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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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

入口等)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50mm)。每层设消防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也可以施工用水池、水泵、输水立管兼做消防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单层面积较大的工程必须增加消防竖管、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布置数量,超高独立构筑物的施工层必须配备消防桶并储备消防水。

第九条施工现场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 级(含5 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 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米。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必须设置禁火标志,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四条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

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八条室内精装饰施工,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

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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