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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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外聘律师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以及委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依法合规、企业需求、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法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管理部(单位)经理和法务工作负责人第六条法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外聘律师、代理费用和外聘律师评价考核工作。

法务工作小组应于律师顾问聘期内每半年组织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表》(附表1),每顾问年度的综合评价中出现二次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公司不再与该所续签合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除公司办公室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核,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公司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提交公司法务工作小组研究后,依据《资金支出签批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外聘律师为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实体单位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0〕102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0〕102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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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发改〔2020〕1029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2020年度沿用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司函〔2020〕220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向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20002001),客观题考试每人150元(含上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22元),主观题考试每人70元(含上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20元)。

二、你局应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8〕120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指导帮助下,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本市相关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夯实法治机关建设基础一是大力推动法规文件立、改、废。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开展《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和《北京市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立法调研。

适时废止不符合形势的法规文件,共清理政策法规文件540件,其中废止42件。

二是积极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全面总结“七五”普法经验,筹划推动“八五”普法工作,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市发展改革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委领导出庭应诉,组织广大干部参加“庭审观摩”,实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

三是着力提升全委法治意识和水平。

聚焦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5次主任办公会会前学法,面向全委领导干部开展2次法治讲座,组织开展全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培训,进一步提升全体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二)着力提升民主决策水平一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工作规则》及议事目录清单,推动重大决策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服务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和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现向社会公开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委法律顾问。

有关事项如下:一、基本条件拟参加竞聘的律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律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专职律师人数在50人以上;3.精通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业务,参与过相关领域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代理过国务院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熟悉涉外法律业务,且近3年未因自身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4.从业经验丰富,代理律师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5.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6.登记注册地在北京,或在北京有分支机构;7.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服从我委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能够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工作职责及待遇顾问律所主要有以下职责:1.明确两名优秀合伙人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代理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包括拟定答辩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庭应诉等工作;2.为我委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我委安排的其他职责。

确定顾问律所后,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服务费用每家每年40万元。

三、竞聘申报材料要求(一)竞聘须以律所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竞聘申报材料须由律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申报表》;2.《代理律师基本情况表》;3.律所执业许可证和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其他证明律所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京发改[2009]537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新确认并增补部分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京发改[2009]53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精神,鼓励企业积极综合利废,认定委员会对部分重新确认并增补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京城中水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为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详见附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上述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与2008年第2批认定企业一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我委京发改[2009]345号文中附件所列“北京三力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特种水泥厂、北京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厂”3家企业因初检未通过,故不予重新确认,并从即日起吊销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四、已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仍发生亏损的,须在两个财务年度内扭亏为盈,否则将暂停其再认定资格。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委和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税收等情况。

六、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上述公布的名单可在我委网站和北京节能环保网上查询,网址分别为:,。

特此通知。

附件:重新确认并增补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企业名单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注:①符合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增值税优惠政策;②符合财税[2008]117号等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 )粤金羊律顾字第号甲方: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大楼乙方: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荔湾路小梅大街33号皇上皇大厦A 栋503基于甲方通过公开择优选聘方式,聘请乙方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林文楠、姚文杰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肇庆市行政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聘请乙方林文楠、姚文杰律师担任本机关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并同意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甲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甲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各类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文稿相关工作;(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五)审查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甲方为县委、县政府代拟的合同协议文稿;(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七)参与甲方牵头组织的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八)协助甲方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九)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向甲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十)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

下列事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参与:(1)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2)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3)涉及甲方的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事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4)其他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事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咨询机构【发文字号】发改办投资[2014]66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4]66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拟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

现将申请成为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包括已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的46家评估机构),均可自愿提出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单独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专业设置见附件3。

专业“23其他”仅限具备综合经济专业咨询评估甲级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

(一)单位申请书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2、单位申请表(附件2);3、承诺书(附件2-1);4、单位简介(附件2-2);5、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6、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7、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8、近三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完成的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表(附件2-6,按照本单位实际填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承担单位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承担单位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承担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承担单位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全面推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计划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增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课题研究承担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申请单位国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以课题组形式申报,并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

本次公开选聘鼓励联合体形式申报,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三、课题内容本次公开选聘的研究课题名称为《北京市循环经济立法前期研究》。

课题研究内容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分析、解决制约循环经济发展关键问题,明确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方向,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提出激励和约束各责任主体自觉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政策措施。

并编写《北京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四、具体要求(一)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及工作动态,了解本市循环经济现状及特点,具有较强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能力。

2、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有一定工作基础,具有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相关质量保证体系。

4、至少具有1名高级职称、2名中级职称专职人员,研究团队在承担课题领域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5、熟悉承接课题研究涉及领域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6、近三年无违法或不良行为记录。

(二)课题负责人要求。

1、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评估成果质量,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北京”)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调整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任务的中介机构名单。

现将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范围及工作内容被选聘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在政策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阶段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评估咨询、造价咨询、资产及房地产评估、项目招标代理、政策研究等。

(一)工程咨询类评估机构。

主要开展立项、可研、资金申请报告等评估审核工作,按专业进行选聘,具体专业包括:综合经济、公路、林业、通信信息、水利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市政交通(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其他(节能、新能源)。

(二)工程造价类咨询机构。

主要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和决算审核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政策咨询机构。

主要开展投融资创新和政策研究工作,具体方向为:投融资、房地产、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市政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

在北京设有常驻办事机构,能在京开展咨询服务业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初审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初审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初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京发改[2009]713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初审工作的通告(京发改〔2009〕713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将于2009年4月至8月期间分两批开展重新认定初审工作。

一、凡持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09年8月30日或2009年12月30日,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均须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二、申请重新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文件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中相关表格可从我委网站用A4纸下载填报)。

三、重新认定初审受理时间: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09年8月30日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时间为2009年4月14日至4月22日期间每个工作日9:00至17:00;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09年12月30日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8月17日期间每个工作日9:00至17:00。

四、重新认定初审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受理地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宣武区白纸坊鸭子桥路甲39号7天酒店117室)联系人:赵军;联系电话:63311645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略)2.北京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认定单位.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认定人员名4.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件2:附件3:附件4:申请事项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申请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填表说明一、申请机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必须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一、项目背景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常年法律顾问。

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聘用常年法律顾问项目2、服务期限:本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商务谈判、处理法律纠纷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_____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投标人应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提供至少_____家类似规模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案例。

4、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_____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近_____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5、投标人应具有稳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6、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_____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处罚。

四、服务要求1、法律咨询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及时、准确、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疑问。

咨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面对面交流等,确保回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合同审查对公司各类业务合同、协议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

3、法律风险评估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4、参与商务谈判应公司要求,参与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和谈判策略建议。

协助公司起草、审查谈判相关的法律文件。

5、处理法律纠纷代理公司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

制定纠纷解决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法律培训定期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京发改[2008]18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08【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856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已经2008年9月24日我委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以下简称46号令),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委在行政事项受理大厅设置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在本委网站公示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第四条本委依据《复议法》、《条例》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法规处具体办理本委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6]6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18【实施日期】201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专家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603号)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充分利用专家资源提供智力支持,大力推广PPP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PPP领域专家,组建北京市PPP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目的本次公开征集的专家应熟悉PPP政策,精通PPP理论知识,具有PPP项目实践经验。

建立专家库的目的主要是适应当前大力推广PPP模式工作需要,为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提供PPP领域专家资源信息,便于相关部门借助专家力量,开展PPP政策研究及业务咨询,创新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

二、征集专家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三年出版过PPP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三篇以上PPP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2.在专业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担任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研究人员,近三年至少参与三个以上PPP项目的咨询顾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原则上本次专家征集地域范围为北京地区,外埠专家需能保证在北京地区进行咨询服务等工作需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5〕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第108次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推进“法治西城”建设,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条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西城区法律顾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工作或行政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西城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出色业绩的律师(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或者在所从事的法律研究与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对聘用单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合同签订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为聘用单位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三)经聘用单位的授权,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展开独立的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四)参与聘用单位的信访、调解、维稳案件的调处工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五)定期为聘用单位的领导及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方面的相关培训;(六)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聘成本审核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即入库单位)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聘成本审核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即入库单位)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聘成本审核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即入库单位)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聘成本审核中介机构评审结
果(即入库单位)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选聘成本审核中介机构于2018年5月10日递交应聘文件,5月11日按照选聘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经由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委员会评审,5月11日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5日。

在公示期内无应聘人提出疑义,最终确定入库单位名单如下: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中铁华铁大厦1104室
代理机构联系人:苏燕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9****389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

XX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公司法律风险处置能力,最大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非诉讼项目中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三条选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择优、专业、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结合法律纠纷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方案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

第五条合规部为公司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下,履行如下职责:(一)起草、修改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选聘、评价、管理工作流程、机制。

(三)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四)会同需求部门选取律师事务所并进行谈判,审核需求部门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及服务方案。

(五)指导、监督、管理、配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向总法律顾问汇报。

(六)收集律师事务所信息,组织进行后续评价及动态管理。

(七)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需求部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律师事务所选聘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一)对本部门诉讼(仲裁)案件、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或非诉讼项目,组织选取律师事务所进行比选、综合评价。

(二)起草律师事务所选聘结果请示,报业务主管部门、合规部会签,报总法律顾问、公司领导审批。

(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律师服务费。

(四)配合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办理或实施非诉讼项目,提供案件事实情况、相关证据或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后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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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
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行政,我委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拟于近期重新选聘5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机构,聘期3年。

其中,3家顾问机构主要为委机关提供服务,另外2家主要为价格执法、节能监察执法提供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条件
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2.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地区;
3.具有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良好业绩和经验;
4.能够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和时间;
5.具有相对固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6.对发展改革委职能和业务工作有较深了解,特别是对投资管理、价格管理、经济运行、招标投标、外资并购、特许经营、PPP项目运作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应聘我委价格执法的法律顾问机构,还需对价格投诉举报、信访办理、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反价格垄断执法等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应聘我委节能监察执法的法律顾问机构,还需对我委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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