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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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黑政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要使农民工最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率争取达到90%以上;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三、基本原则(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确保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治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从去年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违反规定仍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超限额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也没有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中小学乱收费、电网改造加价收费、报刊订阅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仍然突出;还有的地方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粗暴,在农村开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方甚至酿成了严重事件,引发恶性案件。

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根源,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国民经济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

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至关重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以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黑政办明传[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土地争议问题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春耕生产即将开始,但由于部分地方一些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案件及农林之间土地纠纷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引发新的土地争议的潜在因素又有所抬头,如果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极易导致抢地毁苗、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土地争议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努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当前土地争议及农林之间土地纠纷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把手要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切实处理好各类土地争议矛盾。

一是对当前新出现的土地争议矛盾,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凡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给予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凡短期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相关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律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不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挑起事端。

二是对于历史遗留和上级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争议案件必须按行政管辖和责任分工,由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调解处理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防止矛盾反弹和引发新的纠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黑政发[2007]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7【实施日期】2007.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我省按照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实现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改革目标。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在巩固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重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仅要做到减人、减事、减支,而且要使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得到加强”的要求,从体制机制方面探索解决乡镇职能科学定位和职能转变问题: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31•【字号】黑政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5]2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995年3月31日黑龙江省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继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三教统筹”(农村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同时,要把重点放到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教育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上,为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具体目标(一)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坚定不移地如期实现《纲要》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到本世纪末,全省85%以上的农村人口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0%以上的农村中小学达到规范化标准。

农村中学逐步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在大多数地区,有步骤地推行农村初中四年制、三加一、初二分流、综合中学等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学习基础文化知识的同时,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为就业奠定基础。

普通高中要适度引进职业教育内容,逐步扩大高三分流等改革实验。

农村中小学要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劳动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政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黑政发[2001]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

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

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

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黑政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22日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有农场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调动农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工收入;有利于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推进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推动国有农场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黑政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关于深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省农委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2001年以来,全省各地以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为突破口,清查处理抬款本金和利息,加大力度回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积极盘活集体资产,大力压缩开支,使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止到2002年末,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47.7亿元,占2000年末村级不良债务总额的52.4% 。

扣除两年来新增债务,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30.2亿元,平均每村减债33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但是,随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如有些地方村集体举债为农民垫缴税费,未能严格按照税费改革后新的政策规定控制村级支出,致使又出现新的村级债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回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

各地要采取逐人清缴、财政扣缴、银行划拨、以产抵债和依法清收等有效措施,尽快足额收回单位和职工个人欠款。

对有还款能力拒不偿还或拖延还款期限的职工,要通报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农民的欠款,要继续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办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2•【字号】黑政办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1998〕10号1998年3月2日)省政府:去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全省农民负担总额39.1亿元,比上年增长4.2%;人均负担220元,其中提留、统筹费15.9亿元,比上年增长9.4%,人均90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4.2%,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国家税金18.3亿元;社会负担4.9亿元;全省实际使用“两工”(劳动积累工、义务工)8380万个,每个农村劳动力平均14个工日。

从全年情况看,合作经济内部负担的增长幅度,实现了不超过上年总量10%的要求,各类集资基本停止,各种摊派明显减少,乱收费现象得到纠正,可以说初步扼制了农民负担的反弹。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迅速掀起了传达贯彻中央决定的热潮。

一是领导重视,层层召开会议,传达学习。

省里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学习和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也都召开了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学习中央决定,部署本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工作。

二是强化领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各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使中央决定真正落到实处,普遍实行了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为一件大事、要事和急事来抓。

绥化、牡丹江、双鸭山等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县(区)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黑政发[1994]113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黑政发〔1994〕11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资源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级调控的化肥总量要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绝大部分,以保证我省农业生产的需求。

省直接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中央调入的计划内化肥、大庆化肥厂地方留成部分、大庆炼油厂产销酸铵、黑龙江化工厂产销酸铵、地方进口的化肥和边贸进口的优质化肥。

各小化肥厂的产品实行产销见面。

生产农作物专用肥的优质原料肥指标,在工厂所在市、县的统配计划指标中拨给,由省农资公司直供,产品就地销售。

大庆化肥厂、大庆炼油厂、黑龙江化工厂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并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鉴于我省化肥资源比较紧张,工厂自销化肥应重点支持省内农业。

由于黑龙江化工厂销酸铵价格较高,增加农业成本等原因,可逐步将以前由大庆炼油厂供应的工业用销酸铵改由黑龙江化工厂供应,黑龙江化工厂剩余部分供应农业,以免对化肥综合价产生大的影响。

进口化肥配额由省农资公司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指标,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进口,代理费、定额标准待国家确定后由省物价局监督执行。

由于调控供给总量所需的资金,由各级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中做重点专项安排,按需要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黑政调〔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调〔2018〕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省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副省长李海涛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省长程志明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齐峰,省政府副秘书长邢爱国、冯昕担任副组长,齐峰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晋年,省发改委副主任于学胜、白祥和、张松滨和副巡视员王伟东,省工信委副主任沈宏宇和副巡视员李红兵,省教育厅副厅长尹晓岚、王淑云,省科技厅副厅长于立河,省公安厅副厅长XXX,省民政厅副巡视员孙镝飞,省财政厅副厅长孙纲和副巡视员孙良君,省人社厅副厅长于明海、赵志刚,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周亚明,省环保厅总工程师林奇昌,省住建厅副厅长赵景海,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姜成福,省委农办副主任乔延春,省商务厅副厅长姜保国和巡视员赵武君,省文化厅副巡视员江浙,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福生,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侯伟,省国资委副主任王云鹏,省工商局副局长赵恩泽、赵连钧、李忠民和巡视员马文博,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实和总工程师韩岩,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伟和副主任陈宏,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忠华,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毅,省社保局局长肇劲松,省医保局局长刘万龙,省税务局副局长许峰,哈尔滨海关副关长孙晓天,黑龙江银监局副局长刘晓辉,黑龙江保监局副局长杜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周海,专家组组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10号2002年2月27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于2001年6月中旬全面启动。

截止2001年12月末,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30.8亿元,占村级债务总额的28.8%,占村级逾期债务的33.9%。

其中回收债权化解债务7.1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23.6%;发包村集体机动地和各类项目化解债务5.9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9.6%;拍卖村集体闲置、经营不善资产化解债务4.3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4%;高利抬款降息减债4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3%;债权、债务划转化解债务4.1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13%;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化解债务1.3亿元,占已化解债务的4.2%。

按撤并行政村以后9157个村计算,平均每村债务由2000年末的138.2万元降至105.1万元,村均逾期债务由2000年末的99.1万元降至65.5万元,超额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为“十五”期末全省最终实现“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的总体工作目标奠定了基础。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全省有64个县(市、区)、879个乡(镇),成立了由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分别占县(市、区)和乡(镇)总数的94%和95%。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赠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政策问答手册》有关事宜的函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赠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政策问答手册》有关事宜的函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赠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政策问答手册》有关事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8.26•【文号】国农改办函[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赠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政策问答手册》有关事宜的函(国农改办函[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各试点省份和非试点省份都迫切需要加强经验推广和督促指导。

为帮助地方和有关部门更好地掌握化债政策,熟悉化债业务,总结化债经验,减少和避免工作反复,少走弯路,推动农村“普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领导同意,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总结试点省份化债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政策问答手册》(以下简称《问答手册》),并免费赠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使用。

请各地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问答手册》,切实做好当地农村“普九”化债工作,并在化债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及时总结经验,解剖典型案例,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问答手册》的赠送标准如下:一是以省为单位按照每个县(市、区)8册、每个地级市5册、省级留用10册的标准赠送。

二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0册。

由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辖区各单位合理分配。

三是农业部70册。

每个垦区20册,三个垦区共60册,农业部农垦局自用10册。

四是国家林业局20册。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10册,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自用10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5号1999年2月15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办《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1998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都很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基本做到了农村合作经济内部负担得到有效控制,各种集资摊派明显减少,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初步得到纠正,农民负担比上年有所减轻。

从最近对全省13个地市、20个县(市)农民负担大检查统计看,1998年全省农民负担总额37.8亿元,绝对额比上年减少1.37亿元,下降3.5%,农民人均负担205元。

在农民负担总额中,提留统筹费16.96亿元,比上年减少226万元,人均91.7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4.01%,比上年下降0.19%;国家税金17.84亿元,人均96元;社会负担3亿元,人均17元,比上年减少1.96亿元,下降39.5%。

其中,不合理负担1.9亿元。

全省实际使用“两工”10780万个,劳动力平均15.7个,其中以资代劳2.79亿元,劳动力平均40.7元。

一、一年来全省各地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措施(一)领导重视,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

1998年,各地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作保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来抓,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了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发[2002]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20【实施日期】2002.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

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

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改革需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地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要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下发有关教师编制的核定意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工作成果,符合撤并条件的乡村要坚决撤并,确保不反弹;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解农村不良债务工作;合理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取消面向农民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关系。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国农改[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8〕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送〈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湘政函〔2008〕209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有关精神,原则同意你省报送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你省应于2009年年底前化解全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48.03亿元。

请将公布实施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探索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你省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得到及时全面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黑政办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1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近期,部分地方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又出现了激化的苗头。

为避免矛盾升级,保证农村各业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我省部分地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大多是历史积累和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农林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职工与农民的切身利益。

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农林企业和农村的发展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必须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土地权属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为“十五”计划开好局、为省委确定的农村四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本地、本系统存在的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问题的隐患,找出矛盾焦点和问题原因,能裁决的裁决,能协调解决的协调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发和初始阶段,避免矛盾激化和问题扩大化。

三、对超出行政区划、土地证与林权证重叠的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双方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对话,积极沟通,按照保稳定、重大局的原则,互谅互让,共同谋划解决问题的办法,各自做好职工和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敷衍推诿,不得撒手不管,不得矛盾上交,更不得默许甚至支持职工群众之间直接对抗和冲突。

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执行。

四、对个别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尖锐、情况复杂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未最后裁决和处理前,要按《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解决此类问题的惯例,一律先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延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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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教育经费与财务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国农改[2008]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08.11.07
【实施日期】2008.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国农改〔2008〕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2008〕105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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