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
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01﹞1050号
【发文日期】2001-09-26
【实施时间】2001-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以下简称:《工本费收据》)的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售发票时原使用的《工本费收据》一律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启用的同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必须将目前库存未用的《工本费收据》封存,并在10月底前将《发票核销呈批表》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企业未使用完的《工本费收据》,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的《工本费收据》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号码)。
三、各征收单位为临时经营的业户或个人代开发票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维持原来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