格、净含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标准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安全和正确使用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名称、厂家、地址、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核准文号、功能成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用法用量等内容。
3、保健食品的包装上不得标明“吃进体内可以治疗疾病”等标语,也不得以文字、图片、声音或其他方式宣传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识别,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明确。
5、保健食品标签上的品名、功能成分及用量不得与批准文号不符。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主要原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保健品管理新规对于保健品的生产与售后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尤其是保健品的标签说明,有了新增的规定。
下面就由店铺来为你详细介绍。
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和不应当具备的信息应当具备的信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不应具备的信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品的名称1、组成部分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其中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不得含有的极限词(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7)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保健品的通用名不得包含的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2023年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内地销售的正规进口保健食品必须贴有简体中文标识。
中文标识上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成分、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国内经销单位名称和联系方法等内容。
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场所,并仔细查看中文标签上的相关内容,如果发现标签上的字体或内容不规范,就要谨慎购买。
市场上正规的进口食品都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和《进口卫生证书》。
证书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都应与商品标识上的信息一致,否则可能是非正规进口食品。
此外,在市场上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其保健功效及产品说明书也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得批准后进口保健食品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市场上出售的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很可能是经过非正规渠道入境的,甚至可能是不法分子仿冒伪造的。
这些身份不明的进口食品没有经过正规部门的检验检疫就进入销售环节,质量和卫生都缺乏保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千万不要购买。
保健品上应该有什么标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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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
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
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2: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产品名称
(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名称一致。
(二)对于横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三分之一范围内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三分之一范围内位置。
(三)进口保健食品除标注中文名称外,还应与外文名称对应。
(四)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篆书、隶书、草书等,应当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经营企业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
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生产许可证证号。
(二)标注的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三、生产日期、有效期
(一)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二)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月、日应表示2位数字。
(三)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示例:XXXX年XX月XX日;XXXX XX XX;XXXX/XX/X X;XXXXXXXX
四、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和规格标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予以标注。
五、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清晰易识别。
六、其他内容
(一)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二)产品净含量及包装规格应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大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注包装规格。
包装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
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七、保健食品说明书基本格式
XXXX(产品名称)说明书
可对产品作简要介绍,介绍的内容应当科学、准确、真实。
只可宣传产品已被批准的保健功能。
(应与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所载明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名称]
[主要原辅料] 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所有的原、辅料。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加以说明。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按最小食用单元(如每片、胶囊、包、支、瓶等)或每100g、100ml列出所含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名称及含量。
[保健功能]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书写。
[适宜人群]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书写。
[不适宜人群]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书写。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 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片、胶囊、包、支、瓶等),每日xx次”。
[产品规格] 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
按各品种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书写。
(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3)如有内包装的产品,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 标注格式为“保质期XX个月”或者“保质期至XXXX年X 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保质期至XXXX.X X.”或者“在XXXX/XX/XX之前食(饮)用”等。
[贮藏方法] 标注贮藏条件和贮藏方式。
[注意事项] 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号]
[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电话]
[邮政地址]
[邮编]
[产地] 明确到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