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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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5日湘政发〔199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流程作部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自2009年5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2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

现有的“对冲还贷”政策和办理流程不变;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在相关证明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延长为2年内;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1个月内延长为6个月内;3、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后调整为在单位破产清算完结后即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曾贷款但已经结清的,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就购买的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取消职工因购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2013年11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冻结等;(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1)到中心归集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3,一式三份)到中心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A.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 共70分)1.(B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A.1998,2000 B.1999,2002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B.2010年7月1日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A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在职职工B.管理人员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B)相对分离的原则。

A.监管B.监督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A )机构。

A.决策B.运作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以上人员通过。

A. 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担任。

A. 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士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组成。

A.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 单位代表B.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A.临时性住房储金B.长期住房储金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B.不可以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 全部B. 部分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A.8-15% B.5-12%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A.免征B.减半征收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A. 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B. 十二月份工资, 缴存比例15、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 按时、足额B. 按时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6日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人以上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长金管委〔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长金管委〔2023〕6号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为保障缴存人住房消费刚性需求,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调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政策和办理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范围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办理。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途径结合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实行业务预约办理的要求,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实施网上预约制。

1.预约渠道: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注册并登录后进行实名制预约。

“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2.预约方式:每周五9:00开放下一周工作日预约,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时间段、管理部进行预约。

预约成功后,职工凭预约记录、有效身份证件,在预约时间段前10分钟到达相应管理部等候办理。

错过预约时间段不予受理。

如因自身原因需取消预约,可在预约办理日前一个工作日取消。

如预约成功未按时办理,10日内不可再次预约。

3.预约地点:职工所购住房在湘江新区、芙蓉、天心、开福、雨花区行政区域的(以下简称“内五区”),可选择“内五区”任一管理部预约办理;职工所购住房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行政区域的,按住房所在行政区域管理部预约办理。

省直分中心按照其已公布的服务网点进行预约。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29•【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9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国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经管理中心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

第十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

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2023年长沙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告,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元。

一、缴存基数: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 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1171 元”计算,2023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97.58元。

因此,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0293元,最低为1930元。

二、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023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缴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元。

二、个人交公积金多久可以贷款?各地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缴纳期限要求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大部分地区是要求借款人需要有至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而有地区则是法规职工连续缴费六个月以上公积金即可申请。

公积金贷款往往会有许多要求,比如说公积金的缴费时间、缴存基数等等,不同地区的法规不同,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公积金进行贷款,大家直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进行了解。

三、个人交公积金和公司交有什么区别?个人交公积金和公司交公积金,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别:1、缴费比例:公司交公积金所需要的费用,由个人以及公司共同承担,且承担比例相同,相关费用会全数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而个人交社保需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而且缴费的上限低于公司交公积金。

2、手续办理:个人交公积金需要个人前往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有公司交公积金的,相关手续则直接由公司负责。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_长沙指南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_长沙指南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_长沙指南〖摘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提取资料,并按以下规定的提取时限、提取额度提取,那么提取的额度是怎么样的呢?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不同情形的提取额度也不一样(一)购买自住住房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不含住房补贴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1、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应保留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

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出的房租;可提取额计算公式为:月房租-家庭实际月收入×15%。

提取金额至百元。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额度:提取金额至百元。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长金管委〔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长金管委〔2023〕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强化住房公积金领域执法行为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管理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罚过相当的原则,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要求。

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手续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手续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手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流程及手续如下:一、贷款条件长沙市公积金贷款条件二、贷款利率首套房利率:贷款年限1-5年利率百分之2.6,6-30年利率百分之3.1。

二套房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低于3.02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低于3.575%三、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即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四、贷款额度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等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

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1、最高额度:职工在长沙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90万元。

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职工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和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前款最低贷款20万元的规定。

2024年个贷倍数n=14说明:A、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缴存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和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B、贷款n倍数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五、贷款所需资料长沙市公积金贷款材料六、贷款办理流程(一)申请1、期房贷款职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长金管委〔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

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大力开展与省内城市,以及武汉、南昌、合肥、广州、贵阳等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进一步扩展至国内其它一线城市及省外周边城市。

四、推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关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低首付款比例等相关规定,可以用同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由相关银行审核及确定。

五、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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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逾两月有余,新政实施情况又是如何?7日上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处处长沈有成,归集处处长解莎来到晨报热线,接受市民们公积金新政实施情况的建议和对违规存缴、没有为职工存缴公积金的企业的举报。

10多家企业被举报
1近1个多小时的热线时间里,就有上百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了解与公积金相关的情况,并有包括长沙星港床具有限公司、湖南立洁化工公司、长沙爱施德公司等在内的10多家长沙企业因没有为职工存缴住房公积金而被举报。

而在晨报长沙置业交流QQ群里,也有不少本报读者投诉一些如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未缴公积金情况相当突出。

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掌握的情况,目前长沙还有1000家企业没有存缴住房公积金。

而在9月10日至10月10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个科室将深入全市1000家未存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进行宣传,并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存缴、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这1000家企业仅仅是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所知,还有很多违规企业是不被公积金中心所了解的。

”沈有成说,“对于被检举的企业,我们是直接发放整改通知,然后立案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然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就是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处以1-5万元的罚款,未及时缴纳的处以每天3%的罚息,并由法律部门强制执行。


个人存缴低于50元,不行
“今天的大多数电话都是企业改制后的内退职工打过来的。

”沈有成说是说。

一位未留姓名的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我是内退职工为什么单位没有给办理住房公积金,这合不合规定?关于这样的问题,沈有成表示,按道理住房公积金属于福利,应该由改制以后的新单位所承担,但是要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保险和福利由新单位所承担,这样的话改制后的新单位才会承担。

“如果没有与原单位达成这样的协议,新的单位就不会承担这个责任。

”沈有成这样强调。

对于内退职工这一方面,沈有成认为也是住房公积金比较难处理的一部分,因为企业改制留下的一些问题,使得内退职工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一方面部分职工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在以前给内退职工的存缴金额也不足,有的只有十几二十块钱,不符合限高保低的原则。

而针对这一部分情况,沈有成表示,“根据长沙市2008年的工资水平,个人存缴最低不能低于50元,最高不能超过995元,不足50元的,我们也会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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