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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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启东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启东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二)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部门收费标准;(四)投诉举报电话;(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六)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情况;(八)教育工作动态;(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启东市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_工作方案_

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_工作方案_

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局的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教育局行政权利运行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市教育局政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发挥政务公开在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树立教育局机关的新形象,为办好商洛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作出新贡献。

(二)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必须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办理结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平、公正性。

2、注重实效、循序渐进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开群众关心的问题,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监督,不搞形式主义。

同时,以人为本,简化环节,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3、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

明确教育局、各学校及直属单位在深化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政(校)务公开制度。

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深化政(校)务公开要与过去的行之有效的各项结合,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举措有机结合,和教育发展实际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机结合,创新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方式,加强政(校)务公开与行政监督,营造高效、优质、廉洁的运行机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的范围涉及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公开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是:(一)在局机关公开的:各科室工作职责及组成人员的(办公室);市直单位教职工的调配使用情况(人事科);局机关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优树模、晋升晋级、转正定级、工资调整、水电费、津补贴标准、公用住房等;局机关管理制度和考勤结果(办公室、人事科、基础教育科、计划资金科);局机关的经费预算,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油维修费等重要财务支出情况;局机关的重大购置和财产处置事项(办公室、计资科);局党组、局务会议做出的重要决定(办公室);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为了做好教育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政务公开,我局制定了《西安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现将《制度》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教育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推行教育信息公开,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行教育信息公开,对于增加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广大公民参政议政,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推行教育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教育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教育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制度》,积极推动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制度》,切实把教育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教育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将《制度》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改进作风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院校(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度》,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编制和公开属于本级教育部门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公开的教育信息,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完善与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各公开义务人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教育局在管理教育事务、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及相关事务的信息、数据和决策过程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对教育行政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教育行政机构的责任感和执行力,提升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教育局是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承担保障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的职责。

在社会公开制度下,教育局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的教育政策、统计数据、决策过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教育局的工作、监督教育局的行为、参与教育等。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增强政府的透明度。

教育局应立足于公共利益,积极公开与教育事务相关的信息和决策过程,增加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2.促进公众对教育行政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教育事务是公共事务,公众对教育行政的监督和参与是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公众了解教育事务的动态,监督教育局的管理和工作,促进公众参与教育和决策的过程。

3.提高教育行政机构的责任感和执行力。

教育局在政务公开制度下需要以更高的责任感开展工作。

公众对教育事务的监督和评价,可以促使教育局更加注重教育事务的质量和效率。

4.提升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务公开制度可以反映公众需求,通过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促进教育行政机构提供更加适应公众需求的教育服务,增强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1.信息公开。

教育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与教育事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教育政策、教育统计数据、决策文件、教育财务等相关信息。

同时,教育局还应提供相关的在线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阅和使用相关信息。

2.公众参与。

教育局在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鼓励公众参与,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与公众进行广泛的交流和对话。

教育局还应建立公众意见反馈平台,方便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津教委办〔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45号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各中等职业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

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一)依照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1.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2.由本单位负责实施、贯彻执行的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天津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4.本单位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5.纳入政府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情况;6.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7.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与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结果;8.干部选拔、人事任免等情况;9.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现将《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教育局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5号)和南宁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政开办发〔2011〕1号)、《关于做好今年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评准备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深化公开内容,优化公开渠道,强化绩效考评,促进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践党的宗旨为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深化政务公开和贯彻《条例》为切入点,以完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任务1.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并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绩效考评工作。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济教办字〔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2018年11月21日济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第一节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原则目标第一条济南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具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公布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原则上每年向局长办公会或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政务公开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办公室是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一律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是在全市教育系统营造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主动公开的平台、范围和内容保障第五条主动公开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以门户网站作为主平台,同时利用新闻发布等形式,通过微博、微信及新闻媒体做好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公布的《济南市教育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为准。

第七条涉及职责变动、工作调整等情况,由办公室会同组织处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实际对《公开目录》的栏目进行动态调整并重新公布。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汕市教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教办〔2010〕41号)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学校(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我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汕头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东省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局政府信息,是指市教育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各行政科室、事业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

第四条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济教办字〔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体育)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办字〔2018〕3 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一)全面推进决策信息公开。

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收集汇总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

如果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原则上要求进一步丰富形式(如利用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延长时间,重新公开征求意见。

(办公室牵头,各处室、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二)做好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局长办公会和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局长办公会工作。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邀请工作由议题汇报处室具体负责。

原则上利益相关方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等每类人士每年列席局长办公会的次数不少于 1 次。

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局长办公会工作由宣传法规处具体负责。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局机关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工作规定,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6日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范围是市教育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上报单位是市教育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

第五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条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

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

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如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第七条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如在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一条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九条各直属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前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5]14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教[2005]14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进一步做好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连市教育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设办事高效、工作透明、群众满意的教育局机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05]141号)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进程,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教育软环境,树立高效、为民、廉洁、务实的教育局机关良好形象,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真实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推行政务公开涉及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都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政务公开已经成为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行政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基本制度。

为了使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持久地推行下去,抓出成效,必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对运行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

主要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市教育局的重大决策、年度教育工作要点及执行情况;(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三)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全市初、高中招生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四)全市教育投入情况;(五)全市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六)教育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七)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注册和监管的情况;(八)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调动、大学生分配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九)市教育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财产申报、离任审计的情况;(十)市教育局机关公务员公开考录、轮岗交流、评选先进等方面的情况;(十一)机关各处室职责、人员分工、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十二)其他需要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一)通过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载体公开;(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四)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公开;(五)通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收市人大、市政协调研检查公开;(六)通过行风评议形式公开;(七)通过设立投诉窗口、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形式公开;(八)以其他群众便于了解的形式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一)市教育局设立由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实行政务公开分工负责制。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透明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教育局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重要政策、规划、计划、预算、财务、招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息。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教育局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共公众的需求,在其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同时在政务大厅、信访部门等窗口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专区,公开政务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传媒公告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目录和制度教育局将政务信息公开内容、途径和渠道、政务信息公开重点等相关制度制定成明文目录,并通过教育局官网向公众提供相关服务。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与披露教育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定,审核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教育局官网向公众公开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投诉、申诉和监管教育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公众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同时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七、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教育局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和安全,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加以保密。

八、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教育局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对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做出回复,并对符合主动公开标准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开。

同时通过教育局官网对开展政务信息意见征求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教育局每年都会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和外部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附则本制度是规范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文件,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省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国家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陕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提高教育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机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省教育厅领导及分工;(四)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五)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教育政策;(六)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政府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八)政府教育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九)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文件;(十)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十一)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十二)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三)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十四)教育收费政策;(十五)招生政策;(十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七)省教育厅重要会议;(十八)省教育厅人事任免情况;(十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三)省教育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四)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文件;(五)省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六)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引言•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目录•信息保密和安全措施•监督和保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其他事项•相关文件和附件CHAPTER引言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CHAPTER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学生入学政策和标准教育局工作计划和预算教育局决策结果和绩效报告教育政策和法规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官方网站通过教育局的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阅。

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信息,扩大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查阅室设立公共查阅室,方便公众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公开听证会对于重要的决策或规划,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

CHAPTER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公开方案根据信息内容和审查结果,制定公开方案,明确公开时间、方式、范围等。

信息公开的程序确定信息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审查信息内容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公开方案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公开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实施公开方案按照审核通过的公开方案,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方式实施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强化监督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并发布。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CHAPTER信息保密和安全措施信息保密措施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信息保密规定,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和等级,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教体局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教体局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教体局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行政机关的努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加强公开办事已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加强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公开办事工作,发布教体局办事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促进教育行政机关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便民化。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开展办事公开工作。

教育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规范办事程序,做到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

(二)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针对不同的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分工明确,层层落实责任。

(三)坚持标准化、一体化、数字化管理。

建立公开办事信息互联互通的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开办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一)明确公开办事范围。

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办事内容和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二)制定公开办事指南。

根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教育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开办事指南,指导各类公开办事活动的实施、规范和管理。

(三)公开办事承诺制度。

为便民利民,教育行政机关应制定受理公开办事业务的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及时回应或进一步告知申请人的具体时间节点。

(四)网上办事公开平台建设。

应建立公开办事平台,同时提供网上办事、预约咨询等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和咨询。

三、贯彻落实公开办事(一)完善公开程序。

教育行政机关应明确做好公开办事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公开前的准备、公开中的监督和公开后的管理,确保公开程序正确无误。

(二)公开权利的保障。

为保证公开权利的履行,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工作部门,专门负责公开办事,同时制定配套措施,保障公开办事顺利进行。

(三)积极推行信息公开。

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依托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信息与数据,不断提升公开办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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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沧州市教育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本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办公室为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信息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六条公开类别
一、主动公开。

(一)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六)重要工作动态;
(七)其他重要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本局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

包括:
(一)公开后可能对工作、他人等产生不良影响且经过局领导批准不主动公开的;
(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属依申请公开的本局信息。

三、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科室在制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具体由各科室信息员对制作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保密审查。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由经办科室报主管局领导确定。

第八条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

利用沧州市教育网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二)专门机构受理。

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
电话,电话号码为;
(三)新闻媒体公开。

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四)政务公开宣传栏。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局公开信息有三个渠道:一是沧州教育信息公开网(网址);二是沧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申请人可以上门当场提出申请;三是通过信件、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邮编;
(二)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

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办公室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科长签名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核并加盖局公章,答复申请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各科室负有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科室的主动公开信息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及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科室应当自本科室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法制科):
(一)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公众咨询;
(五)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六)每年组织对《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和《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七)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制作信息公开网页,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保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九)发布全局性重要的信息;对各科室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十)受理涉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其他科室信息员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其他科室:
(一)办理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三)指定专人及时制作、发布、更新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员具体职责是:(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的信息;
(二)发布、更新和维护本科室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予以加注,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局发文要确保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第十三条本局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信息。

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编制后报上级备案。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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