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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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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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

〔20xx〕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规范资

产处置若干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油财资〔20xx〕4 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xx〕2 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 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xx〕465 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xx〕466 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469 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

20xx〕575 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

591 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611 号)、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618 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xx〕245 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637 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 有关资料移送生

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

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 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

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 单位施工或提

货。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 进行监督管理,

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

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

位领导审查,施工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审批。 三)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

人应在《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所属单 位应对施工现场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所属单位应会 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 停止作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 施工单位根据作业

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 隔离措施方案。

(一)所属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

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 业。

理, 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办理与审

请, 一)施工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

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向生产单位提出申

由设施所属基层单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道、排污系统等,应采取有效

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

通往排污系统的沟、池、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

隔离的,必须由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一)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

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

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

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

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

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应及时与所属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使用消防

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

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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