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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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

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

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

自由。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

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在自治

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

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

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

境保护等。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

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

的立法机构。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

年或5年。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

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旨在保障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有效运行。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体中,并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集中。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理、优点和挑战等方面对分权制衡原则进行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和英国的《大宪章》。在古希腊城邦,公民通过集会和选举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而英国的《大宪章》则确立了国王的权力受制于议会,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历史经验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分权制衡原则的核心原理在于通过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制约。三权分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例如,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审判法律的适用与执行。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中,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分权制衡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可以避免个人或团体的权力过大,减少腐败和滥用的可能性。同时,分权制衡还能够促进政府内部的

竞争和创新,增加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此外,分权制衡还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分权制衡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权力的分散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缓慢和效率的降低。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需要时间和资源,政府的决策过程可能变得繁琐和复杂。其次,分权制衡也可能导致权责不清和责任逃避的问题。当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时,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变得更加困难。此外,分权制衡在实践中也可能受到政治利益和权力斗争的干扰,导致制衡机制的失效。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评述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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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评述

吴东风

(赤峰市委讲师团 内蒙古赤峰市 024300)

摘 要: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是政治学重要组成部分。古典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权力的思考为其奠定了基础,近代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分权制衡理论的雏形。“以社会权力制约政治权力”则是分权制衡理论的最新发展。

关键词:分权制衡;以社会权力制约政治权力

作者简介:吴东风 (1986-)赤峰市委讲师团讲师,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权力制约理论研究的议题就是如何约束政治权力,将其消极作用降至最低,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国内学者杨光斌指出,“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

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1]

。可见,政治权力与公共利益相关,具有强制性。基于此,自近代以来,如何有效制约政治权力便成为经典思想家们探讨的永恒课题。

古典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在古典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的论述中能找到权力制约思想的萌芽,这构成了近代权力制约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指出,任何国家机构都应包含三个机关,分别是审议机关(负责行政官吏的选举与监督、对外宣战与签订合约等),执行机关(执行审议机关所交付各项事务决策)与司法机关。亚氏的这种论述,实际上正是将政治权力分为三类,为后世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奠定基础[2]。

古罗马的波利比阿认为罗马的强大源于罗马人的智慧,这种智慧在政治上直接表现在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三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约上。这三者的权力既相互合作和支持,又实现相互制约和钳制,三者之间实现了均衡。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权力企图越界,就会受到来自其他两种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而这确保政治权力不能为任何一种力量独享,造就了罗马的伟大。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强调国家乃是公民的集合,代表公民的共同体利益。政治权力的来源在公民,其行使的尺度为法律。在西塞罗的著作里,现代宪政权力制约之花似乎已含苞待放了。综上可知,西方近现代权力制约和制衡思想是植根于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土壤中的。

西方政治制度重点

西方政治制度重点

○33.英国分权制衡模式的特征:英国的权力制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两种权力几乎是融合的,首先是人员上的重叠,政府大臣全部由议会成员担任;其次是议会授权政府立法;第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当然下院可以通过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控制政府。二是司法与立法上,首领官可以参加议会的立法事务,法院受议会立法的约束,但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其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

●34.分权制衡美国模式的特征:其三权分立比较明显,但在实际运作中,其分权制衡呈现出交错重叠的特征。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国会的立法权需要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总统任命主要官员需经国会参议院同意。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来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但法官又不依附于总统。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来看,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分权制衡除了体现在上述三部门之外,还体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等等。当然,分权制衡并没有否定协调合作。何时以何为重,关键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对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认知和考虑。

●39. 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比较的优越性:

第一,代议民主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与民主的实现问题。第二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摧毁封建政治特权的产物,因此代议民主可为财产权、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这些“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避免了直接民主制下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合一而造成的民主与自由的紧张对立。第三,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为全人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度。第四,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它通过各级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对民意进行过滤、筛选和划并简约,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成份,避免政府决定受大众一时情绪的影响和支配。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

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

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由农村公社(马尔克):⼀种新的关系,⼟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政制度:国王和贤⼠会

③地⽅⾏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政、司法合⼀的地⽅权⼒机构

(⼆)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世的司法改⾰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

2.亨利⼆世的司法改⾰

3.改⾰意义

⼆、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2.⼤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25名男爵

4.《⼤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动成为当时政治⽃争的⼀种新新式

⑤⼤宪章是英国第⼀个成⽂的宪法性⽂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议会的演变与英国⼤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贵族密切相关

3.地⽅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司法、地⽅⾃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英国权力制约机制简析

英国权力制约机制简析

英国权力制约机制简析

作者:王永梅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7期

摘要: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一直是政治学领域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分权与制衡思想是西方最为推崇的制约政府权力的方式。本文以英国的政治体制为例,分析英国议会民主框架下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以期对我国转型时期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些许借鉴借鉴。

关键词:权力;制约;英国;借鉴

中图分类号:D921.11文献标识码:A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权力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必要的,但由于权力的强势地位和自我扩张性,权力必须得到限制。权力的划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但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权力划分只具有“分工”的意义,并不相互制约,随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为现代分权制度奠定了基础,分权与制衡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最有效方式。分权制衡思想在机制设计上除了横向三权之间的制衡,还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分权,本文主要针对英国横向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进行分析,探究英国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

一、英国政府权力的配置——分立与集中兼并

英国的权力划分并非特别明晰,正如白哲特在《英国宪制》所写”英国宪制有效率的秘密可以被描述为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紧密联合和几乎完全的融合“[2]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议会,议会对英国政治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英国的政治制度史可以说是“议会逐步取代国王统治国家的历史,是内阁对议会负责之原则产生、发展直至最后确立的历史,是政党在其内部起源、成长的历史”[3]所以议会主权一直是英国宪法的首要原则。英国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构成,上议院长期以来由世袭贵族组成,在最高法院独立前是英国最高上诉法庭,兼具立法、司法职能。英国下议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它的代议制与民主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议会的主要权力也集中在下议院。英国政党在下议院中进行角逐,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的领袖经过英王批准成为英国首相。首相负责从下议院中挑选内阁和政府成员,经过国王批准后组建内阁,行使行政权。首相和阁员都是从议会多数党中产生,内阁和议会在组织成员上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最高法院成立后,最高司法权逐步从议会上议院中剥离出来,进一步促进英国司法权的独立。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在权力分布上呈现分权与权力相对集中的混合现象,权力分立,但是权力之间紧密联合。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文化基础

(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

1. 议会至上。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英国议会还有“议会之母”之称。在英国,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权力重心渐渐向下院转移。虽然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实质上是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渐渐成为英国的权力中心。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的地位是最高的。

2. “影子内阁”。英国在政党制度上目前实行两党制,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组阁,这与美国看似并无太大区别。但其比较特别的是,当一党执政时,在野党即反对党便组织“影子内阁”,监督执政党的立法,行政等行为,参与协商决策,并领取国家支付的薪水。英国反对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构成了英国政治独特的风景线。

3. 女王的独特作用。英国宪政,规定女王为国家元首。英国女王虽然并无什么实质权力,但她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首先,她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在英国人心目中,女王是全体英国人民和英国文化的代表。其次,女王在政治中的中立形象,使其成为英国各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最后,女王丰富的政治经历,为每一任首相提供正确的政治见解,有着其他政治家望尘莫及的经验和知识。

(二)英国政治文化:崇尚法治、善于妥协

英国的政治文化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科学理性与宗教哲学、贵族精神与公民精神相互矛盾、相互融合。其中保守主义占主导又夹杂着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不是一味顽固地反对进步,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即“有保留地变革”;激进主义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带着回归自然的倾向,在它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共存,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浅谈英国政党制度

浅谈英国政党制度

单位代码学号

分类号密级

本科毕业论文

院(系)名称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年级 2011级

学生姓名郝越明宋兆辉

指导教师张彬

完成日期 2012年8月15日

中文摘要

英国是欧洲一个大国,它与欧洲大陆隔着一条海峡遥遥相望,说起欧洲就不得不说英国。自新行路开辟之后,英国经过了英国内战、光荣革命、工业革命、一战、二战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至今仍是世界上“一超多强”格局中的重要一极。英国人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民族,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引人注目。在经济部门,他们首先开展工业革命;在科学技术的天国里,牛顿、达尔文等科学巨星格外耀眼;在语言文字领域,曾被欧洲贵族所歧视的英语目前已起着世界语言的作用;而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方面,英吉利民族的成就也是丰富多彩,异彩部分。那么英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呢?其发展历程及特点又是如何?当代英国的主要政党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政党与政府、媒体、社会的关系又是如何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英国的政党制度。

关键词:政党制度宪法工党保守党

ABSTRACT

The United Kingdom is a big country in Europe, continental of Europe across a Strait distant sea, Speaking of Europe would have to say the UK. Themselves on the road to open up the world after the British experiencing the English Civil War,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World War I, World War II and a series of major events,it is still an important pole in the world at an "one superpower and many" pattern. The British is a creative nation and compelling contribution to world civilization. In sectors of the economy, they carry out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especially eye-catching in the science and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

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浅析分权制衡

浅析分权制衡

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6](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7](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

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8](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经常利用联邦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任意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致使一些有进步意义的法律也被否决了。杰弗逊认为司法机

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制度探析李黎明

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制度探析李黎明
(二)美国国家机构典型的分权制衡模式。 由于美国宪政 制度是建立在多民族、多文化形成的多元化社会之上的,这使 得美国的宪法没有采取英国式的议会至上的分权制度, 而是 采用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下 的总统制。 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3 种权力中的任何 两种权力,不应集中于同一组织或个人,而应由 3 个相互独立 的部门分别掌握。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指这 3 个部 门的分立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平衡的。 [4]联 邦政府由 3 个平等的部门组成,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 围,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但每一个部门在运用和行使职权 时又必 须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依 赖 其 他 两 个 部 门 ,3 个 部 门 的 权 力 之间互相交错制约,分工合作。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 3 层含义: 一是 分 权 ,1787 年 美 国 宪 法 规 定 了 横 向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3 个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 立。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 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 的最可靠办法, 就是给予各部门抵制其他部门的必要法定手
2012 年 10 月 第 9 卷 第 10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西欧政治教案——了解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政治制度

西欧政治教案——了解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政治制度

为了更好地了解西欧国家的政治制度,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英国和法国两个重要的国家。一、英国政治制度

英国政治制度是以君主制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主体的西minster政治体制。英国政治体系包含三个分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于英国君主制度已经形成数百年,因此这条政治体系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政治体系。

1、行政权

英国的行政权由君主、首相和内阁三部分组成。英国王室是英国国政机构的象征,但君主无权干预行政,其作用主要在国际关系上起到媒介作用。首相是英国内阁的主要负责人,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是英国政治生活中最高的行政机构,是以首相为首的政治凝聚力量。

2、立法权

英国立法权主要由议会行使,也就是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的国会。下议院是英国国会的主要机构,它由650名议员组成。议员们由选民直接选出来。上议院是个不民选机构,它主要由贵族和主教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审查和修改通过下议院审议的议案,并将它们送交君主进行批准。不过,自2024年以来,该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上议院选举成为更多人的关注对象。

3、司法权

英国的司法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最高法院、上诉庭和各地级下诉各级法院。英国的司法部门在政治上独立。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英国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政治制度是以半总统制为主题的西minster政治体制。在政治体制方面,法国分为三个分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1、行政权

法国的行政权主要由总统和首相担任。总统的权力很大,他是法国国家的象征,但法国总统却不直接参加现实的政治运作。首相是法国内阁的主要负责人,也是法国政府的领导人。在法国政治体系中,首相的作用非常重要,他掌管着所有政府部门并负责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英国政治制度介绍(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

英国政治制度介绍(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

英国政治制度介绍

(一)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初为萌芽时期。17世纪70年代出现了分别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宫廷党和乡村党,后演变为托利党和辉格党,初步具备政党特征。1688年,由于面临国王专制的共同威胁,两派联合发动了光荣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次革命的成功使两派由对立转入并存,并逐步形成了两派轮流执政的宪法性习惯。

2、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初为形成时期。19世纪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阶级利益和宗教立场日趋一致,前者代表主张保护关税、以地产为中心的地主阶层的利益,后者代表主张自由贸易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选举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两党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两党逐渐发展成为全国性的政党,并形成了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3、20世纪初至今为新的两党制的确立与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自由党衰落,工党兴起。1922年成为第二大党。1924年,保守党和工党开始轮流执政,英国确立了新的两党制。

(二)英国两党制的表现形式

反对党制度,依据宪法惯例,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为政府首相并负责组织政府。在下院席位次之者则为反对党。

内阁成员全部是同属于一个政党的议员,而内阁的更换必须通过下院大选进行,如果反对党获得多数席位,则由反对党重新组阁执政。反对党在野时组织自己的影子内阁

两党的选民基础传统上有差异,保守党的选民基础主要是垄断财团、企业老板、公司经理、农场主等中上等阶层。工党则与工会关系密切,工会为工党提供绝大部分活动经费,并对工党领袖、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政策具有重大影响。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立法权限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立法权限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法权限

2019-10-13

⼀、议会及其⽴法权限

英国没有成⽂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宪章(1215年)、⼈⾝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治法、郡议会法等。英国是西⽅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近代资本主义⽴法体制的国家之⼀。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使国家的最⾼⽴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任期限制。上院的⽴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效;审判弹劾案;⾏使国家最⾼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切权⼒的源泉”,“国家的化⾝”,在政治⽣活中处于“临朝⽽不理政”、“统⽽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法职权⽅⾯,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但是,国王的这些权⼒主要是象征性的,⾏使这些权⼒主要还是⼀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相的决议才能采取⾏动。

英国两院的⽴法权⼒经历了⼀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由盛⽽衰和下院权⼒由弱⽽强的过程。14世纪时,⽴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法请求权,上院则有⽴法同意权。1688年“光荣⾰命”以后,英国确⽴了议会⾄上的原则,议会的⽴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它不能像以前⼀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1949年通过的新议会法规定,上院对法案拖延⽣效的期限由2年改为1年;除财政法案下院可以径送国王批准成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经过下院连续两个会期通过的,虽经上院拖延,也可以径成为法律。本世纪以来,英国⼯党主张从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为⼀个不是民选⽽⼜不能顺应舆论的机构,不宜肩负⽴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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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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