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条文新解读

合集下载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与分析在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全文共计七百余条,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就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在最新修订的民法典中,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确定的物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和处分权。

同时,物权法又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最新民法典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和法律方式进行,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

比如,要合法取得物权,必须通过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

而如果是通过法律方式取得物权,则需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物权的转让方面,最新民法典强调了物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这意味着,任何物权人都有权利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而被转让的权利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也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在这方面,最新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排除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最新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必须被制止和排除的原则。

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相关权利人应当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排除。

2.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最新民法典中,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以及返还等。

这些救济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3.物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最新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应当将自己的物权登记在权利登记机构,才能够对不特定人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杜绝抵赖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四、总结总之,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物权,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

物权编条文解读

物权编条文解读

物权编条文解读(一)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其中,绝大部分条文都是直接继受自《物权法》第一编总则,只有少量条文是《民法典》对《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相关规定加以修改的产物,还有1条是《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本条对应于《物权法》第三条,二者均从民法角度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作了确认。

只不过,与后一条相比,本条改变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这背后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表述。

全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而《物权法》第三条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是由十五大确立下来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就体现了这种变化。

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本条对应于《物权法》第四条,二者都是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本条与后一条相比,变化有二。

一是,本条把后一条中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或个人”。

二是,本条增加了“平等”一词。

后一个方面的变化,使说本条规定的是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更加言之有据了。

更重要的是,它使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法律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全会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物权法司法解释》(新)

《物权法司法解释》(新)

物权法司法解释(新)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关系到人们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保障。

对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法律的判断和执行。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司法解释》(新)进行分析,一起了解其中的新内容和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内容和规定保障财产权益的原则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原则中,新增了“保障财产安全”的内容,即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业权物业权是指用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物品限制他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的权利。

这次的新规定,规定了对于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出租、出借房屋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同时,在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原物业所有权或者管理权以后,产生的其他物业权利,应当直接或者间接转移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是用人对物的支配权。

针对房屋所有权,本次新增规定强调:•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民法总则和物权法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明示或者暗示的转移应当按照其内容和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房价而作为抵押的权利,转移房屋所有权后,原为抵押的权利不再是原权人的抵押权。

赎回权赎回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所提出的要求,使债务人取回债物的权利。

针对赎回权,本次新增规定强调:•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赎回权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赎回通知或者相当于收到通知的文件之日起收到赎回本金和利息;•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行使赎回权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请求确认债务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认购价。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所设定的权利。

在本次新规定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财产提存的,但当抵押财产所在地发生拍卖等特殊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或者其他物权地位确认机构的监护下将其提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定有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完善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最新物权法全文逐条解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解读:总则就是总的原则,是全文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原则(解读:在总则之下,又设基本原则,那么是不是还有非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总则下面如果没有分则,标题可以采用“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法条讲解

《物权法》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调整 对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 其规定。【物权的客体】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物权的概念】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法条讲解
5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物权法法条讲解
6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 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 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法条讲解
7
物权法法条讲解
2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法条讲解
3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法条讲解
4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解读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解读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解读2021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物权法的全面修订。

这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典》物权法的修订进行解读。

一、物权法修订的必要性《民法典》物权法的修订主要源于对现行物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和总结,以及对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需求的检视。

早期的物权法往往重视物权申请人和保护,而对于物业的开发和利益分配却相对较少关注。

此次修订则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好地满足了社会现实的需求。

二、物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基本物权和衍生物权的界定新修订的《民法典》对基本物权和衍生物权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基本物权规定为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权,而衍生物权则主要适用于在契约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的物权。

2. 对权利出质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增加了对权利出质的规定,明确规定权利出质人不得排除债务负担,并规定了出质人和受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对抵押权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和可抵押财产的种类,同时还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对公用设施使用权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公共利益、公益性事物以及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三、新修订物权法的意义通过对物权法的修订,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修订的物权法强调了对物品自由支配权的保护,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抵押、出质等特定权利关系的制约,有助于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增长,并且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修订的《民法典》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这将有效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

将来,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努力创造一个更为法制、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新动向解读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新动向解读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新动向解读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条款之一,对于规范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解读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新动向,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变革。

第一部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是维护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基础,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秉持着以下几项原则:1. 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平等自由的原则。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强调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保障公民和法人单位对物的自由支配权,以促进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

2.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着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禁止非法侵占和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确保权利人能够享有其应有的物权。

3. 充分保护物权交易的原则。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鼓励和保护物权的交易行为,明确了物权的转让和处分方式,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更新与修订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更新与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对物权设立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增加了对物权设立的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财物的物权设立程序和要求,为公民和法人单位建立、变更和消灭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对财产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加大了惩罚力度,明确了对非法侵占和损毁他人财产行为的违法处罚,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对物权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对物权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了转让合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各类交易的法律要求和限制条件,加强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部分: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意义和影响最新民法典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保护私人财产权,激发经济活力。

最新民法典物权法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增强了公民和法人单位对财产的信心和保护感,进一步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

物权编解释逐条解读《物权编》是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一部分,共有70条,下面是对每条条文的逐条解读:第一条:物权的定义是以物为对象的权利,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

物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利,是人对物体的支配权。

第二条: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拥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拥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指人对物体的直接支配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体并据以享有该物体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物体的权利。

第三条:物权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

物的转移包括出卖、赠与、交付等形式,也包括遗失、流失和损毁等情况。

物权的实现需要通过物的转移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第四条:物权可以依法设定限制条件,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定限制条件,但是这些条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

取得物权的方式有多种,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合同约定等,取得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归属的原则是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归属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来确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来实现。

为了保护物权,需要建立有效的登记、记录和监管制度,使物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八条:物权享有人可以依法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享有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物权的凭证可以是合法票据、契约、证书等。

物权的凭证可以是以合法形式出具的票据、契约、证书等。

第十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物权的转让需要符合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权制度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受到限制。

物权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此类推,逐条解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释。

上述解读仅是对《物权编》部分条文的基本概述,具体内容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

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加以解读引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其中,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操作规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角度,对其进行解读,并探讨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意义。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第一节物权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设置主要包括物权的内容、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行使和物权的变动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编条文强调了,即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物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物权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等。

所有权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概念,它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所有权的实施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和处分物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第一节物权的取得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主张取得、法定取得和事实取得。

其中,主张取得是依法获得他人物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物权的方式,事实取得是依靠事实情况获得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取得规定为权利人的物权行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物权的产生和转移过程。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方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合同约定、遗赠、法定继承、依法专有、占有等。

其中,合同约定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设立物权的方式。

物权的设立方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

通过合法合规的设立方式,可以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物权交易的有序进行。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随着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民事领域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物权法的规定,在新民法典中进行了系统和完善的调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具有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在新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原则得到了全面地阐释。

一、物权法的法律地位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法律地位。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所拥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二、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在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即“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占有和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

三、物权法的法律原则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许多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的公示性、排他性、继承性、先占性、合法性、保护性等。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物权法常常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运用。

新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法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一、物权法适用范围新民法典规定,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的物体,动产是指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所有物。

二、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领域,但在实际运用中常常需要相互补充和协调。

第三部分:物权法的保护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民法典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权益的保护、对物品的保护、对不动产的登记、对动产的交付等。

二、侵权行为的制裁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三、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在新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关于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救济等。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三】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三】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三】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律师说法: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删改与解读

律师说法: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删改与解读

律师说法: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删改与解读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各分编中排在第一编,重要性可见一斑。

民法典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

第一,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助力公民安家立业。

民法典物权编格外注重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以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切实维护居民权利。

民法典要解决公共维修资金启动难、使用难、监督难一直是困扰业主的老大难问题,打破维修资金“沉睡”状态。

民法典以维护业主权益为遵循,从维修资金的启用到维修对象都做出了全新的规定。

首先,针对维修资金的启用,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为两项,将筹集和使用分离,并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打破了维修资金的“沉睡”状态。

其次,第二百八十一条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也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示维修资金可用之处的广泛性。

再者,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较物权法增加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施加明确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其次,降低决议通过门槛,鼓励业主参与自治。

业主团体开会难、表决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社区自治的开展。

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上,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于业主决议的通过条件过于严苛,要求业主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的“双三分之二”。

虽然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兼顾保护普通业主(人数多数)和大业主(面积多数)的利益,但由此也导致团体决议通过的门槛过高,实践中业主团体的决议难以满足双三分之二的条件。

因此,民法典降低了决议通过的门槛,对表决规则作出了两个重要修改。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

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

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条文解读发布:本站原创时间:2007-04-05 16:18:30 个人阅读数:107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本期就本法中与民生相关的一些内容作简要解读。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物权法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解析: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物权法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解析: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方式是按件收取。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解析: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

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

此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析: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

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物权法106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这次物权法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

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

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

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

比如,夫妻共同买房,但是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

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

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析:明确了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收取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

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这种情况下,明确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采光权、通风权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析:将阳光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

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

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树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未放开物权法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人合伙买车,两人同意即可转卖物权法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如三兄弟合买一辆出租车,每人出资1/3,老三开车出了事故后,哥哥们打算把车子转租给别人开,但老三不同意。

按照以前,这种情况就不能转租了,但现在只要两个哥哥都同意,车子就可以转租。

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按份共有的其他财产。

抵押车辆借钱,约定拿车抵债不合法物权法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析:约定债务未履行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在法律上叫作流质抵押条款。

这种条款是被禁止的。

这是因为债务人在急需用钱时往往病急乱投医,为了应急,什么条件都不得不答应,实属饮鸩止渴。

流质抵押条款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极易导致不公平。

所以,法律予以了禁止。

比如,有人为了应急需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如果一个月后不还钱就可以把他的车子拿走。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时权利物权法25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生活中,不时会发生邻居妨害房屋使用的行为,比如隔壁邻居装修时,把房子的墙砸出了洞。

如果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的主人,这时你能否起诉要求邻居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呢?不少人认为不能,但按照上述规定,你同样可以起诉。

这是因为物权法不仅保护房东,也同样保护作为房屋占有人的房客。

但要提醒,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极其重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物权法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物权法这种规定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