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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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讨论结果
1.在发达国家,科学记者大都是学科学出身,受过严格的专业训 练。而我们的记者对涉及科学领域的报道经常出现不科学、不严 谨的现象,甚至出现低级错误。
2.而近年来这些疫苗方面的重大负面新闻,基本都是跑社会热点 新闻的记者报出来的,不是专业记者报道的。公众就在这一次又 一次的事件中对疫苗失去信任。媒体报道时不应匆忙下结论,也 不要误用概念,误导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死亡病例
7例死亡病例中,有6例死因尚在调查中,需尸检报告出来后才能确定, 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其中中山病例,广东省疾控中心副主任邓惠鸿 表示,经中山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结论为 重症肺炎,与疫苗接种无关。
思考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其整体安全性 是高于治疗性药品的。但公众对疫苗风险认知不足和情绪效应, 超出了实际风险很多倍。
从2005年安徽泗县疫苗事件 到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类似事件波及范围在扩大 平息纠纷的难度在加大。政府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在增加
那么,此次疫苗事件中 1.政府部门是否做错了?叫停合适吗? 2.媒体是否在推波助澜?媒体有错吗? 3.受害者是否该补偿?疫苗风险,国家有该如何负责?
问题一:讨论结果
2013年12月19日中午,深圳市疾控中心报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 人民医院产科有一例新生儿死亡病例,该新生儿死亡前曾接种过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疫苗,家长怀疑其孩 子突发死亡与本次接种疫苗有关。
2013年12月 21日,浙江温州永嘉县一名出生两个月的婴儿死亡, 前一天上午他刚打过产自大连汉信生产的乙肝疫苗。
至2013年12月26日,中国先后报道11例同类事件。事件已涉及国内三 家主要疫苗生产企业,其中深圳康泰7例,北京天坛生物3例,大连汉 信1例。
2014年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关 于乙肝疫苗调查进展媒体通气会,通报了对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从湖南抽样的2批产品的抽验结果,以及18个 病例的初步调查诊断意见,会后两部门继续推进产品检验和病例调查 诊断等相关工作。综合现场检查、产品抽验结果、质量回顾分析以及 病例调查诊断情况,未发现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乙 肝疫苗存在质量问题。
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回顾 —乙肝疫苗致死事件
2013年12月8日,赵某在郫县第二人民医院迎来自己的第二个孩子。 11日,这名男婴因呼吸循环衰竭去世。赵某怀疑儿子的去世与接 种乙肝疫苗有关。
2013年12月17日,一名男婴在深圳南湾人民医院降生,74分钟后 孩子父亲却接到了儿子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亡通知,医院称可能与接种康泰公司 生产的乙肝疫苗有关。
政府部门是否做错了?叫停合适吗?
1.两部委叫停是恰当的。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疫苗导致的, 但接种与死亡时间上的高度关联,使对疫苗安全性的怀疑是合理 的,监管部门是从谨慎预防角度出发的。在连续出现疑似预防接 种严重异常反应病例的情况下,如果对产品质量没有100%的把握, 监管部门就应该从最坏的角度打算。
还有一种解释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
2014年十大公共卫生热点事件 乙肝疫苗致死事件风波平息,全国乙肝疫苗接种率一度 下降30%
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回顾 —乙肝疫苗致死事件
2013年12月21日,四川眉山一名婴儿出生次日接种乙肝疫苗,10多个 小时后死亡,婴儿注射乙肝疫苗死亡事件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
公共卫生事件案例回顾 —乙肝疫苗致死事件
案件经过
这一事件的最早的曝光是从湖南省婴儿接种疫苗死亡开始的,随后, 广东、四川陆续出现类似病例。其中,湖南省常宁市、衡山县、汉寿 县共有3名婴儿在接种乙肝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常宁和衡山的 两名婴儿死亡。昨日,广东省疾控中心证实,11月至今,广东中山、 江门、深圳、梅州等地先后发生4例类似死亡病例。四川死亡病例情 况不详。
声明
以下言论 皆属13卫管第三小组共同讨论结果
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 仅供参考 非诚勿扰
公共卫生事件是什么?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 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 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2.政府在疫苗接种和异常反应监测方面有一整套管理体系,如果 按照纯科学的标准,那根本没有叫停的必要。但风险管理不仅仅 是科学问题,当媒体、公众对疫苗产生怀疑时,临时叫停并无不 妥。但此次突然紧急大规模叫停的官方行为给人一种紧张感,更 加造成了社会恐慌,也让媒体对此事件产生了甚多误解。
3.两部委作出这个决定也是艰难的,不停会犯众怒,停用会引恐 慌。问题的关键在于公众以及媒体的科学素养问题。
受害者是否该补偿?
疫苗风险,国家有该如何负责?
3.在原因和责任鉴定清楚前,受种者的救治费用和合理诉求,应由国 家应急救济基金或强制保险承担。原因调查清晰后,及时公布,疫苗 本身引起的不良反应由国家财政专款补偿,疫苗质量事故由企业赔偿, 并由监管方追究企业责任;接种事故由接种单位赔偿,并追究相应的 责任。
4.建立预防接种强制保险制度或互助救济慈善基金,对不属于国家补 偿和企业赔偿范畴,但确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受种者, 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说是救济。
3.而政府对疫苗事件信息发布过于谨慎,研判的时间太长。而在 这期间,媒体没有专业能力去作出正确判断,政府也没有提供足 够信息帮助判断,造成各种猜测、造成社会恐慌。
媒体是否在推波助澜? 媒体有错吗?
问题三:讨论结果
1.我国长期以来,异常反应风险主要由家庭和个人承担,造成较大的 社会矛盾。
2.国家对预防免疫接种尚未建立完善的救济和补偿机制。对于每一例 严重异常反应报告,监管部门除了启动内部调查评估程序,能否同步 启动应急的救济机制,让受种者尽快接受异常反应的免费鉴定,分清 原因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