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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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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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要求,设立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省每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省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估论证的办法;面向全省受理项目申请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计算机与软件、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发展。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原则:

符合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研制开发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产业化,培

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有利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

(四)有利于引进外资、人才在山东创办企业或从事科研开发。

(五)有利于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

(六)有利于改善科研条件、提高创新能力。

(七)列入国家信息产业电子发展基金计划的项目

(八)省内急需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

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在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国内外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在山东省境内创办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

第七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 0%。

(三)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

构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中方股份低于5 0%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九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十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信息产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发展,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市以下单位向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表、申报书及有关要求可到山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企业在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以往已立项项目未完成前企业不得申请本项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需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先进性十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金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把关审查。如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市推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合格项目进行论证。

第五章立项审查和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立项审查包括企业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人然后提出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

第十七条对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与省财政厅将联合下达山东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用款单位要按照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虚报、截留、挪用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资金,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申请本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省财政厅申报,经批复后按规定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所必须的资料印刷、会议费、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及宣传

报道等方面费用支出。

第七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受助企业每季度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后,省信息产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鉴定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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