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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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针对最新公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部分对司法解释22条进行了逐条解读,第二部分收编整理了物 权法解释一相关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本书对法官、律师及法务人员、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参考指导 作用。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附录
第一编总则 第Biblioteka Baidu编所有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五编占有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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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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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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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部分,共有70条,下面是
对每条条文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物权的定义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物体的支配权。
第二条: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拥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指人对物体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体并据以享有该物体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物体的权利。
第三条:物权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物的转移包括出卖、赠与、交付等形式,也包括遗失、流失和损毁等情况。物权的实现需要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第四条:物权可以依法设定限制条件,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定限制条件,但是这些条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取得物权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取得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归属的原则是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归属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
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来实现。为了保护物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使物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八条:物权享有人可以依法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物权享有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物权的凭证可以是合法票据、契约、证书等。物权的凭证可以是以合法形式出具的票据、契约、证书等。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
引言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
研究。其中,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操作规则。本文将从《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意义。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物权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的权利。物权的设置主要包括物权的内容、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行使和物权的变动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编条文强调了,即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物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物权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等。
所有权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概念,它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在所有权的实施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和处分物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
第一节物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
主张取得、法定取得和事实取得。其中,主张取得是依法获得他人物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物权的方式,事实取得是依靠事实情况获得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取得规定为权利人的物权行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
依据,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物权的产生和转移过程。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是对民法典各编内容的逐条解析和解读,包括条文的适用、解释和应用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1. 民法典总则编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其中,重点条文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等。
2. 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设立、变动和保护等。其中,重点条文包括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保护等。
3.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其中,重点条文包括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等。
4. 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中,重点条文
包括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的保护等。
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其中,重点条文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种类、婚姻家庭的成立和变动、婚姻家庭的效力和保护等。
6. 民法典继承编
继承编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其中,重点条文包
括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分配和继承权的丧失等。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其中,重
点条文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
围等。
总之,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是对民法典各编内容的
逐条解析和解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新旧对比之物权篇
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对照表
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备注
序号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序号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5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文字修改
3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6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
完善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内容。
1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4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7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增加“平等”二字
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法条对比:
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
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
法条对比:
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
法条对比:
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
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
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
(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专题解读
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专题解
读
摘要:
一、引言
1.阐述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性
2.介绍本文的专题解读目的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内容
1.物权编的立法背景
2.物权编的基本原则
3.物权编的核心条款解析
三、有恒产者更有恒心的意义
1.财产权保障的重要性
2.民法典物权编对财产权的强化保护
四、物权编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1.百姓财产权益的保障
2.经济领域的应用与影响
3.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
五、物权编的实施与展望
1.物权编的实施现状
2.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3.未来完善与发展方向
六、结论
1.民法典物权编的价值与意义
2.全社会共同维护和推进物权法治
正文:
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专题解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旨在构建完善的物权法治体系,进一步强化对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保障,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本文将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专题解读,分析其核心条款,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与影响,并展望物权编的未来完善与发展方向。
一、引言
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物权编是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完整化、科学化,使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物权编的立法,既是对既有法律制度的总结与提升,也是对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有力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物权编的解读,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内容
1.物权编的立法背景
物权编的立法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四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提升国际竞争力。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是202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编,是一部大型系统性法律,旨在规范物权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解决物权纠纷。物权编包括六十四章,涵盖征收、担保、拆迁、海空交通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法条围绕国家宏图,统筹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重点完善以下内容:①将物权关系从民事关系中分离,加
大对社会主义劳动人民创造的权利的保护;②规范各类物权范围,建
立国有物权保护制度;③建立物权关系行使、移转和转移等司法赔偿
机制;④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物权法律制度和程序。
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本编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获取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定效力等基本原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第二章所有权主要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等问题。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依法取得、依照习惯规定取得和依法划分取得等。保护所有权的措施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排除妨害、禁止侵害等。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物、法定继承、遗赠、赠与、合同等方式终止。
第三章用益物权主要规定了用益物权的种类、设立、行使和终止等问题。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一种权益,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限制他人对其不动产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物权主要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行使和终止等问题。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它对于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说明和补充。本文将
深入探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便读者能够全面、深刻地了解
其中的内容。
一、关于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整体概述
1.1 制定背景
司法解释(一)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为了贯彻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
1.2 内容要点
司法解释(一)主要包括对民法典物权编中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该司法解
释在具体适用法条时,提供了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使得相关法律规
定能够更加清晰、具体地被理解和适用。
1.3 影响与意义
司法解释(一)的发布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
义。它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对
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解读
2.1 对不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
在司法解释(一)中,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解释,并针对具体情形给予了具体的适用。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等方面的规定,司法解释(一)对其具体含义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2.2 对动产物权的解释与适用
对于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一)同样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在动产所有权、动产担保物权等方面,司法解释(一)为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使得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在司法
中国民法典释评 物权编(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作者介绍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相关
民法典
民法典
物权
内容
释义
背景
概念 物权
使用权
代总序民法典
中国
版
版 所有权 章
缩略
担保
通则
内容摘要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和评论,内容包括本条主旨、 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中的要点、相关案例以及“引申”“评论”“提示”“探讨”等内容。 概念界定准确、立法背景、法理探析深入,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
作者介绍
崔建远,男,1956出生,暨南大学周枏讲席教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 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凯原学者”。 2018年1月,入选清华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
目录分析
代总序民法典的时代 意义
缩略语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二十章占有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回复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回复
题目: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引言:
物权编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明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物上权益的规定起着重要作用。物权编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对于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读,为实践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以物权编解释为主题,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逐一解读,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一、所有权
所有权作为物权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某一物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根据物权编解释第一条,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占有是所有权的前提,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基本权益。在实践中,所有权的设定和限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同时,对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限制也需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土地使用、利用以及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物权编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通过用益物权的
设立和行使,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增值,也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切实权益。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为担保对债务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物权编第七章对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这些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也使债务人在获得资金支持时更加便利。然而,在实践中,担保物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担保物的评估和处置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管的规范。
四、共有物和共同共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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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条文解读(一)
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其中,绝大部分条文都是直接继受自《物权法》第一编总则,只有少量条文是《民法典》对《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相关规定加以修改的产物,还有1条是《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本条对应于《物权法》第三条,二者均从民法角度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作了确认。只不过,与后一条相比,本条改变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这背后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表述。全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而《物权法》第三条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是由十五大确立下来的。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体现了这种变化。
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本条对应于《物权法》第四条,二者都是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本条与后一条相比,变化有二。一是,本条把后一条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或个人”。二是,本条增加了“平等”一词。
后一个方面的变化,使说本条规定的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更加言之有据了。更重要的是,它使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法律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全会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进一步明确,对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这里的政策在《民法总则》制定时,就已经开始法律化。《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条增加“平等”,使前述政策再次法律化。
本条规定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单单是对民法的要求,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要求;不单单是对立法的要求,也是对司法与执行的要求。
三、《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是《民法典》增加的新规定,它是《物权法》所没有的。它旨在为利害关系人使用其通过依法查询、复制所得的他人(即本条中的“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划定边界。
在现行法上和《民法典》中,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他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物权法》第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资料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看来,这里的目的不包括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对自己不享有物权的不动产的登记资料去查询,如果只是为了公开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去查询、复制,则可能会超出这里的查询目的的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也不会向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对于查询目的符合要求的利害关系人来说,其通过查询、复制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只能用于该查询目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要求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时,“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不仅如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要求利害关系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此基础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时,还应当承诺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这些规则都说明,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利用因此而获得的资料,均须依法进行。这些规则中对利害关系人利用其查询、复制到的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加以规制的部分,构成了《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现行法基础。因此,本条尽管是新规定,在现行法上却不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全新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本条只是提升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而没有作出更大的实质贡献。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本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则应承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条对应于《物权法》第二十条,都是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只不过,与后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