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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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目的 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20号) 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 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2、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统一 为720元。该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实行减半。
保险待遇 — 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线
1、参保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 标准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30%执行。 2、如果参保人第一次住院时,未付足起伏标准, 在同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第二 次住院的起付标准30% + 第一次住院未付足的 部分。 3、同年内第三次住院不再支付起付线,但如果 参保人在第一、二次住院时,未付足起付线, 第三次住院时,须补足剩余部分。
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 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保区域: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参保对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学生、少年儿童
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
基本原则:1、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3、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4、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5、实现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7、家庭自愿参保。
基金筹集 — 适用于2007、2008年
中央财政20元/年
学生 少年 儿童
100元/人、 年
省财政30元/年 市县财政40元/年 个人缴费10元/年 个人不缴费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基金筹集 — 适用于2007、2008年
特殊治疗 置换安装 人工器官
先自付 10%
剩余部分按规 定比例结算
国产(含合资) 先自付10% 进口,先自付20%
剩余部分按规 定比例结算
* 抢救过程中使用非目录范围内药品及治疗,其费用先自付 4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结算。
责任免除
◆ ◆ ◆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 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 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谢谢!
保险待遇 — 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最 高限额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
基金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1.6万元。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
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2万元。
保险待遇—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1、甲类费用
甲类药品 普通诊疗项目 乙类药品
按规定比 例结算
2、乙类费用
特殊检查
中央财政20元/年
成年 城镇 居民
省财政50元/年
240元/人、 年
市县财政100元/年 个人缴费70元/年 个人不缴费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 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保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遇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 住院 门诊抢救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再生障碍性贫血
保险待遇 — 起付线及支付比例
年度 未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 起付线 医院等级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含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 980 720 540 50% 60% 75% 55% 65% 80% 基金支付 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 基金支付
备注:1、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 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线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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