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将全部转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鲁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人口老龄化2024年的养老新方案
WENKU DESIGN
机构改革与职能优化
深化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推动公办养老 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引入 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提高运 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优化政府养老服务职能,加强政策引导、规 划制定、标准制定和监管评估等职责,推动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 服务工作格局。
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优质养老资源稀缺,无法满足多层次、多样 化的养老需求。
养老新方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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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养老压力
通过制定新的养老方案,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社 会资源,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提高老年 人的生活质量。
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新的养老方案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的活力,推动 养老服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形成多元化、专业 化的服务体系。
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产业链 上下游进行合作,形成完整的养老服 务产业链。
PART 07
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养老新方案实施效果评估
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通过引入专业化、标准化的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的 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养老设施改善
加大投入,改善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创造安全、舒 适、便利的养老环境。
方案内容与特点
01
特点
02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
03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形成多元化供给格局。
方案内容与特点
注重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
PART 03
养老服务体系改革
背景与现状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2月28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十二五”时期的成就“十二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床位数量达到672.7万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推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继续优化;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优待项目更加丰富、范围大幅拓宽,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专栏1“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完成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3.543.579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5.054.511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比例(%)81.18010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年均增长率(%)10.77152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年均增长率(%)15.3721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13.313.2101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30.330101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9875131老年协会城乡社区创建率(%)81.987.594老年教育参与率(%)3.5570老年志愿者占比(%)1010100第二节“十三五”时期的形势“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
[公办养老机构一院两制改革探析] 两制是什么
[公办养老机构一院两制改革探析] 两制是什么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发力,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进。
“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是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和大方向。
但是,由于受资金、人员、供养对象和运营情况等因素限制,公办养老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能、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一“公”了之,可采取渐进式的“一院两制”模式进行缓冲和过度,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发展。
本文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一、实行“一院两制”的动因探析所谓“一院两制”,就是公办养老机构将供养老人与代养老人分区入住,将代养老人入住区域实行对外租赁经营,租赁区域的人事、收费等按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实行“一院两制”,破解公办养老机构在职责权利、人员配置、经费拨付、收入分配等方面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一院两制”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气候形成倒逼压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内部服务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陈旧落后而催生改革。
动因一:国有资产投入大,但产生的效能不高。
公办养老机构经过历年投资建设,具有资产大和人员多等特点,但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效益方面,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资、福彩公益金和地方财政,从养老院规划开始到项目完成,每个环节都要多方支持,由于资金筹集困难,建设周期长,养老床位迟迟不能投入使用,面临床少人多的局面,很难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经济效益方面,公办养老机构在服务收费上,受物价、审计等方面制约,加上要体现托底线、救急难的福利性,定价低且调整困难,普遍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扣除“开门”成本和人工工资,在确保没有安全责任事故的前提下,仅能保本或微利运营,更难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
动因二:受管理体制机制限制,缺乏发展活力。
公办养老机构在收支分配、管理服务、劳动人事、服务项目上缺乏自主活力。
公办养老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是靠财政拨付,自身缺乏造血功能,在宣传策划、创新服务等项目上投入不足,难以聘请素质高、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和专业医疗技术人才,存在“防止意外事故,确保吃饱穿暖”,“重常规生活服务,轻医疗康复服务”等“维持会长”现象。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 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民养〔2023〕12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浙民养〔2023〕122号各市、有关县(市、区)民政局:为有效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有关县(市、区)民政局名单浙江省民政厅2023年8月30日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要求,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改革需求(一)现状分析。
全省现有近1000家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近2万名特困对象,部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以及一大批重度残疾人和社会老年人。
公办养老机构是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在履行政府兜底职能、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公办养老机构,受现行财务制度、薪酬制度等影响,或者因法人地位缺失,存在薪酬待遇偏低,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市场意识不强,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动力不足等问题。
上述问题,制约着公办养老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亟需进行改革。
(二)改革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明确,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城市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上带下”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作用,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转型国企改革。
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
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一、近5年国家养老产业主要政策解读纵观近五年养老产业政策,主要围绕“人”(养老服务业人力缺口大)、“财”(产业投资资金从何来)、“物”(以用地为核心)三类资源。
并以此为中心,围绕“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文章。
与养老相关的机构间协同与合作成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改善效果的关键。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1、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消费市场也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此外,要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说课讲解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 / 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养老机构的“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的“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2011-10-24 09:10:40)转载▼分类:养老杂志总第15期标签:杂谈◎文/ 阎青春“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民办函〔2017〕29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7〕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关于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求,依据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的行动方案》(发改综合〔2016〕832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规定,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等116家单位为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养老机构管办分离工作。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府原则上不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机构方式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逐步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
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本性质,强化“保基本、托底线”的功能定位,强化托底保障职责,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原则。
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确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清查和评估前应当先向主管民政部门或举办方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川民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4〕1号各市(州)民政局:近年来,我省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保障性养老服务工作,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少公办养老机构仍然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现就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围绕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全面展开的工作步骤,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强化对城乡“三无”老人、“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乃至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不提倡一个模式,力求取得实效。
三、试点任务(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
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乡镇敬老院优化整合和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乡镇敬老院优化整合和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粤民发〔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乡镇敬老院优化整合和转型发展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4〕5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近年来,全省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任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敬老院还存在布局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畅、供需不平衡、功能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部分资源闲置、设施设备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亟需进行优化整合和转型发展。
为加快推动敬老院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依据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动敬老院优化整合和转型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优化敬老院结构布局,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敬老院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带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科学规划。
按照“只减不增、撤弱留强、整合资源、提升质量、消除隐患”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本区域敬老院布局。
2.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注重长远统筹谋划,整体稳步推进;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强化功能、稳步推进、分类实施。
3.盘活资源,转型发展。
注重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面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增强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工作功能。
关于全县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全县敬老院“公办民营”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办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公办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财政投入,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26号)和X 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X民〔2016〕86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政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履行兜底养老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县抢抓省市加大敬老院建设扶持力度重大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建设了一批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在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发挥示范引导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县公办敬老院均有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专门的护理人员,加之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资金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着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尤其是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欠缺。
距离全省“确保2020年年底全省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公办民营或转制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公办养老机构激发活力、提升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兜底养老责任;有利于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盘活存量资源,扩大有效供给;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参与,把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深化公建敬老院体制改革,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明确职能定位,提高利用效能,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建敬老院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关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必须弄清楚这9个问题
关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必须弄清楚这9个问题为解决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僵化、发展活力不足、市场反应迟钝、服务质量整体不高、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自2013年起,国家开始推动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作为一项公益性和商业性交融、公领域和私领域交汇、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互动的系统性工程,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蕴含大量迫切需要探索研究的议题,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准确认识和理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自身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包括处于运营状态的、正在建设待运营的、拟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在保留所有权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将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整体性让渡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管理运营的做法。
对此界定,笔者尝试进一步作如下思考和阐释:1.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实质是公私合作下的共同治理行为。
其体现的是公私部门在责任共担、优势互补、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作共治,表现为公私合作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其中,责任共担指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职责结构;优势互补是指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平等协商指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妥善处理合作中的各种问题。
图片2.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政府或公建养老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拥有养老机构的所有权,社会力量经过一定的程序取得养老机构的经营权,实际上体现的是“公有民营”。
其中,养老机构所有权的取得可以是政府或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也可以是国有固定资产,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闲置房产等经改造后用于开展养老的。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主体各自职能的重新划分,最终达到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善治结果。
3.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提升政府养老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机构的管理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创造市场或依赖市场机制履行其职能的现实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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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将全部转制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今后,公办养老机构将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等服务需求,并将不再配编制或资金,全部改为民营或企业。
昨天,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今年开始,全国各地至少须选择一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民政部称,不少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此次开展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将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
今后,公办养老机构将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除了改制,公办养老机构还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
通知还提出,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同时,还将探索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4万多家养老机构,其中72%是公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