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表TD-T 1001-20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地籍调查表(TDT 1001-2012)
TD/T 1001-2012
编号:
地籍调查表
宗地代码:
土地权利人:
年月日
xxx国土资源局印制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填表说明
1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表、调查审核表和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1.8 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B)。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C)。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2.2中的1)。
2.2 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对土地所有权人,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按照“××村(乡、组)农民集体”格式填写。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注:无共有/共用情况的无需填写此表。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
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地籍测量技术设计书
武汉铁路分局地籍测量
技
术
设
计
书
编写单位: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勘察测绘队
编写者:许应望
审核者:金卫东
日期:二0—四年十一月
测区概况
测区位于京广铁路武汉市江夏区段,沿线共16 宗地。全长近40 公里,
面积约5 平方公里。沿线5 个街道办事处老建筑零乱、复杂,商业区行人、
车辆众多;铁路沿线植被丰富、通视困难,测量难度较大。
二、主要作业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4)、《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5)、《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6)、《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
(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三、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基本等高距及其它作业参数
( 1)平面坐标系统:1954年北京坐标系。
(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 3)测图比例尺: 1:2000 。
(4)成图规格:统一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廓标准(50CM K 50CM。
( 5)基本等高距:1:2000 地形图采用1米。
四、技术路线和方法
本次工程拟采用全野外测量方法进行。利用WHCOR网VRS RTK
进行图根控制测量,利用全站仪进行外业碎部采集,利用计算机进行
内业编辑成全数字地形图的作业方法。
4.1图根控制测量
(1)图根控制点在街道和水泥地面上,可打入钢钉,在周围刻
20cm x20cm,深0.5mm的方框、点号,并涂上红油漆。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自然资源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
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23 地籍调查规程
1. 引言
地籍调查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对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和准确的调查。准确的地籍信息是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管理部门、土地勘测测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3. 规范要求
3.1 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
1.法定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籍
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统一性原则: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地籍调查结果
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3.精确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精确无误地反映土地的真实情况,准确确
定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地籍调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
保障,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使用。
3.2 地籍调查工作的程序
1.调查准备:明确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获取相应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现场调查:按照调查计划,使用调查工具和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和观察,获取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处理,形成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布和使用: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宜及时发布和使用,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3.3 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 ***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
记工作流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
证的关键。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
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
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
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
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
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
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离、绘制宗
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
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
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
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地籍调查表(TDT 1001-2012)(DOC)
TD/T 1001-2012
编号:
地籍调查表
宗地代码:
土地权利人:
年月日
盐源县国土资源局印制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填表说明
1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表、调查审核表和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1.8 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B)。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附录C)。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2.2中的1)。
2.2 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对土地所有权人,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按照“××村(乡、组)农民集体”格式填写。
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雪梅
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2012年第16号
《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编号如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地籍调查规程(部分)
5地籍总调查
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
5.1.1组织准备
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