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大学生诉中国银行“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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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背景链接+热点分析)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

高中政治 时政热点(背景链接+热点分析)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

时政热点: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背景链接】日前,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了300多名员工的乙肝五项。

其中,8名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治病”,拒绝录用。

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却遭到拒绝,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违反者将根据所侵犯权利法域,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010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门的联合发文也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同时明确了所谓“特殊职业”的范围,即仅为特警、民航飞行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三类。

【点评】所谓乙肝歧视,就是社会中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v-carrier)所遇到的种种不平等对待,并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歧视。

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作为一家国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应受谴责。

然而,比之更令人寒心的,是劳动部门的冷漠,一个承担维护劳动者权利之责的部门,竟然将依法维权者拒之门外,这其实涉嫌渎职。

【原因分析】一、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

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

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

“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引出的话题作者:周斌来源:《职业》2013年第05期自称仅仅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通过飞行员面试之后被挡在大门之外,方明(化名)状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月25日,这起国内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27岁的方明称,自己从小的梦想就是当一名飞行员。

2011年9月,他通过北京首航公司招聘网站应聘飞行员,11月初通过了考试。

当月24日,他在公司安排下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检查项。

12月2日,方明接到公司电话,称由于体检结果显示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遂决定不予招录。

方明说,他曾多次向公司阐明国家政策及民航总局对删除乙肝检测的规定,对方均不予理睬。

他诉称,被告不仅违规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北京首航的代理人说,公司不会仅根据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而拒录,方明被淘汰是因其笔试及面试综合成绩不合格。

“原告智测成绩离合格分数线30分差两分,另外英语口语表达一般,所以综合评定不予录取。

”方明的代理律师指出,飞行员的行业不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行业。

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两名招聘联系人和北京首航招飞办工作人员杨某的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拒录的真实原因。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首航为何不能因方明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本人?”“方明是否能留在北京首航当飞行员?”“相关医疗检测机构是否也应担责?”话题一:能否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但是对拒绝乙肝携带者算不算妨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妨碍了又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度存有争议,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平等权案例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虚假新闻报道案例

虚假新闻报道案例

虚假新闻报道案例【篇一:虚假新闻案例分析】虚假新闻案例分析新闻与传播学类4班莫清慧2013300710160一、案例呈现:【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12月3日早上5点多,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国际在线”发布了一组“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的图片,图中大妈一脸痛苦,外国小伙一脸无辜。

报道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

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

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

最后双方在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1800元“医药费”,女子方才作罢自行离开。

然而,北京警方12月3日晚回应称,外籍男子因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及交通肇事行为,将被进行处罚。

在警方监控探头拍摄的画面上,可以清晰地看到,12月2日10时33分许,一辆载有两人的摩托车转弯时在斑马线上撞上一名身穿黑色大衣的女子。

该报道被证实为虚假新闻。

二、反映问题:1部分记者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认知不足,职业素质的缺失,导致了新闻报道未经核实就随意发布,仅通过片面的采访和图片就断定事实从而写出带着巨大偏颇性的报道,给当事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2民众对于国人碰瓷现象的深恶痛绝,类似的报道一经发布便能引起网友的巨大反响,反映了民众对于这一现象的不满和愤怒,加之该报道中明显的“国别”标签,不仅反映出民众对于这一现象的羞耻,也从另一个侧面表现了人民对于外国人文明素质的概念性理解,即觉得外国人比中国人更讲文明、更有素质等。

三、出现原因:1社会层面的原因其一,社会风气浮躁。

现在社会上许多人言行严重不一,台上台下,人前人后,家里家外,白天晚上,表现出了“双面人”特点。

媒体记者身处其中,不可能不受影响。

其二,管理偏于粗放。

有人把管理上的问题概括为:一是只能批外地,不能批本地。

二是只能批群众,不能批干部。

三是只能批下级,不能批上级。

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案

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案
派 出 所 。 年 4 2 ,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北 京 某 机 同 月 6日 原
2 0 年 1 月 . 某 已经 申请 按 12 07 0 林 . %的 比 例 提 取
销 售提成 . 并且 经 过 其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的 批 准 . 明 说 林 某 的 意 愿 是 按 照 12 .%的 比例 提 取 销 售 提 成 2 0 07
的 说 法是 没 有 道 理 的 既 然 销 售 提 成 是 工 资 的 一 部
分 . 公 司 扣 减 林 某 销 售 提 成 的 做 法 就 是 属 于 法律 A
没有 与王某 签订就业 协议 , 该单位 在就业 协议 书备
注表 中的公章 仅表 明该单 位在 王某 不报 考研 究生
情 况 下 , 则 上 予 以 录 用 的 考 虑 , 最 终 录 用 还 需 原 因
址 为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溪 翁 庄 派 出所 。 被 告 北 京 某 机
绩 符 合 6 份 销 售 政 策 的 规 定 . 公 司 有 义 务 按 照 月 A
12 .%的 比 例 为 林 某 计 算 并 支付 销 售 提 成 。 其 次 . 林 某 2 0 年 1 月 重 新 填 写 销 售 提 成 申 请 . 目的 就 是 07 1 其 怕 A公 司 拒 付 其 全 部 的提 成 .被 迫 而 为 的 行 为 . 并
案情 回放
原 告王某 原是北 京理工大学 的2 0 届 毕业生 。 07 20 年 4 , 0 7 月 经北 京 理 工大 学 推荐 , 某 与 被告 北 王 京 某机 床研究 所签订 就业 协议 书 , 协议 约 定 : 王某 到北 京某 机床 研究所 就业 ,本 人档 案转 至北 京某 机床 研究 所 ,户 口迁 移 至北京 市密 云县 溪翁 庄镇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处」《检察日报》2003-11-24 法律门诊第8 期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嘉宾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智宏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闻背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 6 月30 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

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辛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辛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辛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1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秦梦刘晓菲【审理法官】张明明秦梦刘晓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辛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当事人】辛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当事人-个人】辛璐【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代理律师/律所】曲义安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义安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义安【代理律所】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辛璐【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本院观点】辛璐以名誉权纠纷提起本次诉讼,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辛璐以名誉权纠纷提起本次诉讼,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措施。

辛璐主张因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告知其每月明确的最后还款期限和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个人不良信息前没有依法履行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义务,致其发生逾期还款、从而个人信用报告中被记载共计23个月份贷款逾期记录,导致了其因上述逾期记录不能再行贷款,造成其1万元经济损失的后果。

经审查,本案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合同附件中约定“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后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首期还款日,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签订合同后,银行没有将合同文本交付辛璐,银行向车辆销售方放款后没有将放款日告知辛璐,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告知辛璐放款日和还款日,辛璐表示多次在中国银行所属营业柜台询问其还款日均没有得到明确告知。

2022解释性新闻报道案例

2022解释性新闻报道案例

2022解释性新闻报道案例上半年,中宣部召开2022年全国“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暨传媒监管电视会议。

会议表示坚决打击新闻敲诈,坚决打击假媒体假记者,严厉整治虚假新闻息,严肃纠治有偿新闻。

(这个会议也可以用在分析题中)自从进入新媒体时代以来,假新闻以及反转新闻更加屡见不鲜。

铎子对2022年上半年的假新闻进行了梳理,以下这些事件都可以用作相关的经典案例,请大家收好!本期目录一、年中假新闻案例盘点1.北京打工寻子2.柬埔寨血奴案3.清华博士报考长沙市岳麓区协警岗位4.美团骑手勒索事件5.哈尔滨男子烧伤事件6.P站制裁俄罗斯7.棒棒糖女孩持反抗俄军.韦东奕帮博士团队解决数学难题9.流浪猫协助警方破案获奖10.专家不建议多用空气炸锅二、假新闻呈现三、假新闻核心知识点一、年中假新闻案例盘点1.北京打工寻子后海公安发布情况通报,先前指责公安机关推诿、不调监控、不立案、不做DNA的情况居然均为不实报道。

而且,警方通报的案发时间与新闻报道中的时间是不一致的。

2.柬埔寨血奴案一个年纪不大的中国小伙,在国内被强行拐到柬埔寨搞诈骗,诈骗分子眼看他不愿加入诈骗行当,便拿他当抽血机器。

这新闻,谁看谁震惊。

而真相是,中国公民李亚缘纶偷渡来柬,后因肝部患严重疾病,联系当地一社会组织寻求帮助。

先后有3人出于不同目的,协助李编造、宣传其被非法拘禁、受到虐待及充当“血奴”的假新闻,误导舆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案件下一步将移交柬司法机关审理。

3.清华博士报考长沙市岳麓区协警岗位日,一条“清华博士报考长沙市岳麓区协警岗位”的息冲上热搜。

而且招考单位当时说她没考上,“因为她还没毕业”。

但是日晚,清华大学微博回应:学籍库查无此人。

根据该人员公示息,在清华大学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中均没有查找到与之匹配的学生息。

很明显,这是一个学历造假事件。

4.美团骑手勒索事件上海一名博主@阮一发长文称自己使用美团跑腿帮忙邮寄护照等文件,因骑手电动车没电无法准时送达,还被骑手“暗示”加价、勒索撕掉文件,事后还无法与该骑手取得联系。

调查问卷模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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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模板完整版一、问卷说明尊敬的参与者:二、基本信息1. 您的性别:(1)男(2)女(3)其他2. 您的年龄:(2)1825岁(3)2635岁(4)3645岁(5)4655岁3. 您所在的城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您的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您的教育程度:(2)大专(3)本科(4)硕士三、问卷主体6. 您对【调查主题】的了解程度如何?(1)非常了解(2)比较了解(3)一般(4)不太了解(5)完全不了解7. 您认为【调查主题】对您的生活/工作产生了哪些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政策法规(2)行业发展(3)技术应用(4)社会影响(5)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您认为目前【调查主题】领域存在哪些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 您对【调查主题】的未来发展趋势有何看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建议与意见11. 您对改善【调查主题】现状有何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您对本次调查有何其他意见或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感谢您的参与!祝您生活愉快!五、具体案例分析13. 请您回忆一下,最近一次与【调查主题】相关的经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及您的感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如果您有机会参与到【调查主题】的决策或改进中,您会提出哪些具体的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态度与偏好(1)线上论坛(2)线下讲座(3)实践活动(4)研究报告(5)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 您更倾向于通过哪种方式获取【调查主题】的相关信息?(1)社交媒体(2)专业网站(3)纸质媒体(4)朋友推荐(5)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感谢您耐心填写本问卷!您的意见对我们至关重要,我们将认真分析每一份问卷,以期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姓名:戴帅嵘学号:关于公民地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年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地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地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地就业机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个人思考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地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地权利.人不是抽象地,而是具体地,是社会中地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地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地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地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地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我国公民地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地两种方式或手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地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地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地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地平等权有以下含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地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地,不得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地特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本案例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屡次拒用,使他失去了与他人平等就业地权利.三、讨论总结我认为,乙肝病毒患者具有平等工作地权利.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地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地易使乙肝扩散地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地就业,并没有硬性地禁止规定.案例中何维青应聘地是机械公司地车工岗位,与规定不能就业地岗位没有冲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地易使传染病扩散地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地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地隐私权.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地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地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通过对本案例地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宪法基本原则中地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地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地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地权利和自由、公民地人身自由、平等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地权利等公民地基本权利.在此事件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招聘单位屡次拒用,作为公民地平等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5分钟发言多少字

5分钟发言多少字

5分钟发言多少字篇一:10分钟发言多少字10分钟发言多少字中国人说话的正常语速约为每分钟80到160字左右播音员标准语速约在每分钟180到260个字10分钟的发言稿大约还要去掉开头后面鼓掌你准备2500字就好如果是演讲,因为需要停顿、起伏之类的,所以会更少字。

你若是正常速度,就差不多2500``其实你还要自己进行调整,到了讲话时,自己根据时间对话题进行取舍。

最重要的是,你正式讲之前联系以下咯``如果太长就删,太短就增“我们开会,前面8分钟是在歌-功-颂-德,对报告歌-功-颂-德,对自己歌-功-颂-德,剩下的没有时间了。

”昨日在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指出,人大对代表的定位很清楚,但是人大在鼓励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畅所欲言方面还有待改进。

此言一出,赢得了该组小组讨论会上组员们的热烈掌声。

乞力马扎罗雪顶可能xx年内融化,“赤道雪山”奇观将与人类告别?成都醉驾案疑犯被改判为无期[孙伟铭父亲称判决不公拟上诉][更多]·新疆发布公告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加拿大部长称希望赖昌星能考虑自愿返华·印媒再次宣称中国士兵"入侵印度领土"·山西致277人死溃坝事故现场将建警示广场·河南平顶山矿难已造成44人死35人失踪·推广|注意!资金正在流向以下板块!独家:历史学家眼中60年中国[日军国主义不会复活][中国民族自信心重建]·深度|“快女”粉丝江湖的“无间道”·军事|美军将解放军列为假想敌·博客|“砖家”点评快女赌城结婚的明星·互动|真实记录一个农民工的北漂生活·推广|中信信用卡免费申请即获qq会员“会期不能再短了”有代表称人大履职必须得开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刘昆表示,“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行使职权。

”突出的是“集体行使”,而集体行使权利有一个问题,就是开会,所以人大代表的会议要保证一定的时间,不能无限制地压缩。

大学生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案例

大学生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案例

大学生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案例
教育是否取得了最终的成功并不在于学生是否进入了一所不错的大学,除了优异的成绩之外,我们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让学生有一个正确的三观。

近日,一个来自西安某大学的大学生因不当的言论被退学一事登上了热搜,经调查发现,该名学生曾在直播过程中传播不良视频受到处分。

西安某大学生发表不当言论,网友令其先学会做人。

据悉,这名大学生因为在学校传播不良视频被学校处以“观察”处分,但之后仍然不见这名学生有所收敛,在留校观察期间,他还在某社交平台上高调炫耀自己登上热搜第二。

该名学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还和网友分享了上热搜的自己有多么厉害,就算明星杨超越也只排在热搜榜第四名的位置,他表示十分的自豪,说出了“我就在她们之上”的无知言论。

西安财经大学对该名学生的行为零容忍。

早在2020年,该名学生就在直播中对女同学进行言语侮辱,当时也上了热搜榜,同年5月9日,学校对这名学生的行为进行了“留校察看”的处分。

当时网友在批评这名学生的同时,还十分同情他的父母,不知道他父母看后能否接受自己的孩子有如此不好的品质。

这件事在网上进行发酵,任谁都会觉得无地自容,可是作为该事件的主人公,也就是这位李姓学生,他仿佛丝毫不在意学校的处分和网友的评价。

反而认为自己“成名”了,以一种十分骄傲的态度来面对这件事,这一举动也让校方感到愤怒,最后决定将其劝退。

本该有大好前途了学生,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论和扭曲的三观,活生生的将自己今后的路堵死了,着实令人唏嘘。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而产生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听到关于人权侵犯的案例。

本文将分析一些人权侵犯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的现状和重要性。

一、言论自由受限案例1. 肆意打压异见在某国家,政府对于持不同政见者采取打压行为,限制了言论自由。

许多人因为发表批评政府的观点而遭到逮捕、监禁或处罚。

这种侵犯人权的做法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多元性和言论的自由流动。

2. 新闻审查限制言论另一个案例是某国家政府对新闻机构进行审查,限制报道或公开讨论敏感议题。

这种行为剥夺了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使公众无法从多个角度了解事实真相。

二、宗教自由受限案例1. 强行改变宗教信仰在某些地区,政府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强制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

这违反了个体的内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剥夺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2. 毁坏宗教场所另一个案例是针对宗教场所的破坏行为。

在一些地区,宗教场所经常遭到破坏或被关闭,进而限制了人们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三、性别歧视案例1. 家庭暴力及强迫婚姻在某些社会,家庭暴力和强迫婚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个体的身体权利,限制了妇女和女童享受平等健康生活的权利。

2. 工资和职位歧视性别歧视还表现在工作场所,女性往往面临较低的薪资、晋升机会有限等问题。

这种不公平对待限制了妇女在工作中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四、种族歧视案例1. 种族隔离和歧视在某些国家,种族隔离和歧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这种现象将人们分为不同的种族群体,剥夺了一部分人民享受公平待遇和平等权利的机会。

2. 偏见和仇恨犯罪仇恨犯罪是另一个种族歧视的案例。

一些人因为其种族、信仰或族裔而成为攻击和暴力行为的目标。

这种仇恨犯罪极大地限制了这些个体的人权和社会参与的权利。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权侵犯的实际情况,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体的尊严和权利。

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审理法官】李荣军孙莉环付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戈【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李玉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李玉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广宇李玉娇【代理律所】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xxx年西中银个房借字第6-335号)第八条约定:……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性权益歧视案例

女性权益歧视案例

女性权益歧视案例女性权益歧视案例:中国银行女性高管晋升受阻事件事件概述:时间:2008年至2009年地点:中国北京市涉及人物: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行)高级女性员工张琳(化名)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事件经过:2008年,张琳自北京一所知名大学毕业后加入中国行工作,凭借优异的表现迅速晋升为一名高级经理。

几年内,她在不同业务领域展现出出色的领导才能和专业知识,并成为该行一名备受赞誉的员工。

2009年,中国行进行高层管理的重组和晋升。

根据该行晋升的规定,员工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根据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评分,最后以总分高低来决定职位晋升。

然而,在评估中,张琳发现自己的分数明显低于同事,尽管她在工作上的表现和成就都远胜于一些男性同事。

而且,一些同事甚至向她透露,有些高级职位更适合男性员工。

张琳对待遇的不公平感到非常愤慨和失望。

她决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女性权益。

法律辩护及结果:张琳决定委托一位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王娟(化名),来为她辩护。

王律师首先对该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研究,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评估记录、同事的口头证词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以性别为由的歧视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条文,性别不能成为员工职位晋升的考虑因素。

而且,根据该行的晋升制度,晋升应该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与性别相关。

王律师决定将中国行告上法庭,指控该行对张琳的性别歧视。

她在诉状中请求法庭追究中国行违法的责任,并要求该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要求对晋升制度进行调整以避免类似的歧视事件再次发生。

在庭审期间,王律师通过呈现证据和法律解释,成功地证明了中国行存在对张琳的性别歧视。

法庭采纳了王律师的论述,并判决中国行有违法行为,判决该行支付张琳的赔偿金,并责令中国行对其晋升制度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成为中国司法界首个成功判定金融机构存在性别歧视的先例。

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 法院判决单位要履约

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 法院判决单位要履约

大学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法院判决单位要履约作者:王雪发布时间:2008-02-04 09:54:09--------------------------------------------------------------------------------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应聘者候某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拒不履约录用案,大学生大学侯某合法权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侯某原是北京理工大学2007届毕业生。

2007年4月,经北京理工大学推荐,候某与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候某到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就业,本人档案转至北京某机床研究所,户口迁移至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派出所。

2007年4月26日,原告侯某与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关于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中载明:侯某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到北京机床研究所就业;关于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载明:北京机床研究所为国有企业,档案转寄单位为北京机床研究所,户口迁移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派出所。

被告北京机床研究所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用人单位签字处上加盖公章确认。

2007年7月12日,原告侯某领取报到证后,与被告某北京机床研究所进行联系报到事宜,才得知被告不准备履行就业协议,双方协商未果。

2007年11月,候某将该研究所诉至法院,认为该研究所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要求被告研究所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安排候某进行工作、协助候某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存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机床研究所辩称,被告没有与候某签订就业协议,被告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表中的公章仅表明被告在候某不报考研究生情况下,原则上予以录用的考虑,因最终录用还需要其他情形,所以就业协议未生效。

2007年5月28日,被告已经向北京理工大学发出通知,说明因被告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减少,无法履行与原告的就业协议,而不是因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履行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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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银行属于公共服务场所,过去我国禁止所有的肝炎患者从事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但现在只限制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肝病患者,不再限制乙肝和丙肝患者。2009年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丙肝病毒感染率为0.43%,人数为500万人以上。丙肝和乙肝、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是一样的,都是通过母婴、血液和性行为传播,在日常生活、工作接触中不传播,肝功能正常的丙肝病毒感染者完全可以工作。
近年来,各种就业歧视仍在不断上演:乙肝歧视、丙肝歧视、艾滋歧视、基因歧视、糖尿病歧视、残疾歧视、性别歧视……使得某些弱势群体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状况。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国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就业歧视仍很严重,企业的就业歧视尤为突出。该次调查的主持者之一刘晓楠副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并应尽快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去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让受害人得到救助。

冯静表示,她的肝功能正常。但刘先生坚称,冯静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总行规定及公务员体检标准,再次以“病毒数超标”拒绝了她的入职要求。
“中国银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更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冯静说。她决心依靠法律来讨公道,于4月25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法院表示,将于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冯静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即将于今年7月本科毕业。2011年1月,在中国银行2011年的校园招聘中,凭着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突出表现,冯静过五关斩六将,顺利通过中国银行2011年校园招聘的笔试以及两轮面试,最终接到了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的录用通知。
按照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的要求,冯静在今年2月22日上午前往西安市第四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随后到中国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部与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然而刚过两天,中国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部的刘先生打电话通知冯静,体检结果显示她的丙肝抗体为阳性,按照总行内部的规定此体检结果不合格,因此需要和冯静解除那个三方就业协议。
4月1日当天,冯静前往中国银行陕西分行人力资源部办理解约手续。此时,刘先生向冯静出示了中国银行内部的入职体检标准,其中不合格的情形包括“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但“肝功能指标正常者合格”。
这个消息犹如给冯静当头一棒,她随后上网查询得知丙肝的传播途径和乙肝、艾滋病是一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受到法律保护,银行怎么要拒录丙肝病毒携带者呢?
随后,冯静又先后到西安市第四医院和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复查,结果均显示她确实携带丙肝病毒,但其他各项指标以及肝功能都完全正常,并且有一附院专科医生开出的“日常工作接触无传染性”证明。冯静带着证明和肝功能正常的化验单去找刘先生沟通,得到的答复仍是拒绝。
冯静(化名)在大学里是个品学兼优的女孩,多次荣获国家级、校级及院级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临近毕业时顺利接到中国银行陕西分行的录用通知。然而,就在入职体检时,她因查出携带丙肝病毒而被解约。
4月25日,冯静以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丙肝歧视”为由,将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告上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据悉,这是《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内第一起依据该法提起的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冯静的代理律师认为,中国银行陕西分行既无科学依据又无法定理由而剥夺一个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机会,明显属于《就业促进法》所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果丙肝歧视现象蔓延开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几年前乙肝群体在就业中处处被强制体检、经常被歧视的悲剧有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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