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新政四变终结矿权圈而不探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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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国土资源导刊 /
对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

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矿业终结矿权圈而不探乱局
矿业权市场中,圈而不探、恶意炒作转手牟利的现象,一直为业界诟病。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探矿权准入、探矿权转让变更、探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专家认为,新规出台后,可望遏制一些恶意炒作探矿权行为,使得矿业权管理更
为规范。

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门槛更高
此次出台的探矿权新政策,有人形容说是一次“国家级的精打细算”。

这个精细的持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全国3万多个探矿权未来的命运走向。

根据此前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
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31个省(区、市)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计划全部完成了矿业权实地检查野外实测工作,实地核查矿业权总数为149110个,其中探矿权36971个。

探矿权新政四变
刘许生 摄
国土资源在线
在湖南省地勘局416队队长张国华看来,这是一次“步入正轨化”的果敢决策。

“以湖南来说,过去部分探矿权人因缺少资金,在取得探矿权后基本没有开展正常的探矿活动,‘圈而不探’影响了我省的矿产勘查工作。

《通知》第二条对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提出量化要求,从资金上保障了矿产勘查工作的可行性。


张国华所说的资金能力量化要求,是指新政中规定的“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新政在准入门槛设置上的另一个亮点是,在探矿权的管理中非常重视技术资质的认可。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副处长柳杏辉介绍说,矿产勘查工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实现地质找矿的突破,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技术管理的到位。

“矿政管理中技术管理这个手段偏弱。

《通知》把对勘查实施方案的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抓手,这是探矿权管理中的新亮点。


符合地质勘查规范和标准的勘查活动,是实现地质找矿突破的先决条件。

张国华说,以湖南省为例,地质工作程度较高,找矿硕果累累,随着浅部矿床的不断发现和探明,找矿难度越来越大。

“虽然我省在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上曾做过大量的工作和积极的探索,但探矿权人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工作,大量减少勘查实物工作量,管理部门也无法约束,使得我省大量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难以取得象样的
找矿成果”。

此次《通知》对探矿权人必须具备
的技术做了明细规定,如对探矿权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
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探矿权申请
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
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
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
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
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通知》第四条明确提出,登记管
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
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
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
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
管理。

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
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
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
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张国华据此认为,《通知》强化
了勘查工作的技术管理,对实现地质找
矿突破显然有促进作用。

以地质找矿为
本,纠正过于偏重招拍挂探矿权,设置
技术门槛保证有技术的地勘单位获取探
矿权。

柳杏辉说,《通知》非常强调勘查
技术资质的认可,如规定“探矿权申请
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
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从
操作细则上加强了探矿权的技术管理。

首次细化明确探矿权转让条件
矿业权二级市场,也就是转让市
场,特别是探矿权转让市场,由于矿产
勘查的高风险性,探矿权的高成长性,
近年来,探矿权转让在矿业权市场中成
为热门,一些探矿权人的非理性炒作现
象层出不穷。

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曾绍金
说,建立规范的探矿权市场,首先要细
化、明确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明确探矿
权转让审批的标准。

《通知》在以往法
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明
确了探矿权转让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
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
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
让,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
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
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
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为防止一些探矿权人以协议方式取
得探矿权进行牟利,对以协议方式取得
的探矿权的转让,在时间上更加严格要
求,《通知》明确,5年内不得转让。

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
程序另行报批。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
矿产地的探矿权,按照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相关规定处置。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
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一并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认为,这
些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地质找矿成果。

在2009年的“地质找矿大讨论”中,
湖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发言人曾提出,希
望改革现行的探矿权“招拍挂”政策。

据统计,2000年底,湖南省共有130
个探矿权,全部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登
记的;2003年底,全省共有283个探矿
权,其中地质勘查单位登记173个;2006
年底,全省共有628个探矿权,登记在地
质勘查单位名下的有228个(相当部分因
实施政府基金项目临时挂名)。

湖南省
四大地勘局拥有的探矿权由2000年占全省对探矿权人必须具备的技
术做了明细规定,如对探矿权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勘查实施方
案的编制、审查、管理提出了
具体要求:探矿权申请人提交
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
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
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
查投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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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降至2003年的61%和2006年的36%。

湖南有色地勘局的人苦笑说,地质勘查单位因无“田”可耕,不得不沦为“佃农、长工”,去给圈地的“地主”打工。

现行的“招拍挂”一刀切政策,成了影响地质找矿出成果的“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拦路虎”。

为此,当时地勘部门曾建议在坚持探矿权招标拍卖的前提下,对以往未做过矿区地质工作且无民采显示的第一类矿产找靶区,可以在具有甲级相应资质以上的地勘单位中挂牌出让探矿权,“以此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只能由地勘单位自行勘查。

勘查工作结束后才能竞争转让或者合作开发”。

“按照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四种情形,湖南省只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获取探矿权,5年不得转让的期限无疑增长了勘查时间,可以督促省内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增加地勘资金投入,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

”张国华认为,细化、明确探矿权转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探矿权的非理性炒作。

此次探矿权新政,通过“应提交地质报告”和勘查程序及结果,来规范探矿权转让,显然对一些技术实力雄厚的地勘单位是一个利好,湖南地勘局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助于地质找矿获得新的突破。

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有进入有退出,是任何一个完善市场的重要标志。

过去探矿权事实上可无限期地延续,导致一些探矿权长期圈而不探。

柳杏辉介绍说,这次《通知》明确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通知》规定,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
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

探矿权人需提交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称,这次新政对变更勘查矿种也有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对变更勘查矿种,《通知》明确:首先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

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

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张国华的理解是,此前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整装勘查项目,均要求勘查区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客观上造成了湖南省基本上没有不包含探矿权的整装勘查项目。

他认为,如果整装勘查项目范围内的探矿权人“圈而不探”,影
响整个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引入探矿权退出机制后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监督体系更完善信息公开更透明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加快
责编:陈雪骅 hndz@
矿业矿产资源勘查进程、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袁怀雨认为,新政建立了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信息公开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通知》第五条规定,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立即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勘查矿种等信息上网登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

这样,可防止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平,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以湖南为例,张国华说,近几年基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新政的规定,则可以“激发省内地勘单位利用原有地质资料,加强综合研究申报探矿权的积极性”。

他介绍说,目前湖南省的几个重要成矿带已有大量矿业权,新设探矿权必须从重要成矿带的边部和已有大中型矿床的外围着手,在综合研究典型矿床上下功夫才能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

“如果我省的探矿权出让方式在《通知》出台后进行多种方式的探索,让省内地勘单位以‘申请优先’等方式适当取得一些探矿权,既有利于我省地勘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实现我省地质找矿的新突破,对我省的矿业权市场建设也具有推进作用。


曾绍金说,此外,《通知》第一次明确了新立探矿权的最小区块面积,填补了制度的空白。

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勘查区块的最大面积。

《通知》第六条明确: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这些都给以后的探矿、采矿划了具体明细的红线,其实际操作意义相当富有正面效应。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

在同一勘查阶段延长时间的探矿权人必须退出一定的勘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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